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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章程综述

孝义市第十二中学章程

序言

孝义市第十二中学始建于1973年,原名为下堡初级中学校,是一所公办农村初中。

2013年暑期,在市委、市政府“均衡学校发展,优化教师结构”的理念下,将原“下堡初中,南阳初中,杜村村中”三所初中合并成立了孝义市第十二中学,在原下堡初中原址上投资1000余万元对学校进行了整体改建,扩建,使学校在硬件建设和教师分布上都得到了很大改善,现教育服务对象为下堡镇、南阳乡、杜村乡三个乡镇范围内的适龄少年。

学校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530人,教职工79人,其中教师76人,专任教师68人,中学高级教师5人,中学一级教师29人。

学校占地面积19722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

拥有藏书2.7万余册、微机室一个,实验室三个,实验仪器和艺体器材全部达国家一类标准,各类功能室齐全。

教师队伍爱岗敬业、素质良好,平均年龄36岁,达本科学历的占89.8%。

近年来,在传承优良办学传统的过程中,以“孝心”、“求真”为校园文化建设的灵魂,强调教育教学:

要以“德”为首,倡导师生求真务实,追求真理,掌握规律;要严谨扎实,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大力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

通过广大师生的努力,学校教育教学成绩有了显著进步:

2010年通过“双百示范校”验收、2012年在校园特色文化建设中被北京师范大学确立为“实验基地校”,2013年获孝义市首批“课堂教学改革实验示范校”称号,2014年3月成为“十二五语文教师专业发展实验基地校”。

近几年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水平在市局评估中逐年提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要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办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的名称、性质、校址和网址。

学校名称:

孝义市第十二中学,简称:

孝义十二中。

学校性质:

全日制公办农村初级中学。

学校校址:

孝义市下堡镇下堡村。

第三条学校由孝义市人民政府举办,直属孝义市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学校文化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

面对现实,正确定位;抓住机遇,谋求发展;尚孝立德,育人为本。

第五条培养目标:

乐观自信健康有特长

乐学会学沟通能表达

自理合作诚信懂责任

第七条校训:

崇德尚美,求真务实。

第八条办学理念:

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才为志,教以明理为先,学以做人为要。

第九条教育特色:

以孝文化为载体的求真教育。

第十条校风:

行孝立德,笃学奋进。

第十一条教风:

敬业团结,乐教爱生。

第十二条学风:

立志守纪,勤奋文明。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特色:

先学后教,以学定教,实施“1333”教学模式,规范“学展点练”课堂教学环节。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3、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4、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5、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2、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社会发展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2、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4、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5、学校制定《教职工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校长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市教育局任命。

【校长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依据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的决定权。

3、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对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任免。

依据《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和学校实际,对教职工进行最终聘任。

4、依据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结合学校的实际,决定办学经费的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校舍和设备,并充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学,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6、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的主要权力】

1、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人事权:

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学校各处(室)中层干部依据《孝义市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实施意见》聘任。

3、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的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3、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4、巩固“教育均衡发展”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5、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6、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7、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8、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

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副校长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的决策机构。

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设立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依据本章程决策学校的重大事务。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是落实上级精神,研究、安排全局性工作,决策重大事务的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校级领导召集并主持,由校长、副校长、校务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根据会议内容,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既是学校的决策和审议机构,又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中层领导、家长委员会主任和社区领导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和近期重要工作安排。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学、德育和后勤工作的汇报,并讨论改进意见。

(四)审议教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人选。

(五)研究制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六)审查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提出学校建设的建议。

(七)校长和副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议各项决议的实施和督导。

学校工会。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工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情况负责检查和监督实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

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总人数在80人以下时为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2一3年举行一届,其中教师代表应达到60%,教代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其主要职能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教职工制度和绩效工资方案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3、审议通过学校章程,报请市教育局核准。

4、监督和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5、讨论、审查并向校长送交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保健、艺术、家长学校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教处设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本处工作,政教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的管理。

按照有关德育工作文件,制定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和德育工作制度。

2、负责班主任、共青团的工作管理。

做好班主任、生活老师及有关教师的指导、提高和评价工作。

3、负责学校内外的教育基地和德育阵地的工作管理,加强思想品德课、安全课、心理健康教育、班队会、的管理。

开展参观、军训、社区服务、综合实践等活动;办好校刊、校园广播、学生会;做好开学、毕业、升国旗、德育专题等师生集会的安排组织。

4、负责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学生自护教育等工作管理,安排组织学生开展有关的课外活动和竞赛,抓好卫生保洁,“两操”、“阳光体育”、“兴趣活动”、“六病”防止等工作,保证学生身心健康。

5、负责学生一日生活的管理。

坚持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开展检查评此,严禁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6、负责学校创新德育改革实验工作的管理。

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教育;指导师生做好“综合评价”;研究学生评价改革。

7、负责“三结合”教育工作的管理。

指导家长委员会工作,办好家长学校,开好家长会,做好家访等有关工作,处理师生之间、教师和家长的偶发纠纷。

8、负责德育等有关工作奖惩的管理。

做好三好学生、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教科研、学籍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设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本处工作,教导处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

依据学校计划、上级教学文件精神,制定实施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制度;掌握课程标准等有关教学法规文件的执行情况,注重教学工作信息反馈,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检查和总结学校教学工作,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质量的提高。

2、负责学校教学研究的管理。

审查教研组工作计划,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工作,提高教研实效。

3、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

做好小课题研究课题申报、资料整理及结题工作,组织小课题研究成果的评选和推广。

4、负责学生学习的管理。

分层次管理学生学习,使每个学生都有提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课外阅读和学科兴趣活动,发展学生个性;调控学生课业负担,监控教学卫生,保证学生身心健康。

5、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

制定并实施教师培训计划,把学历提高进修与教学基本功提高和业务培训紧密结合,建立健全教师专业成长档案,搞好教师业务考核。

6、负责图书、仪器、信息技术、电教、多媒体等教学资源的管理。

7、负责教务和考务的管理。

合理安排教师代课,合理编排课表和时间表;订购发放课本;负责教师五环节考核、学生考勤考绩,安排专用教室排课,保证教学秩序;搞好质量监控,审查集体备课、练习题、测试卷、月考题并安排打印;组织命题、监考、阅卷、试卷分析等工作;做好全校的教学质量分析。

8、负责学生学习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

指导教师进行学生学科学习的评价;决定学生学习成绩表彰,建议对学生的处分。

9、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做好编班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负责学校校产、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服务保障工作。

总务处设主任一人,全面主持本处工作,总务处的主要职能是:

1、校舍管理。

负责制定实施校园建设规划,搞好学校基本建设,负责校舍的调配、使用、维修;负责学校校园的的绿化、美化、净化,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

2、财产管理。

负责图书、仪器、文体器材、电教器材、办公用品、生活设施、通讯、课桌椅等设备的购置、登记、保管、维修;管好用好电、水、暖,做到既保证使用,又能节水节电;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力求节约和坚持按章办事,配合教导处做好学生爱护公物教育,每天巡视校园,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保证师生工作学习安全。

3、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保证和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按照节约办事的原则,督查各处室的办公用品使用。

4、门卫管理。

搞好门前三包,看好学校门户,保证校园安全,做好来客来访人员登记和审查工作,同时做好本校车辆安排和教师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与管理。

5、负责饮水房、厨房、餐厅、综合楼、厕所的管理。

每天耍巡视检查,保证整洁和正确使用。

6、协助学校办公室做好较大的接待工作,协助教导处做好购运课本等工作,协助政教处做好学生大型集体活动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7、负责学校防火、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宣传、群众来信来访、师德教育、人事档案、文书综合档案、学校统计及校长文秘、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学校信息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管理。

组织撰写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等内容的信息,撰写学校总体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对外宣传,树立学校形象。

2、负责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管理。

制定实施师德教育计划和工作制度。

3、负责学校人事档案的管理。

做好调动、转正定级、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的材料审查整理工作。

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干部、教师的考勤、考核工作,审查整理有关材料。

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工作制度。

4、负责学校文书档案和综合档案的管理,处理各种来往信函、收发文登记,并及时处理和催办公文;负责学校的统计工作,填好上报有关表册;保管和按审批程序使用学校印章;按规定依法做好档案工作。

5、负责学校来信来访工作的管理。

妥善处理教师,家长,学生对学校的意见;协助政教处解决家长与教师的偶发纠纷,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6、负责学校的会务管理。

协调安排会议,组织全体教职工大会,做好会议记录。

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学习。

7、负责办公室的内务管理。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文明办公制度,定期检查评此各办公室的内务,创设文明办公的文化氛围。

8、负责学校外事工作管理,做好对外联系,外事接待,来访来客登记等工作。

9、负责校长文秘工作的管理,写好学校工作总结。

10、根据学校教育教学主题,创设校园文化氛围,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二十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接受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价。

第五章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领导,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教职工按聘任程序聘任上岗,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岗位聘任、职务评定、晋级工资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业绩突出;教研、教改成果显著;辅导学生成绩优异;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成效显著;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或维护学校利益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教职工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和安全责任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坚守工作岗位,牢记一岗双责,维护保障师生安全。

6、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师要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学教师任职资格。

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5、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6、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7、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形成影响者。

2、违反教育规律,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3、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4、品行不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等影响恶劣者。

5、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学校声誉和荣誉的行为者。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或《中华人民共相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学生有申诉当事人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3、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获得住宿生贫困补助。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3、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六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七章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八条国家课程及其教学学校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省、地要求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确保达到国家课程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是:

开设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书法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等国家课程。

在语文、美术课中要加强写字教学。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加强实践教学,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和持续学习的能力,根据学科特点有机渗透思想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心理品质的健康发展,全面完成学科教学任务。

第三十九条地方课程及其教学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山西省管理开发的“通用课程”和“山西省自主开发的课程”内容,开齐开足地方课程。

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是:

开设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卫生教育等地方课程。

地方课程由专人任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实现地方课程规定的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四十校本课程及其教学学校围绕“行孝、求真”的办学特色,制定系统的校本课程目标和框架。

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是:

根据校本课程目标和学校、社区的资源条件,开设满足学生个性需求、符合特色教育主题的德育类必修校本课程。

第八章学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管理运行机制学校设校长一人,依据岗位设置标准,设副校长、处室主任若干人,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处室职能和岗位职责。

学校根据本《章程》,以三年为周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实施管理,全面落实《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干部的任免、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工作都要在民主程序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管理学校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实施管理。

教职工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学校职能处室按照本章程和相关制度实施教职工管理。

(二)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被聘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章程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直至解聘。

(三)学校保障被聘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和待遇,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学校严格实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四)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的章程和一切规章制度,承担规定的工作量,执行学校相应的工作计划,完成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

(五)学校教职工要自觉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践行办学理念、校训、校风和教风。

(六)学校依据相关考核细则,每学期都要对教职工的出勤、师德、专业水平、工作过程和工作成绩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七)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八)模范教师的评选,由校务委员会依据考核结果和相关制度提名候选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报校长审批后公示。

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管理除执行教职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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