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条款文书参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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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文书参照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大连龙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瓦房店市2015年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十二标段
工程地点:
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工程内容:
袁沟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淤、河堤填筑、浆砌石护岸墙)3km。
农桥一座。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_——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袁沟河道治理公里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9月11日
竣工日期:
2016年9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佰陆拾肆万叁仟贰佰零肆元(人民币)
¥:
2,643,204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9 月 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本合同双方约定 3日 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如下:
按《通用条款》约定排列。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采用
5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不采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图纸日期:
开工前
5.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不采用。
6通知
6.1承包人的地址:
庄河市城山镇
6.2发包人的地址:
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工程师的地址: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
7.2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
7.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详见《授权书》
8项目经理
8.1项目经理的姓名:
李红亮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9.3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以招标时现场条件
为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电由承包单位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以招标时现场条件为准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三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
以书面形式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接到施工图纸三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提出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不采用
10承包人工作
10.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工前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下
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其责任和损失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
经发包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之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保护,所需费
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之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做好保护,所需费用已含
在本合同价款之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方做好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并
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处罚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四、施工准备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接到图纸并会审后三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计划三日内
12施工准备
12.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开工前三
日,按双方具体规定
12.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3.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按规定时间开工完工
13.3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不采用
16工程竣工
16.3提前竣工的约定:
不采用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不采用
1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不采用
18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不采用
18.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19.3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24.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不采用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25.1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5.2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不采用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可在确定的方式打√,其他打×)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
一旦中标,投标综合单价和合同总价均不予调整。
2.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招标代理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招标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4、投标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工程结算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招标人在工程完工后如委托中介机构做工程量审核等第三方检测,投标人应做相关配合工作。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含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详见51条补充条款
30.4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5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31工程量确认
31.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其他:
不采用
31.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后一周内提交
工程量报告一份
32工程款支付
32.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不采用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不采用
32.2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
按进度拨款
32.7发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工程量变更幅度:
详见补充条款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详见补充条款约定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详见补充条款约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详见补充条款约定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竣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4份竣工图
35.9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
双方按实际情况约定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通用条款32.1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通用条款32.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通用条款36.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38.2通用条款16.2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
0.5%的违约金
通用条款201.1款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条件返工,并达到规定质量标准,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正常情况下,超进度计划规定工期达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40争议
40.1解决争议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4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禁止分包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4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
负责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4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担保
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
不采用。
(4)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49.2合同副本份数:
六份
十八、其他
51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附页)
1、由于本工程为财政投资项目,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需在瓦房店市财政局对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之后,所以当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如未在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发包人并不承担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责任。
2、由招标人原因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可能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风险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率。
3、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条件核定:
当0<(B-A)/A*100%≤3%,工程结算价款等值于合同价款;当(B-A)/A*100%>3%时,工程结算价款=B-A*3%;当(B-A)/A*100%≤0时,工程结算价款=B。
其中:
A为合同价;B为结算基准价,等值于合同价款与变更价款之和(变更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按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变更数量,依据下述原则核定的工程结算价)。
3.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
3.2、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不同时: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确定。
(3)参照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
3.3、措施项目费及规费不随其他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均包干使用。
3.3、投标报价中相同项目存在两种及以上不同报价时,以单价低的计取。
3.4、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以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不同时,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4、对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10.2.6条取消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10.2.1条12.6条12.7条13.3条14.3条15.1条26.1条26.2条32.5条32.6条32.7条33.1.4条36.2条36.5条42.4.4条42.4.5条43.1条44.1条48.1条均不采用对于专用条款32.7条不采用
5、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的在册人员,并且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是同一个人,不得用挂靠项目经理进行投标或施工,一经发现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和解除合同,发生一切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
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不得遥控或委托他人代行管理。
6、承包人须在签定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即进驻现场施工,除发包人同意的原因外,对承包人延误进入工地现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和解除合同,发生一切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一经发现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和解除合同,发生一切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1
2
3
4
5
6
7
附件3: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大连龙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瓦房店市2015年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十二标段(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在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具体为:
金额(大写):
贰拾陆万肆仟元
(小写):
264000.00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采用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后14天,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不采用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