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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

医学诊断证明书样本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一)、收费标准:

按照xx省物价局发布的《xx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xx)规定,每份收费1元。

(文章四):

诊断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引用文件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职责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术语医学诊断证明:

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管理程序及要求(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2xx年5月23日发布2xx年5月23日实施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

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7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

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

患者休假建议十天(含十天)以上的,须经本科室主任签字审批。

病情特殊,病休时限四周以上(含四周)的,须注明具体缘由,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批。

(6)、8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诊断医师签署全名、日期并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为住院处印章)方为有效。

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

(6)、9门急诊诊断证明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予患者,一份在印章使用管理部门存留备查。

(6)、10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补开,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

(6)、11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甚至停止当事医生处方权。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其本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文章五):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文章二):

生育诊断证明书模板医院诊断证明院长(需加盖医院印章方具效力)年月日(文章二):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文章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

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一)、收费标准:

按照xx省物价局发布的《xx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xx)规定,每份收费1元。

(文章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或者有执业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医务部、住院处、门诊部分别保管,医务部负责患者费用报销、资金筹集、以及其他住院处不能正常处理的特殊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门诊部授权总服务台负责门诊患者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盖章。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或有执业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或主任签字)后方能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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