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第二十章犯罪与司法心理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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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第二十章犯罪与司法心理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第二十章犯罪与司法心理

一、犯罪行为的引发和决定因素

(一)自由意志论

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view)认为,人的行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其选择过程是不受外部约束而是主动进行的。

因而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自己决定的。

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自由意志论的观点是,尽管人是自由的,但自由也是有原因的。

所以,自由只表现为某种程度的可能性,而并不是必然性。

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1.英国功利主义学说的代表人物边沁(J.Bentham)认为,人类的行为是为了趋乐避苦,犯罪行为也出于趋乐避苦;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人们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是否从事犯罪行为是经过明智的计算的,只有当获得的好处多于代价的时候才会犯罪。

2.班杜拉(1986)把自由看成是“自我影响力(self-influence)的运用”,这种自由支配力在行为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指导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因此,犯罪行为也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

(二)决定论

决定论(determinismview)认为,人的行为完全由个人之外的因素决定;犯罪是在各种因素下“身不由己”的结果,只要具备了某种外部条件它就必然发生;预测和控制犯罪是可能的,只要知道某个人处于某种条件下,就可以知道他会不会犯罪。

1.决定论包括两个分支,社会因素决定论和个人因素决定论。

(1)社会因素决定论者认为,犯罪是不恰当的社会造成的。

(2)个人因素决定论者认为,个人的某些不能选择的先天性特点决定着一个人犯罪的可能性。

2.对决定论的批评

(1)决定论把人看成完全被动的,否认了理性和思考,忽视了其选择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事实。

当强调个人先天因素的时候,既否定了个人的主动选择,也否定了社会因素的作用,这是在为犯罪行为逃避责任建立“避风港”。

(2)决定论将犯罪完全归因于社会病态与政治性质,把犯罪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简单化。

(3)决定论认为只要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决定条件,就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和控制,而决定论者并没有做到这些,他们甚至还不知道犯罪行为发生的条件。

(三)共同作用论

共同作用论也称为温和作用论(softdeterminism),处于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之间,认为人既是自由的,又是被决定的。

一个人可以进行主动的选择。

但是这种选择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完全的自由意志只是一种错觉,尽管它在犯罪行为中确实起着作用。

这种观点得到了较多研究者的认同。

但是,自由意志和外部决定物的各自作用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然是不够明确的问题。

二、犯罪心理倾向及其形成

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在诸多方面与正常人存在差异。

带有强烈犯罪性或犯罪倾向的人格,在特定条件下,使人更可能表现出实际犯罪行为。

刘丽君、李明杰等人(1995)的研究发现,罪犯的精神质和神经质人格倾向显著大于正常人群。

罪犯总体个性倾向于外向,喜欢冒险,行为常受冲动的影响。

对于犯罪倾向形成的因素,有如下观点:

(一)先天素质因素的影响

染色体是遗传的主要物质基础。

有些罪犯比正常人多出一个Y染色体,但并不是每个有XYY染色体的人都犯罪。

一个可以接受的解释是,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可能”存在犯罪倾向。

之所以“更可能”,是因为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障碍,存在更多的失调,或者具有更多的犯罪条件。

另外,某些特殊的骨相、脑电波和气质类型,智力的低下,精神病态等,都可能在社会化过程中起到类似的作用。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1.社会环境的主要构成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社会环境是影响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

社会环境包括构成社会的各个方面:

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同伴、邻里和大众传媒等。

(1)家庭

家庭是人们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由一系列社会关系组成。

这些关系的不良和缺陷,有可能导致家庭成员的犯罪倾向。

麦科德(J.McCord,1979)的研究发现人身犯罪与家庭冲突、缺乏母爱、缺乏家庭监督有关,财产犯罪主要与缺乏母爱和监督有关。

帕特森(G.R.Patterson)早期的研究也发现,偷盗和攻击行为的产生与家庭类型有密切关系。

(2)学校

学校的招生方式、管理方式、教育方式和教学方式等,可能导致或增强某些学生的犯罪倾向。

哈格里夫斯(D.H.Hargreaves,1980)的研究发现,能力分组的教学方式容易导致某些学生的不良心理。

(3)居住区

不同的居住区可能形成不同的邻里关系特点、文化模式和社会心理气氛,其中的缺陷可能导致犯罪倾向。

邻里间的不和睦会引起生活于其中的人的不良思想和反社会倾向。

研究发现,贫困人口居住区、人口稠密居住区和外来人口居住区的犯罪率比较高。

(4)职业

人长久受职业的影响,也会形成相应的社会心理特点,其中的不良影响会引发或者增强犯罪倾向。

低职业者一般收入较少,因而在价值观中十分注重金钱。

在这种气氛中生活,难免增强唯利是图倾向,导致犯罪。

2.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倾向产生影响的原因

(1)某些社会环境会刺激某些超强的、畸形的欲望;

(2)某些社会环境会灌输和传授反社会或者违法的价值观念;

(3)某些社会环境可能导致个体的挫折感和攻击、发泄倾向;

(4)某些社会环境会引发对社会和他人的敌视;

(5)某些社会环境可能引导或者迫使人去学习、运用违法的行为方式;

(6)某些社会环境可能使人自由放任,朝向犯罪方向发展。

(三)先天素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

1.人的先天素质包括生理和心理潜能两个方面,每个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潜能都不完全相同,具有导致犯罪倾向的不同可能性。

由此,可将先天素质视为一个由很少引发犯罪倾向到很可能引发犯罪倾向的连续谱系。

2.社会环境包括人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社会因素及其组合,每个人所接触的社会环境都不完全相同。

由此,也构成了一个由很少引发犯罪倾向到很可能引发犯罪倾向的连续谱系。

3.在先天素质连续谱系上处于不同位置的人与在社会因素连续谱系上处于不同位置的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就会导致两类变量间的不同关系和组合,形成不同的心理倾向,即不同类型和不同强度的犯罪倾向。

4.犯罪倾向是在无数个可能性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增强的。

几乎每个人都存在“有可能”导致犯罪倾向的先天素质,也都会接触“有可能”导致犯罪倾向的社会环境,因而每个人都存在犯罪倾向。

犯罪倾向在社会成员中的强弱分布也是一个连续谱系。

三、犯罪心理过程与情境

犯罪行为是由犯罪特质与情境之间的互动决定的。

犯罪倾向是犯罪行为的原因,情境为犯罪提供刺激、诱因和条件。

(一)犯罪与受害者、无关者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情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被害人的自身特点、经济状况、语言与姿势、表情与动作、态度与行为等则是犯罪刺激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犯罪动机是在这些刺激的作用下形成、增强和支配犯罪行为的。

犯罪者的行为也会对其本身造成刺激,导致犯罪行为的延续、加强或者中止。

如果犯罪由二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那么这两个人之间会彼此构成行为情境和刺激。

被害人和犯罪人之外的人也会影响犯罪者的决策和行为。

如果第三者的存在阻碍犯罪行为,或使犯罪行为败露,那么第三者很可能成为犯罪者攻击的对象,引发新的犯罪动机;如果第三者较多,而且均无动于衷,犯罪者可能会有恃无恐,继续犯罪行动。

(二)犯罪与环境因素

环境指与犯罪者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的事和物,是犯罪决策和行为的时间和空间。

影响着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实施、增强或者减弱、中止。

犯罪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1.犯罪倾向只有受到诱因刺激,才能变为现实状态,形成指向特定目标的犯罪动机。

环境中的刺激物即具有诱因功能。

常见的环境诱因包括:

金钱外露、室外放物、室内无人、财物被委托保管、幼儿单独外出。

2.犯罪行为与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有关。

犯罪常发生在具备有利条件如社会监督较为薄弱的地方进行。

3.时间是重要的环境因素。

犯罪者往往选择犯罪环境最为优越,犯罪行为最易成功,或者最难被他人发觉的时机。

4.环境也影响犯罪手段。

有些犯罪行为可以事先策划多种手段,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则必须根据所处环境而灵活变化。

四、犯罪心理状态与行为破绽

(一)犯罪准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犯罪准备阶段是从犯罪动机形成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时间区间。

准备阶段的心理状态是对犯罪动机、计划采取的犯罪行为及其可能的后果的反映。

1.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是:

诱因激活需要→确定满足需要的目标→形成达成目标的倾向。

2.在动机形成过程中往往存在动机冲突。

预谋者预想目标实现后的满足状态又担心被发现后的后果,因此可能在很长时间内犹豫不决、心慌意乱。

3.动机冲突的结果具有两种可能,一是抑制动机,中止准备,二是坚持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选择取决于预谋者对不良后果概率的估计。

4.犯罪者的良心尚未完全泯灭,但是因为受到犯罪成功后结果的吸引,往往通过两种心理机制来战胜良心:

运用否定性自我概念;合理化与正义化。

在良心与作恶的冲突期间,犯罪准备者也会表现出精神紧张和犹豫不决。

5.有些犯罪行为是能够成瘾的,比如盗窃犯罪。

(二)犯罪进行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程是从准备犯罪条件开始,到犯罪行为终止为止的时间区间。

这一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是对犯罪环境、犯罪行为及其可能的后果的反映。

1.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初犯与累犯、惯犯的心理状态有所不同。

(1)初犯的犯罪倾向与良心的冲突比较强烈,以至在行动时感到心虚胆怯。

他们总担心被发现和处罚,以至担惊受怕。

这两方面的情绪又会导致心理紧张,干扰智力和操作活动,所以他们在作案时一般心慌意乱,操作失误。

(2)累犯和惯犯一般较少胆怯和慌乱,在实施犯罪时动作协调,能够机敏地应付所遇到的情况。

2.当作案过程中遇到被害人的反抗或者第三者时,作案者常表现出“震惊综合症”。

即使是无关刺激,也会使其震惊。

震惊情绪会抑制智力和操作活动,以至不知所措。

稍微清醒之余,可能会拼命逃跑,也可能因愤怒情绪产生动机转移,直接进攻被害人或第三者。

3.当预期目标难以达到时,作案者会感到绝望。

在绝望中为了获得心理平衡,往往会对其他目标进行攻击。

当顺利达成目标,犯罪人可能“得意失误”,因得意忘形而做出不理智举动。

4.在作案结束时,作案者一般会意识到案情的重大和后果的严重,这可能诱发起进一步的犯罪动机,比如破坏现场,杀人灭口,放火焚烧等。

5.犯罪者在作案时往往出现“冒名现象”,即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以此来躲避逮捕。

但是,这些假姓名往往与他们的真实姓名或者他所熟悉者的姓名有一定关系。

冒名也可以为破案留下线索。

众多在慌乱情绪下的不智之举,统称为“犯罪者愚昧”现象。

(三)犯罪行为结束后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者依然会受到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出现与常人不同的心理状态,成为侦察和破案的线索。

1.犯罪之后,犯罪者几乎时刻都要思考所发生的事情及与此有关的问题。

大量的问题和不断的思维转换,会导致信息的超载和对外注意的障碍,出现“案后木呆”。

2.很多罪犯在想到他人受害时,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3.有的人会产生“赎罪现象”,作案后却变得老实本分,热情助人等。

4.有的罪犯如“惊弓之鸟”,在案件尚未被发现时就急忙出逃。

也有罪犯主动重回现场,观察案件情况以对付侦察。

5.财产犯罪者往往表现出“末日消费”行为,大肆挥霍。

究其原因:

一是试图掩盖内心的紧张,遗忘案件;二是品尝盼望已久的占有和满足;三是出于末日感受,认为反正是大难临头。

6.犯罪后的恐惧、慌乱给行为人造成较强的心理压力。

有的人耐受不住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把案情告诉周围的人,把物品退还给被害人。

五、受审心理活动与供述

(一)审讯情境下的受审者心理反应

在审讯环境下,受审讯者会出现与其他情境下不同的社会心理反应。

1.处罚恐惧与心理盔甲

几乎所有犯罪者都担心受到处罚,这是他们在审讯情境中的注意中心。

他们此时的行为都与避免处罚、消除恐惧有关。

如果认为回答提问会露出破绽,就在心理中装上一具盔甲,对所有提问都一概阻拦和抵抗。

2.防御计划

几乎每个受审者都制定掩盖犯罪行为的防御计划。

比较简单而有效的防御计划是保持沉默。

比较复杂的防御计划是编造情节。

更为复杂的防御计划是几个案犯之间订立攻守同盟。

防御计划的特征包括:

一是一厢情愿,出于主观臆断和主观愿望,或过于保守,或过于乐观;二是编造的情节具有不和谐性。

3.服从证据

绝大部分受审者在证据面前都会受到震慑,哑口无言,原来借以狡辩的理由和侥幸的幻想一概被打破,挖空心思制定的防御计划也会动摇,只好低头认罪。

受审者也对与证据有关的事物和“准”证据敏感。

犯罪者会因心虚而交代罪行。

4.压力回避

犯罪者在受审过程中会感受到强大的压力,这些压力一是来自外部的审讯环境、事实证据;二是来自内部的谎言与事实不和谐、交代与抗拒的心理冲突。

压力作为一种强烈的痛苦和折磨,会使压力耐受力较弱者为缓解眼前痛苦而放弃对长远后果的考虑,从而供认罪行。

犯罪者的心理防线往往因为内部压力而崩溃。

(二)影响受审者供述的因素

1.有助于受审者形成供述动机的因素

(1)审判人员出示证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2)受审者受到良心谴责。

(3)他人的规劝。

(4)其他因素,如受到有关方针、政策的感召;刑讯逼供;同伙的交代;刑罚的威慑等,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影响较小。

2.受审者拒绝供述的原因

(1)来自审讯者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搞刑讯逼供,态度过于严厉、生硬、粗暴,以及提问方法不妥,用词不当,有损被告的人格和自尊心。

(2)来自受审者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想保护同伙;具有反审讯经验或谎供经验;担心承认反遭惩处;担心影响名誉,担心退赃,担心影响亲朋好友等。

另外,害怕受到同伙报复和抱

有侥幸心理,也有一定的影响。

3.导致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的因素

(1)受审者过于惊慌、紧张或焦虑;智力低下、思维混乱;供述前的准备不足;法律知识、受审经验缺乏。

(2)审讯环境是否适宜;审讯人的年龄、性别和职务,其是否善于启发回忆,语气是否通俗易懂等。

但受审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所起的作用较小。

4.针对愿意供述而未能如实供述的有效对策

(1)审讯方式方法灵活多变,尽量做到因人施审;

(2)允许被审者思考,不轻易打断其思路;

(3)注意缓和审讯时的紧张气氛,减轻被审者的心理压力;

(4)善于发现、指出被审者供述中的遗漏之处和识别与事实不对之处;

(5)提供线索,帮助被审者理清思路,启发回忆;

(6)提问时用词简明,准确,通俗易懂;

(7)审讯前给予一定的思考时间;

(8)态度和蔼,避:

免简单粗暴和刺激性语言;

(9)避免暗示性的提问方式,防止指供、诱供等。

此外,执法人员认为应该讲究审讯环境的布置和安排,服刑人员则把这些看得无关紧要。

六、对犯罪的社会对待与犯罪者心理回应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对待

1.自由意志论认为,既然犯罪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他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1)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①原因责任;②角色责任;③能力责任;④义务责任。

据此,犯罪人如果引发了负面后果,在履行职责时渎职,具有特定能力而不作为,或者不承担被赋予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承担责任。

犯罪者应该根据意图或动机承担责任。

(2)社会对待的三种模式:

①报复与惩罚模式。

该模式主张,鉴于犯罪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危害,社会应该代表受害人对犯罪人进行“以牙还牙”的报复和惩罚。

②行为控制模式。

行为控制模式着眼于对未来犯罪行为的预防。

该模式主张制定科学而有实效的预防措施,通过刑罚产生威慑力量,使人们不敢犯罪,而刑罚的类型和力度则应以能够制止犯罪为准。

③矫治模式。

矫治模式力求通过改变人的心理结构和行为习惯进行内部控制。

刑罚威慑的外部控制只能预防初次犯罪,要预防重新犯罪则必须依靠矫治。

因为犯罪是个人缺陷或适应不良引起的,以受苦的方式对危害行为赎罪可以避免将来再次犯罪。

2.决定论则认为,犯罪是不公平的社会造成的,应该由社会承担责任。

为了预防犯罪,应该改变社会的不公平状况,对社会进行改造和矫治。

至于那些先天性的犯罪倾向,也是不容易改变的,社会能够做到的是限制高犯罪危险性者的犯罪能力,比如剥夺他们的行动自由。

(二)犯罪者对刑罚的社会心理反应

1.犯罪者对刑罚的反应

(1)刑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和控制作用。

(2)刑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矫治作用。

(3)是否认罪,是影响刑罚作用的中介因素。

当犯罪人认罪、服罪时,刑罚更可能发挥控制和矫治作用。

罪犯是否认罪,则与下列三个因素密切相关:

①是否认识到犯罪行为对别人的危害(这部分依赖于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②犯罪时是否有明确的动机(无意识犯罪者更倾向于认罪);

③是否感受到政府的宽大和挽救(因为恩惠交换而认罪)。

2.服刑者对刑期的反应

法律的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矫治作用都表现在刑期上,服刑者也对刑期进行反应,施加影响。

刑期的实际作用取决于二者间的互动。

(1)刑期越长,服刑者对刑期的反应越是强烈。

这一方面是受到刑期的威慑,另一方面是对出狱悲观绝望。

(2)短期徒刑会给服刑者以获得自由的希望,使他们为未来的生活而接受改造和教育。

但是,如果刑期过短,服刑者将较少受到法律的震慑和负面强化。

(3)一个有利于转变的做法是宣判时的刑期较长,当其发生转变时可以缩短刑期,得到根本转变的人可以及早出狱。

这符合心理学的强化原则。

但是,这样做也有副作用。

3.服刑者对监狱的反应

许多人认为,监狱的效果基本是负面的。

其证据是,刑满释放人员中有很多人重新犯罪。

(1)对监狱作用的一种质疑,是认为它危害了服刑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即使是正常的、犯罪倾向很弱的、健康的人,在监狱环境中也会出现心理和行为的不良变化。

(2)对监狱的另一种质疑,是认为它变成了“犯罪的学校”。

监狱使每个服刑者都生活在服刑群体之中,其心理和行为必然受到他人的影响,有些人增强了犯罪特质,有些人学习了犯罪技能。

不过,监狱影响的方向取决于其内部的主流性价值标准和群体风气。

(3)还有观点指出,罪犯改造和转变的一个难点是“群体中个人转变的困难性”。

监狱中犯罪心理的转变只能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众多服刑者同时转变,二是个别服刑者首先转变,然后其他人逐渐跟随。

但两种途径的发生都相当困难。

沃克和法林顿(N.Walker&D.P.Farrington.1981)的研究结果表明,监狱的作用尽管较少对累犯产生威慑效果,但对于初次犯罪者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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