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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2012年元月

 

目录

1、关于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传达学习及考试备案的管理规定…………3

2、关于中线、腰线标定和使用的管理规定…………………………..…………..5

3、井巷工程施工标准与处罚规定………………………………..………………..8

4、关于停工巷道支护的规定…………………………………………………….…16

5、贯通通知单和贯通预报管理制度…………………………….…………………18

6、工程牌板管理规定………………………………………………………..……..19

 

关于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传达学习

及考试备案的管理规定

为严格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传达学习、考试、补考、贯彻实施、补充完善及再贯彻实施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具体规定

1、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考试试卷原稿由技术科下发,或者直接附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后面。

2、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下发后,施工工区区长必须尽快组织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的传达学习和考试工作,各不同班次的施工人员的传达学习和考试工作由施工单位跟班副区长具体负责,技术科负责阅卷。

传达学习和考试记录(成绩表)以及考试试卷自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下发后3日内交技术科备案。

3、工区区长和跟班副区长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必须认真传达并保证传达学习效果。

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工区区长、副区长都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考试。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传达学习和考试记录中,“应到人数”栏的数据必须与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在册人数”一致,考试成绩签字栏签名和补考人员签名总个数必须与“实到人数”栏中数据一致。

实际出勤人员超出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在册人数”时,超出的人员不用签字和按指纹,但必须参加学习和考试。

实际出勤人员不足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在册人数”时,由本单位其他施工队人员补充。

所有签名由考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按指纹,不得代签或代按指纹。

区长、跟班区长还必须在负责人、传达人等栏目签字以示负责。

4、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者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人员必须补习和补考,否则不得下井从事该项工程的施工。

补习和补考程序同上述规定。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下发后,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在执行中发现有不适合现场具体情况的地方,执行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都可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由技术科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补充或修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下发,施工单位重新传达学习后实施。

二、罚则

1、自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下发3日内,工区区长和跟班副区长没有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安排对本单位(或本班次)施工人员的传达学习的,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传达学习和考试记录(成绩表)以及考试试卷自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下发后3日内未交技术科备案的,每延长一天罚单位主要负责人30元。

3、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传达学习和考试记录中,“应到人数”栏的数据与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在册人数”不一致的,考试成绩签字栏签名和补考人员签名总个数与“实到人数”栏目中的数据不一致的,或者考试有签名无试卷的,发现一次罚单位负责人30元,跟班区长有责任的,罚跟班区长30元;传达学习和考试记录中,区长、跟班区长没有在“负责人”、“传达人”等栏目签字的,罚款30元;考试人本人未亲笔签字并按指纹,由他人代签的或代按指纹的,罚考试人、代签人或代按指纹人各30元,并连带工区区长和跟班区长20元。

4、未参加学习和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及格又未补考的人员,不得下井从事该项工程的施工,否则罚款50元,并连带工区区长50元。

5、工程开工后,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基础数据或基本规定不了解的,罚款30元,连带工区区长和跟班区长20元。

 

关于中线、腰线标定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矿井巷工程施工和整修过程中关于中线和腰线的标定及使用行为,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具体规定

1、中线点和腰线点的设置:

巷道顶板坚固完好时,中线点固定桩采用木蹶子,木蹶子规格由技术科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木场按确定的规格尺寸加工,巷道施工单位负责打设木桩固定孔;巷道顶板破碎时,设置木桩中线点有困难时,锚杆支护巷道的中线点可设置在锚带上,或者支护用的木托板上,架棚巷道的中线点可设在背板上,但必须可靠牢固。

重要腰线采用木桩设置,固定木桩孔由施工单位施工;非重要腰线点可设置于巷道两帮的锚带上

2、中线和腰线的标定:

(1)一般巷道每隔30-40m设置一组中线,安设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每隔40-50m设置一组中线进行校核,巷道变坡起伏较大时,及时延设中线;每组中线不应少于3个中线点,特殊情况(如巷道开门前、揭露煤层等)布置三个中线点有困难时,可临时设置两个中线点。

(2)一般巷道每隔15-25m设置一组腰线,安设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每隔40-50m设置一组腰线,设置中线时宜同步设置腰线,以便于利用导线点高程对腰线进行校核。

特殊情况(如巷道开门前、大倾角变坡时),布置一组腰线有困难时,可暂时布置一个腰线点,由现场施工人员根据坡度,用坡度规自行过至迎头。

(3)井巷工程开门施工前,由技术科现场标定中线和腰线,必要时绘制开门中线、腰线施工大样图,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严格中、腰线数据或大样图施工。

(4)巷道曲线拐弯段施工时,技术科应根据巷道的特征设置必要的控制点进行控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弦线或其他方法控制,并绘制中、腰线或弦线施工大样图,施工单位严格大样图施工。

(5)停车场、绞车房等重要工程的施工,由技术科根据设计要求设置必要的控制点进行控制,并绘制中、腰线或弦线施工大样图,施工单位严格大样图施工。

3、中线和腰线的保护:

(1)施工单位要采取措施保护好中、腰线。

严禁任何人员不经允许人为破坏或者更改施工中线和腰线。

(2)施工区队每班打眼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对中线和腰线进行校对一次,发现三根中线不成一条直线时,或腰线坡度与设计坡度不符时,立即汇报技术科,由技术科根据情况派人处理。

4、中线和腰线的使用:

施工单位严格中线和腰线数据以及中线和腰线施工大样图施工。

二、罚则

1、井巷工程开门前技术科未按要求及时标定中线和腰线,并出据中、腰线施工数据,影响工程施工时,罚责任人50元。

2、井巷工程施工中,技术科未按要求及时标定、延设中线和腰线(一般巷道超过40m,安设激光指向仪的巷道超过50m未延设中线,或者巷道变坡、拐弯时施工中线从任何角度都看不到迎头;一般巷道超过25m,安设激光指向仪的巷道超过50m未延设腰线),并出据中、腰线施工数据,影响工程施工时,罚责任人50元。

3、巷道中线和腰线未能按要求及时延设时,施工单位跟班副区长负责将中、腰线向前延设,设置临时中线点和腰线点。

施工单位不得以中线和腰线未能按要求及时延设为由,拒绝使用中、腰线,由此造成巷道拐弯等后果的,按罚则第4条规定处罚。

4、施工单位不按中、腰线及大样图数据施工,按中、腰线测量的净断面超出允许偏差值,根据情况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偏差在300mm以内,罚责任人30元,偏差300-600mm,罚责任人50元,偏差超过600mm,罚责任人100元,拒不整改的罚款100元。

5、中线点木桩固定孔由巷道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区跟班区长协调安排,施工单位不得以工作忙等理由拒绝施工,否则罚款30元。

6、发现破坏或更改中、腰线行为,罚款200元。

7、施工区队每班打眼前和放炮后不对中线和腰线进行校对,或者发现三根中线不成一条直线,或腰线坡度与设计坡度不符时,不及时汇报,造成巷道拐弯等后果的,罚当班跟班区长50元,并根据情况责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元。

 

井巷工程施工标准与处罚规定

一、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我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第三条井巷工程施工应符合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井巷工程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宜采用光面爆破,炮眼角度、炮眼深度、炮眼间距、装药量等爆破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条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断面形状施工,严禁随意改变巷道断面形状。

第六条巷道净宽度要求。

锚网背和锚网喷巷道:

中线至巷道任一帮的允许偏差为-50~150mm;无中线巷道测全宽,净宽度允许偏差-50~200mm,测至巷道实体和支护材料的最突出部分。

砌碹和架棚巷道:

中线至巷道任一帮的允许偏差为-30~50mm;无中线巷道测全宽,净宽度允许偏差-30~70mm,测至拱基线以下墙体(砌碹)最突出部分或棚梁开口(架棚)。

第七条巷道净高度要求。

锚网背和锚网喷巷道:

腰线至巷道顶板的允许偏差为-30~150mm,测至巷道中心轴线位置(或左右)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腰线至巷道底板的允许偏差为-30~150mm;无腰线巷道测全高,巷道净高度(测至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和底板)允许偏差-30~200mm。

砌碹和架棚巷道:

腰线至巷道顶板的允许偏差为-30~50mm,测至巷道中心轴线位置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腰线至巷道底板的允许偏差为-30~50mm;无腰线巷道测全高(测至顶板支护材料最突出部分和底板),巷道净高度允许偏差-30~70mm。

腰线至轨面的允许偏差见第十八条规定。

第八条临时支护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明确规定外,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临时支护方式。

作规程中规定采用前探梁做临时支护的,若因巷道开门、拐弯或者地质构造等原因,不能使用前探梁时,经补充措施(作业规程中有规定可以不用补充措施),可暂时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托方木、木点柱加带帽托板或其他方式做为临时支护,待巷道掘进一段距离,具备使用前探梁条件后,必须立即改回前探梁支护。

临时支护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临时支护质量以及炮前、炮后永久支护距迎头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九条永久支护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除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明确规定外,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永久支护方式。

第十条锚网背和锚网喷支护巷道,锚杆、锚索的杆体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树脂锚固剂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各种金属网和塑料网的材质、规格、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的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架棚支护巷道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砌碹巷道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砂浆的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锚网背和锚网喷支护巷道支护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符合以下规定:

1、锚杆间排距与设计值允许偏差±100mm。

锚索间距与设计值允许偏差±300mm。

2、锚杆孔的深度应不大于锚杆设计有效长度50mm,且不小于锚杆设计有效长度;锚索孔的深度应不大于锚索设计有效长度200mm,且不小于锚索设计有效长度。

3、设计锚杆、锚索孔的方向与井巷的轮廓线的角度应不小于75°,或与层理面、节理面、裂隙面夹角不小于75°。

锚杆、锚索孔的方向与设计方向眼向误差不得大于5度。

4、锚杆支护井巷工程的锚杆外露长度应不大于50mm(安装前探梁的锚杆卸掉前探梁后,锚杆外露丝不大于80mm),不小于15mm;锚索外露长度应不大于350mm,不小于150mm;锚喷支护的爆破材料库成巷后,锚杆不得外露。

5、锚杆、锚索安装应牢固,托板密贴壁面、不松动,锚杆端头锚固长度或锚固剂使用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锚固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锚杆的拧紧扭矩、锚杆和锚索的锚固力不小于设计要求。

6、锚梁(带)压设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与设计要求允许偏差±50mm。

锚网联接必须严密,缝扣必联,联接点要均匀布置,间距不大于100mm。

7、锚网喷支护巷道,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包括初喷厚度)和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喷体洒水养护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架棚支护巷道支护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倾、后仰允许偏差±1°(1m垂线位置水平偏差不大于17mm)。

倾斜巷道支架的迎山角符合以下规定:

巷道倾角5°~10°时,迎山角1°~2°;巷道倾角10°~15°时,迎山角2°~3°;巷道倾角15°~20°时,迎山角3°~4°;巷道倾角20°~25°时,迎山角4°~5°。

2、架棚支护撑(拉)杆和垫板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柱窝深度或底梁铺设质量:

支架柱窝挖到实底,底梁铺设在实底上,其深度不小于设计30mm。

4、棚梁水平度偏差不大于50mm,棚梁扭矩不大于80mm,支架间距允许偏差±50mm,棚梁斜度允许偏差±1°。

棚梁接口离合错位小于5mm。

第十三条砌碹支护巷道支护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值符合以下规定:

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30mm;砌体壁后充填应饱满密实,无空顶、空帮现象;砌体灰缝质量在砌体表面1m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的总数不超过两处;砌体墙基础应做到实底,其深度(连续长度1m内)不小于设计50mm;接茬(限值)小于15mm,灰缝宽度小于20mm。

第十四条井巷工程水沟施工要求:

水沟位置(中线至水沟内沿距离)允许偏差±50mm,水沟宽度允许偏差-30mm~50mm,水沟深度允许偏差-50mm~50mm。

上沿标高(腰线下至水沟上沿距离)允许偏差-20mm~20mm。

第十五条井巷混凝土设备基础工程施工要求:

混凝土设备基础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面外形尺寸允许偏差±25mm;表面平整度(限值)≤20mm;预埋件(孔)中心位移允许偏差±10mm;预埋件(孔)长宽度(或直径)允许偏差0-50mm;预埋件(孔)深度允许偏差0~50mm。

预留巷道底板标高允许偏差±20mm。

混凝土设备基础工程除满足本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其他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斜巷(主要巷道)台阶施工要求:

长度允许偏差±20mm,宽度允许偏差±20mm,,高度允许偏差±10mm,标高(腰线下至台阶外上沿距离)允许偏差±20mm,位置(中线至台阶内沿距离)允许偏差±30mm。

第十七条井下各种风门、防火门、防爆门和各种密闭墙的基槽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下各种门和墙的基槽四周应挖到实底、硬顶、实帮,成形规整。

2、基槽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小于设计值;长度不大于设计值300mm,宽度不大于设计值200mm。

基槽的深度:

不小于设计值;不大于设计值300mm。

3、墙体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灌,无施工缝;并无裂缝、蜂窝、孔洞;四周浇筑密实。

待混凝土凝固后,按设计要求进行壁后注浆。

各种墙体的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值。

4、各种门及门框的材质、规格及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风门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应操作灵活可靠,开闭及时、适度。

各种门及门框的安装质量应密贴牢固;开闭灵活,关闭后有无微风感。

5、安设通过墙体的管道、电缆必须用堵头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第十八条井巷铺轨符合以下要求:

1、轨枕、岔枕及其所用材料的品种、材质、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钢轨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在同一条运输线路上铺设不同型号的钢轨。

轨道所用的连接件及扣件的规格、型号与轨型相符、数量齐全、质量完好;道岔的规格、类型和曲线半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加工标准。

2、轨枕、岔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为枕厚的1/2~2/3;轨枕、岔枕设计间距不得大于1m,轨枕的实际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允许偏差:

轨枕主要运输线路为±50mm,一般运输线路为±100mm;岔枕的实际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允许偏差为±50mm。

轨枕、岔枕的中心位置允许偏差:

均为±50mm。

木轨枕的规格标准为1200mm×150mm×120mm。

3、两种不同轨型的轨道相接时,应采用过渡轨,接轨平顺。

4、轨道的轨距允许偏差为不大于设计10mm,不小于设计5mm。

轨道的两轨面(曲线为加高后)的高低允许偏差为:

直线段不大于6mm;曲线段不小于2mm,不大于5mm。

轨道的接头高低差和内错距均应不大于5mm。

轨道接头的轨缝宽度应不大于10mm。

焊接应无裂纹。

道钉或螺栓、压板的俯仰歪斜或浮离量均不大于3mm。

甩车场的铺设位置偏差不超过300mm;直线与曲线衔接圆顺通畅,高低道高差在设计值的±50mm之间。

轨道的中心位置允许偏差±100mm,双轨中心线的间距允许偏差直线:

0~+50mm,曲线:

±50mm;轨面标高允许偏差±50mm。

轨面前后高低目视平顺,10米弦的正矢值≤15

曲线段外轨道轨面加高值可按下式计算:

H=100SV2/R

式中:

H—表示外轨超高值(mm);

S—表示轨距(m);

V—表示电机车牵引平均速度(m/s);

R—表示曲线半径(m)。

5、道岔轨型应与线路轨型相同,不同时,道岔轨型不得低于线路轨型,且道岔前后应各铺一根长度大于4.5米与之同型的引轨,并采用过渡轨,接轨平顺。

道岔的轨距:

应不小于设计2mm;不大于设计5mm。

道岔的两轨面高低差应不大于5mm。

道岔接头的高低和内侧错位距应不大于2mm。

道岔尖轨的尖端与基本轨的间隙应不大于2mm;尖轨的顶面不应高出基本轨、不应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道岔的扣件钉连的道钉或螺栓、压板与轨型配套,其俯仰歪斜和浮离量均不大于2mm。

直尖轨根部轨缝不大于10mm;

第十九条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耙装机、调度绞车、回头轮、导向轮等固定方式和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风筒及各种管线敷设位置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

二、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设计要求或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光面爆破的,罚责任人100元。

炮眼角度、炮眼深度、炮眼间距、装药量等爆破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二条不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断面形状施工,随意改变巷道断面形状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三条巷道净宽度或巷道净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按中、腰线测量的净断面超出允许偏差值,根据情况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偏差在300mm以内,罚责任人30元,偏差300-600mm,罚责任人50元,偏差超过600mm,罚责任人100元,拒不整改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临时支护方式不符合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临时支护使用不合格,罚责任人60元。

炮前、炮后永久支护距迎头的距离,超出作业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五条永久支护方式不符合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150元。

第二十六条支护材料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性能、质量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七条锚杆间排距、锚索间距,锚杆孔和锚索孔的深度,锚杆孔和锚索孔的方向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50元。

锚杆和锚索外露长度超出允许范围的,罚责任人60元;锚喷支护的爆破材料库成巷后,锚杆有外露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标准第十一条第5款规定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二十九条锚梁(带)压设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搭接长度超出设计要求允许偏差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

锚网联接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锚网喷支护巷道,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包括初喷厚度)和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

喷体洒水养护不符合设计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标准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二条架棚支护巷道撑(拉)杆和垫板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60元;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标准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四条棚梁水平度偏差、棚梁扭矩、支架间距、棚梁斜度、棚梁接口离合错位超出允许偏差值,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六条水沟位置、水沟宽度、水沟深度、上沿标高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混凝土设备基础工程施工平面外形尺寸、表面平整度(限值)和预留巷道底板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罚责任人50元,预埋件(或孔)中心位移、预埋件(或孔)长宽度(或直径)、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斜巷(主要巷道)台阶长度、宽度、高度、标高、位置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造成返工的,罚责任人60元。

第三十九条井下各种门和墙的基槽不符合本文规定或超出设计允许偏差值的,罚责任人60元。

各种门及门框的材质、规格及质量、各种门及门框的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60元。

造成返工的罚责任人100元。

安设通过墙体的管道、电缆未用堵头封堵严密或漏水、漏风的,罚责任人60元。

第四十条井巷铺轨工程不符合本标准第十六条规定或超出允许偏差值的,每项罚责任人30元。

第四十一条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耙装机、调度绞车、回头轮、导向轮等固定方式和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按莲花山煤矿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风筒及各种管线敷设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或设计要求,每项罚责任人30元。

 

关于停工巷道支护的规定

第一条为统一我矿停工巷道迎头支护标准,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临时停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前巷道按下列要求进行支护:

(1)停工时间在6小时以内的,停工前永久支护距迎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排距,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现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使好临时支护。

(2)停工时间超过6小时但不足24小时的掘进巷道,停工前永久支护距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个排距。

且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使好临时支护。

(3)停工时间超过24小时但不足72小时的掘进巷道,停工前永久支护距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且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使好临时支护。

上山施工巷道以及煤(岩)壁松软的巷道,停工前还必须对正迎头煤(岩)壁进行临时支护。

第三条停工时间超过72小时的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0.3米。

上山施工巷道以及煤(岩)壁松软的巷道,停工前还必须按支护设计要求,对正迎头煤(岩)壁进行永久支护(即封迎头)。

第四条报废巷道或拟列入报废计划的巷道,迎头不再支护,但停工回撤前必须采取防止人员进入迎头空顶区的措施。

第五条巷道遇断层或因其他原因,自迎头退回从左右两帮开门,停工迎头支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停工迎头距开门口三岔口距离未超过6米,采用扩散通风的,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0.3米,停工前必须按支护设计要求对正迎头煤(岩)壁进行永久支护(即封迎头)。

(2)停工迎头距开门口三岔口距离超过6米,巷道报废或拟列入报废计划的,迎头不再支护;巷道未报废,今后仍能利用的,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0.3米,上山施工巷道以及煤(岩)壁松软的巷道,停工前必须按支护设计要求对正迎头煤(岩)壁进行永久支护(即封迎头)。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罚责任人60元。

 

贯通通知单和贯通预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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