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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煤矿安全管理文件标书文件

 

兴发煤矿字[2016]2

贵州盘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发煤矿

关于印发《二〇一六兴发煤矿安全管理考核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区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好盘江能源集团“十三五”规划,抓好我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井安全发展、稳定发展、和谐发展,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实现我矿的安全生产年,现将《二〇一六兴发煤矿安全管理考核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区队认真抓好学习和贯彻落实。

 

附件:

二〇一六兴发煤矿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安全事故考核………………………………………………4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6

第四章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8

第五章干部作风考核规定……………………………………………11

第六章日常安全生产考核规定………………………………………11

第七章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14

第八章其他考核规定………………………………………………15

附件1:

安全管理“红线”及隐患分类……………………………16

附件2:

各类非人身事故认定………………………………………20

附件3:

各类违章的界定…………………………………………22

 

 

 

 

 

贵州盘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发煤矿2016年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2016年是公司二次改制实施的关键之年,也是兴发煤矿转型发展的关键之年,抓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需要,也是矿井安全发展、稳定发展、和谐发展的需要,所以全矿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制,提高标准,强化管理。

依据上级法律法规、盘江能源集团公司和贵州盘江矿业公司有关规定和意见,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方针,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指导,以落实矿井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加强矿井安全管控为出发点;以落实煤矿“双七条”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制、隐患整改治理闭合管理、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为措施,全面实现2016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二、中心工作

1、安全管理体系:

完善我矿安全管理体系,以“完善机构、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责任追究、加强培训、严管严控、科技兴安”为思路,落实矿井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强化安全红线控制:

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

安全不生产。

落实高突矿井瓦斯防治措施,坚决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3、隐患排查治理:

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体系,坚持“矿井负责各类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奋斗目标

1、杜绝瓦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水害事故。

2、杜绝严重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各类重大非人身事故。

3、实现2016生产安全年。

第二章安全事故考核

一、2016年安全目标

1、全矿杜绝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和各类重大侥幸事故,实现安全年;

2、全矿杜绝瓦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水害事故;

3、矿井安全管理上水平,达到二级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月度安全奖惩规定

(一)安全奖励

全矿月度杜绝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和较大以上的非人身事故,能够圆满完成公司分配的生产任务,经矿领导研究可对干部及出勤达到规定的员工适当进行奖励。

(二)事故考核

1、死亡事故考核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1)矿班子成员按照公司考核意见执行;

(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①对责任区队罚款200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30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1000元;

②当班安监员罚款600元。

2、严重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考核

每发生一起严重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

(1)矿班子成员按照公司意见进行考核;

(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①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800元;

②对责任者本人罚款2000元;

③当班安监员罚款500元。

3、重伤或较大的非人身事故考核

每发生一起重伤或较大的非人身事故

(1)矿班子成员按照公司意见进行考核;

(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①对责任区队罚款50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

②对责任者本人罚款1500元;

③当班安监员罚款300元。

4、轻伤、一般非人身事故考核

每发生一起轻伤或一般非人身事故

(1)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①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300元;

②对责任者本人罚款600元;

③当班安监员罚款100元。

(三)安全管理“红线”、各类隐患及各类违章的考核

1、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查出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主要负责人10%元。

2、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主要负责人10%元。

3、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查出较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联责单位主要负责人10%元。

4、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章、违章指挥,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者罚款100元。

5、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一般违章,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树立排查治理隐患是为了预防事故的理念,做到排查无漏项,治理无漏洞。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验收,对隐患治理进行闭合管理。

一、隐患管理

(一)隐患分级分类

1、按隐患的专业划分: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

2、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

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二)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是矿井在生产组织管理过程中,不可逾越的警戒线,任何人不得逾越。

矿安监科对较大及以上隐患执行挂牌督办制度和治理复查制度。

二、矿井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一)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矿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各类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生产矿长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机电矿长是机电、运输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安全矿长是隐患治理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及整改效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整改情况验收。

5、对于重大隐患的治理措施,矿级领导必须现场跟踪落实;对于较大隐患的治理措施,区队领导必须现场跟踪落实;对于一般隐患治理的措施,当班工长必须跟踪落实。

6、安监科对隐患整改治理实行闭合销号管理并建立台账。

(二)隐患治理程序

1、每星期有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人员对井下现场进行分析排查,查找各地点的瓦斯、抽放、机电、顶板、运输等隐患。

2、对于各专业排查的隐患有安监科负责落实有关单位,并安排专人监督跟踪处理。

3、施工单位隐患处理完后,进行隐患销号,问题落实表安监科要存档备查。

对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并对整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检查隐患的考核

1、安全管理“红线”每起罚款1000元。

2、重大隐患每起罚款5000元。

3、较大隐患每起罚款300元。

4、检查存在问题复查未落实整改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四章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控,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考核力度提高管理执行力,对各级管理人员制定考核指标如下:

一、安全管理各项指标规定

(一)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的规定

1、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15个。

2、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25个。

3、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20个。

4、矿级领导按上级要求执行跟班制度。

5、生产科室科长助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25个。

6、生产科室一般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25个。

(二)各级管理人员罚款及制止违章指标的规定

1、矿级干部每人每月罚款不少于1000元,严重违章1起,一般违章2起。

2、生产科室科长助理及以上管理干部每人每月罚款不少于500元。

严重违章1起,一般违章1起

3、生产科室一般管理人员每人每月罚款不少于200元。

一起违章。

4、安监员每人每月罚款不少于2000元,严重违章1起,一般违章2起。

(三)、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由安监科牵头组织各专业人员,对所有施工地点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1、每次验收不少于3人,由相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防突、通防等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结果报安监处入档考核,并抓好问题的整改和复查落实。

对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2、采煤专业验收一面次不合格品,考核区队1000元,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100元,质量班长考核80元,当班安监员考核50元。

3、掘进专业验收一头次不合格品,考核区队1000元,其中单位负责人考核100元,质量班长考核80元,当班安监员考核30元。

4、对采掘工作面验收优良品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5、矿管理人员上井后要填写《安全检查问题落实表》,一式三份,并由责任单位签字,一份交与区队,一份交安全监察科,一份自留备查。

上井不填落实表人员一次罚款10元。

(四)、通风设施管理考核制度

1、矿井通风设施按照区域进行划分,属地管理,各区队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队通风设施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如损坏风门、风门墙、闭锁绳、栅栏等通风设施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2、安监科安监人员对各地点通风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当出现风门漏风、闭锁绳断等情况立即进行维修处理,否则罚款50元。

3、安监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各地点密闭墙进行瓦斯检查,对检查不到位罚款50元。

4、对于密闭墙、风门等设施构建,有施工单位按照措施进行施工,对质量不合格工程,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5、要加强运料、运设备时通风设施管理,严禁损坏风门,不得同时敞开2道风门。

否则对施工单位主要领导罚款400元。

6、任何人不得损坏、拆除通风设施,如需要拆除时需汇报调度室允许后拆除,否则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600元。

(五)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1、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的考核规定

月度完不成下井指标每少一次罚款50元(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

对弄虚作假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元。

2、对有关人员的联责考核规定

①被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并承担上级单位全部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②被牛场分局责令停止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并承担上级单位全部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

③被公司及分局以上部门检查出问题,所有罚款有责任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考核落实,所扣款项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需要上缴罚款的,由责任单位进行上缴。

3、矿对有关人员的安全奖励规定

(1)全矿实现安全生产经领导研究适当进行奖励

第五章干部作风考核规定

1、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严禁晚下井、早上井等违纪行为,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2、巷道石门揭煤、煤巷揭露地质构造变化带、初压工作面、工作面回撤及巷道回撤、过压力集中区、贯通、开门、转运大件等特殊工作以及矿临时确定的重点施工项目和重要的安全管理地点,必须有跟班干部盯靠管理,否则不准施工,并依照停头停面有关规定考核。

3、严格干部值班制度,值班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吃住在矿,离开值班室时,须向调度室请假,说明去向。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值班喝酒者罚款1000元,并按规定给予诫勉。

4、各级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端正工作作风,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基层,或利用工作之便向区队吃、拿、卡、要。

否则,一经发现,经矿班子研究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

1、矿长主持召开每周一安全办公会议,作好记录。

2、安全矿长每旬组织一次由安监员、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参加的三员例会学习,作好记录,备查。

否则没少一人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

3、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两次业务学习,做好记录备查。

4、每周一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必须有区队长主持,矿值班领导参加,并做好学习记录,否则,对单位正职按规定罚款50元;无活动记录或记录不认真、针对性不强每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5、严格落实好规程措施编制、审批、考试等关口,措施审批完后要报安监科存档,否则,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对区队技术员罚款30元。

6、各区队对出现的隐患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每一条隐患对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7、每周必须进行一次规程(措施)分析,电子版报矿安全监察科,规程不分析或分析不认真、对责任单位正职、技术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罚款50元。

8、矿灯发放室、井口检身房、及各施工队每班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下井人数,调度室做好统计,三者必须统一。

否则,每次不汇报对责任单位值班人员罚款50元,对责任者罚款50元。

9、薄弱人员排查帮教,区队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是本单位本班组薄弱人员排查帮教的直接责任者。

坚持每班排查薄弱人员制度。

否则,对当天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各罚款50元;内容不实、不具体、代签字的对值班干部罚款50元。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凡被查出一人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证件过期、初、复训后未领取证件,或有合格证未持证上岗、证件模糊不清均视为未持有效证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被上级查出一人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单位正职、技术员各罚款60元,当班跟班干部、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11、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所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并留名挂牌,否则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

12、谩骂、威胁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对动手打人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包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是干部的给予诫勉,性质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是班组长的就地免职,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留察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各职能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和现场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措施。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造成事故,严格按规定处理,并从严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4、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在现场安排区队整改的问题,责任区队要积极整改,无故不整改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200元;。

1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严禁出现凑指标、要指标或弄虚作假现象,否则,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罚责任人50元,并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16、凡因设计原因、地质资料提供不准确、导线资料错误等造成巷道报废或大量返修,按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分析情况,确定其处罚。

17、召开的各种安全工作会议要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不得迟到或早退,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9、严禁任何人员穿化纤物品或酒后入井。

否则,每人次对责任者罚500元,对责任区队干部罚200—300元,对井口检身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20、私自存放矿灯、自救器、瓦斯报警仪者,每台(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1、凡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必须写出分析处理意见报安全监察科。

对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或不按时间进行分析或者不交、迟交分析处理报告的,一(项)次对单位领导罚款200元,分析报告或处理意见每拖交一天加扣100元。

22、上岗记录考核规定:

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否则,取消当班井下出勤,并罚款50元。

23、各作业地点必须按要求配齐各种质量检测工具,并建立各种检测记录,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七章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一、工伤申报

(一)严格事故分析处理。

井上下发生各类工伤,必须及时向矿值班人员、调度室汇报。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否则,对有关责任者按照隐瞒事故处理。

(二)凡出现各类工伤,不按规定报告或申报的;经调度室、安全监察科、医院核实证明的工伤,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考核,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除按事故性质处理外,从严追究隐瞒事故的责任。

二、伤情认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伤情进行认定。

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认定证明,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给与严肃处理。

(二)认定范围:

轻伤、重伤、严重重伤。

三、其它规定

(一)发生人身事故,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自救、互救,保护好现场,否则,对有关责任者视情节给与500-1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另行研究处理。

(二)出现工伤,事故单位不按规定汇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或在进行事故分析处理时,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等行为,除按事故性质对有关责任者处罚外,并视事故性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罚500-2000元。

(三)因实施盗窃、破坏生产等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和侥幸事故,都必须组织认真的事故分析,找出真正的原因和责任者,用算账的方式,对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坏、设施破坏、造成的多用工、延误的工期等要素,计算出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来赔付,并且在全矿通报,开展事故大讨论,从而接受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各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参保,留档备查,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第八章其它考核规定

1、矿对在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亮点的单位,公司组织召开现场会推广学习的,一次对单位奖励1000~2000元。

反之,因工作差,存在问题多,公司组织召开反面现场会的,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

对于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为安全生产和效益做出贡献,被公司和矿推广使用学习的,一次对单位奖励1000~2000元,对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对于积极为安全生产效益出谋划策、提合理化的建议被矿采纳的,对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3、其他规定按照公司【2016】1号文件执行;

4、领导小组:

矿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矿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安全副矿长兼任考核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5、本办法解释权属矿安全管理机构。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安全管理“红线”及隐患分类

一、安全管理“红线”(违反一条罚款2000元)

1、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2、井下出现敞口盲巷,或者盲巷未用砖墙封闭的。

3、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的。

4、掘进工作面随意掐开风筒、停风放炮或掐开风袋放炮的。

5、采掘工作面施工地点风量不足、无风、微风作业。

6、瓦斯传感器人为造成不起作用的。

7、在消突区域、抽采达标区域、探放水允掘区域规定以外采掘作业的。

8、有煤与瓦斯突出、突水预兆,未撤出威胁区域人员,继续作业的。

9、定炮不使用粘土炮泥,放明炮,糊炮的。

10、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

11、施工地点空顶作业的;私自截锚杆的。

12、机电设备失爆,供电电缆或设备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3、绞车运行或吊车期间,司机擅离岗位或打盹的。

14、趴、蹬、跳行驶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15、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继续作业的。

二、重大隐患(违反一条罚款1000元)

1、新开工掘进工作面未经公司审批、备案。

2、新投产采煤工作面未经公司验收。

3、巷道贯通措施不落实。

4、通风设施损坏或不起作用的。

5、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斯检查员。

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7、私自启封密闭;有导电体进入密闭墙内。

8、盲巷启封现场无专业人员及矿领导干部跟班;措施不落实。

9、采掘工作面规定要求的监控地点无瓦斯监控或失效;不起作用;不能正常使用。

10、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瓦斯超限不断电。

11、防突检验钻孔不按设计技术参数施工的;伪造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数据的。

12、岩巷掘进对上覆煤层,下覆煤层间距未探查或探查不清楚继续施工的。

13、抽放钻孔造假,伪造钻孔数据。

14、在受水威胁区域内,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继续作业的。

15、探放水钻孔造假,伪造钻孔数据的。

16、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未设岗堵人;炮眼封泥不符合规定。

17、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18、采掘工作面顶板支护方式、支护强度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19、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淘汰的机电设备,非阻燃电缆下井使用的。

20、风电闭锁不起作用,停风不断电。

21、工作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双风机不自动切换的。

22、运输“四超物件”无专项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23、强制使用因有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运输设备或安全设施的。

24、自燃发火煤层未制定并落实防灭火措施的。

三、较大隐患:

(违反一条罚款500元)

1、防突风门无设计、无竣工验收报告的。

2、盲巷密闭未按规定预留观测及瓦斯抽放管的。

3、每旬未对矿井全面测风合理分配风量的。

4、采掘工作面专用回风巷门子口未设置栅栏进行封闭的。

5、采掘及钻探施工地点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瓦斯报警仪。

6、排放瓦斯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无专业人员、矿级领导跟班确保措施落实的。

7、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米的。

8、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的。

9、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巷道积尘严重的。

10、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退”制度的。

11、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井下未分箱分装上锁管理。

12、瓦斯抽放钻孔未经验收私自连管抽放的;抽放负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3、电缆缠绕瓦斯抽放管的。

14、综保甩掉保护不用的。

15、综保无辅助接地极的。

16、检修设备时,开关不打闭锁的。

17、检修设备时,无检修安全距离的。

18、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使用。

19、绞车钢丝绳断丝超限的。

20、斜巷运输不用环连接车辆、超挂车或放飞车。

21、平巷运输矿车连接使用铁丝的。

22、高压电器操作不执行验电的。

23、高压电器操作违规进入带电间隔的。

24、皮带的转动部位没有护栏的。

25、行人跨越皮带或者刮板机无过桥的。

26、大型机电设备带病运转的。

27、施工地点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28、无设计措施或不按设计技术参数施工各类钻孔的。

29、钻机固定不牢,操作人员衣服不整、裤脚袖口不扎,水电控制远距离操作,单人上岗作业的。

30、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

31、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32、综采支架操作手把未闭锁的;本架操作的;泵压达不到要求的。

33、掘进工作面未采取临时支护的。

34、顶板管理不到位,不落实顶板探查规定,未及时根据顶板岩性变化改变支护方式的。

35、现场无质量验收工具或质量验收工具不能正常使用、隐蔽工程未经质量验收私自喷浆的。

36、架棚支护迎头10米范围内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37、架棚巷道连续两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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