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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功能性食品评价原理和方法

第三章功能性食品评价原理和方法

功能性食品评价既包括对普通食品应做的评价,即卫生学评价和稳定性评价;又包括功能学评价,即功能食品区别于普通食品(含绿色食品)的根本内容,也是各国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核心问题。

功能性食品在进行功能学评价之前,先要进行毒理学评价。

第一节毒理学评价

毒理学评价,是对功能食品进行功能学评价的前提。

功能性食品或其功效成分,首先必须保证食用安全性。

原则上必须完成卫生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中规定的第一、二阶段的毒理学试验,必要时需进行更深入的毒理学试验。

但以普通食品原料和(或)药食两用(我国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资源)原料作为资源的功能性食品,可以不做毒理学试验。

一、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急性毒性试验,包括经口急性(LD50)和联合急性毒性。

第二阶段:

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试验项目包括:

①细菌致突变试验: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其他试验。

②小鼠骨髓微核率:

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③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④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

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⑤传统致畸试验。

⑥短期喂养试验:

30d喂养试验。

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第三阶段:

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

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

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致癌性的,或产量大、使用泛围广的,必须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

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根据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试验。

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且WHO已公布ADI的,同时又有资料表明,我国产品的质量和国外产品的一致,可选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

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的试验。

对于功能性食品的功效成分,凡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且WHO已公布或不需规定ADI值的,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凡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WHO未公布ADI值或资料不完整的,在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后作初步评价,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试验。

对于高纯度的添加剂和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成分,凡属新品种的需先进行第一、二、三价段的试验。

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

对于食品新资源,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阶段试验,以及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试验。

若根据有关文献和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或虽有但含量很少不至于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以及经较多人群长期食用而未发现有危害的天然物、植物,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一步的试验。

二、毒理学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急性毒性试验

测定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二)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三)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四)短期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五)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与繁殖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六)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

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七)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

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判断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三、毒理学评价的结果判定

(一)急性毒性试验

如LD50剂量小于人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

如>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主法进行验证。

(二)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物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上述第二阶段毒理试验①、②和③中所列的遗传毒性试验中选择4项试验,根据以下原则对结果进行判断:

1.三项试验均为阳性

如果其中三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表明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将该受试物应用在食品中,不需进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2.两项试验均为阳性

如果其中两项试验均为阳性,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一般应放弃将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如短期喂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的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3.一项试验为阳性

如果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第二阶段毒性试验④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的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致畸作用,均应放弃将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四项试均为阴性

如果其中4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三)断期喂养试验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喂养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

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四)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根据这3项试验中采取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如果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则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将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最大无作用剂量>100倍而<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五)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如果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很强,应放弃将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最大无作用剂量>50倍而<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用于食品。

四、毒理学评价的影响因素

(一)特殊和敏感群体的可能摄入量和人体资料

除一般群体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群体,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群体。

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身上时,应尽可能收集群体接触受试物后反应的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外事故接触等。

志愿受试者体内的代谢资料,对于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身上,具有重要意义。

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验。

(二)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

本程序所列的各项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系统,虽然仍有待完善,却是目前水平下所得到的最重要资料,也是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

在试验得到阳性结果,而且结果的判定涉及到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时,需要考虑结果的重复性和剂量-反应关系。

(三)结果的推论

由动物毒性试验结果推论到人身上时,鉴于动物、人的种属和个体之间的生物特性差异,一般采用安全系数的方法,以确保对人的安全性。

安全系数通常为100倍,但可根据受试物的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接触的群体范围、食品中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大或减小安全系数。

(四)代谢试验的资料

代谢研究是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不同化学物质、剂量大小、在代谢方面的差别,往往对毒性作用影响很大。

在毒性试验中,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与人具有相同代谢途径和模式的动物种系为进行试验。

研究受试物在实验动物和人体内吸收、分布、排泄和生物转化方面的差别,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比较正确地推论到人身上,具有重要意义。

(五)综合评价

在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在受试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与其可能的有益作用之间进行权衡。

评价的依据不仅是科学试验资料,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因素有关。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结论也不同。

随着情况的不断改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研究工作的不断进展,对已通过评价的化学物质需进行重新评价,作出新的结论。

对于已在食品中应用了相当长时间的物质,对接触群体进行流行病调查,具有重要大意义,但往往难以获得剂量-反应关系方面的可靠资料,对于新的受试物质,则只能依靠动物试验和其他试验研究资料。

然而,即使有了完整和详尽的动物试验资料及一部分人类接触者的流行病学研究资料,由于人类的种族和个体差异,也很难作出能保证个人都安全的评价。

所谓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根据上述材料,进行最终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和考虑实际可能,从确保发挥该受试物的最大效益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最小危害的前提下作出结论。

第二节功能学评价

功能学评价,是对功能性食品的功能进行动物或(和)人体试验加以评价确认。

功能性食品所宣称的生理功效,必须是明确而肯定的,且经得起科学方法的验证,同时具有重现性。

一、功能学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1.提供受试样品的原料组成或(和)尽可能提供受试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受试样品必须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3.提供受试样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4.应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5.如需提高受试样品违禁药物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评价同一批次样品的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二)对试验动物的要求

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试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动物的性别、年龄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实验动物的数量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但一般多选择成年动物。

3.实试验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要求。

(三)受试样品的剂量及时间要求

1.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另设阴性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或空白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倍(大鼠)或10倍(小鼠),且最高剂量不得超过人体推荐摄入量的30倍(特殊情况除外),受试样品的功能实验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范围之内。

2.给受试样品的时间应根据具体实验而定,一般为30d。

当给予受试样品的时间已达30d而实验结果仍为阴性时,则可终止实验。

(四)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

1.受试样品推荐量较大,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掺入饲料的承受量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受试样品的非功效成分的含量。

2.对于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应使用其定型的产品进行功能实验,其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

如受试样品的推荐量较大,超过动物最大灌胃量时,允许将其进行浓缩,但最终的浓缩液体应恢复原乙醇含量,如乙醇含量超过15%,允许将其含量降至15%。

调整受试样品乙醇含量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3.液体受试样品需要浓缩时,应尽量选择不破坏其功效成分的方法。

一般可选择60~70℃减压进行浓缩。

浓缩的倍数依具体试验要求而定。

4.对于以冲泡形式食用的受试样品,可使用该受试样品的水提取物进行功能试验,提取的方式应与产品推荐饮用的方式相同。

如产品无特殊推荐饮用方式,则采用下述方法提取:

常压,温度80~90℃,时间30~60min,水量为受试样品体积的10倍以上,提取2次,将其合并浓缩至所需浓度。

(五)给受试样品方式的要求

必须经口给予受试样品的,首选灌胃。

如无法灌胃的则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中。

(六)合理设置对照组的要求

以载体和功效成分(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

二、功能学评价试验的设计原则和结果判定

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版)规定,保健食品的功能种类如表3-1所示。

本节就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原则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介绍。

表3-1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种类

1.增强免疫力功能。

2.辅助降脂功能。

♦●

3.辅助降糖功能。

♦●

4.抗氧化功能。

♦●

5.辅助改善记忆力功能。

●♦

6.缓解视疲劳功能。

7.促进排铅功能。

♦●

8.清咽功能。

♦●

9.辅助降血压功能。

♦●

10.改善睡眠功能。

11.促进泌乳功能。

♦●

12.缓解体力疲劳。

#♦●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5.减肥功能。

#♦●

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

17.增加骨密度功能。

♦●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

19.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20.祛痤疮功能。

21.祛黄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23.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

25.促进消化功能。

♦●

26.通便功能。

♦●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注:

●动物试验♦人体试食试验#增加兴奋剂检测

(一)试验设计的原则及方法

试验设计的意义在于能用比较经济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准确地控制误差和估计误差的大小,还可使多种试验因素包括在很少的试验之中,达到高效的目的。

通常按对照、重复和随机的原则,采用单因素、多因素、序贯等方法进行试验设计,先进行动物试验,再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利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

动物试验是功能评价的重要工作,常用的实验动物有大鼠、小鼠、豚鼠、金地鼠、狗、家兔、猕猴等。

大多数受试物(功能性食品或功能因子)可以混入饲料中让动物自动摄取,有些受试物(特别是微量的功能成分)可采用注射或灌胃的办法给予。

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本项功能性作用的试验,如:

增强免疫功能性食品的免疫功能试验,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二)结果判定

受试动物或人在使用该项功能性食品后,功能性检测指标与对照组有明显区别,而其他一般性健康指标(非功能性检测指标)没有不利于受试生物健康的变化,证明该功能性食品具有该项功能,而且具有安全食用性。

以增强免疫功能性食品为例,在一组试验中,受试样品对免疫系统某方面的试验具有增强作用,而对其他试验无抑制作用,可以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该方面的免疫调节效应;对任何一项免疫试验具有抑制作用,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免疫抑制效应。

在细胞免疫功能、体液免疫功能、单核-巨噬细胞功能及NK细胞功能检测中,如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功能检测结果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免疫调节作用。

三、功能学评价的影响因素

1、人的可能摄入量。

除考虑一般群体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的和敏感的群体,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群体。

2、人体试食试验的必要性。

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外推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群体服用受试样品后的效应资料。

如果通过体外或体内动物试验,未观察到或不易观察到食品的功能效应,或观察到不同效应,而有关资料提示对人有保健功能作用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

3、功能食品保健功能检测及评价承担机构。

功能食品保健功能的检测及评价应由卫生部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承担。

进行未列入《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的功能食品保健功能学评价时,应由负责试验单位组织专家组(至少5人)予以评价。

四、几种主要功能性食品的评价原则及结果判定

(一)增强免疫力的功能性食品

1.试验项目(动物试验)

(1)脏器/体重比值:

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

(2)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试验,迟发型变态反应。

(3)体液免疫功能测定:

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

(4)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

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

(5)NK细胞活性测定。

2.试验原则

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3.结果判定

在一组试验中,受试样品对免疫系统某方面的试验具有增强作用,而对其他试验无抑制作用,可以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该方面的免疫调节效应;对任何一项免疫试验具有抑制作用,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免疫抑制效应。

在细胞免疫功能、体液免疫功能、单核-巨噬细胞功能及NK细胞功能检测中,如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功能检测结果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免疫调节作用。

(二)减肥功能性食品

1.减肥原则

减除体内多余的脂肪,而不单纯以体重减轻为标准,要观察脂肪减少的程度。

每日营养素的摄人量,应基本保证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需要。

不要过分节食以增加减肥速度,因为急剧减少饮食量所降低的体重除脂肪外,大部分是水分和肌肉,实际上脂肪的消耗速度是缓慢的。

对健康无损害,无不良反应(如厌食、胃肠功能紊乱、体力下降、头晕、腹泻、脱发等)。

2.试验项目

(1)营养性动物肥胖模型法

①体重。

②体内脂肪重量(全身或腹腔内、生殖器及肾周围)。

③脂肪细胞数目及大小测定。

④血脂测定(血清甘油三酯及总胆固醇)。

(2)人体试食试验

①体重。

②体内脂肪百分率测定或皮脂厚度测定。

③血脂测定(血清甘油三酯及总胆固醇)。

3.试验原则

在进行减肥试验时,除以上试验项目必测外,还应进行机体营养状况的检测(如血红蛋白、白蛋白、球蛋白等),运动耐力的测试以及不良反应的观察(如厌食、胃肠功能紊乱、腹泻等)。

人体试食试验为必做项目。

动物试验与人体试验相结合,综合进行评价。

并需增加兴奋剂检测。

4.结果判定

在动物试验4个指标中,有2个以上指标阳性(含2个,且其中1个指标应是体内脂肪重量),并且无不良影响,即可初步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减肥作用。

在人体试验中,体内脂肪量显著减少,且对机体健康无损害,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减肥作用。

(三)辅助降脂的功能性食品

1.试验项目

(1)大鼠脂代谢紊乱模型

①血清胆固醇(TC)含量测定。

②血清甘油三酯(TG)含量测定。

③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含量测定。

④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含量测定。

⑤动脉硬化指数TC-HDL-C/HDL-C,LDL-C/HDL-C测定。

⑥卵磷脂胆固醇酰基转移酶(LCAT)活性测定。

(2)人体试食试验

①血清胆固醇(TC)含量测定。

②血清甘油三酯(TG)含量测定。

③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含量测定。

④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含量测定。

⑤动脉硬化指数TC-HDL-C/HDL-C,LDL-C/HDL-C测定。

⑥卵磷脂胆固醇酰基转移酶(LCAT)活性测定。

2.试验原则

动物试验与人体试食试验相结合综合进行评价。

人体试食试验应加测一般性健康指标,如血常规、肝功能和肾功能等。

3.结果判定

大鼠脂代谢紊乱模型法:

结果为阳性时,可初步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调节血脂作用。

人体试食试验法:

结果为阳性时,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对高脂血症人具有调节血脂作用。

血清胆固醇(TC)含量和血清甘油三酯(TG)含量中任意一项并且有两个剂量以上同时阳性,只能判定对该指标阳性。

(四)辅助降糖的功能性食品

1.试验项目

(1)动物试验

①高血糖模型动物的空腹血糖值,糖耐量试验。

②选用正常动物进行降糖试验,以排除受试样品对胰岛素分泌的刺激作用。

(2)人体试食试验

①糖耐量试验。

②空腹血糖值。

③胰岛素测定。

④尿糖测定。

2.试验原则

常用四氧嘧啶(40~80mg/kg,ip)制造高血糖模型动物,进行动物试验。

人体试食试验为必做项目,并原则上应在动物试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如动物试验无效,而大量有关资料显示对人有效,则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人体试验。

最终结果判定,以人体试验为准。

人体试食试验应加测一般健康指标,如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和症状改善情况。

人体试食试验选用Ⅱ型糖尿病患者,试验期间常规治疗不停药,但其分布应与对照组大致相同。

3.结果判定

动物试验中两项指标(空腹血糖值和糖耐量试验)有一项指标阳性,人体试食试验的糖耐量试验和空腹血糖值两项指标中一项阳性,且胰岛素不升高,即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调节血糖作用。

人体空腹血糖下降2mmol/L或30%为显效,下降1mmol/L或10%以上为有效。

动物与人体试验结果不一致时,以人体试验结果为准。

(五)延缓衰老的功能性食品

1.试验项目

(1)动物试验

①生存试验:

小鼠生存试验,大鼠生存试验,果蝇生存试验。

②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

血或组织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组织中脂褐质含量测定。

③抗氧化酶活力测定:

血或组织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血或组织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H-PX)活力测定。

(2)人体试食试验

①血中过氧化脂质降解产物丙二醛(MDA)含量测定。

②血中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力测定。

③血中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GSH-PX)活力测定。

2.试验原则

衰老机制比较复杂,迄今尚无一种公认的衰老机制学说,因而无单一、简便、实用的衰老指标可供应用,应采用尽可能多的试验方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性。

动物试验,除上述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抗氧化酶活力测定三个方面各选一项必做外,还可选择一些指标,如脑、肝组织单胺氧化酶(MAO-B)活力测定等加以辅助。

生存试验是最直观、最可靠的试验方法,果蝇具有生存期短、繁殖快、饲养简便等优点,通常多选果蝇作生存试验,但果蝇种系分类地位与人类较远,故必须辅助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及抗氧化酶活力测定,才能判断是否具有延缓衰老作用。

生化指标测定应选用老龄鼠,除设老龄对照外,最好同时增设少龄对照组,以比较受试样品抗氧化的程度。

必要时,可将动物试验与人体试食试验相结合综合评价。

3.结果判定

若大鼠或小鼠生存试验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较强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果蝇生存试验、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三项指标均为阳性,即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延缓衰老的作用。

若过氧化脂质和抗氧化酶两项指标均为阳性,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抗氧化作用,并提示可能具有延缓衰老作用。

(六)缓解体力疲劳的功能性食品

1.试验项目(动物试验)

(1)负重游泳试验。

(2)爬杆试验。

(3)血乳酸。

(4)血清尿素氮。

(5)肝/肌糖原测定。

2.试验原则

运动试验与生化指标检测相结合在进行游泳或爬杆试验前,动物应进行初筛。

生化试验在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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