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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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也几经变化,在初期主要以灵活、方便之方式进行,其中珠三角地区的来料加工、来样定作、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统称“三来一补”,十分活跃,它甚至成为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东莞市的极为重要的一种吸引外资的方式。

其后我国《三资企业法》颁布,三资企业遂成为全国范围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稳定的、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近几年,随着BOT方式的引进,我国在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外资的方式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但无论如何,“三来一补”企业仍以其极强的生命力,在珠三角地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主体的东莞市,作用尤为突出。

不容否认的是,由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飞速发展,“三来一补”已经从原来的一种贸易方式转变为一个独特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传统法律、法规的滞后却难以跟上社会现实发展的步伐,“三来一补”企业的失范现象十分突出,这种失范状态给外贸管理、工商登记、税务管理、海关监管包括我们的司法审判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各部门、各单位均力图从本单位的主管业务出发给这种新的企业进行重新定位,但至今未有定论。

中国加入WTO之后,为解决我国涉外审判水平相对较低与WTO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最高法院遂在全国推行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东莞市两级法院有幸成为全国特例中的特例,同时拥有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最高法院及省法院对东莞市两级法院的信任和东莞两级法院的荣耀,同时也是巨大的挑战。

由于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三来一补”企业纠纷的案件占九成之多,而我们的审判过程中却不容回避的存在着众多程序上及实体上的混乱与不统一,这种状况应该说与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的要求是有差距的,与人民对我们司法权威性及统一性的期望是有差距的。

2003年8月份,省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及郑新俭庭长来莞调研,肯定了东莞涉外审判取得的骄人成绩,也要求我市两级法院扎实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力图在涉“三来一补”企业的审判方面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为此,我中院民四庭在陈院长、黄院长的指导下,在刘锐锋庭长的带领下,组成课题组召开了各方人士座谈会,并亲自到各行政机关与他们深入交换意见,甚至选择了典型镇区的典型企业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目前的一点成果,希望能够对我市乃至全省、全国审理涉“三来一补”企业纠纷案件方面提供一个思路。

 

二、“三来一补”企业演进的历史考察及现状

 

(一)由来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变,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得到确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探索多形式的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的模式已经成为这个沉睡已久的中华巨龙的复兴之路。

客观的说,由于外国对当时中国的误解,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仍为进出口贸易,尽管以吸引外资为己任的三资企业法相继出台,但外商仍对这个昔日的红色中国持观望态度。

然而国际分工与国际竞争的强大推动力,也把外商尤其港商、台商的目光吸引到了劳动力丰富而又低廉的祖国大陆,于是试探性的直接投资和贸易逐步在民间层面展开,而珠三角地区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做与补偿贸易尤为活跃。

正如东莞市的一位长期从事外经贸工作的干部深情地回忆道:

“当时的东莞几乎全部是农村,经济相当落后,一些东莞籍的港商回乡探亲时,便跟县领导及村镇领导表示可以把一些简单的加工装配业务拿到内地来做,由港商支付加工费并保证出口,县里的领导当即表示欢迎,并应外商的要求在虎门成立了一个小的加工厂,承接外商的加工装配业务,东莞市的第一家”三来一补”厂-太平手袋厂就这样诞生了。

但是,当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如何签订这样一种”三来一补“协议还是煞费苦心的,经过多方的论证,形成了今天的这种包括商务代理公司、外经办或经济发展总公司、外方企业及”三来一补“厂的四方合同。

至于后来国家的肯定与提倡及奠定了东莞市的世界制造业名城的地位应该说是当时所未能预料的。

”①

 

(二)由一种加工装配业务到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转变

 

由于国际竞争与国际分工导致的产业转移,使“三来一补”这种特殊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广东珠三角地区,尤其是东莞市蓬勃发展,从一开始应该说是合乎国家与人民的预期的,也完全合乎内地先办厂,后承接外商加工装配业务的“来料加工”的初衷和本意,但现实的变化却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三来一补”厂由中方开办的一个加工厂逐渐演变为完全由外商经营管理的,拥有一定财产和管理人员及固定场所的外向型企业。

这一演变的过程至少有以下几个因素在起作用:

1、“三来一补”厂完全由中方设立并经营管理,难以符合外商不同加工装配业务的需求。

如果说简单的加工装配业务这种矛盾尚不突出的话,日益复杂、规模巨大的加工装配业务越来越需要外商成熟及特性化的经营管理。

2、中方目标的实现并不因外商主导经营管理而受到任何的影响,作为政府照样可以从这些加工装配业务中征收税费,作为工人照样可以嫌取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作为地方居民,也丝毫不影响因经济的繁荣而带来的好处。

并且中方创设加工厂所产生的风险得以避免,因而中方放任甚至鼓励外商主导“三来一补”厂的经营管理也就成为必然。

3、“三来一补”厂由于同内地的传统联系使它尽管几乎完全由外方掌控,但同时也保留了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和财产、人事的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恰恰是其成为一个企业形态最关键的要素。

4、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三来一补”业务企业化的状态,曾经专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一个《关于理顺“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照的报告》,请求给这种新的企业形态正名,而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则以企字[1990]第79号文的形式答复称:

“你市”三来一补“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式、新问题确需研究新的登记管理办法,鉴于我们这方面实践经验不足,决定在你市先按下述原则试行。

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核算,各自记帐,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业各负连带责任的,中外企业按上述形式举办”三来一补“企业的,我们同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对不是按上述条件举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而是中国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仍按你市原做法登记发照”。

我们抛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这种“三来一补”企业性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的态度,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种新型企业形态登记发照的做法,客观上已经用公开的、官方的、文件式的方式确立了东莞市“三来一补”业务企业化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三来一补”从一种内地加工厂的特许经营业务到主要由外商掌控的企业形态的变迁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内地加工厂都经历了这种变迁,还有一些内地加工厂或加工企业仍然保留着传统的“三来一补”特许经营的状态。

而这种变迁发生的主要阵地,就是东莞市,由于东莞市的大胆突破创新,创造了日后被称之为“东莞奇迹”的经济发展模式。

确切地说,我省的“三来一补”形成了一个以东莞试行的由外商掌控的“三来一补”企业和以深圳为特点的由外商掌控的“三来一补”业务以及其他主要由内资掌控的、承接外商“三来一补”业务的内资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

①而第一种则是本文讨论的中心课题。

 

(三)东莞市“三来一补”企业的进一步异化

 

东莞市的“三来一补”由业务演变到企业形态,经历着一个质的变迁,其投资主体也由纯粹中方到纯粹外方,按照规定及常理,此时“三来一补”企业之经营范围只能是承接其投资外方的加工装配业务,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但事实的发展,又一次超出了宏观管理者的预料,这种”三来一补”企业承接国内订单,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及其他与内地企业发生的业务越来越普遍,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也日益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而司法上对这种交易合法性的普遍认可也使这种交易日益正常化和普遍化。

由于法律、法规的明显滞后和监管机关对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执法态度的犹疑。

我们可以肯定,所谓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性质已经不再那么单纯,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而是逐渐超越了“三来一补”的特质,成为与其他外商独资企业几乎没有区别的一种企业形态。

我们的法律与制度又一次被社会经济的发展抛诸脑后。

从这种经营范围的突破及“三来一补”由业务到企业的变迁中实际上我们可以预见,一旦形成企业形态其经营范围的这种单一化的局面肯定不会维持太久,对这种突破我们是采取堵的方式,还是疏导的方式则取决于我们的利益衡量,马克思曾经指出: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

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①我们司法界对此采取态度是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之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规定的精神,除非该“三来一补”企业承接的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业务外,一般都不因此认定为无效。

东莞市工商局对此也早有关注,他们在给广东省工商局的报告中,提出:

“我们认为,企业利用闲置的生产设备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对促进社会总体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但这种经营方式已改变了”三来一补“的基本内涵,与国家发展”三来一补“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悖,不利于工商部门对”三来一补“企业的监管。

为此,近年来,我们与海关,外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充分探讨,并结合外贸企业登记实际,制定了积极引导”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操作办法,较好的遏制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蔓延和发展。

”东莞市工商局采取的疏导方式及我们司法审判中的宽大态度都给“三来一补”企业的进一步异化形成了某种合法的暗示。

 

(四)东莞市“三来一补”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向

 

截止2001年底,东莞市在册“三来一补”企业11310户,营运资金71.51亿美元,从业人数约130万人,累计工缴费收入18亿美元,仅2001年出口总值就达94.09美元,约占全市出口总值的50%,“三来一补”企业已经成为东莞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特别在近几年亚洲金融风暴和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东莞市的外汇收入仍能相对稳定增长,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应当归功于“三来一补”企业创汇稳定的优点上来。

②勿庸置疑,“三来一补”业务到“三来一补”企业的变迁和异化的进程中,其对创造东莞市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曾经发挥着并且至今仍然在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不容回避的是,“三来一补”企业由于其自身弱点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并将主导着“三来一补”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向。

1、“三来一补”企业这种相对低层次的吸引外资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东莞市向国际制造业名城进军的雄心壮志,制造业中的技术因素的提升,对产业组织形式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2、“三来一补”企业尽管在实际上得到认可,但始终未能上升至立法层面,连相应的部门规章至今都未颁行,这种失范始终使“三来一补”企业处于不稳定状态;3、“三来一补”企业由于规模小、自有资产少、厂房多为租赁、工人也不固定,逃废债务的现象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市场交易的安全。

①据金融部门的一些同志透露,东莞市金融部门从2001年始已经不再办理“三来一补”企业的信贷业务,实际上就反映了社会对“三来一补”交易安全的担心;4、“三来一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在内地承接业务的状况十分普遍,以至造成法不责众的混乱局面;5、“三来一补”企业的这种过于简单以及不规范,经常给受雇工人造成严重损失,客观上导致了社会的不安。

从2002年起,东莞市工商局已经开始着手推动“三来一补”企业的转制,新增“三来一补”企业大幅下降,转制企业也越来越多,②可以预见,东莞市的“三来一补”企业向“三资企业”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转化是必然的、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三、“三来一补”企业概念的廓清及特征分析

 

(一)概念的廓清

 

要弄清何为“三来一补”企业必须首先弄清何为“三来一补”,何为承接“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这两个相关概念。

所谓“三来一补”,按现行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其中“三来”是对外加工装配的别称,它是指国外的定做人向国内的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或必要的技术设备,由承揽人加工生产后将成品交给定做人,承揽人收取相应工缴费的一种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

③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的区别在于,就前者而言,委托方提供的是生产用的原材料;而在后者,委托方提供的则是装配用的零配件。

在来样定作中,委托方仅提供样品、款式、商标、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提供材料,但制成品仍由委托方包销,加工方在收取的制成品价格中已经扣除了由委托方提供的工业产权的相关费用。

有时,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或者降低生产成本,委托方也常常提供一些关键性设备、生产技术、仪器和工具,其价款由受托方从货款中扣除或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④至于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一方提供技术和机器设备,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进口技术和设备,由国内企业以引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以产品或其他约定的商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货款的一种灵活投资方式。

由于补偿贸易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对外加工装配区别不大,因而人们往往习惯上将二者合并称之为“三来一补”,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及广东省政府、人大颁布的有关规定和通行的学理解释来看,“三来一补”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三来一补”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三来”性质上属于国际加工承揽合同,而“一补”则带有国际易货贸易的本质特征;

(2)外国定做方与内地承揽方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外方并不因技术或资金优势而控制或支配中方企业;(3)内地承揽方的所有权性质是中资企业,外方并不因这种“三来一补”的合作而向承揽方企业投入任何资本,从而改变承揽方的股权结构;(4)就内地承揽方而言,从事“三来一补”贸易只是政府对其经营范围的一种特许,它同时也可从事其他在其经营范围内的生产及贸易,即使“三来一补”业务已经成为其主业,其已经与外国某定做方结成相对稳定的贸易伙伴,也不能改变“三来一补”只是其从事经营业务之一种的性质。

如果定要从“三来一补”这个角度对这种企业进行定位,那么我们可以称这种企业为经特许承揽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

 

如上所述,这种“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以及这种经特许承搅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性质逐步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

(1)不再是先有一个经特许承揽境外“三来一补”业务的内地企业事先存在,而是由外方根据自己之特殊需要来内地投资兴办一个专门为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厂;

(2)这个加工厂与外方的关系不再是一种平等的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而是资金全部由外方投入,经管几乎全部由外方掌控的的关系;(3)二者之间的所谓“三来一补”业务也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承揽合同关系,而相当程度上是母公司为整体利益之需要在集团内部的业务分工;(4)由于二者失去了这种平等关系,所谓的“来料加工”已经失去其本义,应该说准确的称之为“指定加工”更加合理;(5)外商来内地投资兴办加工厂专门为其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种国际贸易行为而是一种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行为。

而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一种跨越国际的服务或产品交易,而后者则是一种跨国股权和控制行为。

①如:

国际借贷、国际加工承揽、国际公证服务及国际货物买卖都是典型的国际贸易,而国际股权收购、国际股票购置、跨国企业创设则属国际投资的范畴;(6)由于这种改变,这种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管,专门为其加工某些产品的企业,性质上已经不再是内资的集体或私营企业,而它又与三资企业法之典型“三资企业”亦有区别,在对这类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就成了工商部门头疼的问题,经过多年的摸索与调研,经国家工商局批准,东莞市工商局将其登记为“三来一补”企业,从而“三来一补”企业做为企业组织的一种特殊形态登上历史舞台,尽管这个舞台的支架似乎并不那么牢固和具有说服力。

而今日之中国,又恰是一个法制不断完备,鼓励突破,倡导创新的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白猫黑猫论”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印记,因而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于轻易的肯定或否定这种创新的价值,而“三来一补”企业的这种地区性和演化性似乎又未能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三来一补”企业在这种失范状态中,迁延至今日,依然众说纷纭。

但我们在这种演进中必须注意的是,“三来一补”企业尽管由外商进行投资并进行经营,但由于传统的历史依赖和内地政府征收税费的需要,它又相对于外商而言具有相当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

“三来一补”企业的财产并不混同于外商企业,而是有独立的会计帐簿:

“三来一补”企业仍然与外商以工缴费的形式进行结算,而不是成为外商的内地加工车间而财产混为一谈;中方引资机构象征性的向“三来一补”企业派遣厂长及会计,厂长与会计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的谈判也取决于厂长及会计的个人发挥:

“三来一补”企业独立交纳中国内地政府的有关税费,外商对这种税费不负任何牵连责任:

“三来一补”企业有一定的自己经管的财产,如:

外商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投资、工缴费在各种开支后的节余、自己购置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车辆及办公用品等,对此外方也一般不会干涉。

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三来一补”企业并不是全部严格遵守既定的经营范围,它们突破这种经营范围的限制,在国内接单生产和销售似乎也相当普遍,“三来一补”已经逐步沦为这种企业的一个代号,而不一不定完全符合这种企业的本质。

至此,何为“三来一补”企业似乎可以有一个轮廓,那就是:

所谓“三来一补”企业是指由传统的“三来一补”业务演化而来的,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领取内地“三来一补”营业执照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主要业务是承担投资外商指定生产加工任务的内地非法人企业。

对其主要法律特性,下面将详述之。

 

(二)特征分析

 

首先,“三来一补”企业由传统的内地企业承揽外商“三来一补”业务逐步变异演进而来。

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由业务到企业-由企业到异化,对此过程上文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缀言。

 

其次,“三来一补”企业是由外商投资并进行经理管理的企业。

这一点经过我们课题组对东莞市外经贸局、工商局、东莞市高埗镇外经办及东莞市高埗镇理文企业集团公司(该公司旗下有三间“三来一补”企业)的港商进行调查研究后得到了证实。

①据理文集团的负责人介绍,当初他们来高埗投资,是高埗政府吸引外资的结果,这几个“三来一补”厂全部是他们自己投资设立的,厂房都是租赁管理区的,工人是自主招聘的,机器设备也是从香港运来的,协议中的高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主要起到一个商务代理、中介及内地政府监管服务的一些职能,并不实际向这个新成立的”三来一补”厂投入任何资本。

在“三来一补”厂运营过程中,外经办或外经公司派驻工厂的厂长及会计也是主要起到一个配合、服务及监督的职能。

东莞市外经贸局是“三来一补”企业的主管部门,东莞市工商局则是登记主管部门,也无一例外的证实了这种情况。

在东市,中方对“三来一补”厂实际进行投资的几乎没有,这也正是“东莞模式”的主要载体和经验。

至于由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乡镇或市的经济发展总公司及待成立的“三来一补”厂和外商签订的协议书,只不过是一种格式合同,并不完全反映客观实际,所谓由中方提供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劳力等也并不符合实际,这些企业创立所必须的资源都是由外商在中方的配合和引导下自主租赁和招聘的,这种格式合同,完全是传统“来料加工”业务的一种延续和变异,已经有点名不符实了。

 

第三,“三来一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承接投资外商指定的生产加工任务。

“三来一补”业务在中国大陆的兴起是世界产业转移及国际分工的合作必然,内地巨大而又廉价的劳动力市场是“三来一补”业务发生的经济机理,外商在内地投资设立“三来一补”企业就是要降低某些产品在国外生产的巨大成本,我们将这种企业称之为“三来一补”企业也正是基于其主要业务类型的考量。

这种企业的划分标准其实也非常普遍,例如,我们通常提到旅游企业、保险企业、汽车销售企业等,即适其例。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三来一补”企业的业务范围正逐步扩大,相当部分已经不再局限于“三来一补”,由于司法界的宽容,及工商、海关、外贸、外汇等部门监管的逐步理性化,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也逐渐公开得到承认,但“三来一补”业务为其主业的特征不会改变,否则也就不能称之谓“三来一补”企业了。

 

第四,“三来一补”企业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依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的企业。

尽管“三来一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经历了一个摸索的过程,国家工商局也仅是以文件的形式指定在东莞试点,但这个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司[1990]第79号文其实已经成为“三来一补”企业合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依据。

实际上,我国的企业形态从来没有严格的践行法定主义的理念,而是不断的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创新,我们绝不能因为有了三资企业法,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方式就不能采取其他灵活实用的形式,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让市场说话,而不是依现有法律武断的剪裁市场。

“三来一补”企业如何交纳税费似乎成了非常隐密的问题,直到现在也没形成明定之法律,而一直在法律的阴影里摭摭掩掩,但这个问题,又事关我们研究的中心,不得不去详加考证。

经东莞市高埗镇理文集团的负责人介绍,外商指定“三来一补”厂承担某些加工任务,都会约定工缴费的计算方法,而“三来一补”企业的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从工缴费而来的,除非外商对“三来一补”企业追加投资。

而工缴费也是“三来一补”企业所有开支的源泉。

他介绍说,以前我们“三来一补”厂是按照会计报表根据盈利情况纳税,从2003年始,经东莞市外贸局和海关核准,根据工缴费来收取固定比例为1.065%的所得税,而不管企业是否盈利。

工缴费的价格高低由外贸局核定一个指导价,并监管这笔钱汇入其指定的“三来一补”厂的帐户,外商将工缴费汇入这个帐户后,外贸局对外加工装配公司会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1%的引资费,市财政又会从中提取4%的管理费。

剩余的部分则由“三来一补”厂与协议中的甲方单位,一般是镇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分成,具体到我们厂,高埗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这个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外经办基本是合一的)将扣划15%,其余部分则由“三来一补”厂独立支配。

这个扣划的比例,各镇区并不完全一样,这个要取决于外商与镇领导的谈判及这个镇区的招商引资的具体实情而定。

由“三来一补”厂独立支配的这部分工缴费,主要用来支付厂房租金、水、电、气等费用,还有工人工资、办公费用、治安消防费用,企业也可用以采购其他必需品,有剩余的,外商也一般不会干涉。

具体到理文厂,他们运用这些盈余,还会为工厂员工购买医疗和社会保险。

 

第五,“三来一补”企业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非法人外商独资企业,属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畴。

①我们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法人企业的标准通常是依照《民法通则》第36、37条,但实际上,现实中似乎更加倾向于看它是否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为《民法通则》这两条的规定是模糊的,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实在的,因而“三来一补”企业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一个“三来一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属于非法人企业当属无疑。

尽管如此,如上文所描述,“三来一补”企业实际上有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且经国家工商局特批成立,这些特征,完全符合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并且第40条第(3)款又明确列举了“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

至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肯定,搅得我们头昏脑胀的“三来一补”企业无非是民诉法上创立的独特主体-“其他组织”之一种而已,并没有什么神秘。

由于以东莞为典型的“三来一补”企业乃外商投资并经管的企业,其性质恰好符合“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这一条款,因而“三来一补”企业的法律性质应当是我国民诉法典明确规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而非模糊不清的非驴非马的四不象。

我国外资企业法之解释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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