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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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9]1号)、《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405号)和《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等休学一年以内的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校在校大学生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暂不再组织集体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来自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来自本校的在职研究生执行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校医院牵头,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校医院(医保办)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普通门诊管理、医疗待遇核定等工作。
(二)各学院负责:
1.向本学院大学生做好相关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负责为本学院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和缴费等工作。
3.负责大学生假期、实习期间因病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校医院。
4.建立本学院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信息档案、办理参保大学生的各项信息变更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大学生医疗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四)校医院负责大学生的校内医疗,医疗管理及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五)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配合校医院(医保办)、财务处等部门做好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参保大学生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省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
第三章参保、缴费
第六条在校大学生以所在学院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在校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9月12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35元);财务处代收后,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学院应及时到校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第四章参保大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参保大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二)享有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参保大学生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遵守学校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保障待遇
第十条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校学生医保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千元。
第十一条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校医院(医保办)、财务处应及时将大学生参保信息传送给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及时将参保大学生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大学生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大学生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在学院到校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办)以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0日前拨付我校使用。
第十四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大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具体目录范围可登陆合肥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
第十五条大学生因病在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和市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大学生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二)参保大学生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5%,基金承担75%。
(三)参保大学生在一级定点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六条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七条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基金起付标准),由个人和校学生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校学生医保基金承担70%。
(二)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同意在学校指定的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检查费、治疗费(不含药费),个人承担40%,校学生医保基金承担60%。
(三)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突发疾病在合肥市或异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承担40%,校学生医保基金承担60%。
第十九条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二)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健康(心理)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三)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
腋臭、包皮过长、汗斑、医学美容等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章住院、门诊特殊病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大学生不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学生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合肥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并经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
,经合肥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患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详见附件二),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下载,网址:
,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照片交至校医院(医保办)(咨询电话:
2903425),由医保办负责到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
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
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经治医院,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选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如需更换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应在每年的9月份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医保办,由医保办负责统一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
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异地急诊住院联系电话:
0551--3536111)。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市医保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一个月内,将转院申请、异地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交至医保办,医保办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七章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七条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在非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门诊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医院为学校指定的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首诊医院(急诊除外)。
学校指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十家: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四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传染病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合肥市口腔医院。
第二十九条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凭本人病历在校医院挂号、就诊、取药,个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30%,不再组织报销。
第三十条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须经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校医院院长(医防科)签字同意(急诊除外),方可转市内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
急诊当日或次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
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校外定点医院大型检查(CT、磁共振、中风预测、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等)或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以及特殊治疗项目,在检查及治疗前须出具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医生意见,经校医院院长(医防科)签字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学校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对于校医院能够开展的检查和诊疗项目,应回校医院诊治。
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用药一律凭医嘱回校医院取药。
第三十二条因疑难疾病确需转外省市门诊诊疗者,须经省、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提出书面转诊,并经校医院院长批准,方可转往指定的一所异地省级以上公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诊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大学生法定不在校期间(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发生疾病,可就近在家庭居住地或实习地县及县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就诊,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否则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参保大学生发生在校医院之外的并经校医院同意的普通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凭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报告、药品调配清单、发票单据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到医保办指定地点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及流程:
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校医院(医保办)、财务处于每年6月、12月办理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章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校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八条校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校医院要建立、完善大学生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参照执行安徽省、合肥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疾病诊疗规范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校医院仍执行原有的物价相关规定,并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一条校医院要严格执行用药原则。
门诊每张处方不超过四种药,一般不超过3-5天用量,慢性病7-10天用量,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2-4周用量,用药情况应在病历上详实记录。
禁止搭车看病、搭车开药、以物充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实事求是地为大学生书写病历、处方等诊疗资料;应为大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热情的医疗服务,实行科学化管理,确保会诊、转诊、抢救等诊疗活动的及时性和规范化。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参保大学生、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校医院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中,若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新规定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