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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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课件.ppt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如:

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案例分析: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与讨论:

某县教育局的做法是否违法?

分析: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确保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的有效实施。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判令:

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

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

2、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案例分析1: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

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思考与讨论:

该学校违法吗?

丁某该怎么办?

分析:

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案例分析2: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共计4.32万元。

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的教师的全部工资。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

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分析:

以上案例说明拖欠教师工资,违反了我国宪法、劳动法,而且违反了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因故意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处理。

5、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分析: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

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思考与讨论: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

杨某应该怎么办?

分析: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教师的义务,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案例分析:

某中学数学教师高某,1995年7月称其父亲病危,需请假一天前往照顾。

一周后,未见高某返校,校长经多方了解,才知其已在广东省某公司任职,校长急电催其返校,当高某返校时,已累计离岗41天。

由于高某的离岗,致使他所任的高三两个班的课落下很多,给教学工作造成很大损失,学校依据有关制度,在全校大会上对高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给予了行政处分,扣发高某脱岗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奖金。

1995年9月开学后,高某再次擅离岗位,校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高某作出除名处理。

高某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思考与讨论:

教育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分析: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维持了学校的处理决定。

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高某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擅离岗位不履行教学义务,造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得不到完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思想教育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有意地、自觉地结合自己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等,引导学生逐渐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受教育者虽然处于被教育的地位,他们不论年龄大小,都是国家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1:

某中学初二学生潘某在1997年12月前后,因上课迟到被老师周某罚站两天半,椅子也被周某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放学后实行罚跑。

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又多次被老师罚站、罚跑。

这期间,周某把潘某调到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并说谁表现最差、最坏,就和潘某坐,孤立、侮辱潘某,严重伤害了潘某的身心健康。

潘某的学习成绩因此急剧下降,更为严重的是,1997年12月前后,潘某始出现精神方面异常,长时间吸气,眼神含有委屈,睡梦中常常喊“罚站、我不是坏孩子”,发展到后来语言混乱,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到学校上课,楼上楼下追打老师。

1998年1月23日,该市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诊断潘某患上“儿童期精神分裂症”。

3月6日,潘某住该市脑科医院治疗。

目前,潘某言语少,动作慢,记忆差,病情尚未好转,学习也被迫中断。

潘某及其家长在12月11日将该校告上法庭。

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体罚学生的案件,给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警示是深刻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不能再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我们要教育我们的教师,要以宽容的态度,关爱全体学生,让每个幼小的心灵,感受到我们的关爱和信任。

案例分析2: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分析: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

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6、提高自身水平义务,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幼儿教师的权利,保育教育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幼儿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幼儿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保育教育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幼儿人格义务保护幼儿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水平义务,回顾:

教师六权利六义务,最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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