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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支票业务实施细则

【关键字】实施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支票业务

实施细则(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辖人民币支票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发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实施细则》、《票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支票业务,是指人民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

第三条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辖支票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全辖。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六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七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第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应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仍需审核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十二条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十四条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支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六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支票的支付密码有误,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签发空头、印鉴不符、支付密码有误支票行为实施处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票的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支票,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十九条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持票人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中有关背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支票。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转账支票的业务处理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

(一)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开户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银行预留的印鉴是否一致,使用密码支票或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在第一联进账单加盖受理业务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二)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收款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印鉴是否相符,使用密码支票或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受理业务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第三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

(一)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开户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4、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其签章名称是否和支票上填明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审查无误后,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受理业务章,将第一联作为受理业务回单交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专夹保管。

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客户回单。

如支票发生退票,持票人开户行应严格审核出票人开户行发来退票记录,退票场次、收付款单位名称、金额、理由、并通过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登记退票登记簿,将二三联进账单(划去银行经办及复核人员名章)、退票理由书及退回支票交还持票人,并签收。

(二)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支票,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印鉴是否相符,使用密码支票或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7、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其签章名称是否和支票上填明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审核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

支票发生退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应通过其他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同时登记退票登记簿,填写退票记录、退票场次、收付款单位名称、金额、理由后发至持票人开户行。

(三)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进账单的收款人名称与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印鉴是否相符,使用密码支票或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审核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受理业务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交换章连同第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7、营业时间内,网点受理客户提交的转帐支票已过当天票据交换时间的,仍应按规定审核票据要素,并及时从出票人账户扣账后做相应账务处理;若当天票据交换时间已过,而客户提交的转帐支票为支票期限截止日,银行也应视为有效票据予以受理,按规定审核票据要素并及时从出票人账户扣账后做相应账务处理。

(四)收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账单,经审核无误,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2、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账单上的账号、户名不符,应将第二、三联进账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出票人开户行,同时登记退票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现金支票业务的处理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一)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为单位的,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收款人签章与出票人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字或签章并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审查无误后,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凭以付款。

(三)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密码支票或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四)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五)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六)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七)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支票挂失业务处理

一、支票遗失,失票人到出票人开户银行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一式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二、出票人开户银行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详细填明支票遗失的时间、地点、原因;支票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缺少上述内容之一的银行不予办理挂失。

三、开户行按规定审查无误并确认支票未付款的,在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复核私章后,第一联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随当日传票装订,第三联在挂失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专夹保管。

四、在SBS3.0综合业务系统[8624]交易码中对出票人的“第×号支票”执行支票挂失交易,凭以掌握止付。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

五、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前,支票已付款,除恶意或重大过失情况,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风险控制要点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支付时银行一律不予垫款,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处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售支票应在系统中及时记录,并进行逐笔销号控制(并且登记出售支票登记簿,由客户进行签收),以防他人冒用。

第二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印鉴,使用支付密码的,填写密码应正确,不得涂改。

为控制风险,出售支票数量每户每天不得超过三本,柜员应根据账户日常支票使用数量(系统中销号记录、出售支票登记簿、合理作废等情况)确定购买频率,不得随意频繁出售;若重点客户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支票数量每户每天超过三本的,应提交请示报告至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出票人的签章应符合规定,应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第二十九条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清晰,出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背书必须连续。

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一条现金支票付款时,支票填写的用途和提取的金额应符合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必须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签章应与银行预留印签相符。

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坚持“收妥入账,不予垫款”。

第三十三条严格审核支票与所附进账单金额、名称及其他要素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挂失止付的支票缺少支票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内容之一的银行不予办理挂失。

已挂失止付的支票,银行应严格审查防止冒领。

第三十五条客户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时,银行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在办理支票业务时,凡涉及核对出票人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的相关问题,请参阅《中国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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