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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规范1

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标准

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给商的合法权益,标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文件质疑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所称采购文件是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文件。

2、采购人采取推荐供给商方式组织采购的,供给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并答复。

3、直接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给商,认为采购文件设置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技术参数或功能要求、售后服务、评分标准及其他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处理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

2、质疑供给商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提交质疑函,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网答复质疑供给商并告知其他供给商。

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除涉密信息外〕在政府采购网公示,公开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提出质疑条件

1、已注册供给商通过政府采购网成功下载采购文件后,方有资格通过“供给商质疑”窗口提交质疑函。

2、供给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为五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为三个工作日〕界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网上提交质疑函。

3、供给商质疑应当实名署名,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给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4、供给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

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供给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质疑事项;

〔4〕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

供给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给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质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供给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中心授权范围的,采购中心应当告知供给商向采购人提出。

6、经销商或代理商对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或功能要求提出质疑的,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和证明材料。

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告知供给商。

四、质疑处理的法定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1、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授权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中心是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是负责采购文件质疑受理并答复的责任主体。

2、文件审核处为采购中心处理质疑的承办处,其质疑经办人负责具体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

3、质疑供给商、采购人及采购中心文件编制处作为质疑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做好质疑处理工作,按要求提较质疑事项所涉及问题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

五、质疑材料的提交与签收

1、质疑供给商通过“供给商质疑”窗口提交质疑材料前,需详细阅读《质疑须知》,点击“同意”后,方可上传质疑材料。

2、供给商应通过“供给商质疑”窗口一次性提交全部质疑材料,不得随意修改或补充。

3、质疑经办人应在系统中,做好质疑函签收、登记工作。

4、质疑函上传、签收时间即为正式受理质疑时间。

5、如政府采购网出现临时故障,供给商不能如期上传质疑函或其他材料,经采购中心确认后,可采取书面形式提交并办理签收手续。

六、质疑材料审核。

供给商网上提交质疑函后,质疑经办人应按本标准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质疑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质疑受理、处理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报处长审定。

七、质疑受理告知。

经审查,质疑函符合本标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向质疑供给商、采购人及有关当事人发出《质疑受理告知书》,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正式受理时间及答复期限;

2、供给商提交的质疑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需要修改、补正的事项;

3、采购人、文件编制处在规定时间内,需要提交的相关说明或答复材料;

4、采购中心拟举办质证会内容、地点及时间。

八、编制并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

1、采购文件质疑处理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按时开标或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由文件审核处负责编制项目中止公告,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

2、采购文件质疑事项不成立,项目需重新启动并延期开标评审或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由项目执行处负责编制并发布延期公告;

3、采购文件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不同意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的,由文件编制处负责编制项目终止公告,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

九、质疑材料补正。

在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政府采购质疑补正告知书》的形式,要求质疑供给商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或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逾期不予接收。

十、质疑处理流程

1、质疑事项涉及采购文件模板正面清单内容的,由文件编制处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质疑事项涉及《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的,由文件审核处负责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3、质疑事项涉及采购需求内容的,由采购人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逐条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采购中心;

4、采购人、文件编制处及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的,视为放弃说明或质证的权力,认可质疑事项;

5、采购中心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题咨询论证,专家组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6、起草质疑答复书,经履行会签审批程序后,通过政府采购网向质疑供给商发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

〔1〕质疑供给商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给商依法投诉的权力;

〔5〕质疑答复日期。

7、质疑事项不成立或质疑撤销的,经履行会签审批程序后,质疑经办人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中心项目执行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8、质疑事项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在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十一、质疑处理时限

1、采购中心自供给商的质疑函正式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告知质疑供给商;

2、在质疑处理期间,需要质疑供给商在规定时限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材料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处理期限内;

3、因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复杂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相关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等工作程序,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的,经履行审批、向质疑供给商告知处理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质疑答复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十二、质疑材料撤销。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供给商提出撤销质疑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1〕经质疑经办人解释说明,质疑供给商了解并认可相关事实的;

〔2〕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召开有关当事人质证会后,经专家解释说明,质疑供给商认可相关事实的;

〔3〕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质疑供给商提供的事实依据与质疑事项不符、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的。

十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质疑供给商拒不配合采购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或无故不委派授权代表参加质证会的,应视为放弃继续质疑的权力,按质疑无效处理;

2、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同意修改的,文件编制处按质疑答复意见,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歧视性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在质疑正式答复后,告知采购人对相关内容限期修改,而采购人拒绝修改的,采购中心中止计划执行,将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意见及采购中心工作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附件:

采购文件质疑相关文件模板

 

附件1:

政府采购质疑函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本供给商认为xxxx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

xxxx〕的招标活动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特提出书面质疑,质疑内容详见附表。

同时本供给商承诺,对本次质疑书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请贵中心尽快处理为盼。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子邮箱:

 

质疑供给商〔公章〕

年月日

 

附件1-1:

关于对采购及服务采购文件的质疑

项目编号:

SC[201]质疑供给商全称:

〔加盖公章〕年月日

序号

质疑项目包号、页码及产品名称

原采购文件参数

质疑事项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请求和主张

*以上均为必填项,请按要求逐项逐条详实填写。

1、原采购文件参数的引用应正确完整;

2、质疑事项应清楚准确;

3、质疑人的请求和主张应明确。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本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所在单位公司职务,其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项目编号SC[201]〕采购文件向贵中心提出质疑,其有权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并对质疑条款、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请求和主张等事项有解释说明的义务。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务:

地址:

办公座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职务:

办公座机:

邮箱:

质疑供给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1-3:

质疑供给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附件2:

政府采购质疑补正告知书

〔质疑供给商〕:

我中心于201年月日,收到你公司对〔项目编号:

SC[201]〕采购文件提交的质疑函。

经审查发现或根据论证专家组意见,存在质疑事项描述不清楚、请求或主张不明确、相关依据和证据材料不足、未明确说明获取相关证据的手段和查证的渠道以及需要说明和补正的其他内容,请你公司于年月日时前,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将书面补正材料提交我中心。

未按要求内容或超出规定期限上传补正材料的,视为你公司放弃继续质疑的权利,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受理地点: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文件审核处520室

质疑经办人:

杨军李磊黄鑫华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附件3:

政府采购质疑受理告知书

〔质疑供给商〕:

我中心收到质疑供给商对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

SC[201]〕采购文件提交的质疑函。

经审查,质疑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现将质疑处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质疑受理时间及答复期限;

2、拟决定本采购项目中止执行,何时恢复采购活动,请有关当事人关注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公告;

3、质疑供给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采购单位联系人或负责人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标准》要求,在质疑处理期间,始终保持或办公畅通,积极配合我中心依法依规开展质疑处理工作;

4、质疑供给商在正式提交质疑函后,不得自行撤回、补充或修改,如申请撤销质疑,需通过政府采购网提交质疑撤销申请;

5、经审核,我中心或论证专家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质疑材料事实表述不清楚、主张和诉求不明确、相关依据和证据需补正,请你公司按《政府采购质疑补正告知书》具体要求,向我中心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材料,逾期不予接收;

6、采购人、采购中心文件编制处及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的,视为放弃说明或质证的权力,认可质疑事项;

7、我中心定于2016年月日,在采购中心楼评标室,组织质疑供给商代表、采购人代表、论证专家等有关当事人召开现场质证会。

确定参会的代表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会或拒绝参加,视为放弃继续说明、质证的权力,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8、我中心将在法定时限内,对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在政府采购网公示《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答复书》。

受理地点: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文件审核处520室

质疑经办人:

杨军李磊黄鑫华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附件4:

采购人质疑回复意见书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质疑供给商向你中心提出的采购及服务采购文件〔项目编号SC[20]〕质疑书,我单位于201年月日收悉,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我单位经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和论证,现对质疑事项逐条答复如下:

 

 

 

采购人〔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4-1:

关于采购及服务采购文件的质疑回复意见

项目编号SC[201]质疑供给商:

公司201年月日

序号

质疑产品

名称及包号

原招标文件参数

质疑事项

供给商请求和主张

专家论证意见〔明确修改或不修改的理由〕

论证专家签字:

采购单位领导〔分管〕:

采购单位联系人:

采购单位分管处负责人:

采购单位联系人

单位名称:

〔公章〕

附件5: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结果告知书

黑政采质字〔〕第号

〔采购人〕:

我中心于20年月日收到公司对项目采购文件〔SC[201]〕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组织相关当事人及专家组召开质询质证会,专家组认真审查了质疑供给商、采购人及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充分听取了有关各方在质证会上陈述的意见,经研究和论证,专家组向我中心出具了论证意见〔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你单位拒绝修改采购文件,我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中止执行采购计划,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级财政部门。

附件:

质证会专家组论证意见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附件6: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书

黑政采质字〔〕第号

〔质疑供给商名称〕:

你公司关于我中心组织的采购及服务采购文件〔SC[201]〕的质疑函,已于20年月日正式受理,并于年月日,组织有关当事人及专家组召开了质证会,经综合各方面意见,现将质疑答复意见告知如下:

一、相关事实认定

1、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

二、质疑处理结论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经现场质询质证,专家组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或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欢送并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级财政部门投诉。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

附件7:

政府采购计划终止告知书

〔采购人名称〕:

你单位委托我中心组织的采购计划[201]〔项目编号SC[201]〕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在公告期被供给商质疑。

经审查核实、召开有关当事人质证会、组织专家论证,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但你单位不同意对质疑事项成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导致该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质疑处理操作标准》要求,我中心将终止该计划执行,同时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

附:

1、质疑处理基本情况

2、专家组论证意见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附件8: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撤销申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于201年月日,对你中心组织的项目〔SC[201]〕采购文件提交的质疑函,鉴于原因,我公司决定撤销本次质疑,并放弃继续质疑的权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质疑供给商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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