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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及考核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及考核办法

1总则

1.1考勤是计付员工劳动报酬的原始凭证。

为加强考勤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休假程序及审批手续,在保障员工基本休假权利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股份公司的各项文件,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考勤机构

2.1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和对各部门考勤业务指导工作。

2.2各部门均应设专(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的记录、汇总、上报工作并具体办理员工的请销假手续。

2.3各班组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班组员工的考勤记录并报所在部门。

3考勤管理

3.1各部门考勤员,在业务上应服从办公室的指导,考勤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更改各项标准。

3.2员工一律使用公司统一制式的“员工考勤卡”,“员工考勤卡”由各部门(或班组)考勤员填写,填写卡片应字迹清楚、整齐、干净。

填报的各种假别必须与假条相符。

3.3为了便于公司随时掌握各车间人员的流动情况,各生产车间必须如实按照车间实有人数填写服务器上的《人员流动预警联系单》。

三车间每天须在上班3小时候后对联系单按照《生产原始记录》实有人数填报姓名及岗位名称,下班时填写产量。

一、二、四车间每周二中午十二点前按照各车间实有人数填报《人员预警联系单》,并注明休假人员姓名及休假类别。

3.4每月月终由各部门考勤员按要求汇总填写《员工月考勤汇总报表》并写出分析报告,于次月2日前报办公室,节假日不顺延。

3.5办公室应逐月汇总公司出缺勤情况,并计算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做出分析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

3.6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员工考勤卡”应由调出部门及时转入调入部门。

3.7各部门员工加班、夜班在“员工考勤卡”上要有明确标法,作为计付加班费、夜班费的依据。

3.8公司内部各部门间借用员工,必须经办公室同意,自到岗之日起由借入单位作考勤记录,月底将考勤转给借出单位汇总。

因私借用员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前6个月内公司按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6个月的公司比照事假处理,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3.9外单位借用员工,需由借用单位向我公司发出公函,经办公室签署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出,并由办公室办理借调手续,借调出的员工公司比照事假处理,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按领导的批示执行。

3.10公司因公借用外单位员工,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签署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用人单位负责联系并办理借用手续。

借用期间,本人工资低于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工资标准发放,超过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省社会平均工资发放。

4作息时间

4.1公司分别实行八、六小时工作制。

具体时间如下:

三八制两班倒时间:

早班:

8点至16点二班:

16点至24点

三八制三班倒时间:

早班:

8点至16点二班:

16点至24点

三班:

0点至8点

四六班制两班倒时间:

早班:

7点至13点二班:

13点至19点

四六制三班倒时间:

早班:

7点至13点二班:

13点至19点

三班:

19点至1点

四六制四班倒时间:

早班:

7点至13点二班:

13点至19点

三班:

19点至1点四班:

1点至7点

实行四六制的所有各班次均没有用餐时间。

常白班八小时工作制作息时间:

上午:

8点30分至12点下午:

13点至16点30分

以上规定的作息时间是指员工到岗和离岗时间。

4.2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准随意变动。

如特殊情况必须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4.3执行四六制作息时间的员工,作息时间不能随意拆分。

4.4铅酸作业的生产一线工人及跟班维修工、检查工、叉车工执行六小时工作制,任何岗位调整工作制,需报办公室批准。

5工时报表的填报

5.1班组原始记录、员工考勤卡的填报

各部门及生产班组,执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填报出、缺勤八小时;执行每天六小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填报出、缺勤六小时。

5.2员工分类情况与考勤月报分析表的填报

5.2.1职工实际出勤工时的计算

职工实际出勤工时=制度工作工时-缺勤工时

5.2.2工人实际生产工时的计算

工人实际生产工时=制度工作工时-停工工时+利用工时-缺勤工时+加班工时

5.2.3出勤率的计算

出勤率=职工实际出勤工时÷制度工作工时×100%

5.2.4生产工时利用率的计算

生产工时利用率=(工人实际生产工时-加班工时)÷制度工作工时×100%

6工时核算

6.1月平均天数、月工时数的计算方法见下表:

项目

月平均天数(天)

月工时数

(小时)

六小时工时制

25

150

八小时工时制

21

168

6.1.1月平均天数(6小时)=(365天-52天(星期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

6.1.2月平均天数(8小时)=(365天-104天(星期六、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

7员工休假及审批权限

7.1员工休假类别包括:

事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年休假、疗养假、生育假、婚假、丧假、节育假、及其他法定假等。

7.2员工休假,离岗前必须办理相应休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疗养假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考勤员按休假手续登记考勤。

7.3事假:

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员工可以休事假。

7.3.1员工每月中请事假一天由班组长批准;超过一天至七天(含月累计七天)经班组长签署意见,由部门领导批准;七天以上(含月累计七天)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办公室批准。

中层以上领导休事假二天以内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7.3.2员工连续休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包括公休假在内);一年之内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休事假期间按缺勤工时扣发岗位等级工资、年功工资、保健费及历史福利(见习期人员扣发基数为见习工资的80%,学徒期人员扣发基数为学徒期标准工资,其它假别扣发基数同此)。

全月休事假,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

7.3.3员工被公、检、法等机关传讯,造成的误工工时按事假处理;经确认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旷工处理。

7.3.4员工涉嫌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司保卫部门传讯,受审查期间的误工工时,暂按事假处理;经确认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旷工处理。

7.4病假: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因病需要到医院就医、重病需住院治疗或回家疗养,不能按时工作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7.4.1医疗期的规定:

公司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7.4.1.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7.4.1.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7.4.1.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4.1.4员工在医疗期内,以本人岗位等级工资与年功工资之和的60%(低于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表规定比例计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

连续工龄

计发比例

六个月以内

不满5年

60%

满5年不满10年

70%

满10年不满15年

80%

满15年不满20年

90%

满20年以上

100%

六个月以上

不满5年

55%

满5年不满10年

60%

满10年不满15年

65%

满15年不满20年

70%

满20年以上

75%

7.4.1.5员工在医疗期内,累计休病假六个月以上后要求上班的,必须有医院证明,经分公司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上班。

7.4.2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医生)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4.3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医生)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在医疗期满,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4.4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节假日包括在内。

7.4.5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4.6病假的请假程序及审批手续

7.4.6.1员工请病假1-2天(含2天),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员工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上,需出具风帆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建议,病假建议必须写明天数,经职工医院院长或其指定医生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住院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经职工医院确认后,将此证明附在请假单后。

连续病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员工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应出具公司定点市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例、辅助检查报告单等相关就医材料,经职工医院确认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

7.4.6.2员工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备齐相关材料,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如因病重不能自行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7.4.6.3普通员工每月中请病假10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11-30天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办公室批准;30天以上由办公室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分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休病假3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7.4.6.4员工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

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但假期不能超过本人医疗期的规定。

7.4.7试工和复工

7.4.7.1办公室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员工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员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

7.4.7.2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员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试工1个月,在试工期间,由其所在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

试工期满后,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立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7.4.7.3病休员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仍不能复工者,按劳动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7.4.8违规处罚

7.4.8.1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7.4.8.2员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7.4.8.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7.4.8.3.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7.4.8.3.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7.4.8.3.3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虚假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7.4.8.3.4凡经发现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

7.4.9员工在工作时间因打架斗殴造成的双方误工工时,责任者按旷工处理。

7.5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在市工伤保险机构批准的停工留薪期内,可休工伤假。

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外仍不能上班,经医院证明的比照病假处理。

对经劳动鉴定确定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处理。

7.6探亲假:

按国家规定休探亲假,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四年一次探亲假必须经办公室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方能休探亲假。

休假期间,以本人岗位等级工资与年功工资之和的60%(低于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探亲假工资。

7.7年休假: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7.7.1年休假条件及假期:

7.7.1.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7.7.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7.1.2.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7.7.1.2.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7.1.2.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7.1.2.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7.1.2.5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外出培训、进修1年以上(含1年)的;

7.7.1.2.6待岗、下岗的;

7.7.1.2.7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

7.7.1.3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7.2年休假管理

7.7.2.1各部门安排年休假时应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运行和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7.7.2.2员工因故需休病、事假者可自愿优先请休年休假。

7.7.2.3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休满年休假规定天数的,必须预先报请总经理批准。

7.7.2.4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生产、工作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休毕。

7.7.2.5员工在休年休假之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公司办公室审核批准;公司中级管理人员休年休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7.7.2.6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休假条件,审核休假人的工作年限、资格,年休假要在年度内有计划地合理安排。

员工要自觉服从部门的安排,在休假前后,切实做好工作的交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

7.7.3年休假待遇

7.7.3.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7.3.2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本人年功、岗等、职级日工资标准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7.7.3.3因员工个人原因可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7.8疗养假:

铅中毒或严重铅吸收的员工,经医院证明可以享受疗养假。

具体时间由职业病医生确定。

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9生育假:

女员工休生育假可凭一胎、二胎婴儿准生证明并经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办理休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7.9.1女员工按规定年龄生育,可以休生育假。

7.9.2在铅酸作业岗位工作的女员工,自怀孕之日起休生育假22个月;非铅酸作业岗位工作的女员工,自临产前三个月起休生育假15个月。

上班后不再给喂奶时间。

因工作需要,需提前上岗的,须经办公室批准。

生育假包括产假在内。

生育假期间,非铅酸作业岗位的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铅酸作业岗位的员工在前6个月内,工资照发(岗位等级工资+年功工资+历史福利)(低于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其余假期,以本人岗位等级工资与年功工资之和的60%(低于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保定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生育假工资。

员工怀孕休假须提前办理手续,由单位签署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并留存当地计生办联系电话。

生育假期满后的女员工上岗需经办公室批准。

7.9.3员工在休生育假期间如发生流产、引产等情况,凭医院证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休假。

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待遇不能与7.9.2条规定的重复享受。

7.9.4在岗员工,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的给生育假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生育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给生育假42天;满7个月分娩给予国家规定的正常生育假,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7.9.5员工在休生育假期间如发生人为的流产、引产等情况,一经发现,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7.10婚假:

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凭结婚证书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经计生办批准增假15天;再婚的给假3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7.11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给假3天,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加必要的路程时间,路费自理。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7.12节育假: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有医院证明,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给假2天;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的,给假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给假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给假21天。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有医院证明,怀孕不满2个月的给假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给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给假42天;怀孕6个月以上的给假90天。

节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7.13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公司予以除名。

新入厂员工在实习期内旷工1天,公司予以除名。

对除名的员工,公司不再录用。

员工旷工期间按缺勤工时扣发工资及一切历史福利。

8考核办法

8.1各部门的专(兼)职考勤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工资政策规定。

8.2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专(兼)职考勤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8.3对虚报、瞒报或随意更改员工考勤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关的全部工资、福利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扣罚考勤员和部门领导100~500元。

各部门考勤员未按时报送《员工月考勤汇总报表》的,每迟报1天扣罚50元。

8.4公司全体员工都有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和监督执行考勤管理制度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可以随时向办公室举报,经核查无误,奖励举报人100~300元。

9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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