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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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析
会同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一
水
资
源
管
理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轻微
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或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日取地表水100-1000立方米或地下50-100立方米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日取地表水1000-2000立方米或地下水100-1000立方米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轻微
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或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日取地表水100-1000立方米或地下50-100立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日取地表水1000-2000立方米或100-1000立方米的
处6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日取地表水2000立方米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一
水
资
源
管
理
3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罚款额以“拖欠时间”计,逾期1个季度的
处1倍罚款
一般
逾期2个季度的
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3个季度的
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1年以上的
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尚未兴建的,给予警告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尚未取水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骗取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100立方米的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骗取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或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一
水
资
源
管
理
5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100%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超出限制的取水量100%以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
吊销取水许可证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一
水
资
源
管
理
7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8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一
水
资
源
管
理
9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虽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10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一
水
资
源
管
理
11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到位的
可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半年内出现二次不更换或者不修复到位的
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12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无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一
水
资
源
管
理
13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10%以上50%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
河
道
管
理
14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二)、(三)、(七)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下
轻微
砍伐数量在20根以下的
个人砍伐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砍伐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砍伐数量超过20根以上的
个人按50元/根处以罚款,不超过4000元;单位按100元/根处以罚款,不超过5000元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二
河
道
管
理
1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
不予罚款
一般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占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二
河
道
管
理
1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按期补办有关手续的
不予罚款
一般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按占地面积计,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按占地面积计,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的
处3万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按占地面积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二
河
道
管
理
17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一般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二种以上,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未及时改正或者难以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二种以上,未及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难以改正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已完成工程建设50万元以下的
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完成工程建设50万元至100万元的
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完成工程建设100万至300万元的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完成工程建设300万以上的
处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二
河
道
管
理
19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轻微
以填堵河道面积计,占行洪断面5%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以填堵河道面积计,占行洪断面5%以上10%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以填堵河道面积计,占行洪断面10%以上20%以下的
处3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以填堵河道面积计,占行洪断面20%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二
河
道
管
理
20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轻微
围湖或者围垦以填堵河道面积计,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围湖或者围垦以填堵河道面积计,500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
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严重
围湖或者围垦以填堵河道面积计,1000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
处3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围湖或者围垦以填堵河道面积计,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二
河
道
管
理
2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不予罚款
一般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种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幅度
二
河
道
管
理
2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轻微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但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难以消除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以疏浚河道或者修建撇水工程长度计,长度在50米以下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以疏浚河道或者修建撇水工程长度计,长度在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