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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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

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并网发电厂和用户涉网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靠得住、经济和稳定运行的重要手腕,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和规范涉网技术监监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涉网技术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踊跃推行全进程、全方位技术监督,发现涉网设备隐患,及时消除缺点,避免事故发生,提高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涉网技术监督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国家电网公司《增强网厂安全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监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监工作管理办法》等要求,成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监工作。

第四条涉网技术监督实施归口管理。

湖南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湖南省电力公司实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试研院)为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执行部门。

各电力建设、生产和运行部门必需支持、协助、配合试研院开展技术监监工作。

并网发电厂和用户是涉网技术监督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应设立涉网技术监督专责。

第五条各在湘上网运行的发电厂、直供用户应保证涉网设备的安全及供电品质,应接受电网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对涉网设备安全及供电品质的技术监督,将开展技术监监工作作为并网电厂、直供用户签定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六条涉网技术监督重点应放在涉网安全数分,对涉网设备的电力生产全进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和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七条开展涉网技术监督应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为主要工作手腕,以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

技术监督单位应按期对受监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检查,技术监督检查以查看现场设备状况、相关管理制度、各项检测实验报告为主,检测实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并入电网的发电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电网的电力用户等。

第二章涉网设备入网管理

第九条涉网设备指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主如果发电机及升压站一次设备、相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事件记录装置(SOE)、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和电力专用通信设备和机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

涉网技术监督内容包括这些设备的技术状况,与电网运行相关的功率、频率、电压、谐波等,和节能和环保调度所需机组主要参数和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十条相关单位在进行涉网设备的计划、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完工验收阶段,技术监督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和运行经验、反事故办法等提出涉网设备技术监督的意见和要求。

并网机组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必需经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相应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明性能及质量知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慢慢推行应用的方针。

第十一条涉网设备如在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应通知技术监督单位参加事故调查,涉网设备在其他单位出现重大缺点时,应按技术监督单位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设备退出运行。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在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中,应择优定货。

无论国内生产或入口的涉网设备,凡是专业整顿中不合格的,不知足反事故办法要求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产品,按照运行统计分析事故率高且无解决办法的和国网公司、网省公司明令停止定货(或停止利用)的设备,应禁止入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

第十三条发电机及升压站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事件记录装置(SOE)、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和电力专用通信设备等应同步投入运行,其各项参数及整定值应知足所接入电网的要求。

并网机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在参数设置、设备启停、设备改造等方面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技术办法。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并网机组应设置高低频率,太低电压,过激磁、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等,并接受技术监督单位的监督。

并网机组应依照电网运行要求配备RTU、PMU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RTU、PMU装置应该运行良好,数据准确并接受技术监督单位的监督。

并网机组及线路所配备的故障录波器和SOE系统,是机组发生故障时的主要监控设备,必需按要求正常投入运行并按期或按状态检修评价结论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造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的有关功能、模型、逻辑、定值及参数设定等在供货协议签定前必需通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并列入工程验收内容,涉及电网稳定的励磁和调速器参数实测、PSS参数整定投入实验、一次调频和进相实验等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单位进行,以确保实测参数能用于稳定计算利用,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并投入运行,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响应时间、转速不等率、转速调节死区等参数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

有单/多阀管理功能的机组应在试生产完成后从头进行多阀方式下的测试工作,当机组调速系统发生重大改变后,应从头进行一次调频实验,以保障机组和电网的安全。

单元制汽轮机发电机组在滑压状态运行时,必需保证调节汽门有部份节流,使之具有额定容量3%以上的调频能力;水轮发电机组在各类水头条件下运行,机组进水导叶开度应低于导叶开限3%以上,以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

第十六条拟并网的200MW(新建100MW)及以上火电和燃气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应参加电网AGC运行。

新投产机组的AGC功能应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的同时投入利用,发电机组AGC的性能指标,如响应时间、负荷转变速度、负荷动态、静态误差应知足接入电网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场实验完成情况应列入工程验收内容。

对于已投运AGC的发电机组在相关设备重大改造及大修后投入AGC运行前,必需进行现场实验和联合测试。

火电企业应增强机组燃烧管理和协调控制系统的保护工作,确保AGC实际变负荷能力知足电网安全稳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拟并网的新建100MW及以上火电和燃气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应具有PSS功能,运行时必需保PSS的正常投入。

新投产机组的PSS功能应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的同时投入利用,已投运发电机组在设备重大改造后PSS实验应从头进行,现场实验完成情况应列入工程验收内容。

第十八条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允许范围应依照相应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执行,运行中应及时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确保高压母线电压符合要求。

发电机监控系统和表计应能够监视发电机双向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

并网机组应具有进相运行能力。

机组进相运行范围应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单位实验肯定,实验进程中发电机应带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

配备了AVC功能的发电机组,在移交商业运行和设备重大改造后投入AVC运行前,应进行相应的联合实验。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110kV及以上电压品级涉网单位的母差失灵保护、线路保护、主变零序保护及上述保护通道等设备第一次投运前,应通知技术监督单位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验收,进行设备功能确认性实验及接入电网的测试实验。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110kV及以上电压品级涉网单位的变电站监控系统、高低周切机、远切、联切装置、稳控装置及上述设备通道等设备第一次接入湖南电网正式投运前,应通知技术监督单位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验收,进行设备功能确认性实验及接入电网的测试实验。

第二十条对于通过RTU、PMU和SOE(遥信数据)上传的并网机组涉网技术在线监测的主要参数,包括机组转速(频率)、一次调频负荷、机组负荷、实际负荷指令、调门(导叶)开度、机前压力、调节级压力、机端电压等;和节能和环保调度所需要机组主要参数如机组主汽压、主汽温、脱硫效率、SO2浓度、氮氧化合物浓度等应按期进行校验,技术监督单位将按照情况对其校验报告进行检查和抽核。

第二十一条大型汽轮发电机应具有必然的耐受带励磁失步振荡能力和失磁异步运行能力。

为避免频率异样时发生电网崩溃事故,发电机组应具有必要的频率异样运行能力。

对于设置为低频启动的机组,未经调度许可不得退出低频启动功能。

发电机组的OPC功能和超(过)速保护功能与机组、电网的安全运行密切相关,机组OPC和超(过)速保护的设置应与电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汽(水)机的保护装置第一次投运前、大修或改造后必需经靠得住查验和动作实验。

第二十二条对于具有黑启动、调相和孤网运行能力,并完成了相应实验的机组,电厂要增强保护,以确保电网异样时具有快速恢复能力。

第二十三条电气一次设备主要指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容器、GIS、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输电线路、电力电缆、独立套管、接地装置等。

并网机组和用户的一次设备设计、选型应考虑电网发展、污区散布情况,符合有关标准、规程和反事故办法的要求,技术监督单位对变压器(电抗器)设计中的相应参数进行审核,保证设备有足够的抗短路能力、绝缘裕度和负荷能力。

高压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应按相关规程和反事故办法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实验,投产验收中需重点检查交接验收实验的情况。

对于在交接验收实验和预防性实验中利用的有准确度要求的仪器仪表须按期送到有查验资质的单位溯源,保证测试结果的不肯定度知足相应要求;新购买仪器仪表溯源合格后方可利用。

变压器和电抗器要按规定按期对变压器油进行色谱及油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置。

对于SF6气体绝缘的高压电气设备,压力表指示值应在正常范围内,压力降低必然要查清原因,不得以随时补气代替查找泄漏点,按期进行SF6微水测量和密度继电器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必要时开展SO2、H2S等分解物含量的测定。

第二十四条节能与环境保护技术监监工作是电网公司贯彻国家节能与环境保护法规,履行节能与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要办法之一。

并网机组节能环保技术监督包括发电设备的靠得住性、效率、能耗;生产进程中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保设施的监督;污染排放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实行电网的节能调度,在知足电网调度要求的基础上,优化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派和主要辅机的优化组合,实现经济运行。

发电企业应按期进行能耗测试,能耗测试的结果报调度部门作为节能调度的依据,技术监督单位有权利对能耗测试结果进行抽测。

并网机组主要系统和设备试生产后及进行重大技术改造、B级以上检修后,都应进行热力性能实验,为节能技术监督和节能调度提供依据。

能源计量是节能技术监督和节能调度的重要依据,发电厂对配置的进厂、入炉煤计量装置及分炉计量装置、实物校验装置应按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机组必需制定避免影响电网系统安全的办法,按期配合电网公司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办法。

发电企业应将机组非、异停情况及原因分析及时、准确报送电网技术监督单位。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靠得住性,发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基建阶段须进行制造、安装质量安全性能查验,投运后须进行按期查验,查验单位应为具有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查验检测资质的综合机构。

第二十八条水轮发电机组最大出力、运行振动区及稳定运行区是节能调度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依据,对于已投运机组或改造后机组的最大出力肯定或变更,运行振动区及稳定运行区的肯定和变更需经专项实验论证并提供报告,报调度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除尘器、脱硫装置、脱硝装置)必需实现“三同时”,环保设施必需随主设备投入运行。

除尘器效率、脱硫、脱硝效率测试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单位进行。

技术监督单位按照发电机组运行情况,不按期对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并对脱硫和脱销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数据进行监督和抽查,并以此作为脱硫等电价支付的依据。

火电企业应增强环保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接入RTU、PMU和上报的运行参数和统计数据真实靠得住。

第三十条关口计量装置的配置要知足《湖南省电力公司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配置技术规范》。

关口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对于Ⅰ类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主、副表计量方式,副表的型号、规格、准确度品级应与主表相同。

发电厂上网关口计量装置宜采用计量专用互感器,其它关口计量装置应采用计量专用或具有专用计量绕组的互感器,计量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试研院协助公司营销部归口管理湖南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负责湖南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监监工作,承担省级关口计量装置的检定、验收,并负责湖南电网发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周期现场查验。

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办法。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彼其间的连线或改换计量装置元件。

第三十一条增强电能质量技术监督

大型谐波源用户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要包括电力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和负序。

电力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和负序主如果电气化铁道、冶金、化工、电力等部门的非线性设备、冲击性负荷和不平衡负荷产生的。

电能质量技术监监工作的目的是限制注入电力系统的电力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和负序,保证公用电网的电能质量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之内,降低电网损失,保证发电厂、公用电网和电力用户电气设备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

各发、供电、设计、基建单位和电力用户都应真正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大型谐波源用户接入系统前必需对其对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方可接入系统。

评估不合格则必需在设计中考虑治理办法;新的谐波源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后,均要进行现场测量,如不知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予接入系统。

已接入电网运行的谐波源设备均要进行现场实测,成立谐波源数据库,在容量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每五年复查一次。

但当该谐波源电能质量指标严重超标时,应缩短实验周期。

新建和扩建的谐波源设备,谐波源用户应按规定向地方电力部门报送相关的技术资料。

公司试研院负责监督审查各基层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谐波源用户注入电网电能质量污染指标的分派,监督和检查各基层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谐波源用户的电能质量监测。

当发现电网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和负序超过国家标准规按时,应查明污染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催促和协助谐波源设备所属单位限期采取治理整改办法。

超期不能达到国家标准者,应对其采取相应办法直至退出电网运行。

第四章新能源涉网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向本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质量,在谐波、电压误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知足国家相关标准。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能按照电网调度部门指令控制其有功功率输出。

大型和中型光伏电站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方式应在进行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时肯定。

光伏电站和并网点设备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中的规定。

光伏电站并网点设备应依照《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2部份: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太阳光伏(PV)发电系统》的要求接地/接保护

第三十三条风电场接入电网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报所接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

风电场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能按照电网调度部门指令控制其有功功率输出。

风电场应具有协调控制机组和无功补偿装置的能力,能够自动快速调整无功总功率。

第三十四条其它型式的新能源发电厂,如采用旋转机械原动机,应知足第三章有关旋转机械原动机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域电业局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域电网实际状况,配合试研院对并入配网的发电厂和大用户进行涉网技术监督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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