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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安全教育》word版

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

一、现场安全常识

建筑行业是通常所说的”三大高危行业”即建筑、矿山、化学危险品之一,而现在由于对矿山关、停、转治理后北京市建筑业事故排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位。

主要由于目前建筑行业素质偏低,人员流动性较大,而相应的措施和管理手段有限,所以做为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建筑行业的伤亡事故的特点是“五大伤害“占多数,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和坍塌事故。

所以做为监理行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一定要注意:

1、在现场,为防止碰伤或坠落物体砸伤头部,因此必须戴合格的,无损坏的安全帽,并要系好下颌带。

2、严禁穿拖鞋或光脚进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禁止烟火位置吸烟;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带电设备、电闸、开关和阀门等。

3、建筑业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坚持正确使用佩带,可避免发生现场人员的伤亡事故,因此称为“三宝”。

安全帽:

强调佩戴安全帽必须系紧下颌带;安全网:

分为水平网(大眼网)和立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垂直于水平面安装用于防止人员坠落及坠物伤害的网。

一般由网体、开眼环扣、边绳和附加系绳组成)。

安全带:

强调要正确佩带——高挂低用。

4、建筑业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重点是不要违章指挥—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擅自更改者;指令未经培训、无特殊工种证件的工人上岗作业的;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上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均为违章指挥。

5、“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四口”:

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

7、“五临边”:

通往尚未安装栏板的阳台边、无女儿墙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的周边、斜马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都属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部位。

8、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二、相关法规、文件学习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责任部分: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其实这一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于应当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本没有发现;二是工程监理单位虽然发现了事故隐患,但是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不能以自己根本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为由,逃避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刑法》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肇事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北京市要求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4、北京市结合地方情况,编制了《200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点》其中:

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点

(一)需重点监督与管理的工程项目

    奥运场馆建设项目;奥运配套工程项目;地铁工程项目;超高层工程项目(超高100米的)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需重点管理的施工部位

以下部位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地下暗挖施工;深度超过1.5米的沟槽土方施工;人工挖扩孔桩施工;脚手架、卸料平台水平安全网搭设与拆除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电动吊篮的安装、提升、拆除施工,起重、吊装施工。

以下部位施工方案须组织专家论证:

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坑深度大于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工程施工;地下暗挖工程穿过即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河道的工程施工;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施工;跨度超过18米的钢结构吊装及钢结构施工用承重脚手架施工;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

(三)企业的重点管理工作

2、监理企业

(1)审核、查验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人员执证上岗情况;

(2)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检查施工单位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和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企业安全自查的工作情况及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相关内容

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5.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工程师参加移交。

移交结果应形成记录,即《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移交记录应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

如资料不全或对上述资料有疑义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探察,探察结果应有书面报告。

探察结果与既有资料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内容应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资料,编制相应的专项保护措施,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报项目监理部。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专项保护措施,并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实施完成后,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地上、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验收记录表》(表AQ-C1-21)。

5.1.2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一般来说,总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招投标阶段已经由建设单位和评标机构进行了审查,项目监理部只需要求总包单位将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项目监理部备案即可。

对于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应要求总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业绩证明材料等附件,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在审批前,如有必要,应对分包单位进行考察,考察时应查看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原件。

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发现证书不真实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部不得同意其进场施工。

项目监理部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时,应注意其有效期。

建设部(建质[2005]148号)文件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施工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部负责核发;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北京市建委(京建施[2005]844号)文件第一条审核查验职责中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并落实各自的责任。

项目监理部应检查总包单位是否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留存项目监理部。

5.1.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依据中应一一列明现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名称和编号,不应笼统的写为“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更不能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冲突。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列出本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AQ-C1-5)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编制计划应明确编制完成时间、编制人、审批人。

编制计划还应明确哪些专项方案是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表AQ-C1-4)。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其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其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前,应对项目(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制定控制措施报项目监理部确认,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见《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表AQ-C1-3和《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表AQ-C1-2)。

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施工单位应针对人员伤亡、坍塌、倾覆、火灾、地下管线破坏、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等紧急情况,分别编制相应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应急预案是否编制齐全,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

项目监理部应留存各项应急预案。

4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列出冬期、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并应

单独详细编制,方案应根据本季节的具体施工内容有针对性地编写,并应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以上要求审核冬期、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包括其施工安全措施。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施工总平面布置中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加工场、周转材料存放区、起重机械的

安放位置等,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临时用电、消防用水、消防通道等应符合消防方面的有关规定。

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时,应组织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

5.1.4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如果没有进行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监理单位应拒绝接受该方案。

项目监理部还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职称证书等资料复印件留存。

4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施工单位没有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完善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再重新进行报批。

5.1.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管理)体系

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要求如下:

1)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部中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属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不能附属在其他部门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安全管理的否决权)。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除包括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外,还必须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框图,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与框图所列人员一致。

安全管理的目标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目标必须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

如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与现行法规相冲突时,应以法规要求为准。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以上制度并予以审核,当发现这些制度不健全或不符合现行法规要求时,应以《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完善或修改。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岗位)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对各类建筑施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照建设规模或造价作了相应规定,对劳务分包作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照作业总人数作了规定,并要求按其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危险情况进行适当增配。

具体要求如下: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配备标准上增配。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0.5%。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以上规定检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并对其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项目监理部应留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

5.1.6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花名册中的所有人员是否都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未经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的人员,项目监理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其进场作业。

 

5.2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5.2.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召集并主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为各方互相介绍现场机构设置情况及其人员职责分工,确立管理目标、管理思路,落实施工准备情况,确定沟通协调方式而召开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现场总体管理的一部分,不是专为安全管理而召开的,但应包含安全管理这一重要内容。

既然安全监理工作已经纳入了工程监理的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也都负有安全管理的职责,那么各方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都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也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5.3安全监理交底

安全监理交底是监理交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与其他监理工作交底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安全监理交底的要求如下:

5.3.1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安全监理的全面负责人,应当主持安全监理交底。

5.3.2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5.3.3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监理交底的中心内容是监理单位阐明监理规划中对施工单位的要求,而安全监理交底的中心内容是监理单位阐明安全监理方案中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安全监理交底是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基础性工作,其实质是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以及需要施工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可以说,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是否能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安全监理交底工作是否成功,总监理工程师要十分重视安全监理交底。

为保证安全监理交底的质量,提高安全监理交底的效率,安全监理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做书面准备。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应具体阐明适用的主要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名称,而不应笼统地要求按照现行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

2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特别应阐明监理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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