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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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国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货物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第二条运输标的
甲方在《集团提货单》(附件1)或《集团配送单》(附件2)标列货物名称、型号、数量等。
第三条运输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价方法
1、运输的数量:
以装车完毕时甲方、乙方签字共同确认的《集团提货单》或《集团配送单》为准,以下简称“单据”。
2、计量单位:
按本合同附件1或附件2的计量单位为准。
3、计重方式:
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毛重为准。
4、计价方法:
按本合同报价清单所列价格为准。
报价单有调整的,以双方共同确定的新报价为准。
第四条运输方式、起运地点、到货地点
1、运输方式:
2、起运地点:
按甲方通知要求
3、到货地点:
单据上甲方指定的地点,收货以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字为准,并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交货时间、数量
1、交货时间:
乙方按甲方规定的到货时间准时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目的地。
2、交货数量:
以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第六条 费用与结算
1、结算价格:
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报价表》(附件3)为准(不足一吨按一吨结算),价格为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人工费、油料费、道路通行费、保险费(按附件6《集团产品价值表》中产品价值购买保险)、包装费、安全保护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按%的增值税计算)等一切费用。
存在多点卸货情况的,根据每个城市的不同区域的价格及各自吨位独立核算。
2、结算方式:
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结账明细表,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单确认后,由乙方提供含%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发票后,甲方于2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上月运输费用给乙方。
若乙方不按时提供,则甲方付款相应顺延。
3、乙方收款账户:
乙方授权的结算账户相关资料为: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
第七条送达及退回
1、乙方送达货物时,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经验收确认后据实签收,若存在货物破损、短少及包装破损的,乙方按照附件6《集团产品价值表》的价格赔偿。
2、由于乙方原因如途中损坏、配送不到等造成货物被退回的,由乙方承担运费,并赔偿因此对甲方及收货人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风险转移
在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装车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运输到指定地点并经收货人验收确认并接收后由收货人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如需要对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工作细则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务实和保质保量的态度,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修改合同内有关的条款和细则。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运输方式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
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关操作信息、产品信息和其他营业信息的,被提供的信息将被视为商业秘密,所有权只属于提供信息方。
接收信息方只能把另一方提供的信息用于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执行中。
除本合同允许外,甲乙双方都无权在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前,以任何一种方式或为任何目的使用得到的秘密信息。
除了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或已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应向其他第三方公开秘密信息。
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履行中或者已经终止,双方均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泄露信息,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并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运作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运作保证金:
每个中标中转仓万元。
2、对于乙方依约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运作保证金或运费中扣收;如运作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应付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
运作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从应支付的运费中自行划转直至补足。
3、合同期满后或双方协议解除的,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30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运作保证金。
第十三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至少提前1天给乙方下达发车计划,并向乙方出具单据详细说明货物的品种、数量、目的地等情况。
2、甲方在乙方车辆到达指定接货地点后24小时内完成装车作业并发车,若超过48小时未完成装车的,视作压车。
甲方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乙方压车情况进行一定补偿(自身原因不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如大雪等恶劣天气),具体补偿办法为:
;乙方在运输途中压车(如车辆维修,扣车)造成对甲方时效影响的,参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5点执行。
最终界定压车补偿由甲方结合实际情况与乙方协调后共同确定。
3、乙方车辆达到甲方指定接货地点后,甲方相关人员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卸车,并在车辆到达后24小时内完成卸货,若超过48小时仍未卸货的视为压车。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压车,甲方对乙方进行压车补偿,标准为:
。
4、乙方需按时完成甲方的运输计划,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放空费,甲方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放空费:
。
5、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进行考核并提出改进建议(考核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车要求、时效、货差货损、车辆事故、派车及时性、运输完成情况、现场沟通及信息反馈、团队建设等方面),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运作效率和运作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重影响甲方货物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承运资格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
(具体考核以附件5:
《物流承运商考核标准》执行)
6、若甲方出现变更收货地址的,在货物送达目的地前1天通知乙方;若无通知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7、货物到达目的地前1天,乙方人员与收货人联系,确认具体接收事宜,因联系不到收货人而不能及时配送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1天内仍无法联系配送的,在得到甲方允许后,将货物退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收货地点,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不得委托乙方运输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合格的作业人员,实时反馈货物在途信息,承担运输过程中各项费用。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运作保证金,如保证金无法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经发生且甲方未支付的运费。
4、乙方应在附件3:
《报价表》中的时效范围内,将甲方指定货物全数运输到目的地,如延迟交货,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照500元/天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
乙方迟延达7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迟延送达,导致收货人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货物送达后,须由甲方指定收货人负责验收,如非甲方指定收货人接收而造成货物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按照损失货物的价格承担全部责任。
(价格见附件6《集团产品价值表》)
6、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对起点站至终点站的运输全程承担责任后,再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7、乙方负责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做到文明装卸、安全运输,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安全运输到达目的地。
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处罚、货物损失或交付延误等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保证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货物完好无损运输至目的地。
若运输途中发生货运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过大,同时做好货损及事故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
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和其他纠纷造成货物破损、丢失、延迟交货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且所发生之刑事、民事纠纷与甲方无关。
9、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安排专人对在途货物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
如乙方刻意隐瞒货物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如因乙方原因送错货物的,由乙方无条件将正确货物送至正确地点,并承担甲方及收货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若因此延误交货的,还应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11、货物送达收货地点后,由收货人对货物进行验查并签收;收货单据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收货人在涂改处注明并签字,否则一律无效。
乙方应在当月5日前将上月25日前签收完毕的收货单据送回甲方,并应于收货之日起30日内将收货凭证送回甲方,逾期未交或单据丢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单或200元/单;如因乙方未送交收货凭证给甲方带来其他经济纠纷或损失,乙方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2、货物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址后,乙方应确认收货人身份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是否相符,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向非甲方指定收货人交付货物,造成甲方货物遗失、损坏,以及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其他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留置或扣留货物上的销售价格全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4、货物发运前由乙方为甲方托运货物全额投保并将保单提供给甲方,运输途中造成货物短少破损的,甲方根据附件6《集团产品价值表》中产品价值在乙方运费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货值及其他损失,并配合乙方进行保险理赔,乙方运费及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
1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运输货物的防湿、防潮、防冻、防污染、防碰撞、防跌落措施,如托运货物在途中发生货损,由乙方负责赔偿,具体赔偿以附件6《集团产品价值表》为准。
16、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若乙方提交虚假发票,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力。
甲方尚未支付款项的,甲方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发票符合约定;甲方已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按约定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乙方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17、乙方应按照甲方装车标准进行装车,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增加装车码高造成破损的,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8、乙方需按时完成甲方的运输计划,每个到达装货地计划超期1天(以跨过自然日为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车,超期超过2天(含2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车。
对乙方超期3天以上(含3天)的计划,甲方按上述约定扣罚违约金并有权联系其他承运商,或者自调车,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当月单条线路累积3个计划超过3天未安排发运的,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对该线路/区域的承运资格。
19、乙方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若因乙方运输工具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导致乙方车辆被国家机关或第三方扣押而影响交货时间或甲方货物的,乙方应承担延期交货责任及货物损失等一切相关损失。
20、乙方须保证提供全年(除春节期间,整车停运按法定假期7天;零担停运按法定假期7天前后各加5天,共计17天)正常运输服务,若乙方因假期未能完成甲方运输计划,参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8点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在承运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需将货物直接从经销商处运回仓库的,按中转仓至经销商的运价的原价进行结算。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如因甲方中转仓地址变更,对运输费用产生重大变化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变更的地址重新报价,通过双方议价确定新价格。
同时,甲方保留重新选定该条线路/区域承运商的权利。
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须授权至少1人全权对接甲方业务,该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所有书面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函件确认、报价表签字等内容,被委托人签批的文件与盖章版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予以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乙方更换授权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交完整的授权文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信息文件。
4、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以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10日(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进行下一个半年的运输报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5、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正确完好送达货物及承运服务有异议的,应在收货之日起48小时内向承运人提出,逾期视为收货人正当签收了货物且承运人已正确完好地履行了承运义务。
6、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如果出现乙方在履约过程中进行私下请吃、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上述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及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如有违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的上述行为严重的,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事后主动积极向甲方陈述事实,或乙方有证据显示以上行为为甲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乙方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7、按本合同规定应该赔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乙方逾期付款在45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在45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65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负责甲方合同履行的工作。
9、乙方委派为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乙方合同履行的工作。
10、如授权代表有变动时,甲乙双方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1、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邮政编码为:
,电子邮件地址为:
,乙方依本地址向甲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甲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乙方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甲方。
12、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邮政编码为:
,电子邮件:
,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1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15、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为准。
16、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含的附件:
附件1:
《集团提货单》
附件2:
《集团配送单》
附件3:
《报价表》
附件4:
《集团物流承运商KPI月度考核表》
附件5:
《物流承运商考核标准》
附件6:
《集团产品价值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