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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公约

国盛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公约

国盛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公约1

公约附件一《国盛科技工业园区治安管理规定》12

公约附件二《国盛科技工业园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14

公约附件三《国盛科技工业园区消防管理条例》16

公约附件四《国盛科技工业园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17

公约附件五《国盛科技工业园区公共卫生管理规定》18

公约附件六《国盛科技工业园区电梯管理规定》19

公约附件七承诺书20

国盛科技工业园的物业管理公约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

一、定义

(一)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本园区:

总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

以国盛科技工业园区竣工备案时的实际测量总建筑面积为准。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开有限国用(2004)第41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2、业主:

指对某个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人士,包括其日后

的合法继承人或承让人(包括转让、馈赠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3、使用人:

指不拥有物业的产权,只做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

4、发展商:

指投资建造该工业区的北京博大国盛投资有限公司。

5、单元:

指该工业区内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厂房或研发楼一

个标准层平面。

6、管理费用:

指北京亿鸿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管理及保养本园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7、本公约:

指当事人于签署日期签署的,并包括附属文件及一切有关管理本工业园区的其它文件。

8、入住通知书:

指发展商于该工业园区可以交付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通知书。

9、公共地方:

指业主/使用人户门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

楼内,如:

楼梯间、通道、电梯间、地下室、管理者办事处、升降机房、水箱间、配电室、泵房、消防泵房、电视系统控制室、电话交换箱等;楼外,如:

园区入口、行人道、地上地下停车场、行车道、绿化区、休憩地方、电表房、消防及保安设备控制室、天井及为本工业园区的业主(或使用人)、来访者而设置并共用的地方或花园。

10、公共设施:

指公共地区内所有业主共用的各种仪器设备、电机、机

房、电缆、电线、管道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11、保留地方:

指发展商在整体发展中未出售及保留产权的地方。

12、配套设施:

指发展商为各业主提供的各种有偿或无偿的服务设施。

13、外墙:

指本工业园区的所有或部分外墙。

14、管理规则:

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各业主的利益实施有效管理而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则。

15、装修规则:

指物业管理公司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的装修、更改、加建及装饰所作的规定。

16、绿化区:

由发展商所设计规划在本工业园区内实施绿化的地区。

17、管理委员会:

指各业主按照本公约适时召开的业主大会上选出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18、业主大会:

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二、总则

北京亿鸿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园区的物业管理机构。

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业主或使用人同意由发展商指定的上述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本园区”的房屋、公共设施、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全体业主及有关人员均应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并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本公约及附属文件并履行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一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

在各业主遵守本公约的所有规定及政府订立的有关法规并按期缴纳有关费用的条件下,各业主将享有下述权利:

1、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对该园区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

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应当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负责。

2、各业主将其所属单元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于第三者时,不得将其享有该单元的任何权利与其拥有的使用权分开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

3、各业主、租户及其雇佣工人、中介人或许可人均对有关公共地方有通行权。

但各业主须负责此地方的所有维修费、改善或加建等工程的费用。

4、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

包括所有下水道,污水渠、化粪池、上水管(阀)、通风管道、气体供应管道及所有高压、低压、微压电缆或电线。

5、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时,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6、有权按国家法规政策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7、对园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10、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各业主均享有其所属单元的绝对使用权,但除作为居住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业主的义务

在使用、转让或租赁所拥有物业时,请您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并遵守以下条款:

(1)应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告知对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各项规则。

(2)如转让,前业主在转让日前一周应将其名下的各项费用交清,受让人应知晓各项管理费用的收取办法。

(3)在转让或租赁时,请您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将使用人所签署的承诺书交于物业管理公司。

(4)前业主如未能交清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前业主或使用人追讨。

(5)执行管委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6)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管委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管委会协调解决。

(9)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及人身财产安全。

(10)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装修管理规定,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园区,并交纳装修保证金(详见装修管理协议书)。

(11)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分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12)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10、在本物业范围内,请不要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系统等;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在该住宅区的任何部分存放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工业园区内制造各种噪音及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的休息;

(9)将其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许可、交付使用通知书或与本公约相抵触的用途,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业主的事情发生;

(10)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下属为其提供与该园区管理无关的服务;

(11)阻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垃圾、废物于公共地方内;(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该物件移走,所产生费用由该业主承担,对该业主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负责);

(12)涂污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张贴任何通告、悬挂招牌或其它物件于户外及公用地方;

(13)随意停放车辆;

(14)在公共场所、道路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挂、设立广告牌;

(1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11、各业主应如期付清其名下应分摊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及其它款项。

12、业主须负责承担维修住宅区的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费用。

并按时交纳其名下物业须付的税项、水电等有关公共设施费用。

13、因业主违约的行为导致该住宅区或其中一部分被毁坏,则违约业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须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章发展商的责任及权利

第三条:

在管委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管理公约。

第四条:

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第七条: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第八条:

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

第九条: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有义务负责催缴。

第十条:

协调、处理本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的管理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筹建本物业管委会。

第十三条:

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园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依照管理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对本园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管理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收取管理费、维修基金及其它代收代缴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约业主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在业主入住50%时,协助组织成立第一届管委会。

第十九条:

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有权制止违反有关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本园区的公共场所的照明、消防设备、保安设备、机电设备、园林绿化地等公用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保持其良好的功效。

第二十三条:

保持园区内公共地方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保持园区内公共绿地的清洁,并进行合理养护。

第二十五条:

对园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定位停放,并收取停放费。

第二十六条:

安排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对园区进行日常巡视,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各项费用将用于日常管理,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环境绿化等的维护和保养,并实行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上级部门及交费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员在下列情况时无需对业主及使用者负责:

1、因任何设施设备必要的保养、维修及更换;

2、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大风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

3、无法避免的燃料、能源、电力、材料、供水的短缺;

4、物业管理公司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第二十九条:

在适当的时候为本园区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设施投保,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义统一支付保险费以使该保险有效。

 

第四章管委会

第三十条:

管委会的组建:

1、当入住率达到50%时,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地局小区办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定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2、筹备组与业主、使用人代表进行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3、管委会委员人数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4、筹备组组织召开全体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5、业主投票实行本园区每一单元一票;使用者实行本园区内一个租赁单位一票;

6、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

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业主或业主代表。

7、管委会经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2、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结算。

3、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5、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6、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职责:

1、听取管委会工作报告;

2、审议和通过上一年度财务结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3、审核与修订《管理公约》、《管委会章程》等文件;

4、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续聘与改聘;

5、管委会的换届选举与委员的增减;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不得背离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

如违反此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有违反本公约规定者,除制止其行为外,还应照章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有关规定执行,该项违约金将纳入住宅区管理基金,用于园区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违反本公约或有关管理规定,将同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给住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追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中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或使用者)、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

北京亿鸿轩物业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公约附件一《国盛科技工业园区治安管理规定》

 

为维护本园区各业主(或使用者)的生活秩序,确保家居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条:

保安部职责和权力是:

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本园区的安全。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值班制度,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排除、制止。

3、负责本园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单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4、在本园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依法维护业主(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5、维护本园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各项规定的业主(或使用人),管理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直至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6、有权核查有关车辆、人员的证件及其他情况,对破坏本园区治安秩序的人和事,有权劝阻、制止,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维护治安,人人有责。

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主动参与本园区治安管理工作,做到:

1、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

2、遵守本园宅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旨在维护本园区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密切配合治安管理工作,在保安员因故查询时,给予主动协助。

4、敢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园区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并协助保安部的工作。

5、及时向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的基本资料,并持有效证件到派出所申报。

6、爱护本园区的保安设施,并教育小孩不得损坏有关设施。

7、采取有力防范措施,注意锁好单元门窗和自己的车辆,不能让陌生人进入住宅。

第四条:

本园区的业主(或使用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本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将按章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约附件二《国盛科技工业园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园区的所有人员及车辆。

第二条:

凡本园区的业主(或使用人)及其车辆,凭出入证出入园区,查验工作由门卫负责:

机动车出入,应将车辆出入证放在前挡风玻璃处并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三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逆行,不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高速行驶,不鸣笛。

第四条:

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请不要超越或跨越车位,并按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

第五条:

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任何违章停放的车辆将被拖移,领回车辆时除按章收取保管费外,另应交付拖车费。

第六条:

在本物业辖区内停放车辆,必须在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车辆停放手续,领取车辆出入证,凭证出入,对号停放,并按月缴纳停放费。

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保险。

第七条:

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贵重物品切勿放在车内,并保持车位清洁,请不要仍烟头杂物。

第八条:

请不要漏水、漏油车辆停放;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污染品

的车辆不准停放。

第九条:

车辆如损坏路面或公共设备,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外来人员及车辆应遵循以下规定:

1、出入园区前须在门卫室办理来客登记手续,经门卫许可后方可出入。

2、出租车在园区下客后应立即驶出,不得在园区内滞留。

3、货运车辆进入园区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有关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驶入。

在园区内的行驶路线及停车地点应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

出园区时如载货,须在有关部门办理出门证。

4、一进入园区,即应遵守有关绿化、卫生、治安等管理规定。

5、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园区或实施处罚后离开本园区。

公约附件三《国盛科技工业园区消防管理条例》

为加强本园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二条: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指示和事故照明设备。

第三条:

本园区严禁经营和储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大楼旁燃放烟花、炮竹。

第四条:

安全使用燃气、明火,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

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五条: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第六条:

各单元的室内装修,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第七条:

发生火警,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号码119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关闭电闸、燃气总闸,迅速离开住所。

第八条:

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不遵守有关消防规定的人或事,经有关部门批准,除罚款外可并处行政拘留。

第九条:

有违反《本园区消防管理条例》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业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公司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送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公约附件四《国盛科技工业园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为了把本园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的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精神,特制订绿化管理规定。

由物业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第一条:

凡是本园区范围内一切业主(使用人)和过往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搞好小区绿化是全体园区业主(使用人)及过往行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爱护绿化,讲究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三条:

为保持环境美化,请你看护本小区花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

严禁在绿化地内堆放物品,踢足球,打羽毛球,不得任意开挖绿化地带,停放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

严禁在绿化地带内遛狗。

严禁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

装修要文明施工,不准在绿化地带丢放建筑垃圾。

第四条:

严禁在树木、绿化地带内设置各种广告标语牌。

未经同意,不准在绿化带空地上设管线,迁移和损坏树木、花草。

第五条:

严禁私摘花草,轿车、出租车禁止驶入草坪。

第六条:

有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按《国家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公约附件五《国盛科技工业园区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园区内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放在指定地点,请不要散装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保持电梯内和公共过道清洁。

第二条:

请不要从楼上向下抛掷杂物、垃圾、烟蒂,以及为了自己的清洁将污水渗流他人地方,在公共部位堆放私人物品。

第三条:

请不要在户外、楼道内拍打灰尘。

第四条:

请不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纸屑、杂物、烟蒂。

禁止在废物箱内丢粪便、腐烂臭物。

第五条:

请不要在道路两旁及绿化地带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建筑垃圾,随意踩蹋草坪,车轮随意压草坪、撞木苗。

公约附件六《国盛科技工业园区电梯管理规定》

为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业主(使用人)服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梯机房除电梯维修人员、消防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机房内的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不得操作。

第二条:

乘搭电梯人数超载时,应分批搭乘,以免发生危险。

第三条:

发生火警或地震时,切勿使用电梯。

第四条:

需搬运家具或较大物件时,请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小心搭乘电梯

第五条:

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第六条:

在乘坐电梯时,爱护电梯内的设施(如:

求救警铃、电风扇),以免紧急时无法使用。

公约附件七承诺书

致:

物业管理公司

为维护国盛科技工业园区的管理,现同意遵守与北京亿鸿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国盛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附属条款。

本人\公司同意在转让\租赁上述物业时,在有关买卖合约\租赁合约签署之日起十五天内,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将承让人\承租人签署的与此相同的承诺书交与物业管理公司。

以确保本人\公司的承让人\承租人遵守该<<国盛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附属条款。

在物业管理公司收到本人\公司承让人\承租人的承诺书前,如本人\公司的承让人\承租人有违反<<国盛科技工业园物业管理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用或其它费用),法律责任将由本人\公司及承让人\承租人共同承担.

购买者姓名或公司名:

身份证号码:

购买单元:

办理人姓名:

办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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