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1105生产经营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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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1105生产经营性

 

广州市黄埔区“11·05”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

 

事故单位:

广州佰威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115省道下行39公里297米处

事故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伤亡情况:

1死0重伤0伤

事故类别: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广州市黄埔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代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

广州市黄埔区“11•05”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05日17时22分,韦荣杰驾驶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九龙大道由北往南右转弯进入九太路时遇前方车辆堵塞停在路口中等待红灯,遇陈凤女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九龙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出事路口,从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穿插至车头右侧停车等待,后两车同时起步行驶,结果货车右侧车身与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货车右后轮碾压陈凤女身体及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致发生陈凤女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第五条、第六条;《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区政府请示成立黄埔区“11·05”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组。

经区政府复函(办文【2020】1773号)批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警、治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区预联办、九佛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查看、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信息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11月05日17时22分

2.事故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115省道下行39公里297米

3.事故类别:

交通事故

4.伤亡情况:

死亡1人

5.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

单位名称:

广州佰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威公司)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庙头清河南大街144号1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素玲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FGG957

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业。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韦荣杰:

男,32岁,驾驶证准驾车型:

B2E,符合驾驶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资质要求,事故中无伤害。

陈凤女:

女,53岁,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事故死者。

巫耿荣:

男,42岁,佰威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交警调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2020年11月5日下午16时30分许,韦荣杰驾驶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龙湖街实验中学运输了一车泥土到龙虎石窝洞泥尾工地,卸完泥土后计划驾车回到位于佛田路98号公司租赁的停车场内。

2020年11月05日17时21分08秒,韦荣杰驾驶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九龙大道由北往南右转弯进入九太路时遇前方车辆堵塞停在路口中等待。

韦荣杰需在九龙大道九太路路口右转,由于右转弯不受信号灯控制,此时右转弯的车辆较多,韦荣杰跟着前面的车慢慢右转。

当时其跟着前车在该路口停顿了约1分钟,前车启动,其也跟着启动向前行。

2020年11月05日17时21分56秒,陈凤女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九龙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出事路口,从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穿插至车头右侧停车等待,5秒后两车同时起步行驶,货车右侧车身与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陈凤女受伤倒在其车后,韦荣杰马上拨打110、120电话,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后的交警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痕迹检验笔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

韦荣杰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停车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陈凤女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从右侧穿插等候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一)伤亡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1人、重伤0人、轻伤0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种

工龄

安全教育

情况

陈凤女

53

初中

工人

广州粤心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

--

--

伤害部位

受伤性质

损失工作日

伤害程度

备注

--

车辆伤害

6000

死亡

四、事故调查情况

(一)车辆情况

1.粤ADP878重型自卸货车

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

广州佰威物流有限公司,住址:

广州市黄埔区庙头清河南大街144号101房。

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31日,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

PDZA201944010000648276,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24时止,商业保单号:

PDAA202044010000414527,有效期至2021年09月02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经委托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果为:

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

2.无号牌两轮电动车

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码:

027*********),该车属于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

无,检验有效期:

无,未提供保险,无被盗抢记录。

事故发生后,经委托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果为:

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该车属于机动车。

(二)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

现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115省道下行39公里297米处,出事路口为“T”字路口,其中九龙大道呈南北走向,以中心绿化带分隔,双向设有六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九太路(115省道)呈东西走向,双向设有两条车道,以中心虚线分隔,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或者路肩;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且运作正常,干燥完好沥青路面,出事现场设有监控设备。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显示:

现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115省道下行39公里297米处,出事路口为“T”字路口,其中九龙大道呈南北走向,以中心绿化带分隔,双向设有六条机动车道,道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九太路(115省道)呈东西走向,双向设有两条车道,以中心虚线分隔,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或者路肩;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且运作正常,干燥完好沥青路面,出事现场设有监控设备。

出事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向西,车尾朝东停在九太路(115省道)北侧车道内,该车左前轮、左后尾排轮距离南侧路基分别为425cm、410cm,距离基准点分别为2130cm、1570cm;出事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头向西北,车尾朝东南倒在货车车尾,该车前、后轮距离南侧路基分别为812cm、798cm,距离基准点分别为350cm、300cm;现场图基准点为路口处设置的黄色道路警示牌。

(四)事故后驾驶员抽检情况

2020年11月05日,事故发生后,经办民警对当事人韦荣杰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

经办民警对当事人韦荣杰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验,其结果均呈阴性。

(五)事故死者鉴定情况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04401000519206488的鉴定意见:

陈凤女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04401000123900196的鉴定意见为:

陈凤女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胸部损伤致死。

(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佰威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了纸质的资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把培训内容有效地落实到位,安全考核流于形式,不如实记录驾驶员安全信息。

(七)车辆挂靠情况

事故车辆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是巢志军出钱购买的,韦荣杰为巢志军雇佣的车辆驾驶员,粤ADP878号重型自卸货车是以黄泽民的身份挂靠在广州佰威物流有限公司的,有签订挂靠合同。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陈凤女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从右侧穿插等候车辆;

2.韦荣杰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停车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

(二)间接原因

1.佰威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效果不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

2.佰威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佰威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规定,佰威公司未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和考核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佰威公司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建议由黄埔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违反上述法律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韦荣杰,事故车辆驾驶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的规定,韦荣杰作为具备驾驶资质的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韦荣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建议由佰威公司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书面上报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3.陈凤女,事故死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的规定,陈凤女未持登记的机动车上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上路、未在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时缓慢行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但鉴于陈凤女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本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佰威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将本次事故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加强挂靠车辆的针对性管理,教育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

(二)九佛街道办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市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要求,劝导行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维护街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区交通、交警等职能部门应继续加大对重型车辆的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打击重型车辆的违章违规行为。

同时,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宣传力度,从“潜意识”上防范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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