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全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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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全面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

总承包方:

            

分包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三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三方友好协商,在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三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本设备/材料供货、安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1.2工程概况:

1.3工程地点:

1.4建筑面积:

1.5分包方主要承包范围:

1.6总承包方主要承包范围:

本工程土建总承包(详见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已签订的合同)

2、质量标准

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分包工程须达到合格标准。

3、合同价款

3.1价格清单:

塑钢门窗:

元/m2、百叶:

元/m2,铝合金格栅:

元/m2,

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门窗工程量结算是按照实测门窗框的外框尺寸进行计算。

3.2合同价款(本工程为总价包干):

(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以上价格是根据本合同应向分包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订产品的设计、样品、原材料、加工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装卸、货到工地定点堆放、安装、调试、各项规费、措施费、开办费、成品保护、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整体合格工程交付给业主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三性检测等抽样测试、保修期维护、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不确定风险系数等费用,但不含总承包配合费(已包含在总承包方合同内)。

4、合同工期

本项目工期:

日历天。

要确保配合工程进度计划,但供应及安装周期应满足发包方或总承包方要求的期限(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使总承包方能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及交付整个工程。

总承包方工程的合同工期为个日历天。

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6、分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安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设备/材料质量保修责任;发包方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设备/材料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三方约定由三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方:

(公章)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分包方:

(公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总承包方:

(公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及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安装的需要,通用于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安装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具体条件,经发包方与分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发包方代表:

指发包方委任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分包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设备/材料供货、安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分包方代表:

指分包方指定的负责供货、安装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总承包方/总包系指由发包方聘用进行及承建主合同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而不是总承包方的任何受托人(除非取得发包方同意)。

1.8.监理单位:

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9.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质量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质检单位):

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11.综合单价:

单位数量的设备/材料所包含的合同价款的部分。

1.12.合同价款:

指发包方分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一切内容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图纸:

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分包方提供并经过发包方批准、满足分包方完成合同内容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4.样板:

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分包方提供并经过发包方确认、满足分包方完成合同内容及发包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15.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1.1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8.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9.“主合同/总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系指由发包方与总承包方所签订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其细节可经预约在办公时间内前往发包方项目部参阅。

1.20.“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系指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连同其附件、分包合同工程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分包方投标书、发包方/总承包方所发的接受函或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及已明显地包含在总承包方/发包方的接受函或中标通知书内的其它文件。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2.1.1本合同签订后三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2.1.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2.1.3中标通知书及其来往函件

2.1.4专业条款及其附件

2.1.5通用条款

2.1.6分包方投标书、承诺函件及已经发包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

2.1.7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

2.1.8图纸、样板

2.1.9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本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当地相关规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方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三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2.3.图纸:

发包方向分包方于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供图纸。

并要求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如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分包方应于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向发包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分包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方进行提示。

分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分包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

3.1.1合同价款是由分包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发包方确认的价格。

除设计或工程变更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如有其它约定,则在专用条款中另行注明。

3.1.2分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工程所在地的现场情况、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分包方须购置的保险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分包方负责。

3.1.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分包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分包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3.2合同价款的调整

3.2.1涉及发包方提出的设备/材料、工程量变更的,分包方应在变更确定后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2.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2.1.2合同中只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价格,由分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3.2.1.4所有变更、签证项目或新增项目不得计取规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

3.2.2分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设备/材料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2.3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材料变更,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3合同价款支付

3.3.1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详见专用条款。

3.3.2违约金、行政收费、水电费等可在任何一次付款中扣留。

3.4支付证明文件

支付证明文件为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主要凭证,因分包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付款延误,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证明文件包括:

3.4.1合法的税务发票,进度款或结算款均按发包方审核后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3.4.2产品资料移交证明。

产品资料包括备件、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技术图纸、专用工具、保修凭证,如进口产品还须提供报关单。

资料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部提供。

3.4.3交接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应注明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综合单价、总价、安装部位,并应有监理公司总监和发包方代表的签字。

3.4.4物业公司或客户关系部出具的保修期质量、服务合同证明,应有物业公司管理处经理或客户关系部经理的签字。

此条仅限于保修期满后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4.总承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4.1.总承包方应按总承包合同中有关“指定分包”的条件对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服务,并行使对分包商的管理,确保由分包商工程施工达到总承包合同的相关要求。

4.2.总承包方就分包商工程施工对发包方负责。

总承包方须负责监管分包商生产过程、施工的质量、要求及完成时间。

如因分包商责任未能履行合约要求,发包方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由总承包方协同分包商负责。

4.3.总承包方应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责。

4.4.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保证分包商完成其工程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自行与分包商协调、联系并完成合同所述的工程及履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作、责任及任务,及负责和执行分包商没有包括或履行的工作、责任及任务。

4.5.总承包方应收取的协调配合费已包括在总承包合同中,不得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配合费。

4.6.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发包方、分包方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分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5.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3.从总承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4.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监理和总承包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下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5.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方、监理和总承包方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5.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7.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违约金由分包方负责。

5.8.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污染,分包方自费负责修复。

5.9.合同规定由分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分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分包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方负责。

5.10.凡分包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分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

5.11.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发包方负责缴纳,分包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分包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分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从支付分包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两年内,由于分包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分包方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分包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5.13.分包方代表代表分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分包方代表签字加盖分包方公章后递交发包方。

5.14.分包方必须按本合同以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且相关人员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否则,分包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RMB元,且必须重新替换为原先约定的人员。

具体人员配置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

5.15.分包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分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RMB元/人次。

5.16.分包方在开工前应向发包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17.以下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分包方支付违约金RMB元;同时,分包方应在小时内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5.17.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5.17.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5.17.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5.17.4.违反发包方或分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17.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17.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5.17.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5.18.分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分包商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否则发包方可以选择代付工人劳动报酬计划,并处以相关费用%的违约金。

5.19.分包方应服从总总承包方、监理及发包方的管理与协调。

6.发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6.1.发包方的所有文件经发包方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或经发包方盖章后方有效。

6.2.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3.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6.4.如分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可勒令分包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6.5.发包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方支付进度款、结算款等。

6.6.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设计变更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材料、数量及交货时间作必要的调整及增减。

如发生前述情况,发包方应及时通知总承包方、分包商并按本合同规定处理。

6.7.

7.合同工期

7.1.开工、竣工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进度控制

1)分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供审核。

2)分包方的施工进度、与相关总承包方配合的时间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如分包方未能如期完成2)中规定的内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RMB万元,发包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延期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分包商还应予以赔偿。

4)分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分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分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7.3.开工及延期开工

7.3.1分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7.3.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推迟开工日期,或工期相应顺延。

7.4.暂停施工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分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分包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7.5.工期延误

7.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分包方提交,并经发包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设计变更或修改经发包方设计、项目部、监理共同确认为影响工程总进度的;

⏹不可抗力;

⏹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5.2分包方在6.5.1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报告。

分包方逾期不上报,视为分包方放弃顺延的权利。

7.6.工程竣工

分包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8.质量与检验

8.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2.检查和返工

7.

7.1

8.2.1.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8.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分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3.2.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8.3.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监理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3.4.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包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分包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提交检查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分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定义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8.3.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分包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分包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分包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8.3.6.当发包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检验发生的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4.设备调试

8.4.1三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分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8.4.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分包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方、监理。

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

分包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发包方根据分包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

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8.4.3发包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8.4.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发包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分包方提出要求,分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8.5.分包方及发包方之责任

⏹由分包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发包方、监理批准,由分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如非分包方承担的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分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发包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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