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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监理再教育复习整理

2018年安全监理再教育复习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多选)制定本法。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多选)安全生产工作应当1以人为本2坚持安全发展3坚持安全第一4预防为主5综合治理的方针。

3、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单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单选)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习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单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事设计同事施工同事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3、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5、处五万以下罚款的行为: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6、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告为60天期限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1责令停止生产2限期补办延期手续3没收违法所得4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三、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判断)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1坚持党政同责2一岗双责3齐抓共管4失职追责。

3、明确部门监管责任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2管业务必须管安全3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5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6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7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

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5、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

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6、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

7、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8、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职业责任追究力度。

2、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

4、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5、(单选)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六、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1、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2、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目的是为了加强1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公共利益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4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4、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理人等发生变更的,在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判断)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6、(单选)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登记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车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2、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判断)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1、(单选)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1、(单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十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安装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2、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3、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三、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

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1、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十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单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三控一监督)

2、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3、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1组建方案2管理制度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4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4、(多选)监理单位以下情形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惩戒监理业务的2转让监理业务的3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4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5、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十六、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2、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十七、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的通知

1、项目部主要管理信息发生变化时,由相关权限方在网上予以变更。

2、总包、分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施工项目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记录中明确检查部位和隐患内容及整改情况。

3、总包企业负责每月对施工项目的日、周巡查等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填报。

4、施工项目监理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施工项目总包对分包月度考评、总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的月度考评等完成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80分及以上,月度考评及复核为“优良”。

5、监理企业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总包企业对分包的竣工评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6、施工项目工期不大于一个季度的,总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正常进行月度自评和复核,受监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完工确认,确认不分等级,并且该施工项目完工确认不作为企业考评依据。

7、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外审认证。

十八、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手册

1、(多选)安全行为的巡查实施1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2强制性标准执行3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管理4文明施工管理5隐患排查治理、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安全行为实施重点检查。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应当作为或者委托监理单位作为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单位。

3、监理单位检查方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报审资料,核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并结合现场施工情况对上诉人员进行抽查与监理审查资料进行比对,确认审查相符性。

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方法: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费月度使用计划、使用台账、支付凭证等报审资料,核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

5、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查检查方法:

检查监理日志、施工日记、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危大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措施单等资料,结合现场危大作业施工情况,核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确认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十九、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1、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2、建筑面积5万平方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大于1亿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应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二十、关于本市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1、经授权的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办理现场踏勘申请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连同授权书,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判断)建设单位应敦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

二十一、起重吊装施工现场专项应急方案

1、重物坠落事故征兆:

1重物重心失衡,摇摆不定2超载起吊3使用的钢丝绳规格过细、磨损、断丝、锈蚀、变形严重、绑扎方式不正确等4吊运物体散乱。

2、风险和对策:

1、司机在作业前要检查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器、幅度限位器等是否有效,失效时不准启动。

2、要注意吊钩的检查,目视是否有过量的磨损或屈服形变,使用检查仪器检测有无裂纹变形,该报废的不准使用。

3、要检查钢丝绳的状况,每班操作前都必须将钢丝绳从头到尾的细致检查一遍,是否有磨损、断丝、断脱,有无显著变形、扭结、弯折等,不符合的要及时更换。

4、吊运易散落物体时,使用适宜的专用吊索具,防止物体坠落。

3、高处坠落事故征兆:

1、未佩带安全带或者安全带未良好种根,生命线未贵通。

2、未搭设临时操作平台,平台搭设不规范。

3、防护物品破损或质量不合格。

二十二、脚手架施工现场专项应急预案

1、1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2遇六级大风或大雨后,停用超过一个月后,均应组织检查与验收。

2、高大模板支撑坍塌事故征兆:

1支撑系统发生晃动、倾斜、水平或垂直方向的位移2扣减崩开、松动、下滑、杆件弯曲变形和下滑、材料掉落等3地基沉降。

二十三、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实名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

2、监理企业或项目管理企业负责本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实名制登记,以及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等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实名制登记。

3、施工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负责人)可获取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开通和使用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

操作人员可以通过手机和动态密码登录系统,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

4、系统结束,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后,施工总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实名制登记系统结束,全部企业和人员退场同时完成。

5、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采集管理技术人员相关资格和岗位证书信息,建设单位,监理、施工企业应当使用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提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证书信息,对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

二十四、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1、施工企业应在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论证活动,才能编制方案。

1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风险特别大或对周边环境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监理单位职责1督促施工企业提供符合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2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方案3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施工。

施工企业未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3、论证专家条件1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年龄宜为70岁以下身体健康3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论证组组长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

4、方案由机构论证的,论证档案由1论证机构2施工企业、3监理单位分别留存。

二十五、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根据1《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

4、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二十六、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1、本市监理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1钢管扣件供应2施工使用3监理4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2、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3、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4、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

5、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

6、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

7、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8、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二十七、关于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账的通知。

1、监理企业关键岗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等。

2、总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将所有台账报送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岗位人员配置,人员变更及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二十八、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实施:

1深化施工设计制度2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制度3吊装令制度4持证上岗制度。

2、监理单位职责:

1针对装配施工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和要求。

2加强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的审核。

3、强化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的监控。

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伸缩式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

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1预制构件堆放、驳运及吊装,包括:

现场装卸、堆放及驳运、吊装方式和路线;构件对唱的地基承载力计算;吊装设备选型,吊具设计;构件吊点、塔吊施工升降机附墙点等设计2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包括因临边安装构件、连接节点现浇混凝土及成品保护修补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交叉作业安全防护等3专用操作平台、脚手架、垂直爬梯及吊篮等设施,及其附着设施4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等。

5、预制构件堆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构件应设置专用堆场2经验收通过并挂牌方可投入使用3严禁使用自编的钢丝绳接头。

二十九、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1、危险源辨识应覆盖于建筑施工相关的所有1场所2环境3材料4设备5设施、方法,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

2、(单选)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3、危险等级为I级II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应少于1年。

三十、建筑边坡技术规范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三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防火设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判断)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保持不间断供电。

3、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护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十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三十三、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三十四、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1、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与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

2、(多选)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2施工组织设计3主要施工技术、关键部位施工工艺工法、参数4各阶段危险源分析结果与安全技术措施5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等。

3、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查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判断)定期巡查,使用单位应有专人对基坑安全进行定期巡查,雨期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三十五、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1、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2、起重机在每班开始作业时,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岗和保养机车。

3、用于起吊作业的卷筒在吊装构件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最少保留5圈。

三十六、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2、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可以╳。

应当√。

三十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P168

1、(单选)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2、(判断)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丝,严禁通过工作电流,切严禁断线。

3、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4、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

5、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6、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7、潮湿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特别潮湿不大于12V。

三十八、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2、(单选)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

3、(单选)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单选)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

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位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落安全器应在标定期限内使用,标定期限不应超过1年,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防坠安全器。

6、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7、作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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