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形成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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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家庭农场形成机制研究
中国式家庭农场形成机制研究
摘要基于皖中地区“小大户”的案例分析,研究了中国式家庭农场的特征及形成机制。
研究结果表明,作为农业生产方式,“小大户”不仅实现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而且使传统农民独立出来,成为“职业农民”。
“小大户”的形成是农业生产及其组织方式变革的鲜活例证,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地的流转及规模经营是完全有可能的;另一方面,农地的流转及规模经营有其生成的动力,但又确实存在一些因素制约着这一适当的农业生产方式的普遍生成。
“小大户”的形成是政府(地方政府或村集体)推动和农民自发意愿耦合共同作用的结果,换言之,“小大户”形成的根本动力是农民对经济激励的自发性反应,而政府的作用则在于如何为这一生成扫清障碍,以降低农民在其生成过程中付出的“交易成本”,并减少农业的经营风险和使农业生产更具可预见性。
因此,建议政府在尊重农民的自发性及意愿的前提下,提供相关的公共物品,以促进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形成。
关键词家庭农场;“小大户”;农业生产方式;农地制度;职业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6-0045-06doi:
10.3969/j.issn.1002-2104.2014.06.007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人地压力巨大的国家来说,农业的作用更是尤为重要。
鉴于此,2004年至2014年中央连续发布了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
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经验看,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是问题的关键。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流转。
自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农业生产方式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
按照目前通用的解释,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文以皖中地区形成的“小大户”中国式家庭农场为例,探讨了这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农场生成的动力,并试图寻找到这样一种可复制模式为什么没有大规模的出现,进而成为中国农业的一种主导性生产方式的制约因素。
特别地,本文试图阐明政府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中应起到的作用,或者说,政府应通过何种途径为“家庭农场”的生成扫清障碍。
1作为农业生产方式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一种古老的农业生产方式。
在中国农业的发展历程中,除了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的农业集体化时期外,家庭农场一直是中国农业主导的生产方式。
然而,农地严重“细碎化”状态下的小型家庭农场效率低下,它无法向现代农业蜕变。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赋予其现代意义,并形成适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中国式家庭农场”。
1.1家庭农场的内涵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家庭农场是指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
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从历史上看,中国最早出现的家庭农场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1]。
在漫长的历史中,家庭农场是组织中国农业生产的一种主导性的生产方式,并一直延续至今。
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仍在实行的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上都是在宋代年间形成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生产方式是与传统的小农经济耦合在一起的。
所以,传统家庭农场实质上就意味着对落后和低效的传统农业的简单复制。
期间,除了始于20世纪五十年初到七十年代末的农业集体化时期外,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家庭农场又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形式在中国再次确立下来。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耦合。
在这样的意义上,家庭农场即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耦合在一起的农业生产方式。
历史的经验表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一直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换言之,农业生产方式是以简单复制的方式再生的。
近代科技和产业革命首先在西方以工业的逻辑改变了这一状况。
在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确定于家庭农场至今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革。
显然,这是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特别是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严重相悖的,也就是说,现有的家庭农场所代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已经处于不和谐的状态,因此,农业生产方式,即家庭农场本身需要变革。
1.2农地现状、土地制度与农业生产方式变革
小规模的分散土地持有制――这是大多数人口密集型发展中国家的特征,常常被认为是机械化、灌溉、作物保护、投入的有效配置等等的重大障碍[2]。
这是对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的精辟论断。
具体而言,农地的分散化、细碎化是现阶段制约中国农业生产方式变革重要因素。
农地的流转和集中以及规模经营问题的实质是土地制度问题。
因此,如何安排农地制度是破解此问题的关键。
学界在问题产生的根源上已取得共识,但针对农地的制度安排,学界展开了持续地争论且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迄今为止,学界在土地制度的安排或变革上共有三种声音:
一是彻底的变革农地制度,即农地“私有化”[3];二是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4];三是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代之以国有制,实行“永佃制”[5]。
从现有的经验看,目前的土地制度并不是导致农地的流转,从而集中的根本性制度障碍。
数据显示,现有农地制度下的土地自发流转雏形已经形成。
据统计,1996年土地流转总面积占整个承包地面积还不到1%,2006年达到了4%,2007达到了5%,2009年达到了8%,2010年达到了13%[6]。
这样一组数字的出现是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匹配的,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是农地流转和集中的强大推动力。
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在经济上已经具有可能性,而这一可能性在一些地区已经得到了经验上的验证。
1.3交易成本、不确定性及其它因素
如果现有的农地制度并不是农地流转的根本障碍,那么农地流转及农业的规模经营为什么推进得如此之慢,而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呢?
农地的流转和集中是农民双向选择的结果,农地能否流转成功要取决于出租方农民和承租方农民的个人偏好。
即使双方农民都是理性的,即能对经济激励作出合理的反应,但更为重要的是,双方农民对于农地的流转都不具有完备的知识,而这恰恰体现了租地市场的不完备――低市场性[7]。
事实上,迄今中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租地市场。
面对这样的状况,理性的精于计算的人完全懂得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他们愿意承租别人的土地,或相反,愿意把土地租给别人。
因为,在农地严重“细碎化”已是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农地流转通常要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且只要这些成本足够大并达到一个限度,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就不可能发生。
与此同时,农业经营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也都降低了农民规模经营农业的意愿。
所以,高昂的交易成本、经营农业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才是当前中国农地流转不畅以及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根本障碍。
此外,农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存量、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补贴以及其它相关公共物品的提供等也是影响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进而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重要因素[8]。
2“小大户”中国式家庭农场
2008年,安徽省中部的一些乡镇开始大规模有计划的推进农地的流转。
到了2012年,一些乡镇的农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
极其重要的是,起初政府计划直接推动传统小农经济向经营上千亩的大农场转变。
然而,这一初衷并不符合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逻辑,而且在事实上得到了经验验证,即经过几年的经营实践之后,大规模经营难以为继并相继瓦解,从而都转向了具有适度经营规模的“小大户”家庭农场。
“小大户”是当地农民对从其本阶级中分化出来新群体――“职业农民”的一个形象称谓。
在当地,“农业大户”通常经营数百亩甚至是上千亩的农地,而“小大户”的经营规模一般在100-300亩之间。
由此,在当地形成了以经营规模区分的大户>小大户>传统小农三个层级并存的混合型农业生产方式。
调研数据显示,100户租地农民中,户均经营面积为264亩,经营规模最大的为1600亩,最小的为100亩,其中,农户经规模处在100-299(亩)之间的农户数占比为65%,100-199(亩)之间的占比为45%,200-299(亩)之间的占比为25%,300-399(亩)之间的占比为13%,400-499(亩)之间的占比为5%,500-599(亩)之间的占比为7%[9]。
不难看出,经营规模在100-300(亩)之间的农户占绝对多数,而农户的数量具有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大而减少的趋势。
此外,调研数据也向我们证实了一个重要的论断,即“小大户”占绝对多数是在乡镇政府推动的“大农场”相继瓦解的基础上形成的。
“小大户”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小大户”是以夫妻双方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②“小大户”经营主体的年龄主要是集中在30-50岁之间的中青年;③租地年限最长的为31年,最短的为1年,而且最近10年,特别是近5年,租地农民呈快速增加的趋势;④租地农民主要以外地人为主,体现了用“脚”和“货币”投票的原则;⑤“小大户”表现出经济上的良好盈利性,因而将其他行业和领域中有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吸引到农业经营中来,成为“职业农民”(见表1)。
相比传统的小型家庭农场,“小大户”的生成克服了其固有的弊端。
“小大户”不仅实现了适度的规模经营,而且促成了农村中新生职业,即“职业农民”的形成。
这是具有巨大意义的历史性事件,“小大户”的生成意味着千百年来传统农业的简单复制即将走向终结,农业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农民的主要生存依赖。
现在,农民不仅是一种身份,更是一种职业。
“小大户”经营农业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数据显示,经营规模大约为200亩农地,经营良好的“小大户”年利润大约在8-10万元)。
在利润原则的支配下,适度的规模经营使农业投资成为可能,一方面,规模经营解决了要素的“不可分性”,机械设备得到了应用,与此同时,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的使用更加专业化;另一方面,农民不仅在经营中实现了“干中学”,而且农民愿意花费成本收集信息及对自身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
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也使“小大户”具有较强的区域流动性,用“脚”和“货币”在区域间进行投票降低了相关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小大户”的成功具有很强的示范性,这一点不仅体现在亲朋等熟人圈子中,而且正在向其他群体扩散。
从以上分析可知,“小大户”的基本特征符合“中央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的内涵,因此,“小大户”是典型的中国式家庭农场。
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推动“小大户“的生成,亦或又是什么因素阻碍“小大户“的生成呢?
3“小大户”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形成机制
3.1政府的推动
农地的自发流转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在大多情况下,较早时期(2000年以前)的农地自发流转都是在熟人圈子里进行,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承租农民并不是“职业农民”,而是“代耕农”。
上文中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但为什么在2000年以前农地流转得较慢,或相反,为什么2000年以后,特别是2008年以后农地流转的速度明显地加快了呢?
(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明确提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
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涉农政策是农地流转和集中的宏观背景或推力。
尽管存在着这样的双重驱动力,农地的流转仍不是必然发生的,因为,农地的流转存在着障碍――高昂的“交易成本”、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2000年,特别是2008年后农地加速流转极大地受益于地方政府(包括村一级组织)的直接推动,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是在经济的发展和中央政府的涉农政策大背景下做出的,这在事实上也体现了政府相关职能“下属化”的好处。
农地的严重“细碎化”以及农地肥力等相关自然条件的不同会增加承租农民的租地成本,这一成本是租地成功之前所必然发生的信息的搜集和匹配以及讨价还价的成本,即事前的“交易成本”。
试想,一个农民若想规模经营,必须要和占有和使用相毗连农地的农民分别进行讨价还价,而讨价还价是要付出成本的(要和多家谈判,只有谈判成功,才能形成连片土地)。
也就是说,只有农民通过自己的努力促成了毗连农地的流转,规模经营才会成为可能,但付出的这些成本也构成了其实际的成本付出,无论农地流转能否成功这些成本都会沉淀下来――成为“沉淀成本”。
有时,农地的流转也极易出现纠纷,从而导致流转成本的大幅攀升。
此外,交易成本会由于一些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激增,从而阻碍农地的流转,并使规模经营不可能发生。
任何行业中的经营都面临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农业同样如此,而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更是使农业生产不仅面临着来自市场的不确定性,而且也面临着来自自然强加的不确定性。
农民作为经营农业的理性经济行为人,必然要对这些不确定性作出反应。
对于农业生产而言,传统的小农经济通常面临着靠天吃饭,规模农业经营者,如“小大户”也无力承担自然界所强加的意外惩罚,这就极大地增加了规模农业生产者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
毕竟,他们已经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社会中独立出来,并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的出发点。
因此,对农业进行投资,例如,对农业基础设施(灌溉和排水系统等)和农业科学技术进行投资――单个农民通常无力承担,以克服和替代自然界的不可预期的影响是极为重要的。
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生产者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农地流转和集中的微观动力来源。
农地的流转领域是一个具有较低,甚至是很低“市场性”的领域,这说明了除了价格信号外,还存在其它因素制约着农地租让协议的形成。
甚至可以说,这些除价格外的因素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制约着农地的流转和集中。
而这才是大范围内的农地流转和集中、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没有发生的真正原因。
源于此,扫清这些障碍,降低农地流转的成本,使农业经营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对于农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经验显示,一些地区的政府已经发挥了这样的职能,而大规模的农地流转也正在发生。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区内农地的整治行动整合区内的农地,然后统一向外发包,或者,建立农地流转的平台,以节约相关成本。
(2008年,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治,2009年,一些乡镇开始对外进行土地发包。
)政府的作用是帮助农民降低了农地细碎化状态下的农地流转成本。
安徽省宿州市一些村组织成立了土地流转机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
目的是减少纠纷,降低农地流转的成本,促成农地的流转和集中。
当然,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投入方面也应发挥重要的职能,使农业生产更具可预见性,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概言之,政府在农地流转以及农业经营中应提供相关的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农民私人不愿提供或是无力提供的产品。
3.2农民的自发性和自主选择
上文已经指出,一些乡镇的初衷是建立千亩以上规模的大农场。
但与政府的初衷相悖,几年光景之后,原有经营数千亩规模的农户,都转向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大户”经营模式。
这看似简单的过程中隐藏着重要的线索,即适合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就在“小大户”的自主生成过程中显现出来。
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农民在自主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发地对政府的政策或行为进行了纠偏。
显然,政府在农业的适度经营规模问题上存在“知识问题”,而大农场等于效率的强制性逻辑在推动农地的流转、集中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上占据主导地位。
这恰恰证明了任何组织或是个人都不具备完备知识。
乡镇政府的初衷是好的,即大农场式的农业经营必然会带来效率,但恰恰相反,这一逻辑思维主导的农业变革却取得了适得其反的结果。
“大农场”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作为经营主体的主观偏好和客观上存在的制约因素。
选择适度的经营规模是农民个人的自发性经济行为。
克服知识问题必然要通过分散在市场和社会中的个人,通过不断的试错、积累知识,或是在“干中学”的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知识反馈和知识积累。
皖中地区的职业农户恰恰就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放弃千亩以上的大农场,转向了适度的农业经营规模。
总而言之,政府的推动以及随后农民的自发反馈和调整,促成了中国式家庭农场――“小大户”的最终形成。
农民为什么要放弃千亩以上的大规模经营呢?
数据显示,“小大户”经营的主体多为夫妻双方或父子,即以家庭经营为主。
与美国式的被工业化完全改造过的大农场相比,“小大户”也必然要引入相关的工业因子(如拖拉机等)、相关的涉农科学技术,用以替代农业“劳动力”的支出,但这一替代并不是完全替代,这一改造也不是完全改造,而是形成了“半机械化”的中国农业的生产及其组织方式。
究其根源,首先,资本的约束,即农民大多没有实现完全机械化的足够资本,从而不可能实现整个农业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其次,农民没有资本和足够的劳动力投资于或用于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再次,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农民必然要用劳动替代在半机械化状态下的必然用人力完成的生产劳动,而这对于劳动力的投入具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家庭经营不可能完成千亩以上经营规模的纯劳动力支出;第四,尽管“小大户”也存在季节性雇工,但这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源于农业生产根本特征的劳动监督和劳动投入的度量难题,而这在“大农场”中是普遍存在的。
所以,理性的农民必然要放弃千亩以上的大农场,转而选择与家庭所拥有的劳动、资本、技术及知识状况相适应的“小大户”。
3.3政府推动和农民自发性的耦合
农业集体化或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完全依赖于指令性计划,政府的作用完全排斥了农民个人的自发行动。
这是一个极端,是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主要根源。
但是,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一个很明显的趋势就是基层政府在农业生产方面职能的“弱化”或“空心化”。
而这是另一个极端。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单纯的偏执于任何一方都是不利于农业发展的,这就像不能在工业和农业之间“两者取其一”一样。
因此,需要适当的发挥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扫除效率农业生成的障碍,从而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皖中地区具有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出现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尽管农民的自主经营违背了政府政策的初衷,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自发性行为克服了政府的知识问题,并且对政府行为进行了校正。
农民通过“干中学”、不断的试错和总结,最终形成了政府推动和农民自发性市场行为的一种较好的“耦合”――相互克服各自的缺陷,从而获得了比任何一方单方面行动都要大得多或合意得多的效果。
简言之,中国式家庭农场得以形成是政府推动和农民自发行为双重动力的结果。
4结论与建议
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现实。
研究证明,“小大户”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并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与此同时,“小大户”也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从“小大户”的基本特征及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看,“小大户”是典型的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中国式家庭农场。
更为重要的是,“小大户”的形成代表了中国式家庭农场形成的基本方向。
本文通过对“小大户”的特征及其形成机制的分析得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家庭农场”是适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农业生产方式;二是现有的农地制度并非是抑制高效农业生产方式生成的制度根源;三是美国式的大农场生产方式并不适合中国农业的发展,这是由美国和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战略决定的;四是中央政府应加大支农、惠农的力度,强化对农业的政策倾斜,并通过职能“下属化”使地方政府在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及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编辑:
尹建中)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冯开文,李军.中国农业经济史纲要[M].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
37.
[2]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11:
85.
[3]文贯中.现行土地制度需根本改革[N].经济观察报,2008-03-10.
[4]杨成林,何自力.土地职能和土地产权制度选择:
中国土地产权私有化有效性质疑[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10):
22-29.
[5]张德元.实行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永佃权[EB/0L].http//www.usc.cunk.edu.hk.
[6]赵阳.城镇化背景下的农地产权制度及相关问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
(2):
20-22.
[7]弗雷德?
布洛克.后工业的可能性:
经济学话语批判[M].王翼龙,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
58.
[8]杨成林,屈书恒.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动力渐成与运行机理[J].改革,2013,(9):
83-87.
[9]余练.土地流转背景下职业农民的兴起及其发展前景:
基于对皖中粮农“小大户”的考察[R].2012.
AbstractThepaperstudiesonthefeaturesandtheformationmechanismofChinesefamilyfarm,basedonthecaseanalysisofthemidlandofAnhuiProvince.Asagriculturalproductionmode,“smalllargefarmers”notonlyrealizethescalemanagementofagriculture,butalsomakesthetraditionalfarmersbecomeindependent“occupationfarmers”.Theformationof“smalllargefarmers”isagoodandvividexample.Thispapershowsthat,ontheonehand,thecirculationandscalemanagementoffarmlandareentirelypossibleunderthecurrentruralcollectiveownershipofland;ontheotherhand,thetransferandscalemanagementoffarmlandaregeneratedbyitsownpower,butsomefactorsthatpreventtheappropriateagriculturalproductionmodefromgenerating.Theformationof“smalllargefarmers”istheresultofthepromotionofgovernmentpolicyandthefarmer’swillingnessthatarecoupledtogether;inotherwords,thefundamentalpowerof“smalllargefarmers”formationisthespontaneousreactionoffarmersoneconomicincentive.Theroleofgovernmentistoclearawaytheobstaclestothisgeneration,inordertosavethef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