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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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ICS13.100

G09

备案号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37—2010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Guidelinesforworksafetystandardizationofsulphuricacidenterprises

(送审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2010-09-06发布2011-05-01实施

目次

1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1.1。

本标准依照AQ3013-2008、AQ/T9006-2010制订,共同用于指导硫酸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山东红日阿康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海峰、曹永友、曲福年、李德波、邹本莲、崔爱红、郑树林、王震、程玉河、王金星、刘艳萍。

本标准首次发布。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过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以硫铁矿(砂)、硫磺、冶炼烟气、石膏、有色金属矿为原料,生产硫酸、二氧化硫等产品的企业,该生产工艺包括原料气的制取、净化、转化、干吸、余热利用等工艺单元。

采用其他原料生产硫酸、二氧化硫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AQ3026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3术语和定义

AQ3013-200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一般要求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4章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核心要求

5.1方针目标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1.2条款的规定,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签订各级组织安全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具体、合理、可测量、可实现,宜结合下列内容:

a)零死亡;

b)千人负伤率;

c)事故起数降低率;

d)隐患治理完成率;

e)有毒有害场所检测合格率等。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5.2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组织机构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有工会代表。

5.2.1.2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5.2.1.3企业应建立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人。

5.2.1.4企业应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5.2.1.5企业应按照GB17266的规定,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质量化验员等。

5.2.2职责

5.2.2.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5.2.2.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2.3负责人

5.2.3.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AQ3013-2008第5.1.1条款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其安全承诺内容包括:

a)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b)开展风险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排查隐患,抓好隐患治理;

c)提供必要资源;

d)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e)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f)对从业人员、相关方的承诺等。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渠道向从业人员及相关方宣传或告知。

5.2.3.2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并主持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总结本季度安全工作,研究、决策下一季度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制订相应实施方案。

保存会议记录。

5.3安全生产投入与工伤保险

5.3.1安全生产投入

5.3.1.1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3.1.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3.2工伤保险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4.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

5.4.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4.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4.1.4企业应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5.4.2规章制度

5.4.2.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3.3.1条款的规定,制订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4.2.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4.3操作规程

5.4.3.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硫酸、二氧化硫等产品的危险性,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员工,对所有的操作活动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作为编制操作规程的依据,并根据生产操作岗位的设立情况,可按照但不限于下列岗位编制操作规程:

a)原料,包括硫磺、硫铁矿、石膏等装卸和贮存;

b)烘干、配料、烧成;

c)原料气的制取,包括熔硫、焚硫或焙烧、烧成;

d)净化;

e)转化;

f)干吸;

g)余热锅炉岗位;

h)硫酸、二氧化硫的储存和装卸;

i)特种作业;

j)公用工程操作等。

5.4.3.2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开车操作程序;

b)停车操作程序;

c)正常运行操作程序;

d)紧急停车操作程序;

e)接触化学品的危险性;

f)各种操作参数、指标;

g)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g)异常现象安全处置措施;

i)配置的安全设施,包括事故应急处置设施、个体安全防护设施;

j)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5.4.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企业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4.4评估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3.2条款规定,进行符合性评价,提交符合性评价报告。

符合性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a)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宜性、充分性;

b)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在企业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和违规行为;

c)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和行为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5.4.5修订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3.5条款规定执行。

5.4.6文件和档案管理

5.4.6.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4.6.2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教育培训

5.5.1教育培训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4条款规定执行。

5.5.2安全文化建设

5.5.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5.5.2.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生产设备设施

5.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5.6.1.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1条款的规定执行。

5.6.1.2企业新建硫酸装置生产能力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5.6.1.3企业新、改、扩建硫酸生产装置,应当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

5.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5.6.2.1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5.6.2.2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5.6.2.3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5.6.2.4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a)检维修前:

1)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编制检维修方案;

3)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4)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6)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7)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b)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c)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5.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5.6.3.1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6.3.2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6.3.3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5.6.3.4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6.4安全设施

5.6.4.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1条款、第5.5.2.2条款的规定,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配置下列安全设施:

a)硫磺库、液硫储槽区及柴油储罐区等区域配置静电导除设施及消防栓、蒸汽灭火设施等消防设施;

b)余热锅炉汽包液位、温度和压力及除氧器液位自动调节系统;

c)涉及二氧化硫的区域设置机械通风及事故排风装置;

d)二氧化硫储罐区、重瓶仓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装与吸收装置相连接的设施,保证相应区域内泄漏的二氧化硫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

e)安全联锁:

1)排渣埋刮板输送机与上料胶带输送机连锁报警装置;

2)余热锅炉汽包液位自动报警联锁装置;

3)二氧化硫超装报警联锁装置;

4)二氧化硫风机、空气风机、干吸循环酸泵联锁系统。

f)其他:

1)在二氧化硫、硫酸的生产、储存区域,在泵及取样点等位置应设置冲洗和洗眼设施,冲洗和洗眼设施及其服务半径应符合要求;

2)厂区应设置在任何区域可视的风向标;

3)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二氧化硫、硫酸等储罐应安装液位计,同时将液位信号传至控制室;

5)储罐区应设置符合GB50351的围堰;

6)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016;

7)防雷电设施应符合GB50057;

8)消防设施与器材应符合GB50140和GB50016;

9)变配电室、电气开关室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10)吊装二氧化硫钢瓶的起重机械应配置双制动系统;

11)硫酸储槽呼吸口应设呼吸阀;

12)二氧化硫充装场所应设置泄漏监测报警装置;

13)余热锅炉的供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泵,现场液位计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14)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带压硫酸管道及法兰处应设防泄漏保护装置;

15)使用煤气、天然气升温的装置应设置电子打火自动切断装置;

16)通风较差的硫磺储存区域应设置完善的通风装置,并安装粉尘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17)按照GB50058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配置防爆电气设施。

5.6.4.2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3条款、第5.5.2.4条款、第5.5.2.5条款规定执行。

5.6.5特种设备

5.6.5.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3条款的规定执行。

5.6.5.2企业应对检验确认报废的二氧化硫钢瓶内的二氧化硫进行妥善处理,按照规定由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保存记录。

5.6.5.3余热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钢瓶等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检验。

5.6.6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5条款的规定,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管理,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a)焚硫炉、沸腾炉、转化器;

b)余热锅炉、省煤器等余热回收系统;

c)电除雾器和电除尘器;

d)二氧化硫风机、空气风机;

e)干吸循环系统,包括酸循环泵、酸冷却器、硫酸管道;

f)烘干机、回转窑系统;

g)二氧化硫压缩、液化、充装装置;

h)硫磺储存区;

i)液硫、液体二氧化硫、硫酸罐区;

j)柴油罐区。

5.7作业安全

5.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5.7.1.1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5.7.1.2企业应根据生产场所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划定禁火区,按照AQ3013-2008第5.6.1条规定,对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相关作业活动。

5.7.1.3各种作业许可证存根应至少保存1年。

5.7.2工艺安全

5.7.2.1企业从业人员应掌握硫磺、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酸等化学品的物理性数据、活性数据、热和化学稳定性数据、腐蚀性数据、毒性信息、职业接触限值、急救和消防措施等。

5.7.2.2企业应根据工艺、设备具体情况至少设置以下安全工艺参数:

a)焚硫炉或沸腾炉温度;

b)余热锅炉汽包压力、液位、温度;

c)除氧器液位;

d)洗涤塔温度;

e)电除雾器出口负压;

f)干燥塔或吸收塔循环酸温度、浓度;

g)二氧化硫钢瓶充装系数,二氧化硫罐车充装系数;

h)液硫储罐上方空间温度;

i)转化器各级段进出口温度;

j)省煤器进出管氢气浓度;

k)酸冷器酸浓度等。

5.7.2.3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要对监测报警系统、联锁装置、盲板抽堵、防护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器材、照明等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生产开车条件确认单,逐项落实已制定的装置开车程序。

5.7.2.4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前应进行条件确认,满足停车条件后,方可按照已制定的程序停车,做到:

a)停车条件得到确认;

b)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准备齐全;

c)通讯器材准备就绪。

装置停车后,操作人员应按已制定的检修程序对需检修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处理合格后办理生产交付检修手续。

冬季装置停车后,要采取有效防冻保温措施。

应按照AQ30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7.2.5企业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

a)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b)操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c)保证所有投用的安全阀的根部切断阀处在全开位置,严禁随意将安全阀根部切断阀关闭,并做好状态标识;安全阀带压工作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严禁操作人员擅自开拆铅封或调整安全阀的整定螺钉;

d)工艺参数运行指标应控制在安全上下限值范围内。

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参数偏离情况及时分析原因,使运行偏差及时得到有效纠正。

5.7.2.6企业二氧化硫钢瓶和汽车罐车的充装过程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并做到:

a)钢瓶充装:

1)二氧化硫充装前,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

2)二氧化硫充装前,应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分析钢瓶内剩余二氧化硫的含量,确认有无缺陷和异常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充装;

3)充装后的二氧化硫重瓶应复验充装量,严禁超装。

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4)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保存;

5)二氧化硫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混放;

6)充装后的钢瓶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等内容;

7)二氧化硫钢瓶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8)应设置二氧化硫超装自动回流装置。

b)汽车罐车充装:

1)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有专业人员对汽车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附件是否齐全,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发生移动的措施是否有效,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

充装记录应完整保存;

2)槽车充装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3)槽车出厂前应对其充装量进行复核。

5.7.2.7企业不得在可能有二氧化硫泄漏的建筑物内设置操作室、办公室、休息室或会议室等。

5.7.2.8企业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相关项目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仪表等专业部门共同会签,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变更。

联锁系统项目变更包括:

a)联锁摘除;

b)联锁程序的变更;

c)联锁设定值的改变。

5.7.3作业行为管理

5.7.3.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6.3条款的规定执行。

5.7.3.2企业对接触硫酸的设备或管道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按AQ3022的规定办理相应动火手续,方可动火作业。

5.7.3.3液体二氧化硫、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7.4警示标志

5.7.4.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6.2条款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7.4.2企业应经常检查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确保无破损、变形、褪色等,保存检查记录。

5.7.5相关方管理

5.7.5.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5.7.5.2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5.7.5.3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7.5.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5.7.6变更

5.7.6.1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a)变更申请:

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b)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c)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d)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5.7.6.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5.7.7风险管理

5.7.7.1范围与评价方法

a)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2.1.1条款规定执行。

参加风险评价人员包括生产、技术、设备(含电气、仪表)、安全、环保、工程、职业卫生等部门的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硫酸生产专业知识和经验;

2)具备进行风险分析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3)熟悉所使用的风险评价方法。

b)风险评价的范围、方法及评价准则应按照AQ3013-2008第5.2.1.2条款、第5.2.1.3条款、第5.2.1.4条款规定执行。

5.7.7.2风险评价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2.2条款的规定进行风险评价,重点对以下生产工艺过程、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

a)原料气的制取、净化、转化、干吸等过程;

b)生产装置开、停车过程;

c)电除尘器、电除雾器、转化器、硫酸储罐等检维修过程;

d)液硫储罐、熔硫炉、焚硫炉或沸腾炉、回转窑、余热锅炉、精硫泵等设备设施;

e)二氧化硫的压缩、充装系统;

f)硫磺、液体二氧化硫、硫酸储存区及其装卸过程;

g)尾气回收过程及装置;

h)停水、停电、停蒸汽;

i)工艺参数偏差;

j)公用工程系统等。

5.7.7.3风险控制

a)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2.3条款的规定,对风险进行控制。

b)企业应形成重大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控制措施,对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保存相应记录。

5.7.7.4风险信息更新

a)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b)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c)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8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隐患排查

5.8.1.1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5.8.1.2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排查方案应依据:

a)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b)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c)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排查范围与方法

5.8.2.1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8.2.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5.8.2.3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a)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

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b)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c)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d)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

岗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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