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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附件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

 

办税员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法人□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

损失所属机构

总机构□分支机构□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产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本清单汇总的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已留存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

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机关盖章:

年月日

损失类型

明细项目

会计科目

会计凭证号

损失金额

损失说明

(可单独附页报送)

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

 

 

 

 

 

存货正常损耗

 

 

 

 

 

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

 

 

 

 

 

公平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分支机构上报的专项申报损失

 

 

 

 

 

合计

 

会计处理年度

 

注:

1.纳税人发生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报此表;

2.损失所属机构栏次:

总分机构企业填写,其他企业不填。

损失属总机构自身的填总机构,损失属分支机构并已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填分支机构;总机构同时申报自身和分支机构损失的,应分别填写此表;

3、损失说明含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购置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及金额、折旧方法(税收、会计)、清理、销售收入、残值、损失净额及内部核销情况等;

4.本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2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

类型

损失类型

备查资料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1、非货币资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固定资产卡片及相关明细帐;

3、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4、与损失计算有关的纳税资料;

5、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

6、公告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实际资产损失

1、非货币资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明细帐;

2、与损失计算有关的纳税资料;

3、存货损耗计算过程材料;

4、企业内部有关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的鉴定、核准资料;

5、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准备能证明存货属“正常损耗”的相关行业、企业标准材料;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准备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7、公告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固定资产卡片及相关明细帐;

3、与损失计算有关的纳税资料;

4、资产使用年限确定依据;

5、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

6、公告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生产性生物资产卡片及相关明细帐;

3、与损失计算有关的纳税资料;

4、资产使用年限确定依据;

5、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

6、公告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1、金融资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金融资产相关明细帐;

3、按照买卖金融产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4、与损失计算有关的纳税资料;

5、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材料;

6、公告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

附件3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编码

 

单位地址

 

法人或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事员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法人□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

追补确认年度

 

资产损失类别

货币性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小类

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抵押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

投资损失□

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性投资损失□

其他损失□

刑事原因损失□其他暂未规定损失□资产捆绑(打包)损失□业务原因损失□

资产损失性质

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年度

 

损失发生年度

 

损失原因

 

企业法人代表声明

根据财税[2009]57号第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条第款,经本企业自核,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等资产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

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机关盖章:

年月日

损失数量

损失资产名称

资产计税基础

已投入使用时间或债权逾期(或追索)年限

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费用

报损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资产账面净值(含转出进项税额)或成本

(可)回收金额、取得赔款或残值或变价收入

损失金额(税收口径)

 

 

 

 

 

 

 

 

 

 

 

 

 

 

 

 

 

 

 

 

 

 

 

 

 

 

 

 

 

 

 

 

 

 

 

 

损失金额较小的证明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发生需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填报此申报表及其他附送资料;

2、损失数量可为笔或项,如资产损失金额小、种类多,可归为一类填报;

3、“计税基础”,即取得资产时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历史成本,如税收与会计无差异,则计税基础即会计核算的账面原值;

4、“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费用”,根据纳税调整后已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填列,如折旧或摊销费用未进行过纳税调整,则会计核算金额即已在税前扣除金额;

5、金额较小证明仅为所需资料涉及此项时填报,不涉及的不需填报;

6、本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

附件4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专项申报项目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以上资料由我单位提供,并确信这些资料均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一份;

2、报送的资料为原件或复印件,在相应栏选择填√;

3、本表“专项申报项目”栏,每次只能填写一项申报项目。

附件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

 

办税员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法人□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产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

序号

资产损失小类

损失实际发生年度

专项申报日期

损失金额

 

 

 

 

 

 

 

 

 

 

 

 

 

 

 

 

 

 

 

 

 

 

 

 

 

 

 

 

 

 

合计

 

注:

1.纳税人当年专项申报过资产损失的,应填报此表作为汇算清缴的附表;

2.该申报表应根据专项申报表逐项(逐笔)填列;

3.本表一式三份,两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6

资产损失申报类型一览表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类型

要求

类型

要求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一)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

1、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及《25号公告》要求的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并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地税机关。

2、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时补报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二)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六)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六)其他

附件7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一览表

类别

小类

损失原因

损失类型

附报资料

备注

一、货币资产损失

(一)现金损失

现金短缺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7、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8、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9、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10,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存款损失

吸存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被政府责令关停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特殊类型: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法定资产损失)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7、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8、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9、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特殊类型: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法定资产损失)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8、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9、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10、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11、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12、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失踪、死亡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8、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逾期应收款项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企业已对该债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催收磋商记录、诉讼记录等;

8、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0、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证明;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债务重组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

8、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8、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担保损失:

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担保合同;

7、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8、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9、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10、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一)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

盘亏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存货盘点表;

7、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8、盘亏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9、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0、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8、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9、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残值情况核销审批资料;

1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12、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盗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9、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10、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1、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12、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8、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及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固定资产损失

盘亏、丢失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

7、固定资产盘点表;

8、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9、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10、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1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1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1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报废、毁损

实际资产损失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与之相关的原始凭据、记帐凭据、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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