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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布置及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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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布置及信意义

航行灯包括:

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

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度内显示。

  舷灯:

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

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

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

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

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

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

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

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

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

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

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

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

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

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

  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

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

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船舶上除了在工作场所和舱室内外需要布置各种照明灯外,还必须按规定装置各种其它灯具。

例如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航行灯;表示船舶处于某种勤务状态的信号灯,用于灯语联络的闪光信号灯;用于搜索水面的探照灯,等等。

一、航行灯,又称“号灯”。

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用于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航行灯包括:

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1.桅灯:

白光,装于前桅及后桅的前方,当船长小于45.75米时,只在主桅上设桅灯。

当有前、后桅灯时,两具桅灯前后相距不小于13.71米,高低相距不小于4.57米。

最低一盏桅灯必须高出水面米。

灯光向前照射,水平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左右各°。

2.左舷灯:

红光,装于左舷舷侧。

灯光向左前方照射,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左舷112.5°。

3.右舷灯:

绿光,装于右舷舷侧。

灯光向右前方照射,照射角度从船首向右舷112.5°。

红、绿舷灯一般安装在驾驶甲板两侧舷边。

舷灯内侧有一道向前伸出0.91米的挡板,198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挡板为黑色,而在此以前,挡板的颜色与舷灯一致。

4.尾灯:

白光,装在后桅或上层建筑或尾旗杆的后方。

灯光向尾照射,照射角度自尾向左右各°。

上述四种航行灯在玻璃罩外面部装有一道弧形遮板以使各自的水平照射角度符合规定。

在小型船舶上一般是一座灯具一盏灯。

现代较大的船舶则采用两盏灯联装的航行灯,一旦一盏灯损坏,另一盏备用灯可以马上启明。

5.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环照。

二、信号灯,全都为360°环照,安装在雷达桅两侧或独立的信号灯杆两侧,有白光、红光和绿光,用于表示船舶的作业状态。

例如船舶夜间在黄浦江苏州河口调头,必须按规定在同一垂线上开启红、绿、白信号灯各一盏。

而这些规定又因地而异,所以,信号灯杆两侧通常装上红、绿、白环照灯多盏,以满足各种规定的需要。

在白天用于表示船舶作业状态则是升挂一定的悬挂体,悬挂体有黑色和红色圆球、黑色和白色的正四棱锥体以及由两个顶点对置的圆锥体结合成的黑色悬挂体,圆的直径和棱锥的边长均为0.616米。

若同时升挂两个悬挂体,它们之间的距离应为1.83米。

船舶夜航时开启桅灯、尾灯及舷灯。

有拖带时,开启两盏桅灯以及尾灯及舷灯。

若拖带长度超过183米时,则要开启3盏桅灯。

锚泊时,关闭航行灯而开启锚灯。

搁浅时,在开启锚灯同时再开启两盏红信号灯。

若是白天,则升挂三个黑球。

船舶失控时,在夜间应开启航行灯并同时开启两盏红信号灯,白天则悬挂两个黑球。

拖网渔船作业时,在夜间,除开启航行灯外还开启一白一绿信号灯;在白天是悬挂黑色双锥体。

三、闪光信号灯。

船舶与陆岸或其它的船舶进行通讯联络可以采用无线电报、高频无线电话、悬挂信号旗以及手旗通讯等方法,在夜间还可以用长短的灯光来“通话”。

国际通用的莫尔斯电码以“·一”表示字母“A”,以“一…”表示字母“B”,……以长短的灯光组合便能表示各个字母,从而组成语句或代号。

用来发出莫尔斯信号灯光的常用灯具有两种:

1.莫尔斯信号灯,白光,360°环照。

在桅杆上悬挂信号旗的横桁左右两端各设置一盏。

两盏莫尔斯信号灯用一个电键控制使它们阴暗同步,也可以与无线电通报联动。

2.闪光信号灯,一般在罗经甲板左右两侧各装一盏,灯具装在一个能俯仰和旋转的底座上。

进行灯语联络时,将灯光正对着受话者。

联络时灯具内的灯常明着。

灯具前盖是一个百叶窗,由手柄控制百叶窗的开闭。

开启百叶窗,灯光透出。

百叶窗开启时间的长短就是灯光明亮的长短。

四、探照灯,又称“搜索灯”,是一种聚光灯。

常装于驾驶室两侧,并要求水平搜索照射的角度要大,尽可能不被上层建筑遮挡。

探照灯主要用于夜间搜索水面。

 

五、投光灯,也称“强光灯”。

“照明灯”或“工作灯”。

用于甲板上的工作区域照明。

投光灯布置在下列部位:

首锚机后面2盏,装置在前桅的前方。

尾甲板系泊作业区2~4盏,装置在上层建筑后端。

吊杆或起货设备的起重柱和电动液压式起重机的吊臂下方。

救生艇吊艇架的两侧,投放气胀式救生筏的工作区以及舷梯或舷边出入口的上方,等等。

六、舱顶灯,白光。

船上舱室外走道处的顶棚上都装有防水型舱顶灯,有长方形及圆形两种,它们都带有防护罩,以防止灯罩被风浪击碎。

上述灯具的形状可以参考本文附图。

船舶信号灯知识

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

(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

桅灯:

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度。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

(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米.

(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

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

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

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

形状同尾灯,顔色为**。

锚灯:

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舷灯的位置:

高度:

从船体量起的高度不应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也不应低至受到甲板灯光的干扰。

纵向:

应该位于前桅灯之后。

横向:

舷灯应该位于舷侧或接近舷侧之处。

灯弧:

正前方至正横后方度连续光弧(共°)。

正前方应该达到规定的光强(即全光)至另一侧的3°范围内要切实断光。

侧后方则可以在规定光弧角度的前后5°范围内减弱至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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