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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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版

 

郑州市农贸市场

规划建设政策汇编

(2019版)

 

郑州我来帮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

 

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1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助推“国际商都”建设,进一步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满足市民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城市协调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精细化管理和“三级三类”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以方便生活、保障民生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以区为主,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总原则,按照“改善民生、凸显公益、科学布局、规范管理”的思路,着力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目标任务

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及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构建和完善以城市周边蔬菜种养植基地为依托,以已规划布局的农副产品市场集聚区和现有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为支撑,打造集中转集散、应急储备、物流配送为一体的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以现有农贸市场为基础,新建和提升改造与市民生活需求相适应的标准化农贸市场,完善和补充我市“菜篮子”供应网络。

通过规划建设、升级改造和软硬件管理同步提升,进一步优化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服务周边居民生活的能力,为城乡人民群众打造多种便民功能为一体的新型智慧农贸市场。

三、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和调控引导,将农贸市场纳入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管理范畴,根据城区发展规划和人口居住现状分布,结合“三级三类”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统筹编制《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坚持农贸市场与新区建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

(二)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力度。

按照“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下发《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见附件),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

对现有农贸市场实施提升改造,限期达到规范标准;对现有建成区未按规划布局农贸市场的,可通过多元化投资的形式,参与建设农贸市场;对于新建、改造的居住区必须按要求规划布局和配建农贸市场。

(三)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精细化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发展局(中心)职能作用,逐步探索并完善精细化、标准化、制度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等级评定制度,推行星级化管理。

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配套功能、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细化市场管理标准、建立市场信用档案等措施,不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水平。

同时,积极鼓励业态创新和互联网交易平台,支持农贸市场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建立产销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直供直销、网上订购、连锁配送等模式,实现服务优质化、个性化和便捷化。

加大对马路占道市场的清理力度,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占道经营者进入市场内经营。

市场周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早晚市、堵疏点、临时摊群等设施。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市区联动、部门配合、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郑州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文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局,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发展局局长为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作为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农贸市场建设、提升改造和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市市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全市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的主体,积极参与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提升改造和经营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沟通、行业自律的作用,维护行业信誉,引领农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

(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引领下,按照市下达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任务,制定上报年度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提升改造标准,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复。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委、市场发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确保农贸市场规划落地、建设达标、用途不变、管理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督导落实机制。

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阶段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会议,传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和事项。

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将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市场发展局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实行月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农贸市场配建政策。

依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郑城规〔2013〕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要求,按“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平方米/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

对于棚户区改造和新建居住区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必须按有关技术规定配建与人口规模相适宜的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在土地出让时,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必须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签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取得者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对于配建的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市场发展部门参与共同验收。

市场建成后,按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以成本价(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实施国有化回购,保持其社会公益性质。

配建农贸市场验收投入使用后不得改变用途。

(二)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国土、规划等部门对现有土地使用进行规范调整及清理时,要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划要求,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供地的倾斜,确保农贸市场项目用地。

在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支持利用公共绿地、公园、游园等地下空间和企业废弃厂房、仓库及空闲用地建设农贸市场。

(三)落实农贸市场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省、市对农贸市场的相关扶持及减免政策,对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建的农贸市场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现存的具备合法土地手续且符合布局规划的市场,可以补建,减免报批报建费,建成后必须作为农贸市场经营;落实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四)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专项资金。

市政府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贸市场建设、提升改造及规范管理奖补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发展局制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

附件:

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附件

郑州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功能提升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农贸市场

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

(一)选址要求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郑州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三)面积

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每处农贸市场的规模宜为2000~3000平方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0.8——1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8个,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车位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

四、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

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

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

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照明标准》(GB50034-2013)的规定。

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勒克斯,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勒克斯。

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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