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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指南

纳税指导

 

开发区地税局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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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资料仅供纳税人学习之用,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相关内容请以税务机关对外发布的正式法律原文为准。

 

税收课堂

营业税政策培训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新条例和细则,在09年又相继下发一系列相关文件,本培训材料目的是将新条例和细则及相关文件加以整理,以便大家更好地进行学习。

材料主要分以下几个部分:

综合规定、各九个税目的具体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起作废的老政策加了灰色底纹以示区别,对作废政策改变的以黑体字表示,另对老政策与新政策的不同处理作了说明。

相关政策截止于2009年12月18日。

第八部分、服务业

一、税目及计税依据规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国税发[93]149号)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国税发[1995]076号)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注:

即手续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如系代理进出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4]财税字026号)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1、关于餐饮中介服务问题

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国税发[2003]69号)

2、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

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

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

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

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

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

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对此明确如下:

一、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国税发[1997]161号)

3、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8]217号)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代管的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存款性质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将维修基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业主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给企业使用,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企业为有关收费单位或业主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以及房租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取得的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代收代缴的上述费用,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企业为业主提供公共清洁卫生、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业务所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为满足个别业主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特约服务费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物业经营收入:

企业经营业主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其经营内容按相应的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大修取得的物业修理收入,应按"建筑业--修缮"税目缴纳营业税。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4、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对体育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5〕118号国税发〔2005〕163号)

5、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自2007年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国税函[2006]1312号)

6、对非电信企业办理电信业务征税问题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内资企业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税函[1998]737号)

7、关于从事劳务输出有关中介服务的征税问题

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出境工作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等收入,无论此项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8、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国税函[2002]1095号)

9、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自2007年1月1日起,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国税函〔2006〕1310号)

10、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31号)

11、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9]40号)

12、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7〕17号)

13、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规定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9〕520号)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行业。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按照原《营业税条例》和《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6]261号)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8]254号)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他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五)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注: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1、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7】第490号)

2、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承包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取得的承包费收入,暂按"服务业一一-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125号)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六项: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处理意见:

承包、承租、挂靠营业税纳税人确定问题,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478号)

4、房管部门收取的经营性房租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95]076号)

6、光租业务和干租业务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国税发[2002]25号)

7、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问题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5〕1146号)

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5]156号)

8、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5〕77号)

9、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

对电信部门取得的出租电话电路的收入,不论是采取取得固定收入的方式,还是按信息费收入分成的方式,应一律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信息费收入,应依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6]700号)

10、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的征税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95]076号)

(六)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字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七)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测、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注:

按“交通运输、建筑业”税目征税。

1、关于雕塑、镌刻、打字、复印等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承接雕塑、镌刻、打字、复印等业务的单位,其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

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0号)

纳税人的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国税函〔2006〕1245号)

3、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有广告费、赞助费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4〕136号)

4、关于担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新条例第一条和细则第四条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应税劳务.境外机构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业务,属于境外劳务,征收营业税。

5、期货交易所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461号)

7、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12号)

8、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原《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原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函发[1995]479号)

9、关于垃圾处置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5〕1128号)

“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减免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征免税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税[2009]111号)

2、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

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的会费收入,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的,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项。

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63号财税字[2000]125号)

3、雇员服务性收入免税。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103号)

4、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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