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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备买卖合同书

冷库设备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立合约书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兹经双方友好洽商,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上,就机器买卖具体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冷库设备()名称、数量及价格(以下简称设备)

名称及规格

数量

价格RMB

数量

价格RMB

合计单价:

本价款中包括货款、包装、运输费、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费。

第二条:

交货地点

第三条:

交货期限

第四条:

验收规定

1.甲方同意于乙方机器到厂安装调试后×天内完成试车验收手续;验收时,由甲方按本合约规格及功能查验,其所需仪器、机具等概由乙方负责提供。

2.乙方交货时,应检验附设备之详细资料,并应包括详细操作及保养维修资料或手册。

3.验收前,乙方应负责完成甲方人员有关设备之操作与基本维修及定期保养及培训。

4.验收不合格时,乙方需于×个月内更换合格品与甲方,其所发生之费用或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付款办法

 

第六条:

违约罚责

1.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外,乙方应依约按时交货并完成验收,如不能及时交货并完成验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按每延迟一天在货款中扣除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直至货物交至甲指定地点并完成验收。

2.设备到达现场后,甲方应积极配合,力争××天内提供乙方安装调试之各项条件,若超过此期限,则视为乙方所提供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有权将设备收回并不予退还甲方已付定金。

(此定金将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承担相应赔偿。

第七条:

保修责任

1.乙方自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年保修,保证设备能保持良好之运转,在保修期间并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及保养。

2.保修期限内倘有情况发生,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零件,如若此后有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灾害而引起者,乙方仅负责免费修理,调换零件则按乙方之成本计价。

3.保固期过后乙方仍需负责保养修护责任,此时乙方收取零件成本费。

4.前述维修,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派维修人员修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

零件供应

有关本合同设备之消耗品及零件,乙方应按成本价供应甲方并不得中止供应甲方使用。

第九条:

施工安全

施工时,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规定,且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设立警告标示及作好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装保管

设备交付后,所有到厂材料、机具及设备等均属乙方所有,由甲方代为保管,直至验收合格付款90%后所有权归属甲方。

第十一条:

环境整理

施工期间,乙方应随时保持环境整齐清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整理,所造成之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

备注:

1.附件《技术协议》经签署,亦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3.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在甲方任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4.配置清单:

《技术协议》

甲方: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代表人:

(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代表人:

(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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