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站委托经营合同书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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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委托经营合同书修改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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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委托经营合同书修改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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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受托方:
1.1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受托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白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委托方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委托于受托方运行、管理,订立本合同。
1.2搅拌站基本情况
搅拌站建设在。
建设一套规模混凝土搅拌站,
具体配置见附件一。
1.3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
责任。
2委托管理事项
2.1搅拌站全部管理、技术、质量、生产操作和生产辅助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2.2贵方负责全部混凝土(包括砂浆)的生产、运输及泵送以及原材料的监督验收。
2.3搅拌站辅助材料(水、电、汽等)的使用;
2.6搅拌站全部设备的保养、维护所产生的人工费;
2.7协助搅拌站的规划、建设、设备调试及运行;
2.8搅拌站的管理运行;
2.9与混凝土用户进行结算;
2.10每月的成本分析;
2.11碌标准试块的取样、管理、评定等;
2.12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资料管理及竣工资料的编制;
3委托管理期限
3.1委托管理期限白起,至止。
3.3如到期混凝土工程没有结束,根据当时情况重新签订补充合同。
4双方权利义务
4.1委托方权利义务
4.1.1代表和维护的合法权益;
4.1.2审定受托方拟定的搅拌站管理制度;
4.1.3检查监督受托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1.4审定受托方提出的搅拌站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1.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受托方提供办公生活用房,无偿使用。
4.1.6负责收集、整理搅拌站管理所需的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受托方移交。
4.1.7搅拌站所有设备由委托方购买,财产为委托方所有。
4.1.8委托方将指派监管员,随时随地监督和抽查原材料、辅助材料、碌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并有权对上述材料和产品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质量提出停返工和赔偿;
4.1.9委托方指派的监管员,将随时随地监督和抽查搅拌站设备的运行、维
护和保养情况,并有权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操作或维护和保养不当等影响设备安全运行和损害设备的情况提出改进和处罚和要求赔偿;
4.1.10委托方指派的监管员,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方的工作场所进行安
全、卫生情况检查,并有权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违反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卫
生情况进行纠正和处罚;
4.1.11提供安全帽、工作服以及代表企业文化的设施和标识。
4.1.12提供所有资料的标准表格(电子版)。
4.1.13提供电脑、打印机各一台。
4.2受托方权利义务
4.2.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搅拌站管理制度;
4.2.2负责向委托方下达原材料的计划及到货验收、过磅收料,对不合格材
料有权拒收;
4.2.3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2.4对碌用户违反制度的行为拒付,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2.5负责编制搅拌站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受
托方组织实施;
4.2.6向碌用户告知搅拌站使用的有关规定。
4.2.7负责编制搅拌站季度管理计划;
4.2.8每一个月向委托方及碌用户公布一次混凝土搅拌情况;
4.2.9对搅拌站的公用设施不得擅白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转租服务与本工
程无关的项目,如需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委托方协商经委托方同
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4.2.10本合同终止时,受托方必须向委托方移交全部搅拌站设施及全部档
案资料;
5质量管理
受托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质量管理:
5.1受托方搅拌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机手、试验人员等主要岗位人员必须有两年以上经历,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并带证上岗。
5.2泵、灌车司机必须有3年以上泵、灌车的驾驶经验,并具有相应驾照。
5.3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各级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原材料进货验收、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混凝土出厂、事故分析报告、报表上报制度)。
5.4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运行可靠,无明显锈蚀和沾污,设备和控制室清洁。
设备保养维修有计划,记录完整。
5.5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5.6建立〈〈生产台帐》、〈〈进料台帐》等各种管理台帐,正确、及时记录生产、原材料进料情况。
按规定原材料向监理公司进行报验,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因监管不当,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5.7原材料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标志清晰、不混放(堆),做好储仓维
护和保养,无锈蚀和沾污。
5.8混凝土质量、强度记录及评定、质量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及规
定。
受托方对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5.9混凝土搅拌站应于混凝土浇筑28天后按委托单上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向委托单位提供原材料及试块强度试验报告,以满足资料归档和
交工要求。
5.10要求混凝土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
6.1受托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委托方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加强白身管理。
服从委托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委托方安全监察部汇报工作。
6.2由受托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外,受托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保障委托方免于承担由此所导致的诉讼、行政处罚或一切索赔、罚款。
6.2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配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用品。
6.3委托方应承担受托方劳动保护投入的全部费用。
6.4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配备和布置,安全文明标准设施由受托方统一配置,并负责管理、保护、维护。
6.5对于活动围栏、材料标识牌、工程牌等标准设施,委托方采用工厂化集中加工的办法,统一制作,受托方向委托方租赁,损坏赔偿。
6.6机具设备标识、工装和安全帽按委托方〈〈企业文化》要求佩带整齐。
充
分体现企业文化形象。
6.7工装和安全帽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必须保持人员稳定,委托方按定员提供工装、安全帽。
6.8受托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文明管理,提高
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6.9受托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委托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及电力和建筑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6.10受托方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考核。
6.11受托方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白抓安全。
建立严密的二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6.12受托方必须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雨、防塌垮、防暑降温
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
设备的安全。
6.13受托方行政一把手必须按规定参加由委托方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不得由它人替代。
每缺席一次(替代无效)按“五大员考核细则”处罚。
6.14受托方代管的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受托方特殊工种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6.15受托方应依据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承包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为确保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定置化、模块化管理。
6.16本工程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受托方应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分析和控制手册。
6.17从搅拌站移交受托方之日起,受托方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结束资产移交委托方之日为止。
6.18受托方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7搅拌站管理服务费用及机械费用
7.1以下所称搅拌站管理服务费及机械费用为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费用。
7.1.1时间从混凝土月基数为立方,管理服务费按元/
立方(不含税)、机械费元/立方(不含税)。
其中包括办公费用;汽泵、
罐车;拖泵、装载机租赁费用(包括配合人员);燃油费、汽车衡人员、试验人员费用;搅拌站设施日常维护费用;日常管理费用及工作人员、操作人员、后台人员、维护人员费用;因种种原因委托方不能满足受托方的基数,不足部分委托方按管理服务费元/立方机械费元/立方补齐(不含燃油费)0
泵车、罐车实际进场时间为日,
7.1.2不包括:
水电费(装表计量考核);大中小型维修费用;试验费用;原材料费用;建站费用;备品备件费用;计量、验收费用等;以上所列费用均有委托方承担。
7.2搅拌站应严格按委托单的要求按时、按量向委托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拌合物。
同时随混凝土提供“该混凝土的配合比单”。
7.3搅拌站与碌用户的结算按实际方量进行结算。
碌损耗按3%的损耗系数
进行计量,由于受托方科学合理的组织措施的管理,使之达到最大节约和最小损耗,委托方应按节约金额50%给予受托方奖励。
7.4搅拌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中修、养护费用,以及更新由委托方承担。
7.5受托方进场前,委托方必须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预付款给受托方。
7.6付款方式:
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上报的月混凝土量每月10日以前付清款项
8违约责任8.1委托方违反合同4.1条的约定使受托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受托方经济损失的,委托方应给予受托方经济赔偿。
8.2受托方违反本合同4.2及5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
受托方应给予委托方经济赔偿。
9附则
9.1本合同生效后,搅拌站建成验收合格后3天内,根据委托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9.2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9.4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
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9.5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因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善后处理和赔偿受托方全部损失。
9.7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
有关法律规定,互不承担责任
9.8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9合同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本合同白然终止。
9.10本合同白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