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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支护及监测资料

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物品的独一无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建设局

2010年3月29日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加拿大beadworks公司就是根据年轻女性要充分展现自己个性的需求,将世界各地的珠类饰品汇集于“碧芝自制饰品店”内,由消费者自选、自组、自制,这样就能在每个消费者亲手制作、充分发挥她们的艺术想像力的基础上,创作出作品,达到展现个性的效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开挖深度:

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区二市六县)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与建筑边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据介绍,经常光顾“碧芝”的都是些希望得到世界上“独一无二”饰品的年轻人,他们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挑选,然后亲手串连,他们就是偏爱这种DIY的方式,完全自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或建筑边坡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和基坑可能影响的范围,且从边坡、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边坡高度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

第九条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专家从省住建厅公布的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抽取)进行专项论证;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内容包括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施工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设计、施工方案可行与否等明确意见。

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后方可施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时,应提交深基坑、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以及专家组对设计方案专项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对(基坑、边坡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范围内的及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当委托检测、监测单位进行现状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对其将引起争议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第十三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安装全球眼,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将此列为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条件验收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在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进行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条件验收,验收时间点为基坑或边坡工程监测已经启动,提供第一次监测数据。

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条件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分别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委托监测合同、监测方案、周围环境将引起争议的部位原始记录资料以及专家组对施工专项方案、监测方案的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对深基坑、边坡工程施工条件验收情况加强监督,对巡查中发现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必须发书面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条件验收。

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条件经验收通过的,必须由项目总监发布施工令,否则基坑或边坡工程不得施工;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项目总监不得签署施工令。

第十五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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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现行国家规范、规程,结合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开展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内容应当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勘察纲要的要求。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开展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勘察并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预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等。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300元以下□300~400元□400~500□500元以上□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基坑或边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基坑或边坡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基坑或边坡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设计文件应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凡设计中涉及刚性桩、格构梁、扶壁式挡墙、内支撑等,必须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二十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周围工程环境、管线分布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总平面布置、支护结构、土方开挖、施工降、排水、监测、环境和管线保护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规定要求:

1、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场地,基坑支护采用围护桩水平内支撑时,原则上每层地下室须设置一道水平内支撑。

基坑支护须利用主体结构的构件时应征得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的认可。

2、应根据深基坑规模、支护结构类型、工程地质情况、水文地质资料和周围工程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提出边坡或深基坑所需的监测项目和报警限值,并应根据监测资料进行动态设计。

3、基坑支护围护桩顶部(深层)水平位移设计计算限值:

一级基坑:

20(40)㎜和0.2%(0.3%)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

二级基坑:

30(50)㎜和0.3%(0.4%)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

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是指顶部第一道水平内支撑处围护桩的水平位移;围护桩深层水平位移是指除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外,围护桩其它部位的水平位移。

4、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和它们的组合型式支护水平位移限值:

二级基坑:

50㎜和0.6%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

5、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场地时,禁止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式支护以及这几种支护类型形成的组合型支护。

6、淤泥含水率平均值≥65%时,为防止基坑底部隆起,围护桩或其他竖向劲性隔土结构必须穿过淤泥层进入相对较好的土层且不低于1m,对于没有相对较好的土层,嵌入深度须大于开挖深度的2倍,且均应满足抗隆起稳定要求。

7、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的存在。

若无法避免基坑周边有行车时,须考虑不小于20kPa的荷载;其余基坑周边,须考虑不小于10kPa的荷载;同时,支护设计还应考虑基坑周边堆放建筑材料、土方等荷载。

8、当场地内遇地下水时,须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并进行计算,计算应包括抗渗透稳定性和坑底突涌稳定性等。

并应对深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当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须预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9、对于地铁等有特殊要求地下工程,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0、经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时,应重新论证;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修改后设计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为保证基坑或边坡设计及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基坑或边坡工程,应采用2套不同软件进行互校。

12、深基坑或建筑边坡设计应根据现场的场地、地形、地质、周边环境和目前我市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施工能力等,对土方开挖、施工提出切合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施工工艺技术和安全措施要求。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设计方案论证专家组应符合第九条规定,其构成应由岩土、结构、施工相关专业共同参与,各不少于1人,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师应参与。

专家组在论证评审前,应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深基坑、边坡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优化意见,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组专项论证意见必须明确设计方案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并提出对设计方案的完善意见和整改措施,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与完善,由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出具正式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专家组论证意见和设计单位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论证评审报告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具有深基坑、边坡工程设计或审查经验的岩土和结构工程审查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充分论证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设计单位有相互隶属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加强现场施工指导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基坑或边坡工程,设计人员应参加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关键部位、关键节点施工隐蔽验收,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该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督促整改。

据介绍,经常光顾“碧芝”的都是些希望得到世界上“独一无二”饰品的年轻人,他们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挑选,然后亲手串连,他们就是偏爱这种DIY的方式,完全自助。

据了解,百分之八十的饰品店都推出“DIY饰品”来吸引顾客,一方面顺应了年轻一代喜欢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心理;另一方面,自制饰品价格相对较低,可以随时更新换代,也满足了年轻人“喜新厌旧”的需要,因而很受欢迎。

1、作者:

蒋志华《市场调查与预测》,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8月§11-2市场调查分析书面报告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承担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七条承接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岩土工程治理乙级以上资质;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安全等级一级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岩土工程治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承担支护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周边工程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对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图审的设计文件要求和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包括支护、土方开挖顺序等。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三十二条发生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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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

cer。

net/artide/2004021313098897。

shtml。

第六章工程监测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委托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

委托监测范围应至少包括基坑、边坡工程监测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内容。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且社会信誉较好和具有深基坑、边坡工程监测经验的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的监测工作。

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宜采用设计、监测一体化模式,即由同一个单位承担设计、监测任务,以确保动态设计和工程安全。

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相互隶属或同属一个上级单位的关系。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监测人员应经我局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监测工作实行项目监测负责人责任制度。

第三十五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监测规范等有关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满足施工专项方案中信息化施工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

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要一起报专家组论证。

必要时监测方案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设备应符合有关要求,并切实负起基坑、边坡和周边建筑物的监测责任,严格按照规范及经论证通过的监测方案作好基坑、边坡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一级边坡和一级基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边坡支护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应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资料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完整,每次监测数据和记录应经项目监测负责人分析确认签字,并在12小时内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监测单位在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派代表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周例会,并在会上通报监测信息。

第三十八条当监测采集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或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预警并加大监测频率,书面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设计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实时加强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大监测频率。

第七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派驻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为土建专业或岩土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针对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监理方案。

监理方案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

内容包括:

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强度经检测达到规定要求,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

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受力情况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基坑或边坡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及监测方案内容有否违反设计要求,检查和督促施工、监测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的实施,核对各项施工数据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现各类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对监测报告已经出现的报警限值,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与建设单位一道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出现的预警进行分析,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重新论证。

遇到紧急状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抢险预案。

第四十六条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

深基坑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深基坑或边坡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

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将深基坑和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加强对深基坑和建筑边坡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以及深基坑或边坡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将深基坑或边坡工程施工及其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规定等情况列入日常质量安全考评必查内容。

(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考评新增加项目及分值附后)

第九章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和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停止一年在我市(含五区二市六县)承接深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任务.

1、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施工专项方案或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发生深基坑、边坡工程坍塌等事故的。

2、监测单位采集的监测数据达到预定的报警限值或发现异常情况,没有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预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监测数据不真实的。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经论证或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要求和专项方案施工且不按时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发生深基坑、边坡工程坍塌等事故的。

4、基坑或建筑边坡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按规定要求签署施工令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未及事项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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