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构专业技术问答江苏砌体和底框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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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专业技术问答江苏砌体和底框结构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

砌体和底层框架砌体结构房屋

1、构造要求

2、构造柱、圈梁

3、材料

4、其他构造要求

5、底部框架房屋

6、砌块房屋

7、空旷房屋

8、组合砌体

1、构造要求

1.1、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房屋宽度究竞如何确定?

(原先我们按房屋的最小宽度确定,掌握比较方便,后来“抗震手册”提出了宽度的概念,对砌体结构的高宽比的判定就变得很难,实际上,明知个别砌体结构高宽比很不合理,也难以说服设计院。

答: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手册》对高宽比限值都讲的很清楚,判定没有困难。

用房屋最小宽度来控制,不合理。

1.2、三层店面房沿街均开大门洞,即外纵墙门洞很大,门洞间直接是钢筋混凝土柱,其余是砌体结构行否?

答:

这类问题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结构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中的第l、8、23、26、35、45、56、58、71、92、103、125等条均有相似的内容,可参考。

基本内容有:

①砖砌体结构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力学性能、变形能力差异较大,不能同时达到极限状态,混凝土构件的强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两种构件的变形也不一致,且难以协调,故两种构件不能混用,一般限制少量的混凝土柱不承担水平力,只承受竖向荷载是可以的。

②车库门、小商店门洞上面的墙体不能上下连续,门过梁应该是托墙梁,形成底部框架抗震墙体系。

③这类建筑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

1.3、有的开发商为节省造价,要求砌体结构多层体宅的底层做连片汽车库,如开间3.5m,每开间汽车门洞宽2.6m,剩余900mm墙长采用混凝土柱、混凝土墙或多个构造柱夹砌体的构造形式,外纵墙开洞率大于66%,此种类型是否属超限工程?

答:

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同时,采用砌体结构已不能满足建筑功能需要。

此类房屋应按“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砖房”来设计。

1.4、砌体结构住宅中,通常底层为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由于汽车库的进库要求使得底层沿墙开洞面积大,且有内纵培不落地。

此类结构明知抗震不利,在六度区如何执行规范,适用哪些规范条文来有效地控制?

是否通过抗震砼墙满足即可。

答:

这类问题已多次答复.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且上下沿竖向不连续,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2条。

此类砌体结构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部框架结构等。

1.5、底层车库砖房(共7层).底层通道入口开大洞.(>2m).洞口顶部的梁承托山墙上部荷载,甚至承受二次托换的上部荷载.请问该梁是属(托)墙梁,还是普通过梁?

答:

砌体结构底层车库的问题,回答见上题。

1.6、多层砌体结构的底层设置车库,底层外纵墙开洞较大,在开间较大的情况下(一般为3800或以上),底层窗间墙的宽度尺寸尚能满足抗震规范的最低限值要求(一般为1000),二层以上为普通住宅,二层以上窗间墙的宽度则较大(一般为2000,最大达2500~2800等),形成侧向刚度不规则。

判不满足《抗震规范》3.4.2条,是否合适?

答:

08、09技术问答中均有类似问题。

多层砌体结构的底层设置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且上下竖向不连续,此类建筑应改变结构体系。

应判为不符合《抗震规范》7.1.7-2条更为合适。

3.4.2条主要是针对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的类型的规定。

1.7、砌体结构中梁的跨度大于等于4.8m设梁垫,当梁的反力较大采用构造柱而不设梁垫是否可行?

答:

可设构造柱,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8.2.8条的要求,梁端按简支设计,参见《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第4.4.2条规定。

1.8、砌体结构因局部纵墙缺失形成侧向无翼缘的单片横墙,审查时如何定性?

答:

砌体结构同局部缺失纵墙形成无翼缘的单片横墙,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的要求相差较大,宜调整设计,尽量避免无侧向翼缘的横墙或单片横墙,或在单片横墙的端、中间设混凝土构造柱加强为组合墙,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条、第8.2.8条的要求。

1.9、砖混结构中,除山墙单元分隔墙贯通外,其他横墙皆不贯通,是否可以?

答:

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5条房屋抗震横墙间距和第7.1.7条要求。

1.10、多层砖混住宅中建筑做的很空旷,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很大,如客厅、餐厅等部位,内纵墙不连续或不对齐,这样的结构如果抗震验算能够通过,是否允许?

答:

计算通过不说明它是规则性的,震灾表明这种形式的受震破坏很严重。

空旷房屋应属墙体较少或墙体很少的房屋,设计有严格限制,其结构体系和层数及构造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执行。

1.11、《设计审查要点》第3.7.1条规定,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规范中没有这一条。

若施工图中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梁,是否可行?

答:

建筑物角部是受力最集中的部位,也是受力最复杂、扭转变形效应最大的部位,而砌体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担承载力都很差,再在此处开设角窗更是雪上加霜。

“施工图审查要点”已明确规定砌体结构不应设转角窗。

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梁只是楼面的加强措施,并不能有效提高砌体结构角部的整体刚度、延性和抗扭转能力。

1.12、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3条,普通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在有关资料中“对于层数远少于表7.1.2的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强度等级等措施”,请问同样措施在多层住宅中可否使用?

从而使砌体结构层高得以提高(这在砌体结构别墅设计中常常遇到)?

采用同样措施在较高烈度设防区如7度、8度甚至9度区可否增加砌体结构的层高?

答;按《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04年4月)第7.13条的精神,如果3层以下别墅设计或如二三层工业小厂房规整、对称,采取加强措施后可适当提高层高。

当平面竖向不规则时,应从严控制。

1.13、砌体结构横墙较少的教学楼、写字楼、医院能否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条的规定予以加强?

答:

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条进行加强,但不能认为采取了有关加强措施后就可以超过该类建筑的层数限值。

1.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条第3款是否可理解为横墙较密时,洞口尺寸可不受限制?

答:

不可以这样理解。

1.15、砌体结构的外墙开洞率限值为55%,内纵墙40%,山墙50%,规范上没有。

如果开洞率超过限值,但计算上能通过,采取了增加砌体墙体厚度以及墙体内水平配筋等措施,是否可以?

答:

砖混结构体系方面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审查。

现行规范对砌体结构没有开洞率规定。

外墙开洞过大,使建筑端部和窗间墙的尺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尺寸,对抗震是不利的,故墙体开洞率和开洞大小都应适当控制。

1.16、2至3层别墅砌体房屋,抗震设防措施能否适当降低?

例如: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转角窗等。

答:

不可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条文说明说得很清楚,并不因层数多少而对房屋局部尺寸有所放宽,只有当另增设构造柱时,才可适当放宽,且构造柱的设置应对墙段构成有效约束。

1.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条强制性条文表中,“大房间及较大洞口”如何掌握?

答;有资料介绍,洞口宽度大于2m的属较大洞口,房间短向尺寸大于4.2m的房间,以及墙长超过层高2倍的房间可视作“大房间”。

1.1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3.1条强制性条文中要求较大洞口两侧设构造柱,至于大洞口的界限规定为大于等于2.0m,但当大洞口扩展至极限一个开间全部敞开时,是否应视为大洞口,而必须设构造柱呢?

如某道内纵墙在一些开间中断,同时中断处形成阳角,可否认为是整道纵墙上开设整间大洞口,而要求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设构造柱?

答:

如整开间全部敞开时,两侧纵墙可视为两个独立的纵墙,而不是一道整体墙,从抗震概念考虑,增加构造柱是合理的。

1.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2条中,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这句话中高度和层数是两个都要满足还是只要满足一个?

如何界定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

是否可以把增加层后高度就超限作为判定该房屋高度已接近限值的依据?

砌体住宅一般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跃层,算至跃层檐口的高度为18.80m左右,算至山尖一半处高度为20.0m左右,是否算为高度接近限值?

答;无论高度还是层数接近限值,均应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跃层的砌体结构,结构层数已是六层,应作为层数已达到规范附值的砌体结构设计。

并要检查底层为车库的房屋能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1条的要求。

1.20、多层砌体房屋中,建筑为追求立面效果多采取承重墙内移的做法,造成承重墙上下错位,沿竖向不连续,如何处理?

此类情况6度区的四层以下房屋中可否放宽?

答:

多层砌体结构应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规定,承重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1.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砌体房屋层高不超过3.6m,如采用大开挖,条形基础如挖下去3m,±0.00以下底层层高为3m,问:

层高怎么算?

我认为应算到基础面,底层层高远大产3.6m,怎么处理?

答:

层高、构件高度与构件的计算高度是不同的概念。

基础埋置较深已有刚性地评时,构件高度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

构件高度取值请参阅《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5.1.3条规定。

1.22、砌体结构不许用“转角窗”,是否属强条:

设计人员在山墙中部凹凸处开转角窗,认为不在房屋四个大角处,因此可以不算“转角窗”。

转角处有加强柱的,算不算转角窗?

审图时如何控制?

答:

砌体规范中未有砌体转角窗的规定,因此不许用“转角窗¨不列入强条.但建设部颁发的是个图审查要点第3.7.1条明确规定:

多层砌体结构在抗震设防地区不应设转角窗.转角处有构造柱加强的,依然算转角窗.该问题以前的技术问答中已提出过,也答复过,应遵守执行。

1.23、请问关于6度区多层砌体结构开转角窗有何规定,按北京院编建筑设计技术细则丛书结构专业第4.1.6条“7度区房屋层数为l层及4层以下时,在采取了可靠加强措施后,可以在房屋转角部位设置转角窗”.北京市颁发(2004)991号文,基本同该观点,请问江苏对6度区有何说法,上述可靠加强措施指什么?

答:

答案同上条。

应以建设部颁发的审查要点为准。

1.24、砖房端部局部墙段尺寸<1000,设计人员强调已加GZ进行加强,因此说可不受<1000尺寸限制.可否采用组合柱壁式框架加强?

答:

局部尺寸不足,加构造柱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注1的要求,但采取加强措施后的墙段不得小于800。

全部将小墙段改为混凝土墙不可行.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3.7.1-6条:

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砼墙的结构体系。

1.25、砖混结构的窗间墙长度<1000mm时,设置三根构造柱,造成墙体难砌筑,上次答复时,对这种情况可加强构造柱,不必一定按洞口>2100mm时设洞边柱,现有部分设计单位根据此条,将窗间洞加大,仅加强构造柱,施工图审查时应怎样控制?

答: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条规定,当横墙较少,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表7.1.2规定时,外纵墙洞口宽度不宜大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如果不在此值内,采取加强构造柱,局部窗洞加大,应该是可行的,但不能过分削弱窗间墙段.

1.26、砖混住宅端部山墙几乎等于不设是否可行?

可否按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5条判定违规?

答:

砖混住宅端部山墙等于不设的情况包括:

(l)上下层开洞很大,其承重墙尺寸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7.1.6条:

(2)仅底层开洞很大,上下沿竖向不连续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7-2,属体系不合理。

1.27、砌体结构内墙阳角的局部尺寸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6条。

(相差很多)。

答:

此题类同08年结构专业审查技术问题:

四.4题。

砌体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应执行GB50011-2001表7.1.6条。

如局部尺寸不足,加构造柱符合第7.1.7注1,但采取加强措施后的内墙阳角到门窗洞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00(6度、7度设防烈度时)。

不应采取将全部小墙段改为混凝土墙的方法。

1.28、有许多房屋高度和层数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条昀限值,底层设置车库洞口较宽,不能满足GB50011-2001第7.3.14-3的要求,有不少图纸把车库层门两侧墙垛全部设置为构造柱,是否妥当?

答:

此类问题已多次回答:

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置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且上下竖向不连续,即便把底层车库门两侧全部设置为构造柱,仍然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7-2条。

此类建筑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部框架结构等。

对砌体结构的设计要求应严格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不应任意放宽。

1.29、《抗震规范》7.1.6条规定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实际设计时常出现局部限值不足的情况,仅加设构造柱或构造柱加强,是否可认为满足《抗震规范》7.1.6条附注1采取局部加强措施的要求。

答:

08年技术问答有类似问题:

局部尺寸不足,加设构造柱或构造柱加强符合《抗震规范》7.1.6条注1的要求,但采取加强措施后的墙段不应小于800。

1.30、《抗震规范》7.1.3条,砖混结构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6m(3.9m),当顶层为坡屋顶时(或带阁楼层不设楼板时),层高算到何处?

答:

顶层坡屋面,层高可参照《抗震规范》7.1.3条注1,算至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当坡屋面处局部超过3.6m时,应设水平楼板。

1.31、GB50011-2010笫7.1.3条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对于顶层为尖屋顶的房屋,往往墙体高度远大于3.6m,如何处理?

有什么针对措施?

答:

多层砌体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6m,对于层高超过3.6m(包括尖屋顶房屋,墙体层高超过3.6m)的墙体,可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有关约束砌体加强措施参见GB50011-2010第7.1.3条的条文说明。

须强调的是采用约束砌体加强措施以后,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9m。

1.32、在底框结构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7条规定,框梁柱、托墙梁和抗震墙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未要求楼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有些设计单位据此将楼板的混凝土强度定为C25或C20,是否可行?

答:

梁、板混凝土等级不同,施工是可行的,只是不方便施工,可要求绘制施工大样,明确不同混凝土的交接范围,复查应让其通过。

2、构造柱、圈梁

2.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规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另行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圈梁兼作过梁时,圈梁内要另加过梁钢筋,该规定是在未考虑地震情况下制定的,在地震情况下是否同样要另加过梁钢筋?

答:

《砌体结构设计规他》(GB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要求: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应关行计算增配,考虑地震作用时,同样需要按计算增配。

如果圈梁构造钢筋已满足计算要求,可不另行增配。

2.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10.1.8条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第5.3.1条规定,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

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及框架填充墙要不要参照执行,如何掌握?

答: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条对多层砌体构造柱设置的规定与设防烈度及房屋层数有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于6度地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7度区层数为单层和二层的房屋、8度区单层房屋构造柱的设置不作要求。

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填充墙属非结构构件,构造柱设置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地》(GB50011-200l)第13.3.3条第2款(4)执行,施工图审查可不按强制性条文进行要求。

2.3、多层砖混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计算时,考虑其参与工作,此时是否一定要遵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8条的各项规定?

答:

多层砌体房屋当计算不满足,需考虑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参与工作,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条计算设计时,应按第8.2.8条规定的组合砖墙结构采取构造措施。

2.4、关于梁下构造柱的荷载传递分布,一种是将构造柱上集中荷载全部分担至整片砖墙上,另一种是将各层梁传来的荷载,集中在构造柱上,两种设计方法导致基础设计差异很大。

前种设计方法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影响安全的情况,审查时如何掌握和判别?

答:

这里的构造柱与墙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8.2.7条理解为,砖砌体与混凝土构造柱组成的组合墙,计算构造分别符合第8.2.7条、第8.2.8条,抗震设计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2.8条第2款规定计算上部结构轴压力,然后再设计基础。

基础设计类似于带壁砖柱的设计方法。

2.5、砌体结构局部尺寸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加一构造柱后局部尺寸限值能放宽多少为宜?

答:

可适当放宽,有资料介绍,局部尺寸不足者不宜小于抗震限值的0.8;放宽后该墙段应满足抗震验算要求。

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17条。

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1.6条规定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与现有设计相差很大,是否在设置构造柱条件下满足高宽比小于等于4即可?

答: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主要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下不出局部墙段的破坏造成连续破坏使房屋倒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6注1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

但须注意,墙的高宽比应不小于4,如果局部墙垛过小,不可将全截面改为RC柱,否则,在同一轴线上出现不同结构材料的墙段,对地震作用的分配是不利的。

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4条第3款规定多层黏土砖房的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第4.5.2条第3款规定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00mm,条文解释中注明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多孔砖的厚度为90mm,实际工程中对多孔砖砌体结构的圈梁高度能否取120mm?

答: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OO1)第7.3.4条第3款规定的120mm是圈梁的最小高度,对于多孔砖砌体结构,应同时满足砖模数与最小值120mm的要求,取120mm不满足砌块模数。

2.8、关于砌体结构房屋(包括底框上部砖房)圈梁的设置问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有不同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3条第2款和第7.5.3条第2款允许现浇楼盖不另设圈梁,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7.1.3条、第7.1.6条、第10.5.3条对圈梁的设置有不同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砌体房屋超过一定层数后至少要求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

底框砖房的圈梁设置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中适用的条文是第7.1.3条,还是第10.5.3条,前者是强制性条文,后者是强制性标准,审查时如何区别?

答:

对于砌体结构房屋圈梁设置要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规范的功能不同,前者是长期使用功能要求,后者是抗震功能要求,都要满足。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7.1.3条和第10.5.3条关于框支墙梁、托梁结构的圈梁设置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并无矛盾之处,都应遵守。

2.9、住宅屋面圈梁高度往往难于满足高度<300的要求,怎么处理?

答: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中限制顶层圈梁、卧梁断面,是为了减少和控制温度及收缩裂缝.宜执行标准要求。

2.10、砖混结构楼梯两侧墙体上搁有楼面梁时是否需要设置构造柱?

答:

GB50011-2001对此无要求。

可设梁垫以分散楼面梁的集中力。

2.1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6.1.1-3条,圈梁高度不宜超过300mm,但坡屋面檐口处檐口梁兼做圈梁,一般高度都大于300,怎么处理?

答:

DGJ32/J16-20056.1.1-3条要求,顶层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高度不应大于300mm。

顶层外墙圈梁设计如无法控制圈梁高度不超过300,应采取防裂措施。

3、材料

3.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中±0.00以下砌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按地基土的潮湿程度确定,关于地基土的潮湿程度,如何理解?

有人认为,地下水位以下就要按饱和状态要求,有的认为应按基底持力层土的含水状态确定,一般黏性土层为隔水层,即使在地下水位以下,也不应按饱和状态要求砌体最低强度等级,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2.2条对于潮湿程度的判定,仅从基底持力层的潮湿状况判断不尽合理。

(1)一般应根据砌体周围土的状态判断。

实际工程侧面都是新回填土,根据填土性质判断是潮湿状态还是饱和状态。

地下水位以下且为饱和性的土层可判定为“含水饱和的”;

(2)这是砌体结构耐久件的要求,地下水位用常年水位较合适。

3.2、地面以下砌体,饱和土较多,材料强度按MU15、M10要求都做不到,如何掌握标准?

非承重墙是否同样要求?

答:

地面以下砌体材料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是保证砌体结构各部位有均衡的耐久性能,设计时应执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2.2条强制性条文,非承重墙要求可放宽,视具体情况定。

构造上可设置基础梁,使砌体处于常年水位以上。

3.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承重结构中砌筑砂浆需用专用砂浆Mb,而框架填充墙是否用Mb砂浆?

答:

框架填充墙宜用或不用Mb砂浆。

3.4、砌体结构中如果出现MU12.5砖,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

砌体结构材料强制性条文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O03-2001)表3.2.1取值。

MU12.5砖表中没有,设计按MU10砖计算,图纸要求提高MU12.5砖不违反强制性条文。

3.5、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中砌体房屋总长度控制为40m,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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