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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心重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附加合同订立

4.1受益人

1.2附加合同生效

4.2保险金申请

4.3保险金的给付

2.您获得的保障

4.4保险金申请时效

2.1保险金额

2.2风险保额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3保险期间

5.1投保范围

2.4保险责任

5.2风险保障费调整

2.5责任免除

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3.您的义务和权利

6.1遗传性疾病

3.1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犹豫期

6.3重大疾病

3.3合同解除

3.4效力终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3.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我们保留调整风险保障费标准的权利…………………………………………………………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2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2.2

风险保额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风险保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保险金额。

其中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6.3),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申请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6.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6.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3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1)交纳主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主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合同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减少后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变更1次。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变更后,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②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若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2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3.3

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3.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投保范围

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

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5.2

风险保障费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的权利。

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风险保障费收费标准调整(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将提前三十日通知您。

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3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注1)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8.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5)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3.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4.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5.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9.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0.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1.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3.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终末期肺病:

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师确诊患有慢性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

持续低于1升。

(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5.

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26.

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主任级医生确诊。

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27.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28.

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9.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是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

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30.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

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31.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是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即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日。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

注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注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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