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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和规章制度区别

章程和规章制度区别

【篇一: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

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

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

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

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六)“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

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2.鞭策性和激励性。

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3.规范性和程序性。

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

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

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七)“制度”的写法

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2.正文:

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

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

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

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

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

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

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

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

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

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

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3.制发单位和日期:

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八)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

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

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

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

编、章、节、条、款、目、项。

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

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二、办法

(一)什么是“办法”

办法是汉语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

(二)“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三)办法的分类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四)办法的写法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

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

【篇二:

制度与规定的区别】

制度与规定的区别

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

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

2、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3、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

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不知目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除了这份与罚款相关的规定外还有没有其它的规定。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网络、消防管理网络、职业卫生管理网络、整个合起来应该叫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定义理解,叫规定更合适。

【篇三: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教进程的不断推进,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日渐引起教育界的关注,学校章程是学校的立校之本,而管理制度又是学校贯彻章程的重要保证。

第一节学校章程的制定

一、学校章程的地位与作用

1.学校章程的内涵

章程是法规的一种名称,是一个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务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文件。

内容一般包括本组织的性质、纲领、任务、组织原则和机构、成员的权力义务等。

学校章程顾名思就是规定学校内部事务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文件。

它是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也就是说学校章程是学校基本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中统领全局的文件。

它是就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如校长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等,做出规范。

学校章程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抵御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避免学校自身工作的随意性,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从而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

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般情况下,学校章程应包括学校名称,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它必要事项。

2.学校章程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中明确将学校章程规定为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实行‘一校一章’。

《教育法》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凡未制定章程的,应当逐步制定和完善学校的章程,报主管部门核准。

”另外由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中亦再次指出“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制定学校章程,依据章程规范学校管理,是教育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学校章程在学校中的地位及对学校工作的影响,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我国教育中的地位及其对我国教育工作的影响,学校章程可以说是学校的一部“小宪法”。

我校是一所具有四十多年历史的老学校,原来没有学校章程,根据《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章程》,并以此为依据对原《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管理制度》进行了修定。

二000年十月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撤销并与上海市杨浦区杨浦小学合并,于是我们又在两所学校章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上海市杨浦区杨浦小学章程》,并制定了与此章程相配套的《上海市杨浦区杨浦小学管理制度》,对学校进行全面地管理。

3.学校章程的意义

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如果学校无章程可依,工作中就会出现较大的随意性,这极不利于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自我发展。

为此,学校应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或完善本校章程,真正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和规范自主进行内部管理。

这样才能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抵御外界的非法干预,避免自身工作的杂乱无章,所以无论是从管理角度、改革角度,还是从教育角度、社会角度看,加强学校章程制定、建设,形成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对学校搞好以育人为中心的各项管理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学校章程不仅是校长教育思想、工作作风、领导艺术的具体反映,也是衡量学校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更是贯彻《教育法》更好地实现教育改革的强有力的保证。

通过章程的制定,可以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办学行为,从而大力推动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

我们相信,只有依靠学校章程,才能把学校里的人、财、物、时空、信息等管理因素,根据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实现最优组合,形成科学运行机制,发挥整体效益,从而提高学校工作效率。

4.学校章程的作用

从宏观上来说:

学校章程是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学校的需要和基本依据。

它体现着社会的道德观念、是非标准和行为规范。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这样《教育法》就确立了章程的法律地位,而且学校是否按照章程办学,就成为了我国政府及社会监督、管理学校的基本依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即由对学校的直接管理为主变为间接管理为主,由具体管理为主变为宏观管理为主),如果学校没有章程,政府及社会对学校的监督、管理将会有随意性和盲目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落实。

从微观上来看:

学校章程是学校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的保证;是统一思想、建立良好校纪、校风的依据;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需要;是学校持续发展的支点。

例如: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在俄罗斯法令和教育机构章程范围内自行实施教育过程”,“自教育机构注册之日起,教育机构的法人就有权从事章程规定的为准备教学工作而进行的财务活动”。

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学校章程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请示主管部门或举办者。

值得一提的是,学校也不得借口自己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而拒绝、阻挠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也不能超越权限非法干涉学校的内部事务。

同时学校章程亦推进现代教育的发展。

现代教育除了指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指教育工作的法制化。

制定学校章程,依据章程规范学校管理,是教育工作法制化的要求,也是当今国际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

如: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有44处之多提及教育机构的章程,其第33条明确规定,创办人创办教育机构,应提交“教育机构的章程”等文件;又如:

《日本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规定,关于设置学校的许可申请或申报,许可申请书或申报书必须分别附加记载“校章”等事项的文件。

另外《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法》(1968年11月12日第68-978号法律)第11条规定,“公立科学文化性机构及其所属教学与科研单位”,依据本法及其实施法令的规定,确定各自的章程。

”“章程方面的决定,须由理事会成员2/3多数通过。

二、学校章程与学校一般管理制度的关系

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学校章程与学校管理制度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1.联系

学校章程与学校一般管理制度,都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以及在其办学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学校管理规范。

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一般管理制度的基础。

简单地讲,就是“母”与“子”的关系。

学校章程是“母”,学校一般管理制度是“子”。

二者紧密联系又相互补充。

围绕学校章程的实施,制定一些配套的管理制度,使学校章程真正落实到实处。

学校的一般管理制度体现着学校章程的精神,因为学校一般管理制度是根据学校章程来制定的,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完善可以指导、推进学校一般管理制度的发展。

而学校一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样可以促进学校章程的发展和完善。

2.区别

学校章程主要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因而它是学校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是学校的小“宪法”,在学校内部管理体系中处于“母法”层次。

学校的一切管理制度都应以学校章程为出发点,遵循学校章程中的原则,切实确保学校章程在管理中的实施。

和学校章程相比,学校一般管理制度仅对学校的局部问题或局部问题的某一方面作出规范,如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校园管理制度等。

相对而言,学校一般管理制度为“下位法”,它们的效力低于学校章程,其规定的内容不能与学校章程相抵触。

另外,学校章程经学校制定后,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而学校一般管理制度则无此程序,由学校在不违背教育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可生效。

三、制定学校章程的基本要求

1.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

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要有法律依据,当前制定小学学校章程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管理规程》等章程,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及规章等。

在制定学校章程时绝不能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

另外一个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是指从学校客观实际出发的客观依据,它包括学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由于各学校实际情况不同,制定出的学校章程也就不可能一样。

如学校章程中有关学校领导体制的内容、内部管理体制的内容、学校发展目标等,都会因各学校实行的体制、机制、办学目标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

我校是一所区的中心校,我们在制定学校办学整体目标时起点就比较高,我们提出的目标是“努力把学校办成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优秀的教师群体、先进的教学设施、优美的校园环境、规范的学校管理、一流的办学质量的学校”。

2.制定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

既然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小宪法”,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在制定学校章程时决不能草率,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我们学校在制定章程时觉得学校章程的制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不能与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法律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作为学校章程就不能另行规定本校的收费标准。

同时学校章程不能越权,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不能超越本校的职权范围,把本来应由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制定在章程中。

如学校章程不能自己改变学校的性质;不能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非学校人员等提出义务或禁止性要求。

另外制定学校章程要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的“小宪法”必须对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原则的规定,而对于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许多具体问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这些局部性问题,须通过制定其他管理制度来加以规范,从而形成完备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

同时,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也要求其必须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便政府监督调控和学校自主管理的正常运行,不具有操作性的学校章程其实是一纸空文。

其次制定学校章程必须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能脱离本校现实的办学条件和特点、生搬硬套别的学校的经验。

当然不容否认,同一类学校由于具有诸多共同特性,决定了其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我们在学校章程中既有许多与同类学校共性的地方,也以学校实际出发通过总结四十多年的办学经验制定了我们学校自己的校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教风“精、实、新、活”、学风“诚、勤、博、创”。

3.制定学校章程的程序

在我国,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一般为先由学校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完成学校章程草案。

然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起草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章程草案提交学校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议)审议。

审议后,再将学校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将学校的章程报送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也就宣告结束。

此时的章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确立的地位。

外界形式的变化以及学校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对学校章程都将不断提出修改要求,因此我们在学校章程的附则中规定了修改程序,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二节学校章程的内容与实施

一、学校章程的内容

关于学校章程的内容,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

但如前所述,学校章程由于其在学校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一般应该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宗旨、主要任务、教育教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章程的修

改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等内容。

我们在制定学校章程时把章程分为八章:

总则,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总务管理,学校、社会、家庭和附则。

1.总则

总则一般应对学校的基本情况作一个简单地阐述,包括如下内容:

学校的名称、学校的性质、学校隶属关系、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整体目标、学校的教育培养目称、学校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以及学校的管理体制等。

2.行政管理

作为第二章行政管理应包括如下内容:

学校法人、学校校长的任免、学校校长的权力和职责、党支部的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学校干部的任免、学校的管理机制、学校内部分配制度、学校会议制度等。

3.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应包括如下内容:

作为教育教学职能部门教导处的职能、学校教学目标、学校班主任工作职责、学校科研室工作职责、学校教研活动制度、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学校作息制度、学校考试制度、学校“德、智、体、美、劳?

?

”教育等。

4.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应包括如下内容:

教职工任职资格、教职工队伍管理、教职工的权力与义务、继续教育、见习教师制、教师考核与奖惩、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学校临时工的聘请等。

5.学生管理

第五章学生管理应包括如下内容:

学生学籍管理、教学形式、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奖惩条例、帮教帮困条例、毕业证书的发放等。

6.总务管理

第六章总务管理应包括如下内容: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经费的使用、学校校产管理、学校校园建设、捐资助学、校办企业等。

7.学校、社会、家庭

第七章学校、社会、家庭应包括如下内容:

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家长委员会等。

8.附则

第八章附则应包括如下内容:

本章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章程的实施等。

由于国家对学校章程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学校章程的框架、章节的划分标准、章节的标题等都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益,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政府及社会的监督管理。

二、学校章程的实施

1.学习领会,统一思想

由于学校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学校章程一经制定,就要组织实施。

在实施前应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了解章程的意义、目的,了解章程的内容、要求,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学校章程的制定是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是教育法制化进程的要求,是对学校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使政府及社会对学校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使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真正体现。

更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在广大教职工充分领会学校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把章程的要求化解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去,以保证章程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另外在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学习章程外,还要组织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认真地学习,使他们也对章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通过他们向其他家长进行宣传,使大家对学校的章程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保证家长在学校日常工作中根据章程要求监督学校工作。

2.制定规章,组织落实

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从形式上保证了学校章程的落实,但是否真正落到实处,还应该建立起一套监督检查的机制,经带性地对学校章程的落实情况加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违反学校章程的行为,无论是上级政府部门、学校领导还是一般教师都要及时加以阻止。

对违反学校章程的有关制度要及时加以修订,以此真正保证学校章程在学校管理中“小宪法”的地位。

第三节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

一、学校管理制度的作用

无论从学校管理角度、改革的角度,还是教育角度、社会角度,加强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于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目的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

1.导向作用

科学的管理制度对学校师生员工的行为起着导向作用。

制度的权威性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我们的管理制度有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学校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还有对工作的考核评估条例,通过这些管理制度,学校可以使全体师生员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

它要求每个人都要按“规矩”做事,受“规矩”制约。

各项管理制度还从保证质量出发,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该达到的目标要求和岗位职责,以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和领导工作作风,并使之不断地良性循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出整体效益。

2.沟通、协调作用

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校内的人际关系起着沟通、协调作用。

制度是集体意志的体现,也是集体行为的准则。

它明确具体地规定处理师生之间、干群之间、群众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等各种复杂人际关系的守则和要求,它对加强纪律,增进团结,发展友谊等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并最终影响整个学校的教育职能和管理效能的发挥。

3.激励作用

科学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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