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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样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服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引。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她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此前建成各类房屋或住宅区(涉及公有住房出售后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有半数以上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干举办,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办组简介大会筹办状况;

  2.由大会筹办组简介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状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建议,委员会应在接到建议后15天内,就其建议内容召开暂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对提出议案已作出决定,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建议召开暂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出席会议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  名(依照实际状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依照工作需要,委员会聘请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解决委员会寻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关于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引下,采用公开招标或其她方式,选聘或者辞退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年度筹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项目筹划;

  5.负责维修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实行状况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状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其她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各项决策、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贯彻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收缴物业管理关于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关于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告示,也可张贴发布。

其中重大事项,必要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引;

  9.委员会作出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不得违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恰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建议或主任、副主任以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

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关于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要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订立后存档。

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订立。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可以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可以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2.无端缺席委员会会议持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因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

  5.其她因素不适当担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要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送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暂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订立文献;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其她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关于活动;

  (2)参加委员会关于事项决策;

  (3)具备对委员会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策,完毕本会交办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关于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要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开支涉及: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关于人员津贴;必要寻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每年度向业主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本章程决定都是本章程构成某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章程,应报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昆明市昆都怡嘉合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昆明市昆都怡嘉合业主委员会(如下简称“本会”)。

  地址:

昆明市昆都怡嘉合。

 所辖区域范畴:

昆明市昆都怡嘉合春怡里,夏蓉里,秋韵里,东区,北区。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引。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服、文明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她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____15____名委员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2___名。

  聘请执行秘书___1____名,负责解决本会寻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__30名____及以上持有投票权业主(业主代表)建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建议后__15___日内,就其建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对提出议案已经做出决定,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2/3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或签名知晓。

会议决策、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代表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辞退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原则及办法。

 5、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年度筹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其她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各项决策、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关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各种形式宣教。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活动,完毕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各项管理目的。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引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不得违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补贴原则予以恰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

有1/3以上委员建议或主任、副主任以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要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策,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若表决中浮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告知及关于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关于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主持人订立后存档。

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订立。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由业权份额大业主担任。

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派,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原则。

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端缺席会议持续三次以上。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

 4、因身体或精神上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

 6、其她因素不适当担任本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委员停任时,必要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属于本会所有资料、财物等移送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订立文献。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其她职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关于活动。

     ②有权参加本会关于事项决策。

     ③具备对本会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决策,完毕本会交办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对本会工作提供关于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从__________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开支涉及: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会议费;关于人员津贴;必要寻常办公费。

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报告,每年度向业主发布。

  第三十二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贯彻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本章程决定,是本章程构成某些。

  第三十四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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