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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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填报说明

目录

F100《主表》填报说明3

F1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5

F111《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7

F1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9

F121《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11

F13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12

F14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13

F150《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18

F16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21

F170《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填报说明22

F100《主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及附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用中文填写。

七、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填报公历1月1日至实际终止经营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金额单位: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纳税人名称:

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名称。

5.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非居民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第1行营业收入: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F1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F111)中对应的“营业收入”填报。

7.第2行营业成本: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F12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F121)中对应的“营业成本”或“营业支出”填报。

8.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企业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已经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及附加不得重复填列。

9.第4行销售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10.第5行管理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11.第6行财务费用:

本行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F13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12.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写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

13.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

(损失以“-”号填列)

14.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损失以“-”号填列)

15.第11行营业外收入: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F110)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F111)中对应的“营业外收入”填报。

16.第12行营业外支出:

本行通过《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F12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F121)中对应的“营业外支出”填报。

17.第13行利润总额:

亏损以负数表示。

18.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F140)中对应的“调增金额”填报。

19.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本行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F140)中对应的“调减金额”填报。

20.第16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1.第1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F160)填报。

22.第22行减免所得税额: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3.第23行抵免所得税额:

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F150)填报。

24.第25行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当期准予抵免限额为计算的抵免限额。

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5.第27行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年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26.第29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0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应缴未缴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八、声明人签字:

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九、填表日期:

填写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一十、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F1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非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1.第1行“营业收入”:

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4行“其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5.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8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9.第9行:

“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0.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其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4.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15.第15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19.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1.第21行“盘盈利得”:

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2行“捐赠利得”: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3.第23行“罚没利得”: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25.第25行“汇兑收益”:

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F111《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

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

3.第3行“利息收入”:

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4.第4行“存放同业”: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

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

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

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8.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9.第9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10.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1.第18行“已赚保费”: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收入。

12.第19行“保险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13.第20行“分保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14.第21行“分出保费”:

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5.第22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6.第23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17.第24行“汇兑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填报。

18.第25行“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19.第26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0.第2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

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1.第2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22.第29行“债务重组利得”: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3.第30行“政府补助利得”: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24.第31行“盘盈所得”:

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25.第32行“捐赠利得”: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26.第33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

F1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非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1.第1行“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4.第4行“其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

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8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9行:

“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11.第11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成本。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装物出租成本。

15.第15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16.第16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19.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

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0.第20行“非常损失”:

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1.第21行“捐赠支出”:

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第22行“赞助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

23.第23行“罚没支出”: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没支出。

24.第24行“坏账损失”: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账损失。

(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5.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F121《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金融行业非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

1.第1行“营业支出”:

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支出。

2.第2行“银行业务支出”:

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发生的支出。

3.第3行“银行利息支出”:

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业务利息支出。

4.第11行“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第15行“保险业务支出”:

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

6.第16行“退保金”:

填报保险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7.第17行“赔付支出”:

填报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8.第18行“摊回赔付支出”:

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9.第19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填报保险企业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10.第20行“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1.第21行“保单红利支出”:

填报保险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12.第22行“分保费用”:

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13.第23行“摊回分保费用”:

填报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4.第24行“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填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保险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支出。

15.第25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发生的相关业务支出。

16.第26行“其他业务成本”: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第27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18.第28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9.第2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20.第30行“债务重组损失”:

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1.第31行“捐赠支出”:

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第32行“非常损失”:

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3.第33行“其他”:

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F130《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据实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第1列“销售费用”:

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

境外支付”:

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

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

境外支付”:

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

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

境外支付”:

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第1至25行:

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F14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

“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

“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

(一)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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