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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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X合〔201X〕(工)XXX

五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五邑大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采购编号:

)经评审,确定由乙方承包。

为明确项目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合同组成

第1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承诺;

3.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的修改、澄清和补充说明;

5.采购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2条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确认表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条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部分 工程概况

第4条工程概况详见采购文件,同时还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范围:

按图纸、报价清单及甲方要求。

2.工期:

天,自20年月日开始计算或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计算。

3.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执行。

4.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

5.承包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

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承包。

(2)总价风险承包,即合同明确承包价款不再调整。

如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不符,则以施工图为准,除非甲方提出书面变更,否则,结算时按合同价款结算。

第三部分甲方责任

开工前2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第5条甲方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现场,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现场中所滞留的物品采取保护措施。

第7条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8条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甲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9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施工,为乙方的施工提供必需的保障和便利。

第10条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未能按时供应到现场,则工期顺延。

第11条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如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第四部分乙方责任

第12条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第13条乙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14条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15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并保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16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时须提供供货证明,且须经甲方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17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第18条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等,如造成损失,应按市场价值赔偿。

第19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复原的所有费用,若无法复原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0条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21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排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第22条乙方须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货物,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由乙方负责更换或按照正品市场价值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23条乙方必须提供各种材料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

第24条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恢复施工现场原貌。

第25条乙方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

第26条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管,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维修所需费用;如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27条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部分工期约定

第28条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期采取的措施费用。

第29条因甲方责任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第30条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第31条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部分 安全施工

第32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消防条例及甲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有关部门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或甲方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且避免甲方受到任何追索。

乙方对施工现场负有管理责任,对于施工现场或乙方施工期间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且避免甲方受到任何追索。

第33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及相关的费用。

第34条由于校园管道(线)较多且分布复杂,乙方在施工时必须认真小心,避免破坏原有管道(线)。

乙方对施工现场管道情况有疑问时,可提前3小时要求甲方派人到现场进行指导施工,如果甲方不派人或不及时派人到施工现场,导致乙方无法施工所造成的误工由甲方承担误工费,工期顺延。

如果因为乙方施工不慎破坏原有管道(线),乙方必须立即给予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部分 工程变更

第35条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已定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37条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或施工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38条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变更实施前必须完成《工程变更确认表》的签批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39条若甲方要增减工程量,增减项目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单价按本工程采购文件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八部分 项目验收

第40条本工程以本合同中约定的要求及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号:

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号:

为GB50300-2013)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若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有新的、更高标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则以新的或更高标准的规定为准。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第41条施工出现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42条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隐蔽或中间验收,应在验收前5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43条如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隐蔽工程,甲方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已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未进行验收,或甲方已进行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若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有质量问题,其验收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第44条项目完成后,应达到合同中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目标和要求。

第45条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46条本工程采取质量与结算同时进行的方法验收,双方同意按以下两个步骤完成:

1.由甲方工程的使用部门、职能部门和乙方共同完成初步验收。

2.在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后,由甲方项目承办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复检,验收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甲方的工程使用部门代表、职能部门代表、审计部门代表、招投标管理中心代表、专家及乙方代表。

第47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和准备好相关材料(结算汇总表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的格式填写),并将验收报告和材料报送到甲方驻工地代表处,乙方的验收申请视为完成。

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48条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第49条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甲方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

第50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的,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部分 付款方式

第51条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第一期: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乙方开具结算款全额发票后,甲方办理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款95%的支付手续,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2.第二期:

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保修义务)经复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乙方收款账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十部分 质量保修

第52条本工程保修期自验收合格和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期根据不同子项目约定如下:

防水工程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其他工程一年。

若国家、广东省或江门有更长期限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53条保修责任范围:

凡属于乙方施工、安装、调试及乙方负责购买的设备、器材的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

保修响应时间:

48小时内到场维修。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54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甲方没有按照合同付款要求及时付款给乙方,每拖延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给乙方利息。

第55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没有达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到的目标和要求;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56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57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8条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59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

第60条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10万元(不含)以内工程)、3000元(10万元-50万元(不含)以内工程)违约金。

甲方要求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作为奖励。

第十二部分 合同解除

第61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62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若有),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本合同生效后,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造成一人重伤及以上人身损害或价值人民币万元及以上财产损失的);

3.乙方竣工的工程经两次及以上验收仍不合格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步骤、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等)的;

5.因乙方与其他方纠纷导致甲方被追索的;

6.乙方利用本合同实施损害甲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64条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65条联系方式

1.甲乙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应当是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为有效送达。

任何一方更改地址、传真电话须提前七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

2.甲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传真:

联系地址:

第十三部分 附件

第66条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

1.报价清单及甲方要求。

第十四部分 其他

第67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68条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69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在对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理解时,应当以履行合同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解释。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70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五邑大学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签字)(签字)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迎宾大道中99号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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