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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1保洁费3元/户。

2生活垃圾清运费2.5元/户。

3保安费5元/。

合计126元/户.年。

4绿化费0.055元/平米。

5化粪池清掏费0.025元/平米。

  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的业主进行服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

那么,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对于物业服务的哪些方面作了相关的规定?

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是什么?

  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1997年6月25日颁布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

(1)保洁费;

(2)保安费;(3)小修费;(4)公共设施维修费;(5)管理费。

  第八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

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住户个人交费项目

  1.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收费标准:

20元/自然间服务内容:

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

服务标准:

日产日清。

备注: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2.保洁费

服务内容:

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服务标准: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备注: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3.保安费收费标准:

3—5元/户·月服务内容:

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服务标准:

  

(1)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3)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4)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

  (5)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备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4.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收费标准:

1元/户·月服务内容:

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服务标准: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5.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服务内容:

看管自行车等车辆。

服务标准:

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备注: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6.机动车存车费收费标准:

小型车150元/辆·月,大型车210元/辆·月服务标准:

认真检查停车证。

备注:

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

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二、产权人交费项目

  1.绿化费

收费标准:

0.55元/平方米·年服务内容:

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服务标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本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

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

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

花卉缺株在5%以下。

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备注:

绿化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2.化粪池清淘费

收费标准:

0.30元/平方米·年备注:

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3.管理费收费标准:

(1)一般住宅为2.40元/平方米·年

(2)乙类住宅为2.82元/平方米·年(3)甲类住宅为3.50元/平方米·年服务内容:

(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

(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

(3)计算房租。

(4)建立房屋管理帐册、档案。

(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

(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

(7)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8)组织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

服务标准:

(1)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2)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

(3)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

  4.小修费收费标准:

(1)一般住宅为2.36元/平方米·

(2)乙类住宅为3.54元/平方米·年(3)甲类住宅为4.72元/平方米·年服务内容: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服务标准:

(1)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零维修及时率均达到100%。

(2)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

备注:

小修工程

(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登记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2)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3)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5.中修费收费标准:

(1)一般住宅为5.42元/平方米·年

(2)乙类住宅为7.06元/平方米·年

(3)甲类住宅为8.19元/平方米·年服务内容: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服务标准:

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

中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6.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收费标准:

1.00元/平方米·年

  7.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服务内容:

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注:

1.

本标准中平方米系指建筑面积。

2.大修费:

甲、乙类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7.56元,一般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5.04元。

3.

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的问题,更多问题欢迎上网站咨询。

  

  ▲延伸阅读: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物业费包括哪些内容

  物业费的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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