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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报告

第三方支付行业分析报告

一、第三方支付简介

1.基本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第三方机构与各个主要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

这样第三方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

2.行业分类

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3.行业特点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第二,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

SSL是现在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

SET协议是目前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

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

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并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可能的抵赖以及为在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达到SET同样的效果。

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第四,能够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及时的退款和止支付服务。

4.第三方支付系统构成与运营模式

图1.1第三方支付系统组成图

第三方运营模式有以下三种类型:

(1)独立的第三方网关模式

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由第三方投资机构为网上的签约商户提供围绕订单和支付等多种增值服务的共享平台。

(2)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

有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来的支付网关,这里的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指独立经营而提供特定产品的商务网站。

支付网站最初是为了满足自身实时支付而研发搭建的,逐步扩展到提供专业化的支付产品服务。

(3)有电子交易平台却具备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

由电子交易平台独立或者合作开发,同各大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凭借其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承担买卖双方中间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中介担保支付平台吸引商家开展经营。

5.盈利模式

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成熟的盈利模式是手续费率差,即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商家的手续费和其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差。

并以此为基础扩展增值服务收入。

手续费率差是指当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向商户支付100元,那么第三方支付收取商户1%手续费即1元钱,但第三方支付公司向银行只需支付0.5%的手续费及0.5元钱,同时形成0.5%的手续费差即0.5元钱。

6.第三方支付模式优缺点

(1)优点

第一,比较安全。

信用卡信息或帐户信息仅需要告知支付中介,而无需告诉每一个收款人,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

第二,支付成本较低。

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支付成本较低;

第三,使用方便。

对支付者而言,他所面对的是友好的界面,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

第四,支付担保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付款人的利益。

(2)缺点

第一,这是一种虚拟支付层的支付模式,需要其它的“实际支付方式”完成实际支付层的操作;

第二,付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将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带给付款人相关风险;

第三,第三方结算支付中介的法律地位缺乏规定,一旦该终结破产,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子货币”可能成了破产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第四,由于有大量资金寄存在支付平台账户内,而第三方平台非金融机构,所以有资金寄存的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现状

1.第三方支付市场进步势头强劲,支付性能向多领域衍生

统计显示,2008年,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达到2743亿元,相比2007年的976亿元同比增长了181%;2009年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经达到6000亿元;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4500亿元,同比增长71.1%,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10年全年将突破1万亿元。

预计到2012年全国交易规模将超2万亿元,2015年将超过10万亿元。

据艾瑞咨询的调研报告,仅以2008年的数据来看,在使用网上银行完成支付缴费的用户中,有54.8%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入的,超过了直接登录网银进行在线支付的用户。

尽管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但现在的国内支付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未来电子支付的应用空间潜力巨大。

图2.12006Q3-2008Q3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性能已经大大延伸,除为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之外,还包括了如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机票航空领域、房产交易领域、虚拟彩票和基金购买、数字娱乐、教育以及境外收单等领域。

表2.1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情况

统计指标

统计结果

与商户合作情况

56%愿意以银行直连

38%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

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周期

25%小于等于三天

38.7%一周左右

36.3%两周或两周以上

收费标准

56%协议商定

27%按结算金额的1%

11%按结算金额的2%

商户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原因

64.5%安全因素

39.4%是否快捷和方便

2.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企业数量庞大

当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有320家以上(央行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央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旗下产品)、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产品)、财付通(腾讯公司旗下产品)、盛付通(盛大旗下)、易宝支付(Yeepay)、快钱(99bill)、百付宝(XX旗下产品)、物流宝(网达网旗下)、网易宝(网易旗下产品)、网银在线(chinabank)、环迅支付、汇付天下,汇聚支付(joinpay)等,排名前四位的产品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快钱,PayPal主要在欧美国家流行。

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2010年一季度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以58.8%和24.8%的市场份额占据前两把交椅。

截止2009年7月,支付宝用户超过2亿。

快钱、ChinaPay、环迅支付、易宝、首信易、网银在线和云网支付则以10%以下的份额列于第二梯队,而其余近300家小型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总共才0.7%。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全国300多家支付公司中约有一半达不到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以及主要出资人连续盈利2年以上的要求。

鉴于支付企业的经营特殊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支付业务企业的门槛设置并不高,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

3.推出多样化服务

  为解决中小单位融资问题,支付宝与建设银行合作推出了针对Taobao卖家的卖家小额信贷服务,其授贷立足点就在于卖家在支付宝上的信用记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2010年6月9日,支付宝又宣布推出让利额达866万元的网络购物券,并支持百余家合作商户的上万种商品,支付宝会员用积分换取2元、5元、10元、20元、50元等5种购物券,在付款时可直接抵用现金,这是因特网界首次推出的大规模网络消费券活动。

4.存在的问题

(1)由于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与制度并未完善,出现信用卡套现、洗钱、网络赌博、歁诈、非法挪用与占有客户备付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呈现上升趋势。

(2)可能受到超级网银的竞争威胁。

2009年12月,央行正式启动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该系统将实现网上银行跨行支付清算、支持新兴支付服务组织接入、跨境人民币结算等诸多功能。

用户将可以通过任意一家接入二代系统的商业银行网银,将资金在各银行之间自由快捷地转入转出,真正实现资金自由流通,因而被称为“超级网银”。

其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已于2010年8月上线首期试运营,整体二代支付系统预计在2011年建成。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可实现各商业银行网银系统的互联互通,为网上签约、跨行网银支付、跨行账户查询等提供基础设施支持。

三、第三方支付发展前景

1.由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

随着相关法规的日趋完善和行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盈利模式将发生变化,其中增值收费将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当第三方支付成为一种独立的资金转移方式时,价格竞争就不会再是主流了,将变成服务竞争。

第三方支付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是为众多传统行业的电子化转型提供帮助和服务。

2.国有企业占主要地位

现在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基本是民营企业,未来可能会出现监管层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把第三方支付业务收归为几大国有控股企业的可能。

3.第三方支付将进入基金业

中国内地基金业日前就开始悄然“引进”第三方支付,以推动销售渠道电子商务化的进程。

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介入,将改变基金行业过分倚重于传统渠道的状况,而支付结算“瓶颈”的突破,将大大提高基金公司开展网上直销的动力。

而基金业引进第三方支付,也有望为支付公司提供新的市场拓展空间。

据了解,目前中国内地600多家支付清算组织中,约半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4.行业细分更加明显

目前国内支付行业主要有两类企业,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

而另一类则是以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而在《办法》的监管下,支付行业市场细分化将更加明显。

四、相关政策法规

央行2010年6月14日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0年12月1日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

这意味着已经在我国存在了十余年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被央行正式纳入监管范围。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未经申请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3.最低注册资金门槛3000万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4.企业须在一年内进行申请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许可。

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支付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5.利息不归支付机构所有

此前,手续费和沉淀资金被认为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但《办法》中规定: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但《办法》没有明确利息收入应归谁所有,业内人士预计,随后央行还将出台后续细则。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行业规范的明晰,第三方支付企业既有的商业模式受到挑战。

6.申请人条件限制

《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办法》规定: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截止至申请日,须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此外,截止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且不能使用沉淀资金。

这将提高进入门槛。

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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