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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Vessels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3)

第三章全面检验(9)

第四章耐压试验(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9)

第六章附则(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47)

附录1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52)

附录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55)

附录3耐压试验报告(75)

附录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7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

0.25一,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2.搪玻璃设备。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一(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一)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二)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

(三)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四)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

(五)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六)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七)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二条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

作:

(一)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二)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十四条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四)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我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

六)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

(七)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八)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九)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十)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

(十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

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

(一)压力表

1、压力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表的选型;

(2)压力表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检定有效期及其封印;

(3)压力表外观、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

(4)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的位置、开启标记及锁紧装置;

(5)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

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

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2)液位计外观及附件;

(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或者盛装0C以下介质的液位计选型;

(4)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时,液位计的防止泄漏保护装置。

2、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

(6)选型错误;

(7)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损坏。

(三)测温仪表

1、测温仪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和检修制度。

(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

(2)仪表及其防护装置破损;

(3)仪表量程选择错误。

(四)爆破片装置

1、爆破片装置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

(2)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

要求:

(3)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1),检查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图5检验的一般程序

6、涡流检测;

7、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

8、气密性试验;

9、声发射检测;

10、其他

(二)宏观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观、结构及几何尺寸等是否满足容器安全使用的要求,本规则第五章有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1、外观检查

(1)容器本体、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等部位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以肉眼或者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2)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

(3)紧固螺栓;

(4)支承或者支座,大型容器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

(5)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6)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

(7)多层包扎、热套容器的泄放孔。

上述检查项目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当采用内窥镜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2、结构检查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开孔及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者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上述检查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3、几何尺寸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脚尺寸;

(3)同一断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直边部位的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者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

(6)直立压力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上述检查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4、保温层、隔热层、衬里

(1)保温层的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果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

(3)带堆焊层的,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果发现衬里破损、龟裂或者

脱落,或者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

外保温层一般应当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检验人员确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不拆除保温层。

(1)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2)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者跑冷;

(3)对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4)壁温在露点以上;

(5)有类似的成功使用经验。

(三)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补充检查1、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测试夹层的真空度。

其合格指标为:

(1)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怪真空度应当低

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40Pa。

(2)装有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

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0.2Pa。

2、夹层上未装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容器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容器日蒸发率测量。

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

(四)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定点数。

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

厚度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当选择以下部位:

(1)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2)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3)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

(4)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5)接管部位。

2、壁厚测定时,如果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当增加测定点或者用超声检测,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

(五)表面无损检测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者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

(1)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

(2)盛装介质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压力容器;

(3)Cr-Mo钢制压力容器;

(4)标准抗拉强度下限6b>540Mpa钢制压力容器。

在检测中发现裂纹,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扩大表面无损检测的比例;如果扩检中仍发现裂纹,则应当进行全部焊接接头的表面无损检测。

内表面

的焊接接头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接接头应当进行抽查。

如果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以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2.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T型焊接接头、其他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当重点检查。

对焊接裂纹敏感的材料,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3.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以采用金相检验检查o

4.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不得有裂纹o

5.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优先选用磁粉检测。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f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

后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o

(6)埋藏缺陷检测

1.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抽查,必要时相互复验:

(1)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

(2)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部位;

(3)错边量和棱角度超过制造标准要求的焊缝部位;

(4)使用中出现焊接接头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5)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

(6)有衬里或者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外表面焊接接头;

(7)用户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的,再次检验时,如果无异常情况,一般不再复查。

2.抽查比例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复验,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必要时,可以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七)材质检查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当查明。

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容器,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

对于第三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

对于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并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o

2.检查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硬度测定、化学分析、金相检验或者光谱分析等,予以确定o

(八)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应当采用可靠检测技术(例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等)从外部检测内表面缺陷o

(九)紧固件检查

对主螺栓应当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

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十)强度校核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度校核:

(1)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

(2)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名义厚度不明;

(4)结构不合理,并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o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所用强度设计标准的,可以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者无强度计算的,

原则上可以根据用途(例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者结构型式(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

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者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如果设计规范不明,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规范;

(4)焊接接头系数根据焊接接头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5)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6)校核用压力,应当不小于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

安全泄放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安全阀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标定的爆破压力(低温真空绝热容器反

之);

(7)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测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

(8)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9)塔、大型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当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

(10)强度校核由检验机构或者有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o3.对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的,可以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者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校核o

(十一)安全附件检查

1.压力表

(1)无压力时,压力表指针是否回到限止钉处或者是否回到零位数值;

(2)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2.安全阀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出具校验报告后方准使用;

(2)新安全阀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并且铅封后,才准安装使用。

3、爆破片按有关规定,按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

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

(十二)气密性试验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气密性试验,按设计图样规定。

2、气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由设计图样规定。

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当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高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三)的规定。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不低于

5C,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3、气密性试验的操作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当将安全附件装配全;

(2)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如果无泄漏或者异常现象可以继续升压;

(3)升压应当分梯次逐渐提高,每级一般可以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4)达到试验压力后,经过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压力不下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5)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者进行维修工作。

4、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置换、并且经过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

5、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图样的要求。

6、对长管拖车中的无缝气瓶,试验时可以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

第二十六条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第四章耐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

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

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二十八条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

压力表的选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二)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第二十九条耐压试验的压力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并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式中:

P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Mpa;

pr

—耐压试验压力,Mpa;

刀)

—耐压试验的压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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