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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情况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祖国南疆,有沿海、沿边、沿江的区位优势,南临北部湾,面向东南亚,西南与越南毗邻,东邻粤、港、澳,北连华中,背靠大西南,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也是中国西部资源型经济与东南开放型经济的结合部,在中国与东南亚的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

全自治区聚居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

总人口5000万,其中壮族人口1605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85.79%,占总人口的32.60%。

由于广西特殊的地理位置,90年代以后,才真正进入发展时期。

特别是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广西后,各项经济、文化、社会事业迅速发展。

如今,北部湾经济发展区战略又给广西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广西的文化正在实施大发展大繁荣三年行动计划,这将为今后的文化发展起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

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2005年以来,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具体指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部门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广西已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58个项目,其中布洛陀、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那坡黑衣壮民歌、桂剧、桂南采戏、彩调、壮剧壮族织锦技艺、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京族哈节、瑶族盘王节、壮族蚂虫另节、仫佬族依饭节、毛南族肥套、壮族歌圩、苗族系列坡会群、壮族铜鼓习俗、瑶族服饰、壮族嘹歌、瑶族蝴蝶歌、壮族三部民歌、瑶族长鼓舞、广西文场、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田林瑶族铜鼓舞邕剧、宾阳炮龙节等28个项目入选国家级第一、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建立机构,为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为了加强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协调全区的保护工作,一是建立了以文化厅牵头,政府一位副秘书长为组长、9个厅局级单位参与的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是2006年12月,成立了由广西区编制委员会审批的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机构和人员,规划统筹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工作,使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

三是成立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各级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播、保护和利用等领域的研究,为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四是成立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协会,广泛吸纳有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

(二)推动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003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成立了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有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委等部门参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开展调研、学习并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注重衔接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依法、有据、规范、简明”的要求,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前后共修改了20稿),并发给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举行了行政许可论证会,并在《广西日报》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是全国第四个通过立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省份,这也说明了我区人大对传统文化的重视。

(三)摸清家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稳步开展

资源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2005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指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关心重视,为摸清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广西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和存在问题,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资源普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文化厅先后下发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的通知》、并多次召开专项会议,研究资源普查工作方式方法,部署全区资源普查工作。

根据文化部的工作部署,目前广西各市克服专业人员、经费上的困难,按照全国普查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普查工作。

截至2008年5月底,广西14个地级市已有桂林、柳州两个市基本完成了资源普查工作,有12个市正在进行中;全区109个县(市区),有30个基本完成普查工作,81个正在进行中。

我们重点做了一些工作:

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文化部的文件精神,部署全区资源普查工作;举办培训班,培养资源普查工作人员;组织专家,下乡督查指导;总结经验,推广了“四个抓”、“三结合”、“三不漏”的典型,部署下一步普查的拾遗补漏工作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四)规范工作,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

1.建立名录保护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根据国务院和文化部的有关通知精神,我们向各市布置了名录申报任务,并组织专家深入部分市县给予具体指导,2005年推荐了38个项目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9项入选;2007年又推荐16个项目申报第二批国家级名录,有9个项目入选。

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自治区名录58项。

第二批自治区名录55项,已经完成公示程序,现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与此同时全区14个市有13个建立了市级名录,共公布了289项市级名录;全区109个县(市、区)中,已有62个县建立了县级名录,共计名录515项。

2.建立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和关键。

在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方面,广西基本上与文化部同步。

2007年,推荐了27名传承人参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有11人分别获得了第一、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2008年4月,在各市推荐的73名传承人人选中,评出30名推荐人向社会进行公示;2008年5月16日,广西文化厅公布了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008年6月14日为获得自治区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民间艺人举行隆重的颁证仪式,举办广西首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培训班。

并决定给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3000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2000元的的传承资助经费。

在划拨保护经费的时候,特别规定了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专用经费,每年给传承人固定的经济资助。

省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已经结束,将制定和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作为保护工作的核心开展工作。

(五)积极探索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和推进工作

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保护民族文化资源、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有效模式和有效途径。

为了更有效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工作,2004年,我们启动了以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龙头的“1+10”民族文化生态保护网络格局。

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献礼项目,广西民族博物馆的建设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

10个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生态博物馆,已建成了南丹里湖白裤瑶生态博物馆、贺州莲塘客家围屋生态博物馆、三江侗族生态博物馆、靖西旧州壮族生态博物馆,东兴京族生态博物馆的建设正在进行当中。

此外,今年我区已相继建成了三江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传承基地、贺州黄洞瑶族制作传承基地和桂剧传承基地,目前壮剧传承基地也正在建设当中。

生态博物馆和传承基地的建成,必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展示的重要阵地。

2007年,在总结4个生态博物馆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红水河流域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北部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思路和建设方案。

在这两个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建立若干个文化生态示范村和民族文化生态传习馆,命名传习人、开展传承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充分发挥当地人文特色和地源优势,打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资源、以旅游、手工艺生产、民族风情表演为主体内容的文化产业链,力争做到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持续开展奠定经济基础的同时,使其得到有效传承、保护和发展。

目前,《红水河流域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已经上报文化部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部也已派出专家到现场考察,待文化部批准,我们则可马上实施。

(六)强化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

1.组织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

2006和2007的“文化遗产日”期间,精心策划、组织开展了“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文化遗产资源介绍”、“文化遗产保护图片展览”、“文化遗产实物展”、“民族艺术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文化遗产百场宣传”、“民族文化摄影展”、“国际博物馆日”、“报刊媒体系列宣传”、“广场文艺演出”“广西首届歌王赛”等宣传活动。

2008年举办广西原生态民歌演唱大赛、广西首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培训班、在自治区图书馆利用“八桂讲坛”举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等内容活动。

2.定期编辑出版《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刊物(2007年出版6期),上报国家文化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自治区有关领导,赠送各市县有关领导、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各级工作人员、社会各阶层志愿者和爱好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名录的申报单位和保护单位,及时传达和落实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08年在不断丰富刊物内容的同时,增加印刷册数,增大了赠阅面,使宣传力度有所增强。

3.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

2008年已正式出版《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粹》,并在遗产日期间对外发行。

4.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民族艺术》杂志和全国公开发行的音乐刊物《歌海》杂志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之歌”等专栏,刊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田野考察论文和民族音乐作品。

5.筹建“广西民族文化网”网站,由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和广西图书馆共同建设。

(七)严格管理,规范转移支付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保护经费

2006和2007年,中央财政分两次下拨专项保护经费305万元,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划拨到基层保护点,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给基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点,配备了保护工作必需的设备,包括普查工作所需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建立数据库所需的台式电脑、打印机等。

我们计划年中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为了加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查工作,在自治区财政还没有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专用经费的情况下,文化厅每年从本级有限的工作经费中拿出100万元用于补助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和扶持部分贫困的市、县开展普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各地的保护工作热情,保证了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9-2011年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8〕42号),同时将每年6月份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

深圳,作为一个开放的现代化城市,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寻找城市的文化根基,有利于丰富城市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

经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到目前我市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240个,其中58个列入区级名录,39个列入市级名录,12个列入省级名录,2个列入国家级名录。

先后两批共31人被命名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市、区成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机构,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初步形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环境,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有待建立,保护制度有待完善,人才队伍有待充实提高,保护经费及编制亟待落实。

为使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三年或更长时间的保护和传承,使深圳成为一个以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特征,融中国各地民俗文化为一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的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四、保护目标

通过2009年至2011年三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全面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情况,初步建立起切合实际和配套长效的保护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强的工作队伍,基本形成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体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五、保护重点

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六、领导和工作机构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深圳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领导工作。

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负责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制定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业务工作,指导、督促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与保护工作。

鼓励深圳大学等教学单位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究机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

各区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发动各街道、社区群众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

七、保护措施

(一)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要对普查成果进行登记整理、造册建档、编印出版,并建立数据库。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展示工作。

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制定征集和保管制度。

在深圳市博物馆设立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收藏、研究、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其他博物馆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出项目;鼓励基层、集体、个人建立博物馆、展示馆,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做好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组织申报工作,建立、健全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对已列入市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分级保护,确定具体保护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审批工作。

(四)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制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办法,通过建立传承保障机制,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世代相传。

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与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量化传承指标,保护单位与传承人每年需分别上报保护与传承计划,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其进行考核。

市文化行政部门须对专项保护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市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传承成果奖”、“学艺优秀奖”,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责任人、代表性传承人、学徒予以表彰、奖励。

(五)开展特色保护活动。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结合“文化遗产日”、文博会、高交会,以及深圳本地传统节日或庆典活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

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走进校园、进入课堂。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利用深圳毗邻港、澳的地理特点,与香港、澳门联合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或传承保护活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队伍到国内外交流、表演。

鼓励、支持我市科技企业以高科技手段记录、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构筑网络,搭建平台

创建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信息数据库和网站,使之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交流的重要渠道。

结合各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集技术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逐步覆盖全市基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数字网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资源共享环境。

八、工作步骤

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第一阶段,2009年,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首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深圳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组织申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建立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数据库,制定《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

通过举办第四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和建国60周年等系列活动,扩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

(二)第二阶段,2010年,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运行机制。

建立深圳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组织认定各级非物质文化名录保护单位,制定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方案,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园区筹建论证工作,扶持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会,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结合“文化遗产日”、“文博会”、“高交会”“粤剧节”等节庆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和对外交流活动。

(三)第三阶段,2011年,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定《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初步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继续完善传承和保护机制。

整合各种文献信息资源,建立集技术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保护工作数字网络。

推进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馆)、传习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园区的筹建工作。

鼓励发展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馆)。

以“文化遗产日”、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和“大运会”为契机,举办各类民间民俗文化交流、展示展演活动,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九、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分工,定期举行联席会议,检查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解决关键性的困难,提出新的决策。

(二)建立长效的财政保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政府长期的工作任务,应建立以市、区财政共同投入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

市级保护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文化局部门预算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区级保护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列入各区文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加快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以文化部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的有关文件为依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很强,要努力建立素质高、业务精、且相对稳定的专家和保护专职人员队伍。

从事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要落实编制,聘用专业人员要保证经费。

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筹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人才队伍。

(五)建立长期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机制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长期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机制,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与发展。

资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2.传承人有关技艺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出版;3.传人与承人必要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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