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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渤谈谈儒家在社会秩序治理中的功

赵渤:

谈谈儒家在社会秩序治理中的“功”

  儒家哲学具有在强烈的“民本”思想。

《尚书?

五子之歌》中就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春秋·谷梁传》也提到:

“民者,君之本也。

”充分肯定了人民大众是君王的治国之本。

儒家主张“天生万物,唯人为贵”。

  孟子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尽心下》)人民百姓才是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定,国家才能安宁。

孟子的思想充分显示他很重视人对国家社稷的巨大作用,人是立国之本。

荀子则提出“君者,舟也;庶民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至理名言”。

那么,儒家在以民为本的社会秩序治理中具有哪些“功”需要挖掘?

  一、儒家哲学的“德”文化:

社会秩序治理的辩证

  1、儒家文化圈的社会治理文化:

文化布局及其机制的调节

  儒家社稷治理文化。

历史上中国儒家治国战略思想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所处的春秋末期,诸侯争霸,战争频繁,社会秩序动乱不安,在当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治国主张,其一“为政以德”,其二“为政以刑”。

而孔子游走于争霸诸国,希望通过其政治主张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他比较了两种治国方略的治理效果。

  2、文化关系处理方略: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1)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社会文化布局在任何时代与经济发展阶段都非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制度化来安排、调节与调配的资源,其具有松散性的特点。

对于面向社会松散型人文布局的企业,通过制度化安排与组织肯定难以起到政策所预期的目的。

所以,文化的输出、文化模式的研究、文化元素的提取就开始起到不可替代的坐。

儒家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治理方略是具有“大文化”视野的战略模式。

  历史上,为了促使统治者更好地管理国家社稷,儒家提出了“为政以德”的管理战略思想。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其提出的管理方针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即用道德教化来引导百姓,用礼制来统一百姓的行为。

可以使百姓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可以使百姓有羞耻心,自觉从善,走上正道,因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

而“为政以刑”的治国主张,只能使百姓为了免于犯罪而不去做坏事,却没有羞耻之心。

孔子正从这一认识出发,提出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

  3、历史评价。

当然,《论语》中也有一些思想是与历史潮流相背离的,无如他政治上的复古倾向,他对等级、秩序的过分强调,他的内敛的人格价值取向等,这一切都不可否认的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需要我们用现代意识对之加以修正。

  二、儒家治身学说的哲学内涵与作用机理分析:

儒家人性教化与社会人文体系治理

  1、儒家治身的理欲辩证:

人性心理的发展

  

(1)理欲辩证:

人性心理的发展。

理和欲的思想辩证作为道德理性与原始欲望的探讨,在社会理性与个人主观需求、群体利益规范与个人利益主张等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自先秦以降,历代儒者一直试图求得两者之间协调及合理解决的方式。

  孔子常讲欲的问题,他的以礼节欲说,实有其发端意义:

“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

为政》)。

孔子认为,如果做到“克、伐、怨、欲不行”,“可以为难矣”,不“可以为仁矣”。

就是说,能做到这几条,虽然是难能可贵的,但是还不够仁人的标准。

  孟子承认人的正当欲望的合理性。

物质欲望的满足,名利富贵的追求,都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需的满足。

适度的追求,则为善德,不为恶行。

  仁人的标准是“克己复礼”。

以礼来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克制自己的物质欲望,符合礼的道德标准,才为仁人。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

”(《论语·里仁》),“食不厌精”,“脍不厌细”人之本色。

以道德为上并非矛盾的过程,“君子谋道不谋食。

……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

重道德礼义,轻物质欲望,以礼节欲而不灭欲,这就是孔子的理欲观。

  

(2)人性培育中的持义守节与舍生取义。

人毕竟是有道德意识的人,应持欲守节,必要时则“舍生而取义”。

孟子说: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辞也。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孟子·告子上》)生命和道义都是人之所欲者,当二者不可得兼时,则要舍生取义。

  2、儒家以“五常”“六艺”文化要素作为社会秩序协调机制:

引导社会秩序健康有序

  

(1)礼与社会秩序关系机制的辨证:

儒家“以德为先”兼顾五常”“六艺”的协调机制。

  第一,儒家文化元素五常”“六艺”是一种机制:

协调社会文化关系及组织稳定的润滑机制。

比如,我们讲人的行为时常常谈到“礼”。

而“礼”通常是社会主客体接触前的敲门砖,同时也伴随着社会主客体所有行为的互相作用过程中那么,“礼”到底有什么直接用途与价值呢?

 它不仅提供社会关系秩序的约定框架,同时对这种框架的维护具有稳定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认为“礼”本身是一种协调与稳定社会关系及其框架稳定性的一种机制。

  第二,儒家的“约之以礼”前提:

“以德为先”的战略先导。

事实上,在儒家的管理哲学中,“以德为先”本质是一种文化关系的发展与治理过程,但是,这个过程作用于社会秩序时存在一些调节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礼”为代表的“五常”、“六艺”等文化内涵(要素)的修炼与培育。

  比如“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博学于文是自我修养或修炼,约之以礼,则说明社会秩序需要礼等文化元素调节。

  第三,儒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本质是符合社会人文秩序布局的治理模式。

“礼”的真正作用在于根据人性本质内生化了主客体之间的行为关系,稳定了社会布局及其秩序的非制度化机制框架,即,由这种机制提供了社会行为的规范化内涵。

但是,这种规范化并不需要统治者通过制度化安排来约束。

从西方企业理论的角度看制度化安排是需要成本的,但是“礼”的机制运行却并不需要成本。

所以,从这个角度理解无形资源的意义就在这里。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其本质是一种符合社会人文秩序布局的一种治理模式。

它可以使社会主客体的文化行为规范化来约束管理者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

  

(2)儒家五常”“六艺”的机制符合事物运行之“道”:

生态观下社会秩序的客观性演进顺序。

  第一,西方管理生态观视角的局限:

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狭隘性。

我们知道管理学研究视角学派纷呈,特别是近二十年来管理学界提出了生态管理,就是希望管理学各个主客体之间的能量循环可以像生态系统一样。

事实上,这种期望是好的,但是,亦不难发现以自然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规范人文社会大系统的循环是远远不够的。

  从历史辨证的视角看,人文社会体系同样是一个价值交换与价值运行的有机性的大系统。

但是,这个大系统受到的并非物质外力的驱动而运行,其驱动本质却是人性价值模式中的文化价值观及由于文明发展形成的文化价值意义的内涵。

  第二,儒家介入“文化元素”影响非制度化社会秩序分析:

较为合理的管理业态。

儒家提出的文化元素是很多的,比如“仁义礼智信“等,无一不是影响社会文化布局、社会秩序及其人文价值行为模式的战略性要素。

  比如,孔子是把五常”“六艺”看作人类行为的内在规范与约束来看待。

事实上,这本身就给这个非制度化存在的社会文化布局提供了一个非制度化组织业态的框架约束。

虽然,历史上荀子曾把规制度的范化提升为某种程度的必要,而法家墨家则亦强调法度的重要性。

不能否认,所有制度机制与规范的法度都是难以替代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文化价值观内涵,即,存在于人们文化价值模式中的人文价值意义对于人性行为的驱动。

  儒家希望通过五常”“六艺”激发与修炼人本性之众人之恶。

“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

  第三,儒家五常”“六艺”这种文化元素战略地位显著:

““德”与“法”孰更能打动百姓的“心”乎?

 儒家的五常”“六艺”这种文化元素在人类社会文化布局与秩序治理中就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由于其使激发社会群体内在的行为的规范机制,并与法制比较具有更为具有普遍性意义,它起到绳墨规矩一样的作用,却可以达到法度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因为法度只能作用于显性行为与外表,具有事后型,同时法制通过制度化组织去规范组织内部及其具有法度所能覆盖的社会现象,而内在的人文驱动内容则不需要这些内容了。

  (3)儒家五常”“六艺”机制的“度”与法治的结合:

五常”“六艺”不能规范非制度化布局的社会群体的行为全部

  第一,“理”与“道”:

社会人文只需内在的力量,何不加以利用矣?

人文社会关系的布局及其秩序是有天理“大道”所安排的内生的东西。

但是,如果不承认天地的自然规则与演进顺序者,则这种社会自然秩序的布局就会被破坏,那么,这时候就需要法度的介入。

当然,如果人文社会秩序能够以五常”“六艺”的机制获得解决,循道而行,那么,这又是人道中最好的效果。

“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

  第二,儒家治身治理战略应用是有度的:

“德法兼顾”不可忽视。

我们并不是说具有“以德为先”的治理战略就可以废黜法度,事实上,“德治”与“法制”从来是互相补充的过程,只有使德治与法制完整地结合起来,人文社会的治理才能够取得长久及稳定性的成效。

  (4)儒家干预社会文化秩序布局的基本战略框架:

儒家推行“以德为先”干预秩序的流程

  第一,儒家推行“以德为先”干预秩序的流程:

“修、齐、治、平”流程与良性循环

  儒家《礼记·大学》中完整论述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管理战略推进流程。

在审视社会文化秩序方面,我们探讨过传统人文布局的非制度化存在形式,因为它并不在企业或组织内部,所以法度难以作用得到,所以,我们需要激发人文社会群体的“自我约束”与行为规则中的规范性内容。

这样,儒家通过其人性的挖掘以及人性要素与其内在价值模式的探索,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良性循环流程。

  第二,儒家干预社会文化秩序布局的基本战略框架:

人文社会体系及社会结构布局与层次安排

  儒家实际上通过把握自然演进顺序探索了治身哲学吻合社会体系结构安排的大道性规律。

比如,假设我们把人文社会体系,或者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中拥有文化修养的人构成的社会群体看作一个松散型的组织。

那么,这个组织的治理也是有结构布局与层次安排的。

虽然这种组织体系为历朝历代的君主统治所利用,并形成了为封建体系服务的看法而遭到摈弃,但是,不可否认它存在着某种科学性与规律性在其中。

  3、儒家关于人性修炼的核心文化元素分析:

行为模式干预及激励方式评价

  

(1)儒家文化理念与人性修炼与培育的文化元素:

仁、义、礼、智、信

  中国儒家文化讲究培养人的“五常”,即,仁、义、礼、智、信。

这实际是儒家在激发社会人之间的一种良性关系,培养一种和睦的社会秩序。

同时,儒家在强调“和为贵”的原则的基础上,谋求的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和谐统一。

  孔夫子主张“仁者爱人”,号召人们以血缘亲情之爱为根本,“推己及人”、“克己复礼”,故要求人们“感情发而皆中节”,即符合法度、常理,实现天下之“和合”。

  

(2)儒家从“内圣外王”到“水至柔、利民心”:

社会文化布局与主客体良性激励关系。

  第一,儒家的修身与自我塑造:

东西方人性原则规范具一致性。

儒家从要求社会主客体自身做起,特别强调“修身”的根本性。

因为,“修身”实际是在影响与干预社会文化秩序与布局,一方面塑造社会行为人的自身,另一方面布局社会文化秩序,它是组织与个人能与社会及万物协调和睦,形成良性循环的关键。

事实上,儒家对于人性的研究是其学说一切的起源于基础。

正确的人性研究使其具有社会秩序影响能力与干预效果。

  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世界各个区域的主流文化圈的主流文化以及主流宗教等对于人性的最根本认识与挖掘都具有一致性。

这也是儒家文化在全球不同文化圈层传播中能够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第二,社会文化秩序对企业文化价值模式塑造的要求:

从“内圣”到“外王”的战略流程。

从正确的人性前提的认识,以及对社会布局与文化秩序的影响造就了后代儒家文化对社会社会行为主客体道德修养的提高,形成社会的文化价值模式与认识,那么,企业能够以儒家提倡的“内圣”与“外王”之道进入社会文化价值体系中来,形成良性的价值循环。

  所以,“水至柔、利民心”,企业在面对世界市场的不断变化和竞争的日益激烈,每个企业都要“修身”,就是要建设好自己的企业文化;每个企业家也要“修身”,提炼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素质。

  (3)儒家关于社会行为的辩证:

社会行为与文化秩序治理方式的理念输出

  第一,社会治理中文化价值模式塑造得原则:

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以民心之所恶而戒之。

社会行为主体或企业行为准则需要以社会群体价值模式特征做出决策。

事实上,我们也可以以此确定国家或企业等主体的治理模式的可塑性,因为它塑造的来源是人文社会群体的价值模式及其需求。

比如,儒家提倡“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

”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以民心的好恶和利益为出发点,国家一定治理得好;以消费者、老百姓内心的“所好”、“所利”为准绳,研发并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企业亦定蓬勃发展。

  第二,儒家人性缺陷辩证及行为商业行为调节: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儒家的取利方式,符合社会文化群体价值模式与社会秩序的要求。

儒家历来主张“生财有大道”,它不反对人们的求利行为,但特别重视取利的方式。

孔子说:

“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他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若浮云”。

《大学》中讲:

“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

德者,本也;财者,末也。

”可见儒家特别强调要用“德”、用“义”来取财得利。

孔子认为:

“见小利,则大事不成。

”他更提出要“见利思义”。

可见,儒家的取利方式:

符合社会文化群体价值模式与社会秩序的要求。

  第三,儒家社会责任主体的塑造及辩证:

承担社会责任的文化心理及其功能与本质。

儒家思想主张“以义生利”。

《左传》中则把“义”和“利”的功效作用说得非常清楚:

“义以生利,利以平民。

”义是能带来利的,而利是要给老百姓的。

所以,从儒家的管理思想看,更加注重强调社会行为主体行为的功能、意义与手段的本质是什么。

  不管国家还是企业主体,必须坚持以义生利,并由此承担社会责任。

这一思想运用到国家行政管理层面,体现出《大学》中的“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的原则,

  三、儒家哲学对社会秩序治理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挖掘儒家的“功”用的意义。

  事实上,儒家认识论与方法论上有很多精髓的内容是不容忽视的。

为何如此说?

为何暂不谈其糟粕?

因为,暂不论其封建的糟粕性内容是有原因的。

与宗教一样,任何宗教一旦为统治阶级所利用,并通过政教合一服务于君主统治,那么,亦是其走向堕落的开始,这点不言而喻,但是,如果从纯粹的学术思想、研究的认识论方法及其思维形式能角度,却是有着诸多有价值文化精髓去借鉴,某种角度上,现代的认识论及其思维方法则是狭窄得多。

不可排除的是,当我们整理儒家思想及其应用案例中,其中亦有很多成分是统治阶级在后世中所充实的内容。

实际上,正如历史上历代王朝下所发展的儒家学说,确实有很多封建内容与糟粕,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儒家等百家思想的深刻性与真理性内容。

在这些学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成为维护国家秩序的重要理论基础时,很多时候亦发挥了其对社稷的稳定器的作用。

不管是儒家、墨家、法家还是道家,在其学说为社会所接受的不同时代,只要存在这样的群体,这些学说则有为统治阶级利用从而成为维护人文社会秩序的辅助手段。

  (敬请关注拟出版之合著:

《东方管理商业模式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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