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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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一节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一)所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所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一)所述“取得发明专利”,是指申报省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当取得发明专利权证书。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二)所述“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三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与推广活动中,取得或者引进的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管理科学项目”,是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等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八条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很强,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程度、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重大工程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管理科学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影响与意义、决策采纳与应用程度、产生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达到了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很大创新,在国内有很大影响,达到了国内同类研究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多采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达到了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已被我省的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多采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应当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累计3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
(二)审议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裁定异议处理意见;
(三)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有关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省奖励委员会由35--39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长1人。
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科技、教育、人事、经济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主任担任。
省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六条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委员会,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有关完善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
秘书长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设立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组,省自然科学奖评审组,以及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学科(专业)划分的若干专业评审组。
省科技奖各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奖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成员若干人。
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成员,由省奖励办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学者应当占较大比例。
各评审组的成员每年有不少于30%的专家更新。
评审专家资格由省奖励办认定。
第三十条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根据评审需要进行增补。
具体人选由省奖励办确定。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三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委有关部门及其他特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述“个人”,是指国家和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一)所述“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是指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所述“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是指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四)所述“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是指项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者国家规定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且其核心技术内容没有新的实质性创新。
第三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省科学技术厅或者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单位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其中,未经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可以经3个以上单位的3-5名熟悉该专业的科技专家推荐。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是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申报前应当征得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各完成单位公布。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异议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十四条申报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申报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国内合作单位以及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须由我省管理。
第三十五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制作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附件,应当按规定的时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有关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申报。
同时,将推荐书和附件原件寄(送)推荐单位。
推荐书的填写和有关附件应当完整、真实、规范。
附件主要包括: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报告、应用证明、纳税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有关许可证明、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及其他人引用证明、有助于评价项目(个人)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个人)给予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将推荐书和附件,按规定的时间,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到省奖励办,同时将推荐书和有关附件原件寄(送)到省奖励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由国家确定密级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推荐2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驻鲁单位及其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其驻鲁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
省外个人、组织在我省或者与省内个人、组织合作开展研究、开发、转化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其项目实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省内个人、组织在省外或者国外单独或者合作完成,并在省内转化或创业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其项目实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其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应当由我省个人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重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第四十一条申报单位、申报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人签字,经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人签字后报省奖励办。
每个推荐项目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五章评审
第四十二条省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省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初评。
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公告。
第四十三条省奖励办组织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的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形式进行初评。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评审组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初评。
初评结果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
其中,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会议答辩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四十四条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省科技奖各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查结果,提出奖励建议。
必要时,对建议授予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省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省奖励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省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审议结果,提出奖励意见,通过省奖励委员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省科技奖各评审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奖励委员会、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省科技奖各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二)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数附议,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三)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人选,以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委员通过。
第四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厅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评审组评审工作。
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省奖励委员会设立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
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条省科技奖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可以视不同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用制度。
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人选的主要依据。
评审专家信用档案主要记录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遵守评审纪律、公正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及投票离散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初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对公告的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公告。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等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在规定时间以后处理完毕的,可以按规定重新申报。
第五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