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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章程

哈尔滨学院章程

序言

学校发展历程、办学性质和未来发展愿景。

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属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于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哈尔滨大学、哈尔滨市教育学院、哈尔滨市成人教育学院、哈尔滨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

2006年,原哈尔滨市财经学校、欧亚之窗(哈尔滨市苗圃)先后并入哈尔滨学院。

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34年开办的北满特别区师范学校。

哈尔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方案1)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哈尔滨大学。

(方案2)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较强,省内外知名的哈尔滨大学(地方本科大学)。

(2007年自评报告略作调整)(方案3)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哈尔滨大学。

第一章总则

明确章程制定依据;学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法定注册地);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举办者(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举办者(管理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基本教育形式;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机构性质;基本职能;办学自主权;学校的领导体制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英文名称为HarbinUniversity),学校(主校区)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省市共建试点单位。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

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兼顾继续(终身)教育。

  第六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案1)培养敬业、诚信、学高、身正,具有人文情怀和工匠精神,掌握系统扎实理论知识,具备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方案2)培养基础扎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2007年自评报告略作调整)

 第七条学校积极鼓励自主创新,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学校要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为地方文化传承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技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定岗、定编、定责,自主确定党政职能、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规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方案1)保障教授治学,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方案2)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学生

 学生的涵义、权利、义务;管理、激励与处罚原则;权益的保障救济机制,申诉机构与程序;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与方式;社团活动的组织、管理原则。

第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尊师敬友、勤学修德、慎思笃行;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依规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保障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成立学生社团,进行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需经学校批准成立,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章 教职工

教职员工权利、义务、职责;管理、激励与处罚原则;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申诉机构与程序。

第十七条教职工指学校依法聘用的、在职在编的教职人员。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八条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恪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完成本职本岗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任,定岗、定编、定员、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的职称评定。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据聘用合同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聘任或解聘、晋级、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救助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学校主要的管理体制,包括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评估与督导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立与管理原则及学校理事会的设立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1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责任制,负主体责任,支持纪委负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或党群工作部门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召集,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1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负责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决策。

(五)组织审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重要文件,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统筹做好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

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召集,校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补充。

党政联席会是研究学校党政需要共同商定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

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的原则,集体研究和决策学校重要工作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召集,根据议题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部、系、所、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具有独立建制的院、部、系、所和中心等均统称学院(部)。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并根据需要予以适时调整。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通过预算方案划拨给学院(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独立地自主运行并强化目标管理。

(方案1)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等。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推荐重要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奖励人选推荐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术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及专业学位增设、申报、撤销授权点方案;

(六)学校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及要求;

(七)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及指导教师遴选标准与办法;

(八)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九)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则,各学院(部)教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设计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批准授予学位;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撤销学位、指导教师资格等决议;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学校授权需要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予以指导: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学术道德建设等活动;

(三)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并予以指导的其他事项。

(方案2)将第26条分解为四条。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二)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评审、推荐重要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评审、推荐学术奖励人选;

(四)指导、推进重大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听取、审议学术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九)审议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在学校、学院(部)两级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位教育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及要求;

(三)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决议,作出决定;

(五)审议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六)作出撤销学位、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有关争议事项;

(八)评议审核学校新增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九)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的指导、设计、研究、咨询、审议和监督的权威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学校教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四)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根据学校教育目标和标准,建立健全校内教育评估体系,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系统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接受学校办学主体、教育管理部门(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评估和督导。

同时,欢迎党政有关部门、教育界、知识界、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参加学校教育评估。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事项;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有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定岗、定编、定责自主设定党政职能、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

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条学校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设立学校理事会。

理事会将成为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更多校外资源。

理事会将遵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教学科研单位

校园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党政关系、学术委员会与教授委员会的设立、职责等。

第三十一条学校二级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统筹和配置权属范围内的各类科教资源,协调其他科教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学院(部)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自主设立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方案1)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表决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核准,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方案2)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院(部)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安全稳定等工作。

领导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部)行政工作发挥监督和保证作用。

学院(部)党总支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院(部)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是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表决决定必须记录备案。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班子成员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学院(部)教授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1-2次,院(部)长或书记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方案1)第三十四条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发展与改革中与治学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具有决策与咨询双重职责,是促进学院(部)落实“教授治学、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有序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

学院(部)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部)长负责制,并支持学院(部)行政班子独立负责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部)全体教职工负责。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按照学院(部)教授委员章程行使学院(部)层面的决策权,对学院(部)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师聘任、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对学院(部)整体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方案2)将第34、35条合并。

第三十四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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