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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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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不涵盖家政服务员(不受该法调整);某家政中心发生47万元巨额赔偿,(不为企业免责);中国家协近日召开行业风险防范研讨会(行会高度重视);家政费风险外包给保险公司的条件业已成熟(险种日臻完善)。

案例

一、家政员身份证虚假,客户和家政公司风险巨增(WZY杂志)。

1、时间:

2007年5月7日。

2、地点:

xxxx。

3、当事人:

家政员与两位雇主。

4、案情;来自河北隆化的家政员员张佩红,女,39岁,两次向制假证件的贩子购买假身份证,骗取中介家政公司介绍,入户实施绑架抢劫。

第一次绑架黄太太时,因她是一名基督徒,得知抢劫目的是为救治犯病儿子时,反而主动送她2万元并送到火车站。

第二次绑架抢劫女作家刘芬时,残忍地将其伤腿上的第六颗钉打落,抢走银行卡120多万元,现金700多元,首饰,手机,电话等物品一批。

由于身份证虚假,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通缉半年多后才捉拿归案。

5、分析;中介家政公司没有核对家政员的身份证,两位雇主因为相信家政公司才接受其介绍的家政员。

中介家政公司收取了中介费,但提供了不合格的中介服务产品,负有过错责任。

如果该案件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介家政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6、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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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有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化解;A,中介家政公司通过公安部身份证查询系统核对家政员身份证并提醒客户认定;B,家政员提供在京的有担保能力的人担保。

二、工作疏漏续签了过期的服务合同致诉讼纠纷(HYH公司)。

1、时间;

2007年9月14日。

2、地点;xxxxHYH公司。

3、当事人;HYH家政公司、家政员与客户。

4、案情;公司与客户的服务合同已于

2007年7月8日期满,

2007年10月8日公司与客户续签了服务合同。

但2007年9月14日客户家老人在卫生间摔倒,客户对公司封锁消息,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

2007年10月8日补签了服务合同,且将合同期定为从

2007年7月8日起,之后,客户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伤残等费用,此案件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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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析;公司在服务合同期满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方法找回家政员,放任客户违约试用家政员,在与客户续签服务合同时又没有与家政员核对客户家的实际情况,轻易倒签合同日期,属典型的工作疏忽造成合同纠纷。

6、化解;按无效合同方向收集证据,积极应诉,加强管理,做ISO9001认证,试行标准化流程管理,克服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

7、法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中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因中介地位不明确,命为中介实为雇主,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DAY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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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

2008年3月12日。

2、地点:

xxxx3、当事人:

中心、xx、客户。

4、案情:

钟点工(家政员)在客户家四层楼外做保洁因没有安全措施掉楼下至重伤,家政员想改智能更新没有购买以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也没有上社保工伤险,责任难免。

6、法律;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主替代责任。

雇主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就受雇人在执行雇用职务之际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法行为负责,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以对自己之不法行为负责为原则、对他人之不法行为负责为例外。

雇主替代责任是对他人之不法行为负责,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等方面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

7、化解;帮助完成家政员与客户的雇用合同,明确中心的中介地位,做真正的中介商。

四、不及时通报幼儿伤情,家长不理解致损失扩大(BJY公司)。

1、时间:

2008年4月29日

5/9

2、地点:

xxxx3、当事人:

家政公司,家政员,客户

4、案情:

家政员徐某在客户家照看1位一岁九个月大的孩子时,由于小孩玩耍不小心跌倒,导致门牙受伤。

徐某事后只与小孩的爷爷奶奶打过招呼,因没有发现异常,故当天并没有将情况告知小孩的父母,小孩的父母发现后,于次日带小孩到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医疗费400元,客户韩某很生气,认为家政员不负责,可能给孩子留下后遗症,要求徐某和公司共同赔偿5000元。

5、分析:

家政员在工作中没有照顾好孩子的安全,导致孩子意外受伤,且孩子受伤后,徐某既不把孩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又未告知孩子的父母。

虽然徐某已告知孩子的爷爷奶奶,但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为孩子的父母,家政员必须直接对孩子父母负责。

客户据此要求家政员和公司赔偿5000元,数额可以协商,但是索赔有一定道理。

6、化解:

家政员应及时告知孩子父母并报告公司,同时主动道歉,取得客户的谅解。

还应该提出自己的处理建议,在公司或客户同意后,按其意见执行。

一般情况客户会通情达理的。

这是一个沟通和善后处理的水平问题。

7、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这者服务,照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收入等费用,照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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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于家政员定性为雇用关系,承担巨额赔偿(BFP中心)。

1、时间:

2007年5月8日

2、地点:

xxxx3、当事人:

家政中心,家政员,客户

4、案情:

家政员照看一名两岁婴儿时不慎从沙发跌落,经送医院抢救就无效死亡。

客户想家政中心索要巨额赔款,法源一审判决家政中心赔偿53万元,二审判决家政中心赔偿47万元.

5、分析:

家政中心与家政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形成了雇用关系;家政中心与客户签订了服务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家政员的工作果实与客户婴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因为家政员属于家政中心的雇员,因此家政中心成为责任方,承担赔款。

客户索赔47万元之巨,一般家政中心难以承受。

如果家政中心为家政员好、购买了家政职业险,比如购买了家政职业险(保费300元|年,可分月交)可或死亡赔偿40万元,财产赔偿最高15万元,第三者损害赔偿5万元,合计可或赔偿60万元,足以支付可或巨额赔偿。

6、化解:

对外承包风险给专业公司,对内细分家政员管理模式,对不适合定性为雇员关系的家政员可作为中介服务定位,有可或直接雇用,一面因培训及管理不到位承担巨额赔偿。

7、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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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主替代责任。

六、可或资质审查不严,卷入形式诈骗案件纠纷(CYHS公司)。

1、时间:

2005年7月4日

2、地点:

xxxx3、当事人:

家政公司,家政员,客户

4、案情:

客户赵某以其单位需要一名勤杂人员为其处理家务为由,从家政公司聘请家政员张某。

次日赵某又以要为张某办理暂住证为由,将张某的身份证,驾驶证拿走,并以张某的名义在一家汽车出租公司租了一辆桑塔纳2000汽车,之后逃之夭夭。

后经出租公司保安,公安机关到家政公司调查发现改客户赵某所提交复印证件均是假的。

5、分析,家政公司未对客户赵某出事的相关证件核查其真实有效性,也未对赵某单位地址进行核实,就向赵某派遣了家政员,为赵某骗取出租车的汽车提供了方便。

公司没有对家政员进行法制教育,按照法规规定,身份证、驾驶执证只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才能扣押,客户是不能拿走家政员的身份证、驾驶证的。

6,化解;既要核查家政员的身份证,也要核查客户的有效证照,必要时实地考察,严格把资质关。

3、当事人;家政公司,家政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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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情;公司与客户达成协议,排斥家政员到客户家里照顾以为不能自理的老人,家政员到岗后发现自己工作和食宿的地方只能放置老人一张床,既没有家政员住的地方,也没有做饭的条件。

家政员中午一点钟上岗到晚上六点钟,既没有喝过一杯水,也没有饭吃。

经公司与客户协商,客户同意家政员暂时回公司食宿,次日再安排吃住的地方。

于是家政员离开来人回了公司,离开时把门虚掩着。

约40分后老人的住的房间失火导致老人重度烧伤。

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客户起诉家政公司,要求索赔

18.5万元人民币。

5、分析;

A、家政公司合同没有明确食宿条件的标准,家政员离开时没有进行现场交接,没有明确交接时间,

B、客户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老人7万元的存款,尽管公安结论起火原因不明,但客户将责任推向家政公司好家政员,此案件家政员过错是:

没问清楚下班的具体时间好与谁交接班;客户的过错是;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家政员提供食宿条件;公司的过错是:

没有与客户变更服务条款,没有与客户明确上下班的和交接时间。

6、化解;

A、如果公司实行流程化规范管理,公司现对客户提供的食宿条件进行核实,就不会签这份合同,或改为有明确时间规定和交接时间的合同。

B、如果家政员离开岗位时按流程进行交接,就不会因离开40分钟后发生的事故负责;

C、如果家政员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客户起诉索赔

18.5万元就有保险公司分担相应的部分,公司还能继续经营。

7、法律;《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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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结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客户和家政员的法律意识增强,要求上社保等声音提高,但我们要告知家政员和客户,该法不涵盖家政服务员范围,家政服务员属非正规就业工种。

家政员与客户(雇主)的关系不受该法调整。

新劳动合同法只规范单位用人,家政员与雇主的关系属自然人雇用。

但新老豆合同法不调整,不等于没有法律保护,还有宪法、民法、合同法、消法、妇女儿童条例、司法解释、法规、政策、行规及行业标准等。

现阶段,家政公司社保成本相对较低,也是发展的良好机遇,可通过意外险化解家政员自身风险,通过职业责任险化解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也能化解客户和家政员的最终风险,如果实施员工制,可按新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务派遣。

会员团结起来,才能形成力量,在符合家政公司规避经营风险要求的同时,也符合保险业盈利的大数法则,否则,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做亏本生意的。

保险公司无利可图,我们行业平安发展的愿望就难以实现。

实现供需身份联查,互通技能培训资源,寻求行业法律援助,联合开发保险产品,形成行业自律力量,全面化解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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