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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设计规则

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

 

1范围

1.1本设计规则适用于M1类车辆就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认证。

 

2定义

2.1保护系统:

指用来约束乘员并有助于满足第5条要求的内部安装件及装置。

2.2保护系统的型式:

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保护装置:

   制造工艺;

   尺寸;

   材料。

2.3碰撞角:

指垂直于壁障前表面的直线与车辆纵向行进方向线之间的夹角。

2.4壁障表面:

指壁障紧贴着胶合板的那一部分表面。

2.5(暂缺)

2.6车型:

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2.6.1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

2.6.2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通过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

2.6.3对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乘员舱外形和内部尺寸以及保护系统的型式。

2.6.4发动机的布置(前置、后置或中置)及排列方向(横向或纵向)。

2.6.5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车辆质量。

2.6.6对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由制造厂提供的选装设备或装置。

2.7乘员舱:

指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围、后围或后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2.8“R”点:

指制造厂为每个座椅规定的,与车辆结构有关的基准点,见附件6。

2.9“H”点:

指按附件6描述的程序所确定的每个座椅的基准点。

2.10整备质量:

指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加满燃料、冷却液、润滑油,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的话)。

注;本设计规则编号为CMVDR294,与ECER94法规对应。

3 认证申请

3.1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2申请时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两份,以及有关详细资料:

3.2.1对该车型的结构、尺寸、外形及制造材料方面的详细说明。

3.2.2表示该车型正、侧及后视图的照片或简图及图纸,以及车辆前部结构的设计详图(可以有别于生产图纸)。

3.2.3车辆整备质量。

3.2.4乘员舱的外形及内部尺寸。

3.2.5内部装备及车内保护系统的描述。

3.3认证申请者应提交已获得的试验数据和结果,这些数据和结果有足够的置信度以证明满足本设计规则的要求。

3.4向检验机构提供一辆样车:

3.4.1若提供的样车未装备申请认证车型的所有零部件时,认证申请者应证明未装备的零部件对本设计规则要求的试验结果没有不良影响,则该样车可以用来作为试验样车。

3.5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认证机关应该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4认证

4.1按照本设计规则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果满足第5条的要求,则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

4.1.1由检验机构验证样车是否满足本设计规则的要求。

4.1.2在确定样车与本设计规则要求的符合性时,若有疑问,认证机关应该对制造厂所提供的数据或者试验结果加以考虑,以确认检测机构所做的认证试验是否有效。

4.2对于每一种认证批准的型式,应授予一个由六位数组成的认证号,前两位数字代表本设计规则的最新修订系列号(00为设计规则原始版本号),后四位数字为认证序号。

认证机关不得将同一个认证号授予不同的车型。

4.3按本设计规则对某一车型作出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拒绝、或认证扩展、或正式停产,均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设计规则附件1相符。

申请认证用的照片或简图及图纸尺寸均不超过A4(210×297mm)幅面,或叠成A4幅面。

4.4在获得本设计规则车型认证批准的每一辆车上,可加一明显的认证标志,其构成如下:

4.4.1在一正方框中间加大写字母“C”;

4.4.2在4.4.1.条中规定的正方框右边,标上本规则号、一短划和认证号。

4.5获得本设计规则认证批准的车型,若已按其他设计规则获得型式认证时,则4.4.1条所述的认证标志不需重复,只需在这个标志右方的纵向,逐行列出其他各项已获得认证批准的设计规则号和认证号。

4.6认证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

4.7认证标志应位于制造厂车辆技术规格标牌附近,或直接印在该牌上。

4.8本设计规则附件2为认证标志布置示例。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每个座椅的“H”点应按照附件6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5.1.2如果前排乘坐位置的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那么该安全带总成应满足GB14166-93《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和QC244-1997《汽车安全带动态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要求。

5.1.3安放假人且保护系统包括安全带的乘坐位置,应装有符合GB14167-9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标准要求的固定点。

5.2技术要求

按照附件3规定的方法所进行的车辆试验,如果同时满足下列5.2.1至5.2.6条规定的所有要求,则认为合格。

5.2.1对于处于前排外侧座位的假人,按照附件4所确定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5.2.1.1头部性能指标(HPC)应小于或等于1,000。

5.2.1.2胸部性能指标(ThPC)应小于或等于75mm。

5.2.1.3大腿性能指标(FPC)应小于或等于10kN。

5.2.2在试验过程中,车门不得开启。

5.2.3在试验过程中,前门的锁止系统不得发生锁止。

5.2.4碰撞试验后,不使用工具,应能:

5.2.4.1对于每排座位,若有门,至少有一个门能打开。

必要时,改变座椅靠背位置使得所有乘员撤离①。

5.2.4.2将假人从约束系统中解脱。

如果发生了锁止,通过在松脱装置上施加不超过60N的压力,该约束系统应能被打开。

5.2.4.3从车辆中完好地取出假人。

5.2.5在碰撞过程中,燃油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

5.2.6碰撞试验后,若燃油供给系统存在液体连续泄漏,那么,泄漏速率不得超过30g/min;如果来自燃油供给系统的液体与来自其它系统的液体混合,且不同的液体不容易分离和辨认,那么,在评定连续泄漏时,收集到的所有液体都应计入。

6车型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

6.1影响结构、座椅数量、内饰或装备,或者可能影响车辆前部能量吸收能力的车辆操纵件或机械部件位置的任何更改都应通知批准认证的认证机关。

认证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6.1.1认为所做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车辆仍能满足本设计规则的要求;

6.1.2按照更改的特征,要求检验机构进行下列之一的试验:

6.1.2.1当发生任何影响车辆结构基本型式的更改或车辆质量增加超过8%时,根据认证机关的判断,认为会对试验结果产生明显影响的,需要重复附件3所规定的试验。

6.1.2.2若更改仅涉及内部装备、质量相差不超过8%、且车辆上最初提供的前排座位数保持不变,则只需进行下列之一的试验:

6.1.2.2.1附件7所规定的简化试验。

6.1.2.2.2针对所作更改,由检验机构确定的部分试验。

6.2对于更改的认证,无论是批准还是拒绝,均应按第4.3条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各方。

6.3签发认证扩展批准书的认证机关,应在通知书上为此扩展授予一个系列号。

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设计规则附件1相符。

7生产一致性

7.1每一辆带有本设计规则规定的认证标志的车辆,在影响车辆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部件方面均应符合经认证批准的车型。

7.2为了核实上述第7.1条规定的一致性,应进行适当的生产检查。

一般地讲,这些检查仅限于测量。

7.3制造厂应特别保证:

7.3.1具备有效的车辆质量控制规程。

7.3.2具备检查生产一致性的检测设备。

7.3.3记录了检测结果,并将这些备查文件保留至认证机关所规定的期限。

7.3.4分析每种试验结果,以核查并保证在工艺允差范围内车辆性能的稳定性。

7.3.5确保对于每一种车型至少进行测量试验。

7.3.6当任何采样或试验结果显示出与认证车型非一致性现象时,应做进一步的采样和试验。

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恢复生产一致性。

7.4认证机关可以随时核查每个生产单元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方法。

7.4.1每次检查时,制造厂应给检查员提供试验记录和生产记录。

7.4.2若抽查的样品质量水平被认为不满意,检查员应抽样送到做该项型式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

7.4.3认证机关可以决定做本设计规则中规定的任何试验。

检查的频率一般为每两年一次。

一旦检查中出现不满意的结果,认证机关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8生产不一致的处理

8.1如果不符合上述7.1条所提的要求,或者车辆不能通过上述第7.2条规定的检查,则可以撤销已按本设计规则对车型所作的认证批准。

8.2如果认证机关撤销其先前批准的认证,应立即以通知书通知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设计规则附件1相符。

9正式停产

如果制造厂完全停止了一种已按本设计规则认证批准的车型的生产,他应通知批准认证的认证机关。

认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以通知书通知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设计规则附件1相符。

附件1

通知书

(最大尺寸:

A4(210×297mm))

签发机关:

认证机关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就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按照CMVDR294号设计规则,对某一车型给予:

认证批准

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

认证撤销

正式停产

认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扩展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认证标志的布置

A型

(见本设计规则第4.4条)

a=8mm(最小)

贴在车辆上的上述标志表明该车型在正面碰撞乘员保护方面已经认证机关按照CMVDR294号设计规则通过认证,认证号为012439。

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表示认证是按照294号设计规则01修订版本批准的,认证序号为2439。

B型

(见本设计规则第4.5条)

                                                                a=8mm(最小)

贴在车辆上的上述认证标志表明该车型的认证是按照CMVDR294号设计规则01修订版本和CMVDR223号设计规则00版本批准的。

认证序号分别为2439和1628。

附件3

试验程序

1.设施及车辆准备

1.1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应足够大,以容纳跑道、壁障和试验必需的技术设施。

在壁障前至少5m的跑道应水平、平坦和光滑。

1.2壁障

壁障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前部宽度不小于3m,高度不小于1.5m。

壁障厚度应保证其质量不低于7⨯104kg。

壁障前表面应铅垂,其法线应与车辆直线行驶方向成0°夹角,且壁障表面应覆以2cm厚状态良好的胶合板(见附录图示)。

如果有必要,应使用辅助定位装置将壁障固定在地面上,以限制其位移。

1.3壁障的方位

壁障的方位应使碰撞角为0°。

1.4车辆状况

1.4.1一般要求

试验车辆应能反映出该系列产品的特征,应包括正常安装的所有装备,并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些零部件可以被等质量代替,但要求这种替换确实不会对第6条的测量结果造成明显的影响。

1.4.2车辆质量

1.4.2.1提交试验的车辆质量应是整备质量;

1.4.2.2燃油箱应注入90%制造厂规定的燃油箱容量的水。

1.4.2.3所有其它系统(制动系、冷却系等)应排空,排出液体的质量应予补偿。

1.4.2.4车载测量装置的质量可以通过减少一些对第6条测量结果无明显影响的附件来进行补偿。

1.4.2.5上述第1.4.2.1条规定的车辆质量应在试验报告中标明。

1.4.3乘员舱的调整

1.4.3.1转向盘位置

若转向盘可调,则应调节到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位置,如果制造厂没有规定,则应调节到可调范围的中间位置。

在加速过程结束时,转向盘应处于自由状态,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车辆直线行驶时的位置。

1.4.3.2车窗玻璃

车辆上的活动车窗玻璃应处于关闭位置。

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放下活动车窗玻璃,只要此时操纵手柄的位置相当于车窗玻璃关闭时所处的位置。

1.4.3.3变速杆

变速杆应处于空档位置。

1.4.3.4踏板

踏板应处于正常的放松位置。

1.4.3.5车门

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

1.4.3.6活动车顶

如果安装有活动车顶或可拆式车顶,它应处于应有位置并关闭。

为便于试验测量,经制造厂同意,可以打开。

1.4.3.7遮阳板

遮阳板应处于收起位置。

1.4.3.8后视镜

内后视镜应处于正常的使用位置。

1.4.3.9扶手

前后座椅扶手若可移动,则应处于放下位置,除非受到车内假人的限制。

1.4.3.10头枕

高度可调节的头枕应处于最高位置。

1.4.3.11座椅

1.4.3.11.1前排座椅位置

对于纵向可调节的座椅,应使其“H”点(按照附件6规定的程序确定)位于行程的中间位置或者最接近于中间位置的锁止位置,并处于制造厂规定的高度位置(假如高度可以单独调节)。

对于长条座椅,应以驾驶员位置的“H”点为基准。

当假人不能正确安放并且驾驶员座椅或前排乘客座椅的设计“H”点(x1,z1)符合下式(即该点落在图1直线A的左侧区域内)时,允许对该座椅进行适当的调节,直到假人可以正确安放为止,以便使该设计“H”点位于图1平面坐标系直线A的右侧且尽可能地接近直线A。

                   X〈(1670-Z)/1.94

式中:

X为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H”点间在前后方向上的水平距离,mm。

Z为通过加速踏板表面设计中心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水平直线与设计“H”点间在上下方向上的垂直距离,mm。

图1

1.4.3.11.2前排座椅靠背位置

如果可调,座椅靠背应调节到使假人躯干倾角尽量接近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角度,若制造厂没有规定,则应调节到从铅垂面向后倾斜25°角的位置。

1.4.3.11.3后排座椅

如果可调,后排座椅或后排长条座椅应处于最后位置。

2假人

2.1前排座椅

2.1.1按照附件5的规定,在每个前排外侧座椅上,安放一个符合HybridⅢ①技术要求且满足相应调整要求的假人。

为记录必要的数据以便确定性能指标,假人应配备满足附件8技术要求的测量系统。

2.1.2试验前后假人的调整应大致相同。

2.1.3试验时,使用制造厂设置的约束系统。

2.2后排座椅

2.2.1如果可能的话,按照附件5的规定,在驾驶员座椅之后的那个后排座椅上,安放一个符合HybridⅡ技术要求的假人,但假人不带测量设备或调整装置。

2.2.2如果后排两侧座椅装备了符合GB14166-93《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和QC244-1997《汽车安全带动态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要求的三点式安全带且其固定点符合GB14167-9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标准要求,那么驾驶员之后的那个后排座椅上不必安放假人。

3车辆的驱动

3.1车辆不得靠自身动力驱动;

3.2在碰撞瞬间,车辆应不再承受任何附加转向或驱动装置的作用。

3.3车辆到达壁障的路线在横向任一方向偏离理论轨迹均不得超过15cm。

4试验速度

在碰撞瞬间,车辆速度应为500-2km/h。

当然,如果试验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进行并且车辆满足要求,也认为试验合格。

5对前排座椅假人的测量

5.1为确定性能指标必需的所有测量,均应采用符合附件8要求的测量系统。

5.2不同的参数应通过具备下列CFC(通道的频率等级)的独立数据通道来记录:

5.2.1对假人头部的测量

重心处的加速度(σ)由加速度的三维分量计算得出。

加速度分量测量时,CFC为1,000。

5.2.2对假人胸部的测量

胸部变形测量时,CFC为180。

5.2.3对假人股骨测量

轴向压缩力测量时,CFC为600。

6在车辆上所进行的测量

6.1为进行附件7所规定的简化试验,车身减速度时间历程应以车辆驾驶员侧“B”柱下端的纵向加速度传感器的读数为基础确定,采用符合附件8要求且CFC为180的数据通道。

6.2附件7所规定的试验程序中所使用的速度时间曲线应由车辆驾驶员侧“B”柱的纵向加速度传感器获得。

附件3附录

0°壁障

附件4

性能指标的确定

1头部性能指标(HPC)

1.1在试验过程中,如果头部与车辆构件不发生接触,则认为该指标符合要求;

1.2如果发生头部与车辆构件接触,则应根据附件3第5.2.1条所测得的减速度(γ,以g为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HPC值:

                        

式中:

1.2.1如果能够确定头部起始接触时刻,那么t1和t2为两个时刻(以秒为单位),表示头部接触起点与记录结束两个时刻之间的某一段时间间隔,在该时间间隔内HPC值应为最大。

1.2.2如果不能确定头部起始接触时刻,那么t1和t2为两个时刻(以秒为单位),表示记录开始与记录结束两个时刻之间的某一段时间间隔,在该时间间隔内HPC值应为最大。

2胸部性能指标(ThPC)

2.1该指标由胸部变形的绝对值来确定,以mm为单位,并按照附件3第5.2.2条规定测量。

3大腿性能指标(FPC)

3.1该指标由轴向传递至假人每条大腿的压力来确定,以kN为单位,并按照附件3第5.2.3条规定测量。

附件5

假人的布置和约束系统的调整

1假人的布置

1.1单人座椅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与座椅铅垂中间平面重合。

1.2前排长条座椅

1.2.1驾驶员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位于通过方向盘中心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铅垂平面上。

若乘坐位置由长条座椅形状来确定,则这样的座椅应视为单人座椅。

1.2.2外侧乘客

假人的对称平面与驾驶员侧假人的对称平面应相对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

若乘坐位置由长条座椅形状来确定,则这样的座椅应视为单人座椅。

1.3前排乘客(不包括驾驶员)长条座椅

假人的对称平面应与制造厂规定的乘坐位置的中间平面重合。

1.4后排长条座椅

假人应放置在大体上相当于驾驶员假人对称面位置的纵向平面上。

2假人的安放

2.1头部

头部仪器安装平台横截面应是水平的,偏离角度在1/2°以内。

为了在具备靠背不可调直立座椅的车辆上使假人头部水平,必须按下列顺序操作:

首先在下述2.4.3.1条规定的范围内调节H点位置,以使假人头部仪器安装平台横截面水平;若头部的仪器安装平台横截面仍不水平,则在下述2.4.3.2条规定的范围内调节假人的骨盆角度。

若还未水平,则调节假人颈部支撑,调节量尽量小,以使仪器安装平台的横截面与水平面的偏离在1/2°内即可。

2.2手臂

2.2.1驾驶员侧假人的上臂应贴近躯干,其中心线应尽量接近铅垂平面。

2.2.2乘客侧假人的上臂应与座椅靠背及躯干两侧相接触。

2.3手

2.3.1驾驶员侧假人的手掌应在方向盘轮缘水平中心线处和轮缘外侧相接触,拇指应放在方向盘轮缘上并用胶带轻轻粘贴,以便使假人的手在受到不超过22.2N且不小于8.9N的力向上推动时,胶带松脱,手能离开方向盘轮缘。

2.3.2乘客侧假人的手掌应和大腿的外侧相接触,小手指应接触到座垫。

2.4躯干

2.4.1在装有长条座椅的车辆上,驾驶员侧和乘客侧假人的上躯干都应靠着座椅靠背。

驾驶员侧假人的对称面应铅垂并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且通过方向盘轮缘中心。

乘客侧假人的对称面也应铅垂并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且距车辆纵向中心线的距离与驾驶员侧假人对称面距车辆纵向中心线的距离相等。

2.4.2在装有斗式座椅的车辆上,驾驶员侧和乘客侧假人的上躯干都应靠着座椅靠背。

驾驶员及乘客假人的对称面应铅垂且与斗式座椅的纵向中心线重合。

2.4.3下肢

2.4.3.1“H”点

驾驶员侧及乘客侧假人的“H”点应在一个规定点的铅垂方向和水平方向各为13mm的范围内,该点位于按SAEJ826(1980.4)规定的设备与程序确定的H点位置下方6mm处。

但当“H”点装置的小腿和大腿部分的长度分别调为414mm和400mm来代替SAEJ826表1中规定的第50百分位人体值的这种情况除外。

2.4.3.2骨盆角度

用插入假人“H”点测量孔中的骨盆角度量规(49CFR第572部分引用的(GM)图纸78051-532)测定,与量规76mm平面上的水平面所成的夹角应为221/2°±21/2°。

2.5腿

通过调整假人双脚,使驾驶员侧及乘客侧假人的大腿尽可能靠着座垫。

膝部U形凸缘外表面之间的初始距离为270mm,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驾驶员侧假人的左腿及乘客侧假人的双腿应分别处在纵向铅垂平面内。

为更进一步接近实际情况,驾驶员侧假人的右腿应处于铅垂平面内。

对不同的乘员舱形状,允许为适应按2.6条放置双脚而对假人腿部位置作最后的调整。

2.6脚

2.6.1驾驶员侧假人的右脚应放在未踩下的加速踏板上,处于地板表面上的脚跟最后点应在踏板平面内。

若脚不能放在加速踏板上,则应垂直于小腿放在适当位置,且沿踏板中心线方向尽量靠前,脚跟最后点搁在地板表面上。

左脚脚跟应尽量靠前放置,并搁在地板上。

左脚应尽可能在踏脚板上平放。

左脚的纵向中心线应尽可能和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

2.6.2乘客侧假人双脚脚跟应尽量靠前放,并应搁在地板上。

双脚应尽可能在踏脚板上放平。

两脚的纵向中心线应尽可能和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

2.7在碰撞过程中,车上安装的测量仪器不应影响假人的运动。

2.8试验前,测量仪器系统的温度应稳定,并尽可能保持在19~22℃范围内。

3约束系统的调整

按2.1条至2.6条有关要求,在指定乘坐座椅上放置假人,把安全带束缚在假人身上并扣上带扣。

消除腰带的全部松弛量。

从卷收器中拉出肩带织带,再使之卷回,重复操作四次。

给腰带施加8.9~17.8N拉力。

若安全带系统带有一个拉紧放松装置,则按制造厂在车辆用户手册中为正常使用而推荐的方式,给肩带以最大松弛量。

若安全带系统不带拉紧放松装置,允许肩带多余的织带籍助卷收器的卷收力自动卷回。

附件6

乘坐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

1目的

本附件所述程序用于确定汽车中一个或几个乘坐位置的“H”点和实际靠背角,以及检验测量数据与车辆制造厂给定的设计技术要求之间的关系。

✶/

2定义

就本附件而言:

2.1基准数据:

指某一乘坐位置的下列一个或几个特征:

2.1.1“H”点和“R”点以及它们的关系,

2.1.2实际靠背角和设计靠背角以及它们的关系。

2.2三维“H”点装置(3-DH装置):

指用于确定“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装置。

对该装置的描述见本附件附录1。

2.3“H”点:

指按下面第4条的规定安放在车辆座椅中的3-DH装置的躯干与大腿的铰接中心。

“H”点位于该装置两侧“H”点标记钮中心线的中点上。

在理论上“H”点与“R”点一致(允差见下面第3.2.2条)。

一旦按第4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即认为“H”点相对座椅垫结构是固定的,且随座椅的调节而移动。

2.4“R”点或乘坐基准点:

指由车辆制造厂为每一乘坐位置规定的设计点,相对于三维坐标系来确定。

2.5躯干线:

指3-DH装置的探测杆处于最后位置时探测杆的中心线。

2.6实际靠背角:

指过“H”点的铅垂线与躯干线之间的夹角,用3-DH装置的背部角量角器测量。

理论上实际靠背角与设计靠背角相一致(允差见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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