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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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2020年新安全生产标准化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目录:

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预测预报制度

3.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4.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5.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6.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7.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8.应急处置制度

9.测量通知单制度

10.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1.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2.探放水制度

13.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一、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所属矿井地质及水文条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煤矿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研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及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与保证。

2.煤矿要查明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并提交相应报告。

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应向基层了解情况,存在重大隐患的,赴现场调查核实,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煤矿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按规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放水队伍。

探放水工程要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煤矿必须有独立的排水系统。

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口及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技术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5.煤矿防治水机构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

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队伍,定期对煤矿井巷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测量并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重要图件。

6.煤矿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制度》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文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7.煤矿应按标准化要求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

⑴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⑵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集团公司。

⑶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采场充水因素和充水水源。

⑷对老空、废弃井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放水方案。

⑸编制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⑹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途径积累资料。

8.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2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

9.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

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

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打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

11.煤矿井下存在的各类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⑵对矿井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

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⑶对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⑷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矿井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⑸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⑹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12.矿井生产地质报告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规定每5年修编一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交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设计前1个月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10天内提出。

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审批。

14.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15.主要排水泵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16.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

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17.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

18.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⑴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⑵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⑶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⑷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⑸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⑹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⑺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⑻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突(出)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⑼采掘工程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时。

19.掘进工作面探水施工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

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20.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并加强支护。

不准对老空区、导(含)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等直接使用巷探。

21.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上覆老空水等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23.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矿井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探放水钻孔的布设、超前距必须严格按《煤矿防治水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4.严格执行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矿井采空区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规定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矿井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可采区内进行。

二、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杜绝煤矿地质灾害和透水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矿地测及防治水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开展矿井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质预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煤矿地测部门与采掘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观测被揭露的各种地质现象,分析地质规律;

(二)地质预报应按年报、月报、临时预报等形式进行,且应根据采掘工程的进展及时发出;

(三)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

(四)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断层、褶皱、陷落柱、地层倾角和岩浆侵入体等特征,以及对煤(岩)层的影响等;

(二)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质、煤层顶底板及其岩性等;

(三)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等;

(四)含水层、隔水层、构造体的含水性和导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区、老窑位置及其积水情况,封闭不良或封闭情况不明钻孔的位置及封孔情况等;

(五)其他致灾地质因素及建议。

第五条水害预测预报的形式:

(一)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是根据采掘工作面相邻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老窑、老硐、老空区积水情况,物探、钻探、化探等水文地质资料,在水情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年报、月报和临时预报三种形式。

(二)年、月报是指根据年、月度生产计划,对年、月度内所有采掘头面的水害隐患进行全面分析排查,编制年、月度预报。

(三)临时预报是指采掘工作面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或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及时进行的补充性预报。

第六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一)根据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二)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三)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的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四)根据物探手段和超前钻探探查发现的水文异常进行预测预报。

(五)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

(六)根据采掘生产计划。

第七条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程序

(一)预报的编制

1.地质防治水部门要根据矿井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方式,全面分析采掘头面的水害隐患及充水条件,进行水害预测预报,编制年、月度水害预测预报报告、分析预测表和水害预测图。

2.年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必须分别于上一年度12月25日、上个月25日前编制完成。

3.采掘工作面生产前,采取物探、钻探、化探、巷探等各种方法查明巷道和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4.在采掘过程中,对水害预测预报资料进行验证,发现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临时预报。

(二)预报的发布

水害预报必须有编制人、审校人、地质防治水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地测副总审核和总工程师签批后,发放给相关矿领导和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并进行发放接收登记。

(三)预报的落实

1.施工单位必须利用班前会对水害预报进行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和水害隐患,并将预报悬挂在作业现场。

职能部门对预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采掘过程中,发现水患险情,出现突(涌)水征兆时,要立即发出水害通知(单),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四)预报的修订

预报下发后,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

当工作面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或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及时修正水情水害预报并跟踪补充预报。

(五)预报的验证、总结

地测防治水部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及水文资料,对水害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验证和分析总结,评价预报的准确率。

每年年底将水情水害预报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八条水害预测预报的内容

水害预测预报主要针对矿井作业区域可能存在的导水通道(导水裂隙和断层、陷落柱、钻孔等)、直接充水含水层或受采掘破坏影响的间接含水层、周边老空、老巷、老峒及其它可能出水区域等充水因素进行预报。

水情水害预报内容包括预报地点、施工单位、采掘时间、预报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水害类型及威胁程度、防范和处理措施、建议等,并附水害预测图和水害分析预测表。

第九条水害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一)地质防治水部门要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动态掌握采掘头面的地质及水文地质状况,认真及时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二)水害预测预报要做到采掘工作面全覆盖,预报及时,内容齐全,图表相符,描述准确,定时、定性,定量、定位,措施有针对性。

(三)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

三、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定期分析、研究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情况,解决煤矿地测防治水方面的重大问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地测安全办公会议,会议由矿总工程师(或地测副总)主持。

(三)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

2.汇报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的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落实的计划和整改措施,责任到人。

3.检查上月地测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下月防治水工作。

4.总结分析地测防治水工作情况,查找、分析、讨论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确定安全工作重点。

(四)实行参会人员签到制度。

(五)管理规定

1.会议期间必须认真做好笔记,保持会场纪律。

2.会议结束后,地测部门做好会议记录,并发会议纪要;地测部门做好会议资料整理归档。

四、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条矿井各类地测防治水设计、措施、报告等均需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或批准;下列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1、《煤矿生产地质报告》、《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煤矿建井地质报告》;

2、矿井地质补勘及水文补勘工程、三维地震勘探工程设计及成果报告,专项地质勘探工程报告;

3、区域性水害探查治理工程、陷落柱探查治理工程方案设计及治理成果报告;

4、采区地质说明书;

5、矿井储量在0.5~20万吨的转入、转出、注销、地损等变动报告;

6、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变更;

7、井下突水点堵水设计;

8、井下防水闸墙设计。

9、开采矿井含(导)水断层、异常区探查治理设计;

10、水文地质勘探抽放水试验设计;

11、地面综合物探成果报告;

12、煤矿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

13、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下列资料由矿组织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1、零星地质及水文地质勘探工程和测绘工程设计;

2、矿井年度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3、矿井基矿井图、采掘工程交换图、防治水设计图、排水系统图及矿井涌水量月报表和地面水文观测孔水位动态月报表;

4、采掘面的防治水设计、工作面底板物探探查专项工程设计;

5、备案矿井地表岩移观测站设计及采区地面沉陷预计方案;备案地表移动观测站成果报告。

第三条防治水设计、措施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执行。

五、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一)为规范图纸的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销毁等程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矿井地测部门要建立填图、打印、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保管、销毁等台账,认真记录,规范程序。

(三)图纸审核是保障矿图质量的先决条件,各种矿图、各专业成果图成图后,要按照规程、图例的要求,由专业组技术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和用途,经矿地测部门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盖章)后,方能供生产单位使用和对外提供。

(四)矿井组织有关人员对不同性质的图纸进行定期审查,不断充实、积累完善各类图纸和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提高其使用价值。

(五)矿地测部门内部所有图纸的打印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打印,做图纸打印记录。

(六)打印地测图纸时必须首先与地测部门负责人联系,填写图纸打印申请单,经地测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打印,在图纸打印记录上登记图纸打印名称、数量、使用单位等。

(七)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地测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答复或将图纸发放、借给他人使用,图纸的发放要建立发放记录。

(八)各单位索取或借阅图纸资料必须首先与地测部门负责人联系,然后由地测部门负责人通知资料保管人员提供资料。

索取资料人员事先必须本人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才可将图纸资料带出保管室。

(九)外单位来煤矿索取图纸资料时,必须持有正式公函,写明索取调阅抄录名称、范围、用途,经地测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煤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借阅,否则一律拒借。

凡是原图、底图一律不得外借。

(十)矿图必须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有目录索引,查找方便,达到档案化管理要求;图纸存放在金属橱柜内保管,防止资料受潮发霉,保管室内配备防火器材,以保证图纸资料的安全。

(十一)基本矿图、技术报告附图、科研项目附图每年应移交煤矿档案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接收交换图纸要办理相应手续,整理分类、编目登记,建立台账和登记簿,装入卷盒中。

(十三)对经常使用图纸的单位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及时回收图纸,应当收回的图纸一律收回,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记,注明原因。

对矿领导退下来的旧图纸,建立登记记录。

收回的图纸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及时销毁,严禁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和个体商贩,销毁时必须有2人同时在场。

六、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一)为使各类地质资料齐全、准确,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的指导作用,防止丢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建立地质资料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基建、生产等不同阶段的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地质资料。

煤矿地质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三)对新开掘的井筒、石门、上下山.穿层巷道应进行地质编录,绘制地质素描图。

特殊地质现象(小构造、煤层变厚变簿、分岔、尖灭等)除绘制素描图外,同时填绘到有关矿图上。

(四)对新发现或揭露的涌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调查其周围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查清或推断水的来源。

当可能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发出水情水害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或治理措施。

对所观测到的资料应填绘到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将数据立卡建账,归档保存。

(五)煤矿地测部门水文地质人员要经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区调查了解煤矿充水条件变化情况,收集小窑、废井、老塘、塌陷坑积水资料,收集地面灌水量、研究煤矿涌水量动态,填写在台账上。

(六)应充分调查矿山地质构造,描述煤岩层结构特征、松软程度、节理发育情况、地质构造性质特点,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构造地质图。

(七)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出井后必须及时整理完毕,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

对采掘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煤矿总工程师。

(八)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地面有关的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详细分析和总结,如有疑难和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及时加以修正,正确指导安全生产。

(九)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

地质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煤矿,结合区域,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

(十)综合分析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

(十一)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对有关部门所需的地质资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复核、校对。

(十三)对地测资料应设专人保管存柜,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各项工作。

(十四)地测资料的保管应做到提取方便,有目录索引;在提取资料和入柜时须小心,以免撕角。

(十五)各种原始记录、观测成果资料及总结,一律不得索取,如确需借阅和抄录,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资料室内进行,且办理登记手续。

七、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一)为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及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三)煤矿地测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普查具体工作,及时查明致灾地质因素并提出防治建议。

(四)煤矿地质灾害普查需要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

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井下应力集中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断层滞后导水、采动离层水,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及地表岩移沉降区、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区,排矸场,危坡,河流、防洪排水设施等。

(五)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

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煤矿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六)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

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

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七)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煤矿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m的断层,查明煤矿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煤矿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

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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