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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国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经营答应施行方法》》,属于部门规章。

其中,对于详细的存放数量,没有进展规定。

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消费、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平安间隔;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和本施行方法制定施行细那么。

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

如:

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答应施行方法》》,就规定:

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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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答应施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平安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平安监视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分别获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答应证》》(以下简称批发答应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答应证》》(以下简称零售答应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答应证。

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平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那么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答应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那么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平安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视全国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答应编号,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平安监管局)根据省级平安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答应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平安监管局,与市级平安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答应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答应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平安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平安间隔、库房布局、建筑构造、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平安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平安消费标志》》(AQ4114)规定的平安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效劳才能;

(五)建立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平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

仓库平安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分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平安消费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平安规程;

(六)有平安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消费负责人、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平安知识和管理才能,并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承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平安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标准》》(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展平安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答应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平安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可以满足其配送效劳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答应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答应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平安消费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消费负责人、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平安间隔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方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开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

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平安条件进展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展现场核查。

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展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答应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答应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方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答应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答应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批发答应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方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平安消费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答应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答应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获得批发答应证后,持续加强平安消费管理,不断提升平安消费条件,到达平安消费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承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的;

(四)未发生消费平安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答应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批发答应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答应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答应手续。

第三章零售答应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平安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平安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平安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间隔,保证平安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消费、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平安间隔;

(五)零售场所装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答应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平安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平安条件进展现场核查。

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答应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答应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平安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答应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答应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答应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获得零售答应证。

第四章监视管理

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消费、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获得零售答应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平安消费答应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制止在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对非法消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置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平安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正本。

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答应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方法规定的平安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答应证。

获得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答应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平安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答应工作的监视检查,并于每年三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平安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背《《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答应经营、超答应范围经营、答应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顿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平安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答应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答应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获得零售答应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答应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批发答应证:

(一)向未获得烟花爆竹平安消费答应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给非法消费、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给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顿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零售答应证:

(一)销售非法消费、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答应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答应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责令其停顿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按照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答应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答应申请。

第三十八条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行烟花爆竹经营答应和监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审查、颁发和监视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决定,暂扣、撤消经营答应证的行政处分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答应证由平安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省级平安监管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制定施行细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1年21年十二月1日起施行,平安监管总局2021年21年八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答应施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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