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社局权力运行责任清单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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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社局权力运行责任清单示例
县区人社局权力运行责任清单示例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Z许可
××1000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Z许可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Z许可或者不予行Z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Z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
3.在实施行Z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Z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Z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Z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行Z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
行Z许可
××10002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审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报送材料,依法受理。
如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申办学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专家评估。
3.决定责任:
作出行Z许可或不予行Z许可的,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民办教育法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Z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
3.在实施行Z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Z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Z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Z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行Z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3.
行Z许可
××10003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报送材料,依法受理。
如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专家评估。
3.决定责任:
作出行Z许可或不予行Z许可的,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民办教育法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Z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
3.在实施行Z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
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Z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Z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Z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违法实施行Z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Z处罚
××20001
拒绝或者拖延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所需财务报表、职工工资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与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Z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
作出行Z处罚决定前,制作《行Z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Z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Z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Z复议或提起行Z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Z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Z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4.不按照行Z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Z处罚程序的;
6.在行Z处罚过程中fa生fu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Z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5.
行Z处罚
××20002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处罚
1.调查责任:
人社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
根据调查材料,对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
作出行Z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
制作处罚文件,载明处罚依据、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Z处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Z处罚决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4.不按照行Z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Z处罚程序的;
6.在行Z处罚过程中fa生fu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Z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6.
行Z处罚
××20003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出资人学校出资人违反章程擅自取得回报、违规取得回报、从其他经费取得回报、违规计算办学结余或确定取得回报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调查责任:
人社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
根据调查材料,对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
作出行Z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
制作处罚文件,载明处罚依据、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Z处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Z处罚决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4.不按照行Z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Z处罚程序的;
6.在行Z处罚过程中fa生fu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Z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
行Z处罚
××20004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1.调查责任:
人社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
根据调查材料,对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
作出行Z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
制作处罚文件,载明处罚依据、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Z处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Z处罚决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4.不按照行Z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Z处罚程序的;
6.在行Z处罚过程中fa生fu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Z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8.
行Z处罚
××20005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等的处罚
1.调查责任:
人社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
根据调查材料,对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
作出行Z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责任:
制作处罚文件,载明处罚依据、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Z处罚文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Z处罚决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4.不按照行Z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Z处罚程序的;
6.在行Z处罚过程中fa生fu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Z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9.
行Z处罚
××20006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Z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
作出行Z处罚决定前,制作《行Z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Z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Z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Z复议或提起行Z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Z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Z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4.不按照行Z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显示公正的;
5.未依法听证或违反法定的行Z处罚程序的;
6.在行Z处罚过程中fa生fu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Z赔偿责任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Z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Z执法资格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