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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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和要求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2周以内按旷课论处,超过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按时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或通知亲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符合注册条件而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报到注册者不能享有本院在籍学生的权利,学院不承担其学业、经济、安全等责任。

第二章课程类别与学分计算

第五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

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该课程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含理论课与实训、实习和实践课)的课时之和。

学生必须独立修读完成必修课程和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

第六条三年制各专业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20-140学分之间;五年制各专业学分数控制在200-230学分之间。

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为:

必修课约70%,限选课约25%,任选课约5%。

第七条学院实行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取得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授课时数及实践环节的天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课程学分按课程周课时数计算,即课程周课时数为相应的课程学分数(如周课时为3节,其学分为3分,以此类推。

教学计划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毕业实习,不含理实一体课程),每周按1学分计算。

第三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九条各学期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免修必修课。

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选修选修课。

第十条学生选课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30学分。

一学期修读学分达不到20学分者,在该学年一般不参加评定奖学金,但可参加单项评选。

第十一条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选修课。

第十二条选课时间与选课手续

1.每一学期的第十周前,各系与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选修下学期的任选课程,于第十一周前将选课申请表交班级汇总上报所在系审批,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后,由各系于第十三周前将该系学生选课情况汇总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于第十五周前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和征订教材,各系于放假前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程序

时间

主体

事项

1

第十周前

各系与教务处

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2

第十一周前

学生

确定任选课程,班级汇总交,上报所在系审批。

3

第十三周前

各系

审批学生选课申请,汇总提交教务处。

4

第十五周前

教务处

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征订教材等。

5

放假前

各系

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2.学期任选课由各系提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开课目录和日程。

3.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

因学校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活动,而与现有教学环节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部分免听,但必须完成该课程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后,方能参加期末考核。

4.任选课理论类课程不足40人,体育、艺术类课程等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并及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

第十三条课程的免修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修:

1.1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课程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

1.2转学学生通过原学校所开设的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的;

1.3复学学生已修过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

2.课程免修申请须在选课目录公布的一周内提出。

申请免修者应到所在系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3.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训或者体育课的技术技能学习活动,应于开学后的3天内,应向所在系提出免修军训或体育课的技术技能学习活动的申请(即填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检确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军训的免修由学院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体育课技术技能学习活动的免修由教务处审批。

被批准免修或部分免修的军训或体育课,若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按60分记入学籍成绩。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考勤

第十四条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各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任教师提出,由系(部)与教务处商定。

学期成绩总评中,学期考核的成绩占65%—75%,平时成绩占25%—35%。

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记分,其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评定学期成绩。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和绩点制记入学籍登记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标准为:

等级

分数段

绩点数

A等(优秀)

90—100分

4

B等(良好)

80—89分

3

C等(中等)

70—79分

2

D等(及格)

60—69分

1

E等(不及格)

59分及以下

0

注:

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其绩点数以1计算。

第十五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便于操作,设平均学分绩点项目,具体如下:

1.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学期修读的各课程学分之和

2.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在校期间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

第十六条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1次,若补考不及格者,该课程为挂科,挂科学生毕业之前允许再补考2次,若挂科补考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结业之后的一年内允许参加1次结业补考,及格者可换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许换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遵守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场规则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的补考,直接挂科,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最后一学期,本人可以提出补考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教务处审批后,参加补考。

2.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因病缓考的需附经学院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向所属的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核定后,方可缓考。

原来已获准请假的学生,若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

3.学生因公事而缓考,其缓考课程成绩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4.旷考(即不属缓考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其补考处理与考核作弊者的处理相同;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或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5.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

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若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或合格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取得相应学分;若成绩60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经批准缓考的,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

第十八条考勤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由课任教师作不及格处理。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1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因公务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班主任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因公务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批准;病假2周以上,事假、因公务请假1周以上的,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审批,系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将准假通知书交系教务人员登记,由系教务人员通知任课教师。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有效。

2.2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按旷课论处。

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等旷1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

3.学生迟到累计3次以旷课1学时计算。

每学期旷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院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在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院确认,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应附有关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须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的具体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除了要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在校学习满一学期。

2.无违纪行为。

3.适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身体素质。

4.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并达到转入专业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7.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处于毕业学年的。

9.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程序

1.各专业系每年秋季根据学生注册报到情况,核定和提出可接受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汇总并于10月底之前公布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

2.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的11月之前向所在专业系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其申请转入专业只能1个。

3.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的12月之前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

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英语,每科各100分。

4.学院在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内,按照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审定和公布可转专业的名单。

5.可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审批表的流程办理转专业手续。

6.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审批结果处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事宜。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此《申请表》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http:

//)下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

具体为:

1.省内转学。

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跨省转学。

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省教育厅确认。

3.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3.2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3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4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3.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修读课程与学费的处理如下:

1.转入本学院的学生或本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转入系和教务处应根据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

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过而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应通过自学或跟读等形式补修,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2.学生转专业时,一般编入同一年级。

3.学生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医疗部门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含6周)者。

2.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二年制学生可休学1次,三年制或五年制学生可连续休学2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三年制学生休学累计不能超过2年。

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属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院领导批准。

批准文件由系行文、发文,教务处、学生处、财务科备案。

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处理如下:

1.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

从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参加一切学习活动及取得的学习成绩一律无效。

因病休学学生若推迟离校而造成疾病的传染与蔓延,视其情节追究个人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的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6.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以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年限为1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1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国内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可以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疗部门确认,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学院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军人退役证明书或相关证明书,并经学院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2.申请复学学生应于复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办理复学手续,其手续流程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

3.申请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操行复查由学生处负责。

申请复学学生如有违反法规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4.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

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院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复学者,其参加学习活动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七章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年修读完成的学分数未达10学分者。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因病经学院认定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对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属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提请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的三天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发给曾在校学习的证明。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3.退学(含劝告退学、自动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数,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之后的一年内允许参加1次结业补考,及格者可换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许换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

超过规定期限未参加补考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因操行不合格(含受校纪处分等)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无不良表现之证明,经学院考核批准,可凭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

所有换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均按换发的时间填写。

第四十五条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1学年以上,且所取得的学分超过15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实际在校修业的年限计算。

在校学习1学年以下,且所取得的学分不到15学分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对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其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分奖励

第四十九条为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专业、学科活动与竞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第五十条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级别

获奖等级及排名

奖励学分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或第1名

10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9

二等奖或第6-10名

8

三等奖或第11-18名

7

省部级(或国家级学会)

特等奖或第1名

6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4名

5

二等奖或第5-8名

4

三等奖或第9-15

3

第五十一条学生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字数在3000字以下者,奖励1学分;3000字以上者,奖励2学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全日制培训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一并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有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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