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60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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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60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要求其还款付息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乙公司与丙公司协议,丙公司不在乙公司建筑的某楼群前建造高于该楼群的建筑,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是形成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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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2章>第1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C

【解析】:

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

故A项正确。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地役权是物权中的一种类型,故B项正确。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而C项说法不符合形成权的要素,

2.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

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3题,单选)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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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旅游地当地盛行“赌石”活动,且约定购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很显然商家必然知道这一约定,应属于当地的“交易习惯”,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故A项正确。

公平原则要求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风险;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都是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故B项错误。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

3.1月1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BMW汽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天内回复有效。

1月2日,乙给甲发短信说:

"若甲愿意将价格降至22万元,则自己决定购买。

"甲接到短信后未予回复。

1月6日,乙又给甲发短信表示:

"同意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两天后即前往付款取车。

"甲接到短信后又未予回复。

1月9日,乙携带钱款前往甲处取车时,才发现甲已于1月8日将车出卖给丙,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付。

乙给甲留下28万元,强行将车取走。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价款为22万元

B、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价款为28万元

C、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丙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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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1节>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答案】:

D

【解析】:

①《合同法》第20条第(四)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据此,乙于1月2日发给甲的短信构成对甲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乙自此丧失承诺的资格。

②乙于1月2日和1月6日发给甲的短信都是要约,且属于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

同时,《合同法》第20条第(三)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8题,单选)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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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混合担保。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既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第三人的物保和保证人的担保,此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故A项正确,BC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是相互追偿关系,而应当是可以相互请求对方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故D项错误。

5.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乙借给甲1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甲租赁店铺。

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根据市场利率支付利息

B、若甲向乙支付利息,乙收取该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

C、乙有权催告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D、如果甲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则乙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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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3节>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问题。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故乙无权请求甲支付利息。

选项A错误。

《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系履行自然债务,该自然债务成为出借人保有利息的法

6.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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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5节>善意取得

【答案】:

D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五:

(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可以善意取得;相反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货币或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b)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c)受让人为善意;(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发生善意取得);(e)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②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构成要件参照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有一点不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少一个构成要件,不要求受

7.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5题.单选)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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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更正登记、善意取得。

本题中,《协议》的内容本身是明确的,就是房屋代购协议,不是借款购房关系,故C项错误。

根据甲乙之间房屋代购协议的内容,甲有权请求乙进行过户登记,如乙不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故B项错误。

因为此房屋是通过买卖的法律行为获得,买卖之法律行为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

甲乙之间的协议只有债权的效力。

现在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尽管甲乙之间有代购房屋的协议,但对于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乙此时若将房屋出卖,应当认定为是有权处分。

丙的取得应当是继受取得,故D项错误。

《物权法》第19条规定

8.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

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4题,单选)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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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3节>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先支付价款,乙公司后交付电梯,现甲公司未支付价款,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交付电梯,乙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故A项错误。

甲乙丙三方合意,由丙承担付款义务,属于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丙公司仅为甲公司债务的承担者,并不享有该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交付自

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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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4章>第1节>无效婚姻

【答案】:

B

【解析】:

①《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

(二)》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若具有无效事由,法院应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而不是作出离婚的判决。

故B选项正确。

②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

10.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9题,单选)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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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行为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本题中,甲乙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此时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乙仍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保留汽车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甲是汽车所有权人,仍对汽车有处分权,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故C选项错误。

丙是完全有可能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的,具体而言,如果乙没有如约支付价款,则甲依然保留所有权,此

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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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答案】:

A

【解析】:

①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对于甲遭受的损害,乙、丙、丁以及甲自己是否具有过失。

②刑法采用主观标准判断过失,与此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

具体而言:

(a)侵权法上,判断加害人的过失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

实然,即加害人的行为方式;应然,即社会可以对行为人合理期待的行为方式。

若实然达到或者超过应然标准,加害人无过失;若实然低于应然,加害人具有过失。

(b)而这个应然标准采用“合理人标准”,是一种客观化与类型化的过失标准,要求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生、建筑师、律师、药品制造者),某种社会活

12.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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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C

【解析】: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同时,《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医院的行为属于盗用朴某的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

②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同时,《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医院未经朴某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

13.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

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

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2题,单选)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3节>监护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监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A项错误。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

所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项错误。

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无权在其死后作出器官捐献决定,

14.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担保并与乙约定将丙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丙仅将车辆登记证交给乙,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至丁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丁扣留。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B、无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丁有权优先行使留置权

C、假设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乙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D、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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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变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丙、乙约定以丙的车辆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对此,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选项A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故B项正确,C项错误。

从上述分析可知,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要求丙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

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抵押合同的

15.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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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D

【解析】:

①薛某的文章构成对国土局的侮辱,侵犯了国土局的名誉权。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故国土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题中,薛

16.关于诉讼时效。

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A、无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

C、分期交付房费的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D、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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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6条规定可知,D选项错误。

17.甲于2009年3月1日因买卖合同对乙负有支付100万元价款的债务,该债务于2010年3月1日到期。

若甲届时无力对乙清偿这100万元债务,对于下列甲所实施的行为中,乙有权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是哪一个?

A、2008年12月1日,甲向希望工程捐赠50万元

B、2009年4月1日,甲放弃价值60万元的受遗赠

C、2009年6月1日,甲花费50万元收养孤儿二名

D、2009年5月1日,甲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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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1节>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

D

【解析】:

①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行为,有一个时间上的要求,即该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

A选项中,债务人甲的行为发生在其对债权人乙负担100万元债务之后,故A选项不当选。

②债权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行为,有一个功能上的要求,即该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仅具有"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而不具有"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

B选项中,债务人甲放弃受遗赠的行为仅系未使甲的责任财产"增加",但并未使债务人甲的责任财产"减少",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故

18.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若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不得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B、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买受人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仍有权就标的物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后,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行修理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补偿

D、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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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2节>合同的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2条规定: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3条规定: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据此,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③《买卖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

"买受人在检验

19.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题,单选)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

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

并未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A项错误。

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

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

20.孙小海将一部汽车赠与周大科,未附任何条件。

周大科接受赠与后,非常高兴,开着汽车沿路兜风。

但在行驶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郑兴达驾驶的汽车相撞。

郑兴达要求周大科赔偿损失,周大科认为孙小海对此应承担责任。

经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孙小海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周大科此故障。

另查明,周大科已经为汽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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